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法条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在我国,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这意味着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其签订双方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合同的内容、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对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管理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该办法规定,分包单位应当具备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技术能力和施工组织能力。
同时,分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要求,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承担责任。
在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合同的签订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结构类型、工程内容、工程目标等。
2. 劳务作业分包项目内容及价款:明确分包项目的内容、价款及支付方式。
3. 履约担保:分包单位需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
4. 违约责任: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5. 合同有效期限: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办理交工验收款项结清后失效。
总之,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法律法规为分包合同的签订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分包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保证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要求,共同完成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
劳务分包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劳务分包成为建筑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劳务分包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导致许多纠纷和诉讼。
本文将以一起劳务分包法律责任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劳务分包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简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承建一栋住宅楼项目,将劳务分包给乙劳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项目的劳务作业,甲方负责项目的设计、监理、材料供应等。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组织工人进场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监管不力,导致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频发,工程质量问题不断。
甲方多次要求乙方整改,但乙方未予重视。
最终,甲方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被业主起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劳务分包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在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效力成立。
(2)安全生产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作为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作业,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3)工程质量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工程质量。
在本案中,乙方未按照工程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2. 案例中各方的法律责任(1)甲方责任甲方作为项目的业主,应当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监督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未对乙方进行有效监督,导致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频发。
因此,甲方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乙方责任乙方作为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和工程质量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履行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
建筑工程分包明确分包商责任与权益

建筑工程分包明确分包商责任与权益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常常会出现分包的情况。
通过将工程任务分派给不同的承包商,能够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
然而,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必须明确分包商的责任和权益。
本文将从分包合同及其要素、分包商责任和权益等方面来深入探讨。
一、分包合同及其要素分包活动的基础是分包合同,通过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分包合同应包含以下要素:1. 当事方信息:分包合同应明确主包方和分包商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确保双方之间的有效沟通和联系。
2. 工程范围和工期: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要求,确保双方对工程的理解一致。
同时,应确定工程的开始和完成日期,以确保项目按时完工。
3. 价款及支付方式:分包合同应详细规定工程的价款和支付方式,包括工程款的总额、分期支付的具体金额和时间等。
这样可以避免双方在支付方面的纠纷。
4. 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在分包合同中,需要明确分包工程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确保分包商按照要求完成工作,并通过合格的验收。
5. 违约责任和索赔条款:分包合同应明确各方的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赔偿方式。
这样可以在发生争议时,约束双方的行为,并促使其履行合同。
二、分包商责任与权益明确分包商的责任和权益,有助于提高项目的效率和质量,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分包商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主要责任和权益:1. 完成工程任务: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分包工程。
他们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力资源。
2. 遵守安全规定: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工地的安全。
如果发生事故,分包商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3. 合理调配资源:分包商应根据工程的具体要求,合理配置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确保分包工程能够按时完成。
4. 维护权益: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中享有一定的权益,包括合理的工程款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补偿和索赔权益等。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法律责任(一)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性质1.在法律性质上,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属“并存的债务移转”。
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由债务人移转全部或部分债务给第三人,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而成为新债务人的现象。
广义的债务承担应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法》第84条)。
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
结合实际情况,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或者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的这种情况;显然,在这里,债权人即建设单位,债务人即分发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
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不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65条)的情况.第三人代为履行,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并没有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来,也没有承担债务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时,第三人并无直接的法律责任。
同时,建设工程合同也不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完全取代了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原债务人相当于免责了。
(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民事责任关系问题.1.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民事责任主要涉及到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安全等方面,这里不去讨论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而讨论民事责任关系问题。
之所以谈这个问题,是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合同法》和《建筑法》较之传统民法理论有较大的突破;并且这种突破尚未引起有关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分包合同当事人的充分注意。
在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联系结构中,建设单位与分发包人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故分发包人按总包合同的约定对发包人负责.分发包人与分承包人之间也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分承包人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发包负责。
这两个合同关系彼此相对独立。
然而,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
分包方起诉甲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建筑行业中,分包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方式。
分包方承担部分工程或劳务,而甲方作为总包方,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和协调。
然而,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种种原因,分包方与甲方之间可能会产生纠纷。
本文将探讨分包方起诉甲方的法律依据,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参考。
二、分包合同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分包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分包合同是分包方与甲方之间订立的,约定分包方承担部分工程或劳务的合同。
分包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分包方和甲方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分包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3)分包合同的内容明确、具体,具备可操作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对建筑行业中的分包合同进行了专门规定。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分包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分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2)分包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建筑行业的强制性规定;(3)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分包方的责任和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对建筑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了规范。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分包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分包合同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2)分包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
三、分包方起诉甲方的法律依据1. 违约责任当甲方未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分包方可以依法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支付违约金;(2)赔偿损失;(3)继续履行合同。
2. 侵权责任当甲方侵犯分包方的合法权益时,分包方可以依法要求甲方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甲方侵犯分包方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以下侵权责任:(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赔偿损失。
3. 合同解除当分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分包方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分包和转包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建筑工程合同分包和转包的认定及法律后果建筑工程合同中,分包和转包这两个词,说起来让人眼花缭乱,听着也有点头大。
你可能会想,“这俩有啥区别呢?不就是把活儿外包出去嘛,没啥大不了的吧?”哎呀,别小看这个问题,这两者的法律后果可不容小觑。
随便分包、随便转包,搞不好你就掉进坑里,吃亏的是自己。
今天咱就来聊聊这个事儿,看看什么是合法的分包,什么是“黑”转包,千万别让自己栽了跟头。
说白了,分包就是当你接了个大活儿,觉得自己干不过来,可以把一部分活分给其他专业公司来做。
比如你接了一个大楼的建筑工程,但你自己不做电梯或者电气安装,没问题,找个有资质的公司来帮你做这块。
按理说,这样的分包是合理合法的。
不过,关键是,你必须要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自己不能随便找人替代,这可不是随便交换个工人的事儿。
你想想,要是没经过业主同意,你让别人来做活,别人搞砸了,最后老板找谁算账?当然是找你了,别想着推卸责任。
可是,转包就不太一样了。
转包这事儿听着就有点不靠谱。
简单来说,转包就是你拿了个项目,自己啥都不干,直接把所有的活都甩给别人。
这么做不仅违法,还可能被业主一脚踢开。
你本来是承包方,结果什么都不做,找了一个第三方来做,这种行为就属于“转包”了,而且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可不受欢迎。
一旦被查出来,后果可不是闹着玩的。
比如,业主可以终止合同,要求赔偿损失,这不就是坑自己嘛。
有的朋友可能觉得,哎呀,反正大家都这么做,大家都不告密,谁能查得出来呢?这个想法可是大错特错!现在国家对建筑工程的监管越来越严格,特别是在分包和转包这块,监管机构的眼睛简直能盯到你的每一步。
不是说谁都能做监理,谁都能瞎搞分包和转包的事。
你一旦违反了相关法规,不仅要承担项目的法律责任,还要面临行政处罚,甚至严重的,可能还要吊销你的资质证书。
这个代价可不是闹着玩的。
问题来了。
假如你是承包方,怎么才能让自己不被“坑”呢?其实挺简单的,要清楚自己到底能分包哪些活儿,哪些是绝对不能分包的。
建设工程分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分包是指承包商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或全部工程内容,依法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完成的行为。
在我国,建设工程分包是建筑市场的一种普遍现象,对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建设工程分包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因此,加强对建设工程分包法律规定的探讨和梳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设工程分包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根本大法,其中对建设工程分包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商可以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或全部工程内容,依法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完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对建设工程分包招标投标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法对分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将分包商的资质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行政法规,其中对建设工程分包质量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分包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三、建设工程分包的法律规定1.分包主体资格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包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分包商的资质等级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内容相适应。
分包商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
2.分包范围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商可以将工程中的部分或全部工程内容委托给分包商完成。
分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分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包括合法分包合同与违法分包合同。
合法分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违法分包合同则应当根据《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无论是合法分包还是违法分包,均涉及发包人与分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其中部分问题在司法实务和理论上还存在较大争议,需要予以明确。
在合法分包的情况下,在发包人、分包人和分承包人之间形成两个合法的合同关系。
一个是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总承包合同关系,另一个是分包人与分承包人之间的分包合同关系。
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根据各自的合同约定确定。
但是,由于分包人也是发包人所发包工程的施工人,其施工行为对工程质量也会产生影响。
分承包人作为施工人,应向分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如果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债权,分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也可能无法实现。
因此,发包人与分承包人之间虽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但也会依据《建筑法》等法律的规定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分包人(总承包单位)和分承包人(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工程质量保障和工期保障,即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已施工完成的工程。
分包工程未按时完工,导致全部工程不能按时完工,或者分包工程质量不合格,损害发包人利益的,分包人和分承包人应当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还需要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内部关系是分包人与分承包人的关系。
外部关系是分包人和分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对于外部关系,《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该款规定并未区分分包人与分承包人的原因。
即无论是分包人原因还是分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分包人和分承包人均应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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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性质.
1 在法律性质上,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属“并存的债务移转”.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由债务人移转全部或部分债务给第三人,第三人就移转
的债务而成为新债务人的现象.广义的债务承担应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法第84条.所谓并存的
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
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结合实
际情况,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或
者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的这种情况;显然,在这里,债权人即建设单位,债
务人即分发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不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
法第65条的情况.第三人代为履行,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并没有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来,也没有承担债务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时,第三人并
无直接的法律责任.同时,建设工程合同也不属于“免责的
债务承担”.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完
全取代了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原债务人相当于免责了.
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民事责任关系问题.
1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民事责任主要涉及到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安全等方面,这里不去讨论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而讨论民事责任关系问题.之所以谈这个问题,是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合同法和建筑法较之传统民法理论有较大的突破;并且这种突破尚未引起有关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分包合同当事人的充分注意.
在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联系结构中,建设单位与分发包人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故分发包人按总包合同的约定对发包人负责.分发包人与分承包人之间也存在合同法律关
系,分承包人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发包负责.这两个合同
关系彼此相对独立.然而,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合
同法律关系.按照传统民法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
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关系,债务人仅仅对债权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其他第三人不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进而会导致:如果因为分承包人的行为引起总包合同的不
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分发包人须向建设单位承担违约等责任,分发包人只有在向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后,才有权向分承包人追偿,但建设单位却无权直接追究分承包人不履行行为的违约责任.
但是,合同法第272条规定:“…,第三人就其完成的
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
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9条第2款同时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
带责任.…”这里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对分包工程发生的违
约等责任,建设单位既可以向分发包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
分承包人请求赔偿,分发包人或分承包人进行赔偿后,有权
利根据分包合同对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赔偿向另一方追偿.很显然,这里已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这无疑增大了分发包
人的赔偿责任,故能促进分承包人的履约意识并加强管理.
此外,这种连带责任关系,在上述两部法律中均属强制性规定,不以当事人的约定而排除,如分包合同中有相反约定,则属无效条款.上述规定显然对建设单位有利,在我国实施的
建设工程,如有外国总承包人参加,我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
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力争选择适用我国法律.一般情况下,依赖于总包合同而存在的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适用相同的
法律,故分包人也须对建设单位负责.
然而,如果建设单位的过错导致分包合同不能履行给分包人造成损失,则分承包人只能向分发包人请求赔偿;分发
包人赔偿后,有权根据总包合同向发包人追偿.
2 实践中,建设单位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后,分发包人却不及时地向分包承包人拨付分包部分的相应款项,造成分包人生产困难、职工生活困难的现象时而有之.在我国当前的建筑市场上,分承包人所处的这种弱势地位,已经引起地方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注意.于是有些地方法规中就出现了这样的规定,“发包人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后,总包人应及时地向分包人拨付分包部分的相应款项.”我认为,这种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却容易引起误解.建设单位如果不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实践中,带资、垫资承包即是,怎么办分发包人是否就可以不及时地向分包承包人拨付分包部分的相应款项呢我认为,不可以其实,加强保护分承包人的利益与加强其责任应当是统一的;作为分包合同的当事人,分发包人与分承包人就应当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只要分承包人全面、正确地履行了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无论建设单位是否向分发包人支付工程款项,分发包人都应当向分包承包人支付分包部分的相应款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分承包人利益.故在地方行政立法中,上述规定似乎可以这样表述:“分包人全面、正确地履行了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发包人应当及时向分承包人拨付相应款项.”这样规定的另一个积极意义就是制约分发包人带资、垫资承包工程的心理,同时增强在履行总包合同过程中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
三建筑劳务分包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分
所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是建筑业企业之间确立建筑劳务承发包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我认为,区分两者的关键是看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均为建筑业企业的,为劳务分包合同;双方有一方是自然人的,为劳动合同.对两者实施行政管理的主体也不一样: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筑工程分包的监督管理
1 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尽管建筑工程分包活动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探索对建筑工程分包市场的科学管理却是近年的事.市场失灵的情形,在建筑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也毫不例外的存在着:违法分包、非法转包、非法挂靠等行为的存在,牺牲了工程质量,破坏了施工安全,侵害了社会利益;低素质劳动力的进入,也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隐患;现实中,承发包双方之间不平等的情况大量存在,分包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甚至总分包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腐败……,建筑工程分包市场的日益发展也同时呼唤着规范的行政管理.
2 监督管理的思路.
总体思路应当体现在以下环节:
第一,建筑工程分包市场主体的准入由合格的市场主体组成.
第二,市场主体之间应当有交易行为的规范内在地包含:交易行为/分包的对象应当为法律所允许合格的市场行为.
第三,不规范的建筑工程分包交易行为应当得到建筑市场的查处及时地整合.
第四,前两个环节的结果直接反馈到市场主体的准入环节.
这是一个管理的闭合环.在这个闭合环中,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充分发挥引导和服务的职责.对于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而言,建筑工程分包市场秩序的形成和维护,正是在无数闭合环周而复始的辩证运动中实现的.
3 监督管理主体的确定.
对建筑工程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是典型的行政性管理活动.目前,全国统一的建筑工程分包监督管理的体制尚未形成.因此,这里讨论的监督管理的主体问题应当从属于地方建筑管理体制的问题.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情况确定建筑工程分包监督管理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