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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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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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的 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 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 1、告知内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
医疗风险及替代方案(常常遗忘);
• 2、告知对象:患者 ;患者不能表达意志,告知近亲属。近亲属是指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 子女。
• 3、抢救患者生命紧急情况:不能取得上述人员意见,医疗机构负责 人或授权人负责批准。上述人员在现场,其明确表示不同意手术意见 或者不表示是否进行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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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 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 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后,按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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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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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 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 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 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 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 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 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 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行为中,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发生的因医疗活动引发的纠纷。
医疗纠纷的发生对患者、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是十分重要的。
为此,国家发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纠纷预防的一般原则、医疗机构的责任、医务人员的责任、患者的权益保障、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和责任等方面。
下面我将对其中的几个重要内容进行解读。
首先是医疗纠纷的预防。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强调了医务人员应该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纪律,不得故意或者因过失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医疗纠纷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纠纷的发生。
患者方面也应当主动参与医疗决策,了解自身疾病情况,提供真实的病史和病情资料,接受医务人员的必要检查和治疗。
其次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工作。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诊断和治疗,严禁虚假宣传和使用偏方,及时、准确地告知患者病情、诊断和治疗方案等信息。
同时,医务人员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对患者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另外,《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还规定了患者的权益保障。
患者有权要求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技术、费用、药品使用等信息。
患者还有权选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权要求医务人员依法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有权知情、选择和决定医疗方案等。
最后是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主要包括接待调解、协商调解和仲裁、诉讼等。
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纠纷的调解工作,听取患者的意见和诉求,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协商不成,患者有权要求把医疗纠纷提交仲裁或者诉讼处理。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释义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释义:条例的调整范围为“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的范围远远大 于医疗事故,涵盖了所有医患双方因诊疗引发的争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 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释义:明确了国家的职责范围,强调了医患双方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 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 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释义:本条建立了完善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鉴于医学的不确定 性,不论医疗机构技术的高低,只要存在医疗行为,就必然存在医 疗风险,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都需要科学、理性地面对风险。 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是分散风险、填补损失是国际通行做法。在医疗 风险分担机制之下,医生可以放心的救治病人,即使出现医疗纠纷, 也有承保机构参与负责解决,而患者也可以放心就诊。在发生医疗 意外时,获得医疗保险的赔付。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构建完整的 风险分担机制,有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 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释义:该条规定旨在通过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来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除强调诊 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外,还规定了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患关系稳定,防止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二)强化医疗安全责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三)注重医患沟通,化解矛盾纠纷;(四)依法维护和调解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平等参与、主动化解,维护医患和谐关系。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一)加强医疗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务人员职业素养和医疗技术水平;(二)完善知情同意制度,保障患者知情权和自主权;(三)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纠纷隐患;(四)加强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五)优化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提高调解效能;(六)加强医疗纠纷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医疗素养。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一)协商解决;(二)调解解决;(三)仲裁解决;(四)行政处理;(五)司法解决。
第五条医疗纠纷处理机构(一)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二)设立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三)设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四)建立医疗纠纷预警监测机构。
第六条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一)受理医疗纠纷申请;(二)组织调查和调解;(三)制定调解意见书;(四)履行调解协议;(五)执行调解监督。
第七条医疗纠纷处理的权利和义务(一)患者的权利和义务;(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三)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医疗纠纷责任追究(一)追究医务人员的责任;(二)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三)追究监管机构的责任;(四)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医疗纠纷赔偿(一)依法赔偿;(二)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三)设立医疗赔偿基金。
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过错责任纠纷。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生效日期】起施行。
附件列表:1.《医疗纠纷处理法》2.《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3.《医疗纠纷仲裁裁决书范本》4.《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设立管理办法》法律名词注释:1. 医患关系稳定:指医生和患者之间建立良好、和谐、互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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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 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 依法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 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 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 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 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
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 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 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 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 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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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 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 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 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 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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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
是,依法处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
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 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 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 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起草过程
2015年1月,原卫生计生委向国务院报送了《医疗纠 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原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 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部分高校和医疗机构的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深圳、北京、江西、湖北等地调 研;就重点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并进行了部门协调。在 此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医疗纠纷预 防和处理条例(草案)》。
一是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条例》规定,开展诊疗活
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诊疗相关规范、常规,
遵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解读《条例》首先明确了医疗纠纷的定义,指出医疗纠纷是指因医疗行为引发的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医患纠纷、不良反应等。
其次,《条例》从预防医疗纠纷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完善医患沟通、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要求有助于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医疗服务水平,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条例》还规定了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其中,协商和调解是医疗纠纷解决的首选方式,有助于及时化解矛盾,保护双方权益。
而仲裁和诉讼则是在协商和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的解决途径,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公平和正义。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特别强调了医疗纠纷的责任追究和赔偿机制。
医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医疗纠纷的赔偿责任,同时,医疗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理的赔偿机制有助于平衡医患关系,避免医疗纠纷升级。
《条例》不仅规定了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还强调了公众参与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性。
医疗纠纷涉及到公众的切身利益,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并及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提高医患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总体来说,《条例》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方面有着细致的规定和要求,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患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条例的实施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医疗纠纷预防需要医务人员加强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的培养,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其次,公众对医疗纠纷的敏感度较高,往往容易通过一些非法手段来维权,加大了医疗纠纷的处理难度。
因此,需要加强对公众的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总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全社会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医患沟通机制,推动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在医疗服务中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三、《条例》的总体思路
一是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 方的合法权益。 二是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 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减 少纠纷。 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 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 纠纷,减少医患对抗,促进医患和谐。
四、《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解 读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 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释义】条例的调整范围为“医疗纠纷”。 医疗 纠纷的范围远远大于医疗事故, 涵盖了所有医患 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 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 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 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释义】明确了国家的职责范围,强调了医患双方在诊 疗活动中应当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 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释义】明确了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 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 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释义】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解 读
医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1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 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 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7月31日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进入2000年以来,随着人民群众健康 需求的不断增长,医疗服务量持续增长, 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部分医疗纠纷矛盾激 化甚至引发激烈冲突,损害了医患双方合 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影响了社 会和谐稳定。 解决医疗纠纷是个世界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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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 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 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释义:本条旨在强调进一步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 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释义:该条规定旨在通过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来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除强调诊 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外,还规定了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 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释义:本条强调了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条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 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释义:本条对患者的就诊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
释义: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标、影像、切片等资料的 总和,包括门诊(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详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 明。 释义: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做的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 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释义:造成病历丧失真实性将会由责任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 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 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释义:本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行为准 则。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 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 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释义:本条强调了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的药品、医疗器 械、消毒药剂、血液等产品的进货查验和保管制度等。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 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 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 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 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 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释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一款(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 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以为人员应当及时向 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 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基本一致。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释义: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 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 责。 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释义:条例的调整范围为“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的范围远远大 于医疗事故,涵盖了所有医患双方因诊疗引发的争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 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释义:明确了国家的职责范围,强调了医患双方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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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 的通知
第一条: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 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 第三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 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 总结:自2010年7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统一适用《 侵权责任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作为法律、法规依据,《医疗事故条例》被搁置。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 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 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 关工作。 明确了卫生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以及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部 门和机构的职责。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 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 防范突发风险。 释义:强化了医疗服务行业的、领域的风险防控,对医疗 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要提前预备应对方案。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 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 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 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 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释义:该条为本条例的最大亮点,取消了主、客观病历的分类。首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查阅、 复制全部病历资料。此前只能复印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 理记录、医疗费用等客观病历资料将成为历史。、 病历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争议焦点。由于过去给患者复制的病历只是一部分,司法实践中常常 被患者质疑病历不完整,存在修改、伪造、篡改等问题,不认可病例的真实性,影响了医疗纠纷 的处理。加强医患沟通,病历公开是重要措施之一,患者有权复印全部病历,既方便了患者使用 病历,也体现了对患者知情权的维护。
医疗纠纷预防
一般规定 医疗纠纷处理 纠纷解决途径
医疗鉴定
第四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与规范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医 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注释:将医疗纠纷的预防提高到立法目的的层面。可见解决医疗 纠纷的重要性。
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释义
一、《预防与处理条例立法背景及 经过》
一、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并 施行,各级医疗机构制定了医疗质量管理、医疗事故报告 、医院投诉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建立健全了医疗机构内部 相关的规章制度等。 该条例实施近15年,很多规定存在与相关法律不一致 或相冲突的现象。 二、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 法 》第七章:医疗损 害责任。第一次将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区别开来 ;第一次提出了医疗侵权归责原则即第五十四条: 患者 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 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 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释义:本条建立了完善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鉴于医学的不确定 性,不论医疗机构技术的高低,只要存在医疗行为,就必然存在医 疗风险,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都需要科学、理性地面对风险。 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是分散风险、填补损失是国际通行做法。在医疗 风险分担机制之下,医生可以放心的救治病人,即使出现医疗纠纷, 也有承保机构参与负责解决,而患者也可以放心就诊。在发生医疗 意外时,获得医疗保险的赔付。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构建完整的 风险分担机制,有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 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释义:患者缺乏医疗卫生常识是医患矛盾产生的原因之一,媒体的 真实客观报道也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前提之一,因此,新闻媒体在 解决医患纠纷中的作用不容忽视。该条正是从法律层面强调了新闻媒 体的职责和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