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桂荣、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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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洪文与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洪文与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洪文与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15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立营何菊红李逢春【审理法官】马立营何菊红李逢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洪文;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当事人】高洪文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高洪文【当事人-公司】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高洪文【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本院观点】其不能证实本案欠费期间的物业服务情况,本院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科瑞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卫生清理及设施维护不及时等瑕疵,故对科瑞物业公司的滞纳金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证明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本案中科瑞物业公司与绿地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高洪文产生约束力。

高洪文系绿地新城小区的业主,其在入住小区时,签署了《承诺书》,该承诺书涉及的《业户手册》及《临时管理规约》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按照承诺书承诺的内容履行。

高志飞与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志飞与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志飞与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6【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7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新江姜涛曹慧【审理法官】高新江姜涛曹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志飞;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当事人】高志飞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高志飞【当事人-公司】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晓东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晓东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晓东【代理律所】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高志飞【被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本院观点】世茂物业公司与高志飞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签订主体、协议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为有效合同,依法具有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质证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世茂物业公司与高志飞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签订主体、协议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为有效合同,依法具有约束力。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如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但在服务的某些环节、区域存在一般瑕疵,单个业主不可以此为由拒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否则就会造成物业服务企业运营经费不足,无法维持正常的物业服务水平,导致服务质量下降,最终损害的是其他正常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的利益。

陈红与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红与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红与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9.06【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92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茵【审理法官】刘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红;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陈红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红【当事人-公司】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红【被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关于陈红主张的其家频繁停电的问题,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了万科物业在物业服务上未尽到一定的监管及处理义务,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对万科物业所主张的涉诉期间物业费用予以了酌定扣减。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独任审判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陈红上诉主张因万科物业在小区业主装修期间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物业公司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纵容陈红的邻居野蛮施工,致陈红居住房屋每天都出现多次断电情况发生,因而导致电器音响损坏老人被关室内电梯受到惊吓急救,并住院治疗,办公文件未及时保存而丢失并且使办公效率变的低下。

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关于陈红主张的其家频繁停电的问题,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了万科物业在物业服务上未尽到一定的监管及处理义务,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对万科物业所主张的涉诉期间物业费用予以了酌定扣减。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谢宽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谢宽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谢宽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鲁06民终60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殷连泽张莉莉刘海波【审理法官】殷连泽张莉莉刘海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谢宽厚【当事人】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谢宽厚【当事人-个人】谢宽厚【当事人-公司】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于佳平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战凯山东鑫士铭(青岛)律师事务所;孙元兵山东晨之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佳平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战凯山东鑫士铭(青岛)律师事务所孙元兵山东晨之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佳平战凯孙元兵【代理律所】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山东鑫士铭(青岛)律师事务所山东晨之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谢宽厚【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十二条、山东省鲁教基发(2016)1号文《山东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第16条等规定,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免交物业服务费。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十二条、山东省鲁教基发(2016)1号文《山东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第16条等规定。

王英与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英与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英与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9.20【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73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锐刘婷姚志伟【审理法官】何锐刘婷姚志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英;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万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王英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万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英【当事人-公司】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万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思远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杨海欣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龚政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思远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杨海欣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龚政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思远杨海欣龚政【代理律所】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英;北京万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等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等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等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8【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98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盛知霜王晓虹曾明【审理法官】盛知霜王晓虹曾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华精;彭火根;吴俊;欧迎波【当事人】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华精彭火根吴俊欧迎波【当事人-个人】王华精彭火根吴俊欧迎波【当事人-公司】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芳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郭谷良湖南回澜律师事务所;高利斌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曾懿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何文庭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芳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郭谷良湖南回澜律师事务所高利斌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曾懿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何文庭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芳郭谷良高利斌曾懿何文庭【代理律所】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湖南回澜律师事务所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华精;彭火根【被告】吴俊;欧迎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及比例问题;二、关于损害后果的认定与计算问题。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各当事人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2、关于万科物业公司补偿的3000元应否抵扣的问题。

一审法院酌定由吴俊、欧迎波承担65%的责任、王华精承担20%的责任、彭火根承担10%的责任、万科物业公司承担5%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被监护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勤好(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李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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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好(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李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7【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4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玉娟崔恒心张守现【审理法官】张玉娟崔恒心张守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勤好(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李梅【当事人】勤好(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李梅【当事人-个人】李梅【当事人-公司】勤好(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世宝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世宝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世宝【代理律所】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勤好(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被告】李梅【本院观点】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系:一、一审对责任划分是否适当问题;二、被上诉人的伤情能否构成二处十级伤残问题;三、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该支持问题;四、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投保的雇主责任险的赔偿数额是否应该扣除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新证据提交。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系:一、一审对责任划分是否适当问题;二、被上诉人的伤情能否构成二处十级伤残问题;三、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该支持问题;四、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投保的雇主责任险的赔偿数额是否应该扣除问题。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一审根据双方的过程程度认定上诉人承担60%的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经查,经威海科真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梅因“右腕关节活动功能丧失25%以上(〈50%),符合十级伤残;因右手食指、中指掌指关节丧失分值10分以上(〈25分),符合十级伤残",该鉴定机构及人员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结论明确。

崔凤兰、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凤兰、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凤兰、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2【案件字号】(2022)鲁01民终39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逢春【审理法官】李逢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凤兰;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当事人】崔凤兰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崔凤兰【当事人-公司】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侯丽鑫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丽鑫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丽鑫【代理律所】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崔凤兰【被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本院观点】崔凤兰提起的“世茂物业如实向业主公示外包服务项目的合同和协议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在小区公示”的上诉请求,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崔凤兰未在一审中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二审对该请求不予审理。

【权责关键词】胁迫恶意串通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基本原则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崔凤兰提起的“世茂物业如实向业主公示外包服务项目的合同和协议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在小区公示”的上诉请求,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崔凤兰未在一审中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二审对该请求不予审理。

对于崔凤兰提出的按等级收费的请求,因目前尚无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专门机构,该请求尚不具备实施条件。

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意,可以采取召开业主大会或成立业主委员会等方式确定服务质量,决定是否更换物业公司等方式进行处理。

物业公司已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支付物业费,崔凤兰主张先行抗辩权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崔凤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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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桂荣、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6【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114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涛【审理法官】姜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桂荣;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赵桂荣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当事人-个人】赵桂荣【当事人-公司】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立跃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杨麟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陈福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立跃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杨麟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陈福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立跃杨麟陈福建【代理律所】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桂荣【被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本院观点】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与济南市高新区丰奥嘉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丰奥嘉园小区全体业主及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与济南市高新区丰奥嘉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丰奥嘉园小区全体业主及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赵桂荣上诉主张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按照合同签订的标准提供四星级物业服务,该项诉讼请求非常笼统,未达到诉讼请求需具体明确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赵桂荣上诉主张的赔偿其损失3883.35元,其实质请求系要求退还其2020年度交纳的物业费。

根据赵桂荣提交的现有证据及一审法院到涉案小区现场勘验的情况来看,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在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只是一般瑕疵,可以通过改进物业服务的方式解决,并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物业公司退还物业费。

赵桂荣上诉主张赔偿其损失3883.35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赵桂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桂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5:01:0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15日,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与济南市高新区丰奥嘉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丰奥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为济南市丰奥嘉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负责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管理,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公共部位相关场地和公共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公共绿化的养护,车辆停放,安保和管理等管理服务。

赵桂荣系济南高新区康虹路2336号丰奥嘉园南区的业主,2020年度交纳物业费3883.35元。

2020年12月17日,赵桂荣申请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对涉案小区的现状以拍摄照片和视频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2020年12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出具(2020)鲁济南泉城证民字第7639号公证书。

一审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居委会工作人员及业主代表到涉案小区进行现场勘验,并对赵桂荣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现场拍照,并组织当事人对现场照片进行质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与济南市高新区丰奥嘉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丰奥嘉园小区全体业主及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关于赵桂荣主张的损失3883.35元,系其2020年度交纳的物业费。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服务质量仅存在一般瑕疵,业主可以通过建议或投诉的方式,促使物业服务企业加以改进,在此种情况下,业主提出少交或免交物业费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物业服务质量存在严重瑕疵,业主请求减免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支持。

物业服务质量严重瑕疵,指物业服务企业长期怠于提供服务,疏于管理,造成小区物业严重损坏或环境卫生、绿化、安保、公共秩序等方面持续严重恶化,严重影响到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虽经业主屡次反映但仍拒不整改。

通过赵桂荣提交的现有证据及一审法院到涉案小区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来看,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在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存在一般瑕疵,赵桂荣要求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万科物业公司赔偿其因2020年度物业服务严重不合格给其造成的损失3883.35元,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赵桂荣主张要求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签订的标准提供四星级物业服务,该项义务系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四星级服务标准所包含内容较多,赵桂荣的该项诉讼请求较为笼统,不具有可执行性,一审法院在此不再支持。

如在剩余物业服务期限内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赵桂荣可在确定具体服务事项违反四星级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建议或投诉的方式,促使物业服务企业加以改进,或在物业服务质量存在严重瑕疵情况下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减免物业费。

关于赵桂荣主张的律师费、保全费等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桂荣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桂荣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桂荣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万科物业公司承担违约损失赔偿并提供四星级标准物业服务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等全部由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万科物业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万科物业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未按照《丰奥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三条及《丰奥嘉园物业服务标准确认说明》中不低于四星级服务标准履行义务,一审法院认定的服务质量存在一般瑕疵明显不当,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万科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主要责任。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万科物业公司违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即使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万科物业公司存在一般瑕疵,也应该按照责任划分判令其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不应将赵桂荣的诉求全部驳回。

赵桂荣认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相关违约条款,判令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万科物业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同时判令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不低于四星级标准的物业服务。

综上所述,赵桂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赵桂荣、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1民终1147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桂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跃,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麟,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韩伟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白宏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赵桂荣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桂荣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万科物业公司承担违约损失赔偿并提供四星级标准物业服务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等全部由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万科物业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万科物业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未按照《丰奥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三条及《丰奥嘉园物业服务标准确认说明》中不低于四星级服务标准履行义务,一审法院认定的服务质量存在一般瑕疵明显不当,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万科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主要责任。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万科物业公司违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即使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万科物业公司存在一般瑕疵,也应该按照责任划分判令其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不应将赵桂荣的诉求全部驳回。

赵桂荣认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相关违约条款,判令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万科物业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同时判令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不低于四星级标准的物业服务。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万科物业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原告诉称赵桂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万科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因2020年度物业服务严重不合格给赵桂荣造成的损失3883.35元;2.依法判令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万科物业公司按照2019年12月15日签订的《丰奥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的要求及标准提供四星级物业服务;3.判令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由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万科物业服务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15日,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与济南市高新区丰奥嘉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丰奥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万科物业济南分公司为济南市丰奥嘉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负责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管理,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公共部位相关场地和公共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公共绿化的养护,车辆停放,安保和管理等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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