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之权利归属-文档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研究》范文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婚姻关系中,财产的归属问题一直是法律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涉及到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更是复杂而重要。
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权益,也关系到婚姻家庭财产的公平分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法律性质和解决方案。
二、婚前财产的界定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指的是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一方所拥有的财产。
这些财产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等。
在婚姻关系中,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往往较为复杂,尤其是当这些财产在婚后产生了收益时。
三、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当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了收益时,这些收益应该如何归属?这涉及到婚姻法、物权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一)法律分析1. 孳息与原物分离原则:根据物权法的孳息与原物分离原则,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当与原物分离,独立成为新的物权。
因此,这些收益应当属于产生收益的一方。
2. 共同财产原则:然而,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往往形成共同财产。
因此,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也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下,收益的归属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实践中的问题在实践过程中,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往往因个案而异。
例如,婚前房产在婚后因市场上涨而产生的增值部分,或者婚前存款在婚后产生的利息等。
这些收益的归属问题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四、解决方案与建议针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问题,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方案与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明确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当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诉讼、调解等途径解决争议,保障公平合理的分配。
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之归属—兼论我国的婚后所得共同制

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之归属—兼论我国的婚后所得共同制本文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生收益归属为研究对象。
依据学界通说,我国采婚后所得共同制。
准此而言,婚后所得原则上应当共同共有,除非涉及特有财产的除外规定。
但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问题并不能通过这一原理简单加以解决。
原因在于《婚姻法》17条和《婚姻法》18条存在文义交叉,由此导致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在何种情况下构成特有财产而被“除外”并不清晰。
个人财产婚后收益所遭遇的解释学困难具体地表现为《婚姻法》17条第5项和《婚姻法》18条第5项的“双兜底条款问题”,以及《婚姻法》17条第5项和《婚姻法》18条第1项之间的文义交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院先后颁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1项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第10条第2款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进行了调整,然而这两个司法解释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导致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问题并未随着两个司法解释的颁布而得到很好地解决。
就个人财产婚后收益之归属,除了《婚姻法》无明文规定、司法解释存在冲突之外,学界亦存在学说纷争,从而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无所适从。
本文在对现有学说观点进行整理、评述的基础上,对《婚姻法》17条第5项、《婚姻法》18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1项进行教义学解释,就“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提出不同于主流学说的见解,并对作为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法理基础的“协力理念”进行再诠释。
论文主要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界定(通过分类进行),这一部分首先指出作为目前学界通说的“孳息、投资收益、增值”三分法存在不周延性和概念交叉,而在学理研究和法律解释上产生危害。
在否定通说“三分法”合理性的基础上,结合本文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理解,本文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类型重新进行了周延的划分。
第二部分从“新财产”和“表现为原财产的婚后收益”这一基本框架出发,详细介绍了目前主流学说以及少数学说对于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学说分歧,并对各少数说进行了评述。
《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归属研究》范文

《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归属研究》篇一一、引言婚姻,自古以来都是人生重要的一个里程碑。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尤其是在现代法治社会,如何认定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更是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其背后的法律逻辑与实际意义。
二、婚前个人财产的定义及性质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顾名思义,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拥有的财产。
这些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房产、车辆、股票等有形资产以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这些财产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归属权,属于各自的个人财产。
三、婚后所得收益的种类及产生原因婚后所得收益,主要是指夫妻在婚后通过各自的努力或者共同的努力所获得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
这些收益的产生往往与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共同经营有关。
四、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法律分析关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但总体来说,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倾向于保护个人财产的独立性,同时也承认夫妻共同对婚后所得收益的贡献。
因此,对于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一方面,如果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并未发生性质的改变,如存款仍为存款、房产仍为房产等,那么其产生的收益应当归属于原所有人。
另一方面,如果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了性质的改变,如将存款用于投资产生了新的资产等,那么这些新产生的资产及其收益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划分。
如果新资产是夫妻共同决策并共同参与经营的,那么其收益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如果新资产是由一方单独决策并经营的,那么其收益应当归属于原所有人。
五、实际案例分析以某对夫妻为例,男方在婚前拥有一处房产,并在婚后将该房产出租获得了租金收入。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这处房产的租金收入应当归属于男方个人所有。
然而,如果这对夫妻在婚后共同参与了该房产的管理和出租工作,那么这部分租金收入就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所得的收益。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研究》范文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其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旨在研究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情况,以期为解决相关纠纷提供参考。
二、婚前财产的界定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顾名思义,是指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一方所拥有的财产。
这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权等各类有形或无形的财产。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持有的财产,一般认为属于其个人财产。
三、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婚后收益指的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婚前财产进行投资、经营等活动所获得的收益。
这部分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在我国,关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四、法律分析及实践情况(一)法律规定虽然我国法律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在一些相关法律条款中,我们可以找到一些启示。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因此,从理论上讲,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实践情况然而,在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判决。
有些法院认为,这部分收益应归为个人所有;而有些法院则认为,这部分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五、解决建议及建议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为了解决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纠纷,我们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及其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
这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公平正义。
(二)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同时,我们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统一各地法院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问题的理解和判决标准。
这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2024年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归属研究》范文

《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归属研究》篇一一、引言婚姻作为社会基本制度之一,涉及到众多法律与经济问题。
其中,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历来是婚姻法及财产法研究的重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个人财产权益的重视程度日益加深,这一问题的研究更显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婚前个人财产的界定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婚前个人财产的概念。
婚前个人财产,顾名思义,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这些财产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
对于婚前个人财产的界定,应以登记、证明及实际占有等为依据,确保财产权属的明确性。
三、婚后所得收益的种类及性质婚后所得收益,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婚前个人财产所获得的收益。
这些收益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租金、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等。
从性质上看,这些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关系到夫妻双方的权益。
四、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原则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原则:一是原始投资原则,即收益归原所有者所有;二是共有原则,即收益归夫妻双方共有;三是混合原则,即在一定条件下,收益部分归原所有者,部分归夫妻双方共有。
五、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及问题分析在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有一定的规定。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这些规定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知识产权等特殊财产的收益归属问题,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明确界定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所得收益的范围和性质;其次,根据不同财产类型制定具体的收益归属原则;最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确保司法实践中的公平与公正。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之归属

尽管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都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利益的归属有所涉及,但由于现实生活中财产状态的复杂性,这仍然是一个值得仔细梳理的法律问题。
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利益的归属问题,妥善分配离婚时夫妻财产,直接关系到婚姻主体个人权利的保障与婚姻家庭特有的社会功能的发挥。
一、关于立法中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利益类型及归属的规定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利益问题的处理,虽然各国立法各有特色,但在整体上都有一个倾向,就是对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利益首先进行归类,然后再具体判定其归属。
如意大利在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的利益分为孳息和增值这两类后,于意大利民法典第 117 条规定:下列物品属于共同财产:(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或分别取得物品,但个人物品除外;(2)在夫妻共有关系终止前已经产生并尚未消费的、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孳息;(3)在夫妻共有关系终止前尚未消费的夫妻各自的工作收入;(4)在结婚后设立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企业。
婚前设立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但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企业,仅利润和增值部分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意大利民法典第 118 规定:夫妻共有关系终止前尚存的,用于经营婚后设立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企业的财产,包括婚前设立的企业财产的增值的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国民法典第1401条:共同财产的资产组成是:夫妻在婚姻期间因来自各自的技艺以及他们的自有财产的果实、孳息与收入的节余而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的财产与收入所形成的结余。
上述规定明确夫妻一方财产婚后所生孳息归为共同财产。
法国民法典第1406条规定:以自有财产之附属物的名义取得的财产,以及与自有的有价证券相关的新证券及其他增值,属于各自的自有财产,但如有必要,对所有人给予补偿之情形,不在此限。
这一条则将有价证券利益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从我国立法看,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18条虽然规定了夫妻一方财产的范围,但并没有具体明确化。
各地法院基于不同审判理念常常作出不同的判决,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探讨
zh i g on g f a l v
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 归属探讨
江春妍
( 1 5 0 0 0 0 黑龙 江东方 学院 黑龙江 哈 尔滨 )
摘 要 :随 着 我 国经 济 的飞速 发 展 , 积 累财 富的 手段 也 越 发 的丰 富 ,这 让 国 民拥 有 了更 多 的物 质财 富。但 随着 财 富 的 多 元 化使 得公 民之 间的 经济 纠 纷逐 渐增 多,膨 胀 至各 个 领 域 ,例 如 存 在 于婚 姻 存 续 间 的经 济 纠纷 。 我 国婚 姻 法 为 了起 到定 纷 止 争 的作 用 ,不 断 的 出 台新 的司 法解 释 。本 文 便 是 以 《 婚姻法司 法解 释 ( 三 )》 的第 五 条作 为研 究 基 础 ,探 讨 了夫 妻 个人 财 产 婚 后 收益 的界定 问题 。 对 其 中 的 自然 孳息 、 法定 孳 息、 投 资 收益 、 价 值 增 值 等进 行 了明确 的界 定 , 以期 我 国婚 姻 财产 纠 纷 解决 机
制 能够 更加 的 完善 。 关 键词 :个 人财 产 ;婚姻 关 系 ;婚 后 收益 ;共 同财产
人 双 方所 实 施 的特 定 行 为 有关 系 ,则 不 论 当事 人 一 方对 于 该 项
收益 是否 有 直 接 的 贡献 ,都 应 当将 该 收 益归 人 到 共 同财 产 的 范 畴 ,反之 ,则 认 为 应 当属 于个 人 财产 的范 畴 。笔 者将 从 以下 四
个 方面来 进 行论 述 。
我 国的 《 婚 姻 法解 释 ( 三 )》第 五条 明确 指 出夫 妻 一 方 的 个 人 财产 在 婚 后所 产 生 的 孳 息或 者 是 自然 的增值 ,应 当归 属 于 个人财产 的范围 ,不能纳入共 同财产 。该解 释条款将婚后夫妻 个 人财 产 的确 定再 一 次 推 向 高潮 ,它 完 全 的 颠覆 了传 统 的夫 妻 共 同 财产 所 有 制 度 。该 条款 的解 释是 否 符 合 实 际 ,现 实 中怎样 对上 述解 释进 行认 定 都需要 进行 深入 的研 究 。 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界定 1 . 个 人 财 产 的界 定 个 人 财产 是 指 在符 合 法 律 的规 定 或 者 是 当事 人 双方 之 间 的 相 互 约定 的情 况 下 , 由夫妻 关 系 当 中 的一 方 享有 对 财 产 的所 有 权 ,基 于 该 项 权利 ,其 可 以独 立 的对 财 产 进 行 占有 、收益 、处 分 以及 使 用 。 我 国法 律 所采 用 的 财产 制 度 属 于夫 妻 婚后 所 得 共 有 的制 度 ,换 句话 说 ,一旦 双 方 存在 了婚 姻 关 系 ,对 于婚 后 的 财 产 ,一 般 是 以共 有 为 原则 ,将个 人 所 有 当作 特 殊 的例 外 情 况 进 行处 理 。 凡是 当事 人 不能 够 证 明该 财 产 是 属 于个 人 财产 的范 畴 ,均应 当划 入共 有 财产 当 中。 2 . 个人 财 产婚 后 收 益 界 定 个 人 财产 的婚 后 收 益是 收 益 的一 种 特 殊 形式 ,该 种收 益 的 发 生具 有 一 般 的 限 制性 条 件 ,即具有 时间 性 ,要 求 发 生在 双 方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研究》范文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婚姻法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日益受到关注。
婚前财产与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权益,也涉及到家庭财产的合理分配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婚前财产的概念与法律性质首先,我们要明确婚前财产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一方所拥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等。
这些财产在法律上属于个人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在婚姻关系中,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权益和财产分配的公平性。
三、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婚后收益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其婚前财产的投入、劳动所得或其他合法途径所获得的收益。
这些收益往往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和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当中,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四、法律规定与解析针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以我国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属于个人财产。
而婚后所得的收益,除另有约定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和共同劳动原则,既保障了个人财产的独立性,又体现了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共享性。
五、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尽管有相关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例如,如何界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如何确定婚后收益的性质?如何处理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的约定?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行深入探讨和解决。
六、建议与展望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原则和具体规定。
其次,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婚姻法相关规定的认识和理解。
最后,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进行处理。
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之权利归属
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之权利归属作者:王健铭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5期摘要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之权利归属一直是婚姻财产关系中颇具争议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出现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些用语之间内涵和外延并不明确,影响司法实践判定和操作。
本文在梳理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具体内容形态,指出其区分的逻辑矛盾和立法旨趣抵牾而主张予以抛弃此类区分之后,提出以“家务劳动价值理论”和“夫妻协力原则”作为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所生利益之权利归属标准,同时借鉴美国规则中的凡营原则和帕蕾拉原则,借此设计一套婚后所生各项利益的权利归属方案。
关键词收益增值孳息家务劳动价值夫妻协力作者简介:王健铭,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270-02一、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收益之认定(一)概念厘定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作为夫妻所得财产的一部分,属于夫妻财产制中的一部分内容。
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利益应当是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前者婚后所生利益来源明确为婚前的个人财产,排除了婚后可能获得的个人财产;后者所生利益的来源既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获得个人财产,内涵要比前者广泛。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便是配偶婚前或者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者婚姻财产契约无效的,直接适用婚姻法规定之夫妻财产制,除了个人财产外,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
《婚姻法》第18条明确了归属个人财产的情形,婚前个人财产只是夫妻一方财产中的一种。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之用语也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婚前个人财产”。
因此学者们论述“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所生利益归属”并不全面,将婚后所生利益来源不经意间进行了限制。
故而本文探讨的当属广义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之权利归属,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有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部分也有婚后所得个人财产部分的各种利益归属。
《2024年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归属研究》范文
《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归属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关系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归属、分割和收益等问题直接关系到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其中,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更是关系到夫妻双方的经济利益和权益保护。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婚前个人财产的界定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婚前个人财产的概念。
婚前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这些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如果未发生法定的变化,应仍归各自所有。
因此,夫妻在婚前的个人财产应作为各自独立的财产进行界定。
三、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婚后所得收益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各自的劳动、投资、继承等行为所获得的收益。
这些收益的归属问题,往往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
对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如何归属?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未发生法定的变化,应归原所有人所有。
但若这些收益是基于夫妻共同劳动或共同经营所获得,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如果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了法定变化(如因继承、赠与等原因),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理论分析从理论上讲,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收益归属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即如果收益是基于原所有人个人的投资或劳动所获得,则应归原所有人所有;如果收益是基于夫妻共同的投资或劳动所获得,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婚姻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本文选取了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这些案例涉及到不同的情况和因素,如投资、继承、赠与等,对于我们理解和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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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之权利归属
一、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收益之认定
(一)概念厘定
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作为夫妻所得财产的一部分,属于夫妻财产制中的一部分内容。
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利益应当是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前者婚后所生利益来源明确为婚前的个人财产,排除了婚后可能获得的个人财产;后者所生利益的来源既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获得个人财产,内涵要比前者广泛。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便是配偶婚前或者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者婚姻财产契约无效的,直接适用婚姻法规定之夫妻财产制,除了个人财产外,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
《婚姻法》第18条明确了归属个人财产的情形,婚前个人财产只是夫妻一方财产中的一种。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之用语也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婚前个人财产”。
因此学者们论述“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所生利益归属”并不全面,将婚后所生利益来源不经意间进行了限制。
故而本文探讨的当属广义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之权利归属,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有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部分也有婚后所得个人财产部分的各种利益归属。
(二)利益类型界定
从目前立法与司法解释上的规定看,夫妻一方财产婚后所生利益有“投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
理论上也区分为“投资收益”、“孳息”与“增值”。
1.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有间接投资与直接投资之分,投资生产经营为直接投资,投资股票、证?缓突?金等成为间接投资。
投资收益是一个内涵与外延都不好确定的概念,范围十分广泛。
2.孳息。
孳息原本是指从原物中发生的收益。
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孳息所有权的归属原则是从原物之所有权。
这是自罗马法以降的传统,也即所谓的“原物主义”,日耳曼法恰恰相反,主张孳息归属生产者,即所谓的“生产主义”。
3.增值。
增值表明所有物自身在价格层面上的提升,既可以是实体的物也可以是虚拟的权利凭证等。
增值的原因可以是孳息之获取,也可以是投资收益的获取,纯粹从逻辑而言,孳息和投资收益甚至本身就是增值的手段方式。
(三)利益类型界定评析
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学理上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的各种分类,可以说都是不合理的。
首先,划分的逻辑混乱,没有区分的统一标准。
投资收益诚如包括对外投资所取得利润、股利和债卷利息、投资基金红利等,但是像股息、红利和房屋出租所得租金等,既是投资收益也是一种法定孳息。
故有学者明确提出收益是指收取物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至于“自然增值”的认定更为困惑,除了有自然增值还有主动增值,
显然《婚姻法解释三》默认其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疑义,但是有学者提出增值利益属于收益而不是孳息。
其次,这些概念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
夫妻分割财产时,个人财产尚且容易判断,但是基于不同的利益形态确实有不同权利归属原则,法院恰恰要首先作此区分才能判定权利归属,事实上这样的区分又是困难的。
各地在适用此司法解释时也有不同的理解,如2006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就对一方在婚前持有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红利或利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200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就对婚前购买的股票、基金、债券等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做了截然相反的规定,认定其为个人财产。
理由是:这些收益是由于交换价值的上升而产生的自然增值,他们本身作为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只是形态上发生了转换,财产的法律性质并未变,仍为个人所有。
造成这种矛盾原因何在?本文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将投资收益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要落实以维护男女平等、交易安全和贯彻婚姻共同生活为本质目的的夫妻财产制,最高法院制定解释的旨趣倾向于婚姻共同生活的和谐圆满;而《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将个人财产之孳息、自然增值归属个人所有的做法恰恰已经改变了原先的制定旨趣,更倾向与保护婚姻双方中个人的权利而不是本着维系夫妻婚姻关系的和谐。
因而前者立足于婚姻中的人身关系
考虑此类利益的权利归属,乃是一种人身属性的财产,非为纯粹的私权属性的财产;而后者立足于婚姻中个人私权关系考虑,将这类所生利益视为纯粹私法权利,故二者立法宗旨的抵牾是导致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划分混乱的主要原因。
再者便是从纯粹经济层面上理解的财产性利益类型,诸如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与从婚姻法层面上理解的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兼具的利益类型也有不同侧重点,婚姻法层面上的利益更多地会倾向人身性,绝不可能是纯粹的财产关系,否则也不需要由婚姻法进行特别规定,物权法即可取而代之。
(四)本文对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的认定
既然对于此种利益区分本身是逻辑与立法旨趣前后抵牾的产物,再怎么细致划分也无法穷尽各种情形,对司法实践的操作也根本无济于事,则司法解释的种种努力事与愿违。
因为最根本的还是对立法目的的理解发生偏转,故而对于对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的认定还是要还原到立法目的上来,规范本身既不能做到面面俱到也不可能一刀切地整齐划一。
本文认为无需对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加以区分,因为区分的目的还是为了明确权利归属,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利益分配自身上来,关键在于确立一套既符合维护婚姻关系圆满和谐与婚姻共同生活持久稳固,又能有效保护到夫妻双方个人的权利,实现人生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和谐,从源头中解决问题的症结。
此法理依据又何在呢?
二、家务劳动价值理论与夫妻协力作为权利归属依据
(一)家务劳动价值理论
家务劳动作为一方家庭成员为直接满足全体家庭成员精神
生活和物质生活的需要而在家庭内部进行的劳动。
家务劳动本身是一种具有交换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劳动,家务劳动价值理论主要是用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中作为对婚姻家庭生活中付出家务劳动、承认其劳动价值而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中照顾家务劳动付出方给与一定经济补偿的法理依据。
离婚经济补偿中考虑夫妻双方凭借自己的家务劳动对婚姻家庭的贡献是符合我国婚姻法维护
家庭关系与婚姻生活共同体的立法宗旨的。
在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中,大部分情况含有另一方家庭成员付出的家务劳动,比如配偶一方个人的房产用于出租,另一方配偶在房屋出租过程中付出的管理、维修该房屋等劳动便是家务劳动中的一种情形。
因此,一方对于另一方个人财产的维护、增值做出贡献的,应当享有补偿请求权,只是这种请求权以在离婚时行使为限。
本文认为,既然一方对此类利益贡献劳动,且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作为夫妻共同劳动所付出的,那么该请求权应当认为是夫妻财产共同共有项下的共同所有权,应当将此种含有另一方配偶付出家务劳动的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
(二)夫妻协力
事实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所生利益完全是共
同劳动的结果或完全是个人财产内在性质使然的情形很少,像个
人存款所生利息因无需他方付出劳动可以认为是个人财产毕竟少数,大部分情况下是两种因素共同作用于财产增值,即需要夫妻协力完成。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面对此类案件采用的“凡营原则”规定此类利益中合理固定的报酬给予婚姻共同体的劳动付出,超过的数额则属于个人财产的收益。
实际上是肯定了婚姻共同体中,夫妻双方协力劳动取得的价值利益应当归属夫妻共有,同时为了保障财产所有人一方配偶的个人利益,考虑到了超出夫妻协力劳动付出的那部分利益还是应当归属财产所有人一方配偶。
可以说,此种方法一方面考虑到维系夫妻间团结相爱、家庭和谐圆满的人身关系,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中纯粹个人财产权益,从根本上缓解矛盾症结所在,兼顾两种立法旨趣的统一。
三、自由裁量下的个案认定
《婚姻法》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归属没有明文规定不一定是法律漏洞,完全可能是一种计划之内的法律漏洞,缘于立法很难对这些利益自身做一个细致明确的区分,并且随着立法旨趣的稍许偏转也会带来新的考量因素和不同的价值判断,实在难以整齐划一地面面俱到。
司法解释有心解决司法实践上面具体操作的困难,遂有《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与《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这样的分类,初衷是好却事与愿违,这种分类尽显诟病,以至于各地法院会出现同种情形不同判定的局面,产生同案不同判的司法苦果。
即便是美国规则这样的处理模式,也是建立
在具体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效果,并且还是在个案中进行具体确认。
本文认为依据家务劳动价值理论和夫妻协力原则确定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之权利归属本着既维护婚姻家庭之人身关系和谐圆满,也考虑到个人财产权利保护,将此种利益看成兼具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的利益,不作统一划分,留给法官在具体案件作自由裁量。
法官裁判时应当考虑在此类利益中,另一方配偶是否对他方配偶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付出家务劳动与协力,主张付出劳动协力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注释:
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217页.
[日]我妻荣著.于敏译.新订民法总则.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12页.
李宜琛.日耳曼法概说.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
范李瑛.夫妻关系的立法与现实问题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5页.
吴庆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婚姻家庭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5页.
胡苷用.婚姻中个人财产增值归属之美国规则及启示.法学.2011(6).
就案例具体认定而言,主要是目前对个人财产收益的界定和
区分是较为困难的,难以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区分,也就对此项收益的权利归属难以作出明确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