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商法的背景发展以及应用实践论文
国际商法的发展和趋势

国际商法的发展和趋势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商法的发展和趋势备受关注。
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不仅受到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也受到法律技术的进步和国际合作的推动。
本文将从国际商法的发展历程、主要特点以及未来的趋势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际商法的发展历程国际商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贸易活动。
随着贸易的扩大和商业活动的复杂化,商法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古代,商法的发展主要以国家法为基础,通过国际条约和共同法律原则来调整国际商业交易。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增加和国家间的合作加强,国际商法逐渐形成了独立的法律体系。
20世纪初,国际商会成立,并制定了《国际商会规则》等国际商法准则,为国际商业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后,国际商法的发展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动,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建立和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为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二、国际商法的主要特点1. 法律多元性国际商法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法律多元性。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国际商事交易往往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规范。
因此,国际商法需要兼顾各国法律的差异性,通过国际公约和共同法律原则来调整各方的权益。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就是一项旨在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国际公约,它为国际商事交易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范。
2. 独立性和灵活性国际商法相对于国内商法来说更具有独立性和灵活性。
国际商事交易往往面临复杂的情况和多元的当事人,因此需要一种灵活的法律体系来适应各种情况。
国际商事仲裁就是一种典型的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方式,它不受国家法律的限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裁决。
此外,国际商法还倡导在商业交易中采用自愿和公平的原则,以促进国际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国际商法的未来趋势1. 数字化和技术化的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化和技术化已经成为国际商法的重要趋势。
例如,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跨境交易更加便捷和高效,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浅析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与存在的问题

浅析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与存在的问题浅析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与存在的问题姓名:XXX专业:XXX学号:XXXXXXXX年XX月XX日摘要:国际商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其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及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演进而来的,它具有调整国际商务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重要作用。
近来,由于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多种国际商事的互相交叉,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广泛化及统一化等特征日趋鲜明。
然而,在国际商法的演进过程中,其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关键字:国际商法发展趋势问题一、国际商法的地位和规范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分开。
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
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
近代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
相反,法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不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国际商法渊源的丰富和发展,也开始了各种渊源间的互动机制。
上述国际商法渊源体系中,国际商事惯例规范、国际法规范、国内法规范并不是互不发生关系的三种并行的法律规范。
而是彼此之间存在互相依赖、互相补充、互相转化、互相作用的互动机制。
首先,国际条约、公约调整和制约纯粹以国家或国际组织作为主体双方的商事法律关系,诸如国家政府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有关投资、贸易、信贷、结算、保险等方面的商事法律关系,这是不言而喻的。
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无论何种条约,一经批准,就必须遵守“有约必守”的原则,其效力优于国内法。
据此,国际法规范也可能被自然人、法人所直接适用而转化为国内规范。
在中国,《民法通则》第142条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我国商法实现国际化的现实意义与发展趋势论文

我国商法实现国际化的现实意义与发展趋势论文我国商法实现国际化的现实意义与发展趋势论文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起步的阶段,商法虽然已具有一定的规模,但是其在具体规范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缺失,导致在与国际惯例进行接轨时出现了诸多国际贸易争端。
例如,在 2012年的 10 月,美国的商务部做出了对我国出口至美国的商品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的决定,主要是针对太阳能光伏产品。
之后美国情报部又提出,我国的华为和中兴等浙西额通讯工具可能威胁其国家的通信安全,对这两类通讯产品做出了禁销的决定。
这些国际商事争端对我国的法律的发展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当前,国际商事贸易越来越频繁,同时也出现了更多的国际商事争端。
在解决这些问题时,不能只关注贸易冲突法这些领域,还要以我国的商法为切入点,处理导致冲突和争端的规则和机制问题,为中国商法国际化寻找新的发展路径。
一、商法国际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所面临的困境(一)法律国际化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法律国际化发展是指在法律的传播和运用过程中,各个国家的法律都能够体现世界法律的文明和进步,并以其为基本的法律准则,使国际性法律朝着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结的趋势发展。
在这种趋势下,各国在法律的交流和借鉴中,会有着共同的法律认可。
然而由于历史形态和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差异,不同国家在价值观方面并不同步,甚至还会出现冲突,因此法律国际化的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的困境。
(二)商法国际化所面临的法律困境1. 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探寻。
不同国家的商法虽然有着同源性,但是有的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会打着各种各样的名义实行贸易保护的措施。
为了防止在本国市场中出现恶性竞争的行为,促进正常的商事交易,会对本国的商事活动进行干预,这被称为国家调节。
国家调节在国内市场中的作用是很显著的,然而却不利于国际市场的发展,甚至会导致事与愿违,例如在国际市场中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垄断和不正常竞争等行为,它们大多有国家在背后支持,再加上一些倾销和补贴行为,使国与国之间的这种不正当竞争会更加激烈。
国际商法的法律制度与实践

国际商法的法律制度与实践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国际商法是一套规范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制度和实践,旨在保护商业交易各方的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合作。
一、国际商法的法律制度国际商法的法律制度主要由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组成。
国际公约是各国之间签署的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协议,目的是在各国之间建立法律规则的共识。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规定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基本规则,适用于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货物交易。
国际惯例是在商业交易中逐渐形成并被普遍遵循的行业惯例。
虽然国际惯例没有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被广泛认可。
例如,国际商业交易中常见的国际货运术语(INCOTERMS)就是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行业惯例,指定了各方在货物交付、承担风险和费用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国内法是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制定的法律法规,用于规范国内商业交易。
国内法在国际商法中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在规定合同履行义务和保护各方权益方面。
例如,当出现商业纠纷时,各方可以根据国内法选择适用的法律来解决争议。
二、国际商法的实践国际商法的实践主要体现在国际商事仲裁和解决商业争端的方式上。
由于跨国商务交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仲裁成为解决商业争端的主要手段之一。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程序,旨在通过独立的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在于快速、灵活和保密。
相关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和国际仲裁院也积极推动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
除了仲裁外,国际商法实践中还涉及到跨境诉讼和调解等解决商业争端的方式。
跨境诉讼是指各方通过国际法院或国家法院解决争端。
调解是指各方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争端,常常借助于第三方中介机构。
此外,国际商法的实践还包括国际商业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解释等环节。
在谈判和签订合同时,各方需要考虑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和合同条款的风险控制。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各方需遵守合同规定的义务,并在发生争议时通过合法手段解决。
试论国际商法的产生及发展

引言:国际商法作为一门大学课程,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已在国外的一些大学中开设多年。
近年来随着来对外工作的不断扩大,不仅一些大学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而且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国际商法已成为许多行业和部门人士的重要而受到普遍重视。
与此同时,“国际商法〞一词在各种场合被频繁使用,冠以国际商法名称的书籍也屡见不鲜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开展而逐步形成的。
而国际商法则是国际贸易逐步开展和扩大的产物。
从广义上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一,按照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国际商法的产生国际商法就是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这一特定的社会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
具体讲,举凡涉及商事关系的国际公法规*,国际经济法规*,当事人自愿承受的国际商事惯例或冲突法规*,国际商事公约或条约,国内商法中的国际性规*,都应包含在内。
“人类历史上不同地区商人之间商事交往的开展,逐渐形成一系列支配他们之问贸易关系的商业惯例和习惯性做法。
建立国际商业方面的有效的行为规则需要有法律手段,以保证在一个地区实施的行为能够得到另一地区的成认。
〞正是在这种社会现实之下,国际商法应运而生。
1.1各国对国际商法的争议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开展,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各国的商法不但很难充分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问题,而且其中*些法律规定甚至与传统的国际商事惯例背道而驰。
国家法越多,各国交往中的法律冲突也越多,在开展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障碍也越多。
尽管这些法律冲突可以按照国际私法规则予以解决,但毕竟给顺利进展国际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烦和障碍。
因此,从19世纪末起,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开展的形势下,各国政府都积极介入了统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工作,以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的方式推动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国际统一化进程,使国家成为推动传统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
浅谈国际商法的背景发展以及应用实践论文

浅谈国际商法的背景发展以及应用实践论文摘要:国际商法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平等的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各种国际商业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深化,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跨国民商事关系正以一种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地发生着。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商法在21世纪必将得到更大的发展。
文章通过阐述和深入分析国际商法的定义、起源与发展等基础理论问题,并紧密结合国际商业社会的现实深入探寻国际商法之精神,以期为国际商法在21世纪的更大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国际商法;统一法;精神;发展;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进程中最主要也是最具动感的部分。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发展使得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空前活跃。
商业活动本身固有的与生俱来的扩张性、同一性与世界性以及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要求减少或消除各国法律的歧异,避免法律冲突,以便利交易的进行。
因为,法律规则的不统一,不仅将增加国际商事往来的不确定性,使商人在交易中缺乏预见性和安全感,而且还会造成交易成本大为增加和效率显着降低。
从事国际商事的商人们迫切地希望能像从事国内商业一样,在世界范围内有一套统一的规则,从而摆脱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民商法而给国际商业带来的障碍。
[1]国际商业社会的需要对规制国际商事领域内的法律提出了迫切和特殊的要求。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作为在世界范围内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产生并在实践中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本文将通过阐述和深入分析国际商法的定义、起源与发展等基础理论问题,并紧密结合国际商业社会的现实深入探寻国际商法之精神,以期为国际商法在21世纪的更大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又被称为“新商人法”(New Lex Mercatoria)或“现代商人法” (Modern Lex Mercatoria) , 指的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平等的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各种国际商业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的规范和实践

国际商法的规范和实践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贸易和投资不断增加,使得国际商法的发展和规范变得越来越重要。
国际商法是一个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国际贸易和投资行为、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全球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国际商法的规范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其对于国际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和重要性。
一、国际商法的规范意义国际商法以其跨境特性和普遍适用性,成为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基础法律体系。
其中最为著名的国际商法规则是《国际商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简称“INCOTERMS”),该条款规定了买卖双方在交货和付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条款之一。
此外,还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等多个国际商法规则,这些规则的广泛使用不仅提高了国际贸易的效率,而且保护了各方合法权益,从而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国际商法的规范作用,还在于促进了全球一体化和人类社会的进步。
现代经济全球化所体现的是市场化、规范化、便捷化和民主化等优势,而国际商法所提供的规则和规范,正是全球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促进了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联合、流通与合作,是一种制约国家行为、限制市场混乱和保障社会公正的规范力量,为推动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推进现代文明进程、实现全球共同繁荣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国际商法的实践意义国际商法不仅具有规范的理论意义,更重要的是其实践价值就在于为各类跨境贸易和投资活动提供了真实可信的法律保障。
跨境贸易和投资往往涉及多个不同国家的法律、经济和文化环境,而这些多级别、多种类法律环境的不同,容易导致各种法律争端。
这种情况下,国际商法规则的适用将有助于减少争端和挽救损失,并为企业和其他当事人提供了可信的法律框架。
国际商法的实践还在于推进国际商法规则不断的完善和更新。
全球化趋势下,国际商法规则需要不断地进化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环境。
例如,2008年发生的金融危机导致全球经济下行,国际间出现了大量争端和纠纷,这要求国际商法不能仅仅停留在过去的条文中,而需不断完善来适应变化中的新现实。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与看法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与看法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商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规范着跨国商业活动,还为企业和个人在国际舞台上的经济交往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行为准则。
国际商法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和复杂的法律体系。
从国际贸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到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规则,再到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国际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等等,每一个方面都有着细致而严谨的法律规定。
首先,国际贸易合同是国际商业活动的基础。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的订立需要考虑众多因素,包括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法律适用条款等等。
一个完善的国际贸易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条件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关键条款。
这不仅有助于避免潜在的纠纷,而且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提供明确的解决依据。
国际商法为合同的有效性、解释和执行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原则,确保了国际贸易的公平与秩序。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也是国际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货物跨越国界运输的过程中,涉及到多种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等,每种运输方式都有其特定的规则和责任划分。
例如,在海运中,提单的作用不可小觑,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同时,保险在保障货物安全和降低风险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国际商法规定了货物运输中的保险责任、保险范围以及索赔程序,为货主和承运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知识产权在国际商业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创新的加速,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国际商法致力于确保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有效的保护,防止侵权和盗版行为。
这对于鼓励创新、促进技术交流和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国际投资领域,国际商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投资环境的规范。
跨国公司在进行海外投资时,需要面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环境。
国际商法通过双边投资协定和多边投资协定等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公平、透明和可预测的投资规则,保障了投资的安全和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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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商法的背景发展以及应用实践论文摘要:国际商法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平等的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各种国际商业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深化,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跨国民商事关系正以一种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地发生着。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商法在21世纪必将得到更大的发展。
文章通过阐述和深入分析国际商法的定义、起源与发展等基础理论问题,并紧密结合国际商业社会的现实深入探寻国际商法之精神,以期为国际商法在21世纪的更大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国际商法;统一法;精神;发展;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进程中最主要也是最具动感的部分。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发展使得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空前活跃。
商业活动本身固有的与生俱来的扩张性、同一性与世界性以及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要求减少或消除各国法律的歧异,避免法律冲突,以便利交易的进行。
因为,法律规则的不统一,不仅将增加国际商事往来的不确定性,使商人在交易中缺乏预见性和安全感,而且还会造成交易成本大为增加和效率显着降低。
从事国际商事的商人们迫切地希望能像从事国内商业一样,在世界范围内有一套统一的规则,从而摆脱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民商法而给国际商业带来的障碍。
[1]国际商业社会的需要对规制国际商事领域内的法律提出了迫切和特殊的要求。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作为在世界范围内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产生并在实践中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本文将通过阐述和深入分析国际商法的定义、起源与发展等基础理论问题,并紧密结合国际商业社会的现实深入探寻国际商法之精神,以期为国际商法在21世纪的更大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又被称为“新商人法”(New Lex Mercatoria)或“现代商人法” (Modern Lex Mercatoria) , 指的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平等的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各种国际商业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目前,对于国际商业领域内的规范的归属问题仍然存在着争议,对于国际商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各国学者和专家持有不同的观点或看法,(1)但是笔者赞成左海聪教授在此问题上提出的“国际法四部门”说,即广义国际经济法学可以再进一步分为国际经济法学和国际商法学两个部门,在国际法的部门划分上则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国际商法四个部门。
由此,国际商法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国际法部门,其以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为调整对象,直接规定国际商事主体在国际商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一种采取直接调整方法直接适用于国际商事关系的实体法。
而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则归为国际经济法。
采用“国际法四部门”说的理由不仅在于这种划分方法能够较好地解决传统划分方法而导致的法律部门重叠的问题,还能够解决由于国际商事交易活动迅猛发展而出现的新规范的归属问题,最重要的是“国际法四部门”说将以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商法学从广义国际经济法学中独立了出来,最能够适应国际商业社会的特质以及国际商业社会的迫切需要。
此外,在“国际商法”一词的英文上,目前存在着多种提法,如“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International Trade Law”等,目前在国内和国外学界这些不同的提法均被用来指代“国际商法”一词。
笔者认为,从国际商法本身发展的角度而言,这种多种提法并存的现状必须予以纠正与统一。
因为在英文中,“commercial”、“business”、“trade”这几个单词的含义是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和侧重点的:如“commercial”侧重于与商业有关的各种商务;“business”侧重于商事职业和责任;而“trade”侧重于指一国宏观层面的贸易。
从国际商法作用的对象---国际商业社会这样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领域出发,“International Mercantile Law”一词相对准确一些,因为在英文中“mercantile”一词才侧重于指的是“商人的”或“贸易的”之意。
而鉴于国际商法具有的一个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笔者认为,国际商法一词应该统一采用“New Lex Mercatoria”或“Modern Lex Mercatoria”来指代,以彰显其历史发展历程及其渊源,因为这里的“Lex Mercatoria”一词源自于拉丁语“jus mercatorum”, 即“商人的法律”之义。
[2]指的是由商人们自己创造的用以调整商人们之间商事关系的习惯和惯例的总称。
它作为一个比较确定的法律概念或术语,早在1290年英国的一本名为“Fleta”的惯例集中就已经出现,在国际商法发展的初期---中世纪商人法时期就被用来指代调整商人们之间商事关系的规则,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
二、国际商法的起源与发展国际商法何时产生,目前尚无定论。
著名的国际贸易法专家施米托夫教授认为国际商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中世纪商人法时期(11-17世纪) ;商人法被纳入国内法时期(18-19世纪) ;新商人法时期(当代) .[3]依据施米托夫教授的这一划分,国际商法的产生时间应该在11世纪。
中世纪的商人自治法,即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形成的习惯性规则或做法,最早出现于威尼斯,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扩及到意大利、西班牙、法国、德国、英国等国。
商人自治法的内容主要包括: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条款、两合公司、海上运输及保险、汇票、破产程序等方面的习惯性规则。
[4]中世纪的商人自治法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具有自生性,它是在商人间自发地形成的,独立于当时封建王朝的地方性法律之外。
第二,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欧洲大陆内部以及东、西方之间贸易,具有一种朴素意义上的“世界性”.第三,具有自治性,它是规范商事交易的自治性习惯规则,在商人间自发地形成,其适用和解释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进行,并不依靠国家的法院。
中世纪的商人自治法具有的这些特征使得其成为了几个世纪里西方世界商事交往的基础,并成为了调整跨国性商事交易关系的支柱力量,直至18世纪被各国的商法所吸收。
到中世纪末,由于民族主权国家的大量兴起和国家主权观念的增强,商人法逐渐被民族主权国家采取不同的方式纳入到自己的法律体系之中。
法国和德国主要的是采取法典编纂的方式:法国在路易十四时期, 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Ordonance le commerce) , 1681年颁布了《海商条例》(Ordonance sur le marine) , 1807年拿破仑时期则颁布了《商法典》(Code de Commerce) .德国于1861年公布第一部《商法典》,在1897年又通过了新的《商法典》。
在英国,大法官曼斯菲尔特则通过案件的审理把中世纪的商人自治法吸收到普通法中,使其成为普通法的一部分。
然而,各国将商人法纳入国内法的做法实际上使得商人法在性质上所具有的“世界性”、“统一性”以及内容上的“公平”、“灵活”和“便捷”的特性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并不能适应商业活动本身固有的与生俱来的扩张性、同一性与世界性,商人法开始出现了衰落。
19世纪初,随着欧洲大陆工业革命的普遍完成,社会生产力与科学技术得到了迅猛发展,也使得世界范围内的商品贸易活动迅速活跃,国际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
以各国国内法制为主来调控跨国性商事交易的做法,愈来愈感到捉襟见肘。
客观上要求一种具有“便捷”、“灵活”和“普遍”特性的统一规则去保障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国际商事关系的正常运转。
在这样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国际商事团体和机构为了使其所从事的国际商事活动摆脱国内法的桎梏,开始呼吁、提倡并积极地通过自己的商事实践来推动国际商法的国际主义回归。
这一阶段又分为两个重要时期:一是从1919年到1965年,国际商会(ICC)、联合国等组织以及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为各国民商法的统一做了大量的工作,使各国商事法逐步走向国际化;二是从196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TAD)的成立开始, UNCTAD开展了一系列关于统一全球民商法的工作,通过采取国际多边公约、示范法等方式,使得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商法领域内对立的部分逐渐趋于统一。
当前,国际商法已经开始迈进一个崭新的时代---新商人法时期(当代)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紧密联系的方面:第一,国际商法发展迅速,蔚为大观。
国际商法在20世纪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以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国际法协会(ILA)、国际商会(ICC)、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国际法研究院(The Hague 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Law)为代表的众多国际商法立法机构相继设立;制定出包括INCOTERMS、UCP、CISG、PICC等影响深远的众多的国际公约、示范法和国际惯例;同时,国际商事仲裁备受欢迎,业已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主要途径;各国法院在审理国际商事案件时也越来越多地适用着国际商法。
[1]第二,国际商法学的研究活动日益勃兴。
随着国际商法在实践中取得巨大发展,国际商法学的研究活动也日益蓬勃起来。
首先,自从斯密托夫教授最早对国际商法开始系统研究后,(1)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就基本确立了国际商法学的独立法学部门地位。
(2)其次,国际商法学的内容不断更新,体系不断完善。
目前,国际商法学已经广泛涉及到国际商事代理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支付法、国际借贷法、国际融资租赁法、国际投资合同法、国际担保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及国际商事仲裁法等领域,并随着新的国际商事交易方式的不断出现以及迅速发展变化着的国际商业社会的需要而不断扩宽和加深。
正如施米托夫教授指出的那样:“我们正在开始重新发现商法的国际性,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这个发展圈子已经完成。
各地商法的发展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朝着国际贸易法这个普遍性和国际性的概念发展。
”当前,经济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正在向深度和宽度上不断发展,这为国际商事领域内规则的统一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商法在21世纪必将得到更大的发展。
三、国际商法的精神当今,经济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正在不断地加速和深化,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跨国民商事关系以一种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地发生着。
“商业之活动非局部的活动,不受地方或区域之限制,而系不分畛域,超越国际界限之活动”.[5]从根本上来说,商业活动本身固有的与生俱来的扩张性、同一性与世界性客观上要求有关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能够与之相适应,即“商业永远在努力于普遍规则之完全,其理想之目标,乃一种全世界普遍通行之法律”.[5]法律规则的不统一,不仅将增加国际商事往来的不确定性,使商人在交易中缺乏预见性和安全感,而且还会造成交易成本大为增加和效率显着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