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期末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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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期末考核浅析缔约过失责任学院:商学院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学号:姓名:时间:摘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 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责任类型;界限目录一、前言 (4)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述 (4)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5)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类型 (6)五、缔约过失责任与相关责任的界限 (7)(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7)(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7)六、案例分析 (8)七、结语 (9)参考文献 (10)一、前言在传统的合同法中,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仅仅存续于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完毕这一段时间。

如果合同关系尚不存在或未成立,就无所谓违约责任可言。

因此,在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过失不成立或无效时,如何保护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就成为违约责任不能解决的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而产生的。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述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事责任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缔约过失责任(Culpa in Contrahendo)理论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最早提出。

1861 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报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开始了缔约过失责任在理论上的深入探讨。

他认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

国际商法论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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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论文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国际商法》课程论文2014-2015学年第1学期题目:国际商法案例分析与研究学生姓名:苟超学号: 2院部:经济管理学院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班级:一班任课教师:朱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摘要:当今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任一国家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国际市场,都或多或少的受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

而对于《国际商法》这门课程的学习,则加深了我作为国贸专业学生对国际上商业间的有关法律的了解。

从本学期开设的这门课程中,除了对商事法律有了些初略的了解,也开始较深刻的意识到国际商法对于国际贸易的现实的指导和规范意义。

从这门课程中我第一次较系统的和正式的接触到国际商法这个概念及其相关内容,下面我主要借助国际贸易中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些典型案例,结合所学的课本知识,对其进行简单的分析,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国际贸易,跨国企业正文:我主要找了以下几个近年来发生的典型的国际商事业务案例,先描述案例内容,再结合法院的审判结果对其分析,最后结合课本知识得出一些启示。

案例一:欧盟对中国光伏企业实行反倾销1、案情: 2012年9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接受欧洲光伏产业联盟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对中国光伏电池发起反倾销调查。

德国Solar美国分公司联合其他6家生产商于2011年10月19日向美国商务部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贸易申诉,要求对我国出口美国太阳能电池板的75家相关企业展开“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一个月后,美国商务部宣布立案并正式进入调查,这是美国针对我国清洁能源产品展开的首个“双反”调查。

2、判决分析:由于种种原因,美国商务部“双反”初裁结果迟迟没有公布。

直到2012年3月19日,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我国太阳能光伏产品存在政府不公平的2.9%~4.73%的出口补贴,决定向我国产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板初步加征5%以下(最高4.73%、最低 2.9%)的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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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论文1 论民商立法模式2 论商法强制性3 企业维持原则4 商法的效率价值5 论有限合伙6 论特许经营7 商业登记制度8 企业营业执照制度9 商业名称权10 论公司设立的法律管制11 公司设立瑕疵论12 法定资本制13 公司设立验资制度探究14 论股权转让15 公司治理基本模式16 论公东代表诉讼17 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18 法定代表人制度19 论独立董事制度20 论竞业禁止21 累积投票制度22 经营判断规则研究23 论资本维持原则24 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25 公司社会责任论26 公司公积金制度研究27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28 论公司职工持股29 公司互相持股30 公司转投资法律问题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系的构建商业界有这么一句话,三流的企业卖产品,二流的企业卖服务,一流的企业卖技术。

由此可见,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追求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在生产力的发展中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

从国际形势看,知识产权领域呈现新的发展态势,对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既是重大机遇,又是严峻挑战。

而我国无论对知识产权的研究抑或是保护都起步较晚,要想从容迎接挑战和牢牢把握机会,就必须加快步伐。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自主创新的主体,更是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主体。

因此我国要在这个战略机遇期内缩小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差距,首要的一步就是要推动企业自身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

而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发展,必须切实重视和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构建起切合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那么如何构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系呢?笔者认为,可以初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围绕自身发展战略,制定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和指导方针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整体战略的一部分,而不是作为独立或孤立的战略,加以综合、系统的考虑,并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特点,采用强者攻、弱者守、攻守结合的策略,确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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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论文国际商法论文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则与原则的总称,下面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国际商法的论文,请看:国际商法论文[摘要] 与国内法相比国际商法在渊源上具有一些特殊点。

因此有必要对其做出单独界定。

[关键词] 国际商法渊源特点虽然在19世纪时国际商法曾一度被纳入到国内法的范围之中,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人们开始对于以往那种被夸大了的主权学说进行了批判,转而把国际主义重新作为国际商法的根本基调。

因此,国际商法本质上属于国际法的一个独立分支。

那么与国内法相比其在法律渊源上有什么样的区别呢?一、作用范围不同国际商法既然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那么从调整范围上看,它的作用范围必然是超越一国国界的,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有些情况下不可能覆盖国际商事关系的全部要素。

而根据传统的立法中心视角下对法律渊源的定义:法律渊源是国家不同的立法机构,以不同的立法程序制订的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各种类别的法律规范。

这时便会出现一个难以解释的问题,既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能调整不处于其管辖范围的国际商事关系要素;而在主权国家之上又不存在一个世界政府来保证能在全球范围内发挥效力的法的制定与实施,那么,国际商法是如何发挥其法的作用的?其又是如何规制当事人的行为的?因此,既然我们坚持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二元学说,就应该在法律渊源上同样用二元的视角来对待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问题,将国际商法的渊源概念与一般法理学中所研究的国内法的法律渊源区别开来,单独研究其性质与特点。

二、形成过程不同与国内法有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将规则上升为法律再由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机器保证实施不同,国际商法自产生那天起就表现出其极强的“私人自治性”。

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国际商事关系由一种具有自我调控机制的商人习惯法支配,而不是只受主权者法律的管辖。

其中商事惯例在国际商法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了由商人们自己组建并自任裁判者的商事法院的认可。

国际商法论文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杨涛

国际商法论文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杨涛

从“解百纳”看商标争议的理性分析国际商法论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杨涛关键词:解百纳商标法商标注册商标使用附加价值摘要:商标法是确认商标专用权,规定商标注册、使用、转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作用主要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商标的信誉,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张裕解百纳”案例是一个典型的有关商标法的案例。

这起商标纠纷一度沸沸扬扬,持续了很多年,在制酒界引起了很大轰动。

本案一直颇具争议,对本案结果看似多方和解,实则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引起了对商标法再度的思考。

一、案由张裕公司号称:上世纪三十年代的一天,当时兼任张裕经理的中国银行行长徐望之先生组织了一批公司和银行人员,为公司新研制的一款“酒品质量最好的葡萄酒”研究定名,他们最后决定秉承张裕创始人张弼士倡导的“中西融合”理念,取“携海纳百川”之意,将这种高档葡萄酒命名为“解百纳干红”。

1937年,张裕获得当时的“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的批准,正式注册了“解百纳”商标,取得了注册证书。

从那时开始,“解百纳干红”就成了张裕的核心子品牌。

张裕公司提出“解百纳”的商标注册申请。

2002年4月,工商总局商标局给张裕公司下发了“解百纳”的商标注册证书。

事实上,“解百纳”是法文“Cabernet”的中文译名,作为国际公认的葡萄酒品种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有400余年的种植历史,原产于法国。

“Cabernet”属于葡萄酒中的高端产品,解百纳市场容量大、利润高,张裕成功注册“解百纳”商标无疑将给使用其称呼的葡萄酒品牌提升附加值,但是“抢注”行为立刻遭到了其他葡萄酒企业的反对。

于是,就产生了“葡萄酒知识产权第一案”——“解百纳”的商标注册案。

迫于众多葡萄酒企业的压力,时隔3个月,国家商标局即撤销了该注册商标。

张裕不服,此案进入了漫长的行政复审。

2008年5月,国家商评委裁定“解百纳”是张裕公司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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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现实意义【摘要】从大二开设商法这门课程起,就算是和商法结下不解之缘,对商事法律也有了些初略的了解。

如今学从国际贸易专业,教程中接触到很多国际贸易实务的知识,了解到商事活动以及国际商事关系也需要相应的法系去调整和规范,开始较深刻的意识到国际商法对于国际贸易的现实的指导和规范意义。

从本学期的国际商法的课程中我第一次系统的和正式的接触到国际商法这个概念和相关内容,下面我及将运用所学拙略的介绍下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的关系和之间的现实意义。

【正文】教科书给国际商法的定义是:是调整跨越国界或区域的商事组织之间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另一种理解就是: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国际商法。

为了更好理解国际商法,下面我就先介绍下国际商法的基本特征:1、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

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

2、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在这里我想另外说明的是,通常在讨论国际商事法律问题时,都对国际商事法律中的“商事”一词进行额外的说明。

“商事”一词是国际贸易交往中的一个重要的惯常用语,一般来说,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国际商事活动,国际组织或国家都对“商事”一词尽可能做广义的解释。

我国的有关国际声明中提到的“商事”的概念,包括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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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论文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国际商法》课程论文2014-2015学年第1学期题目:国际商法案例分析与研究学生姓名:苟超学号: 2院部:经济管理学院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班级:一班任课教师:朱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摘要:当今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任一国家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国际市场,都或多或少的受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

而对于《国际商法》这门课程的学习,则加深了我作为国贸专业学生对国际上商业间的有关法律的了解。

从本学期开设的这门课程中,除了对商事法律有了些初略的了解,也开始较深刻的意识到国际商法对于国际贸易的现实的指导和规范意义。

从这门课程中我第一次较系统的和正式的接触到国际商法这个概念及其相关内容,下面我主要借助国际贸易中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些典型案例,结合所学的课本知识,对其进行简单的分析,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国际贸易,跨国企业正文:我主要找了以下几个近年来发生的典型的国际商事业务案例,先描述案例内容,再结合法院的审判结果对其分析,最后结合课本知识得出一些启示。

案例一:欧盟对中国光伏企业实行反倾销1、案情: 2012年9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接受欧洲光伏产业联盟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对中国光伏电池发起反倾销调查。

德国Solar美国分公司联合其他6家生产商于2011年10月19日向美国商务部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贸易申诉,要求对我国出口美国太阳能电池板的75家相关企业展开“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一个月后,美国商务部宣布立案并正式进入调查,这是美国针对我国清洁能源产品展开的首个“双反”调查。

2、判决分析:由于种种原因,美国商务部“双反”初裁结果迟迟没有公布。

直到2012年3月19日,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我国太阳能光伏产品存在政府不公平的2.9%~4.73%的出口补贴,决定向我国产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板初步加征5%以下(最高4.73%、最低 2.9%)的反补贴税。

国际商务专业论文范文3篇

国际商务专业论文范文3篇

国际商务专业论⽂范⽂3篇国际商务专业商法论⽂⼀、国际商务系《国际商法》课程的设置及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课程内容多,⽽教学课时少《国际商法》是⼀个制度完善的独⽴法律部门,所以涉及内容⼴⽽深。

包括了:国际商法概论,商事组织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法,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发,海上保险法,票据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内容。

⾮法学专业国际商务专业的学⽣在上此门课程之前,并没有系统的学习过法律知识。

⽽《国际商法》的课时⼀般安排在五⼗个左右,课时有限。

在有限的课时内,如何针对国际商务专业调整课程内容,让学⽣在掌握了基本概念的同时,适应⾼职院校的职业能⼒培养的要求,是承担这门课的教师⾯临的⼀个难题。

2.传统教学⽅法效果不佳《国际商法》虽然属于应⽤法学,但是法律知识的应⽤以掌握理论知识为前提,学⽣掌握理论知识主要还是来⾃于教师的讲授。

⽽⾼职院校的学⽣更注重实操课的学习,这是⼀个⽏庸置疑的事实。

所以对于国际商法这样⼀门体系⼤且枯燥的法律课程,单向性的教学缺少师⽣互动,缺少学⽣实践的机会,容易使学⽣失去兴趣,为了应付考试盲⽬死记硬背,从⽽达不到对学⽣实践应⽤能⼒的培养。

有的⽼师可能会在理论知识讲解完毕后,安排案例分析⽤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但是这种单⼀的案例分析⽅式,实际上还是⽼师的个⼈演⽰,并不会产⽣很好的效果。

3.考核⽅式国际商务专业的《国际商法》课程没有单独安排实训课,所以考核⽅式⼀般是设置为闭卷考试。

闭卷考试的题型往往是固定的,⼀般包括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案例分析等。

⽽单⼀的考核⽅式很容易让学⽣认为考试前死记硬背就能通过考试,不再注重课堂内容,同时也不能让教师精准地把握学⽣对课程内容的掌握程度。

⼆、国际商务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改⾰的思路及⽅向1.根据专业有针对性的调整课程内容国际商务专业的学⽣在学习《国际商法》这门课程之前,已经学习的《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结算》等专业课程,课程内容都与《国际商法》有⼀定程度上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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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题范围:
1《巴塞尔协议》与防范、化解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法律思考
2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策略之法律研究
3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中国国际海运服务立法研究
4 论跨界损害的国家责任
5 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延迟损失赔偿责任制研究
6 论国际人道主义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适用
7 违约金比较研究及其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适用
8 国际域名争议专家裁决机制研究
9 关于WTO之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相关立法完善的思考
10 论WTO多边协讥群中外资的国民待遇原则
11 BOT方式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2 商标平行进口立法研究
13 行政垄断与WTO竞争政策的冲突及法律对策
14 WTO反倾销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解释之探究
15 WTO框架下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法律研究
16 欧盟贸易壁垒调查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借鉴
17 网络传输行为对国际民事司法管辖权的冲击及其解决
18 WTO争端解决机制及发展中国家的有效利用问题
19 国籍立法:华侨国籍问题与中国国家利益
20 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制度研究
21 国际大额电子资金划拨风险责任的法律问题研究
22 欧共体反倾销法中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23 欧盟法在成员国境内适用问题研究
24 国际互联网环境下域名的法律问题研究
25 国际犯罪及其责任
26 国际保理及其法律问题
27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研究
28 论提单权利的法律性质
29 ISM规则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30船舶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
31 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研究
32 船舶抵押权若干问题探讨
33 论提单的法律性质——兼谈无单放货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34 关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若干问题之探讨
35 中英两国海事仲裁制度若干问题之比较研究
36 法律趋同化与中国国际私法的完善
37 《论WTO反倾销规则》
38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监督机制
39 WTO协议绿色条款和绿色贸易壁垒:问题与对策
40 西部开发中采用国际BOT方式引进外资技术法律问题研究
41 国际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研究
42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实践中的问题与意见
43 提单仲裁条款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44 船舶优先权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
45 国际反补贴法之比较研究
46 国际证券内幕交易法律界定比较研究
47 中外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
48 国际电子商务中认证的法律问题之研究
49 海上保险中保证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50 论国际代理制度法律冲突的解决
51 国际互联网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研究
52 跨国并购规制的法律问题研究
53 网络空间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54 信用证欺诈与防范的法律研究
55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风险及防范措施的研究
56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
57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研究
58 人权的国际保护问题研究
59 论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制度
60 WTO与我国市场竞争若干问题的法律研究
61 航运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
62 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市场开放及相关立法问题的研究
63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及其特权、豁免与中国
64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法律问题研究
65 完善国际直接投资法律环境及国际反避税研究
66 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比较研究
67 信用证下开证行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68 海上旅客运输法律制度和立法问题研究
69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的研究
70 船舶物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71 转船运输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72 二十一世纪国际法发展趋势及中国的对策
73 论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规制—一以美国法为研究中心
74 ISM规则的实施及其法律问题研究
75 TRIMS协议下我国外资法律制度的完善
76 WTO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协议对我国的影响及其对策
77 驰名商标国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78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79 绕航法律问题研究
4.参考文献:(宋体小5#字)
5.封面:写明论文名称、姓名、学号、课程、班级。

(论文封面模板后附)
..........
6.论文最后一页须打印“
.........
..........课程论文评价表”。

(.模板后附)
.....
三、要求
1.字数:2500-3000字。

2.严禁抄袭,论文中要体现自己的想法和创新,注意理论联系实际。

3.一律用A4纸打印。

4.2011年6月30日前交,逾期者将无期末成绩。

四、课程论文评分标准
成绩构成:论文结构5分;
语言组织2分;
创新1分;
现实意义2分。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论文结构:5分
A.论文层次分明,内容组织有序:4~5分;
B.论文层次一般,内容组织一般:3~39分;
C.论文层次不合理,内容组织不合理:3分以下。

(2)语言组织:2分
A.语言简练,通顺。

16~2分;
B.语言一般,基本通顺。

12~15分;
C.语言不通顺,有错字。

11分以下。

(3)创新: 1分
A.论文具有前瞻性,有较多的创新见解:8~1分;
B.论文具有前瞻性,有少数的创新见解:4~7分;
C.论文没有前瞻性,无创新:~3分。

(4)现实意义:2分
A.论文有较高的现实意义,能够解决实际问题;16~2分;
B.论文现实意义一般,有一定的参考价值;8~15分;
C.论文没有现实意义:~7分。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国际商法》
期末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
姓名:
班级:
学号:
完成日期:201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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