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钟秀勇
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一节

真题解析—民法主讲老师:钟秀勇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
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2013/三/1)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答案】B【考点】不作为侵权、过错侵权、好意施惠关系【解析】①A选项涉及好意施惠与侵权的关系。
张某与李某间搭便车的约定是好意施惠关系,不成立合同关系。
张某无须对李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好意施惠并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在好意施惠关系中,若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发生时,仍可成立侵权之债。
张某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乘的李某残疾的行为构成侵权,张某应当对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故A 选项错误。
②B选项考不作为侵权。
多数侵权行为系作为,但不作为亦可构成侵权。
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三:(a)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具有采取积极行为防范或者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b)行为人能够履行该作为义务;(c)行为人的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须注意:若系过错侵权,还须不作为者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B选项中,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根据民法通说观点,唐某与王某形成“危险共同体关系”(刑法称为“紧密共同体关系”),基于该关系,王某对陷入险情(缺氧反应、受伤等)的唐某具有救助的作为义务。
但本题并非如此。
唐某在登山活动中遭遇雪崩,王某虽有救助的义务,但(当时情形下)欠缺救助的能力,王某与唐某间不成立不作为侵权。
故B选项正确。
③C选项考过错侵权。
虽然吴某对于自己遭受的损害也有过错(据此可减轻加害人的责任),但是,与吴某打赌的人对吴某遭受的损害也有过失,吴某有权请求与其打赌的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责任形态是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责任形态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期间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一)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1. 直接责任。
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者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 替代责任。
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例如: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前半句)。
④因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4条)。
⑤医务人员因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
⑥因勘查、设计、监理、监管单位过错导致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1. 单方责任。
指由加害人一方或者由受害人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包括两种:①由加害人单方承担。
②由受害人单方承担(主要指受害人故意导致损害)。
2. 双方责任。
指损害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分担。
主要指混合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1. 单独责任。
指仅一个责任人单独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单独责任既可以是直接责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既可以是单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也可以是双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
法律敎育网2. 共同责任。
2015年司考段波、钟秀勇民法学习笔记总结

段波民法分则笔记总结第一部分债法1、债法总论:1】合同突破相对性:保全分包预登记、买卖不能破租赁2】债权优先:建设工程价款、破产债权劳动债权、动产一物数卖3】无因管理期限起算:知人、知事4】不属于不当得利:土地升值、婚礼红包、强迫得利、非法赌债2、侵权责任法:1】原则: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1)医疗机构,违规、隐匿拒绝病历、伪造等病历。
2)动物园。
3)管理非法危险物。
4)无人教育机构受害。
5)妨碍通行无过错,道路管理有推定。
6)物件侵权都推定,只有一个是例外(建筑物倒塌无过错)3】无过错责任:1)无人、限人致害,监护人承担。
2)用工单位工人执任务致害,用人单位承担。
3)提供劳务劳务致害,接受劳务方承担。
4)饲养动物致害,饲养、管理人。
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一方。
6)环境污染,污染者。
7)高危作业,高危经营者。
8)产品质量缺陷致害,生产、销售者。
9)建筑物倒塌,建设、施工方。
10)道路堆放物行为,致交通事故,行为人。
4】公平分担:无法定事由,无过错,适用公平分担。
(方式:适当补偿)5】多数人侵权:共同侵权:完人教唆完人,连带责任。
完人教唆无、限人,完人主要责,监护人过错相应责。
无、限人教唆完人,监护人与完人连带。
无、限人教唆无、限人,监护人(教唆方)主要责,监护人(被教唆方)过错相应。
共同危险:数行为一损害,不知何人所为。
(免责:确定侵权人才能免责。
)分别侵权:单独足以,连带责;单独不足以,按份责。
6】免责(法定):故意:全免责。
重大过失:全减轻。
轻过失:占有使用高危物、动物侵权,不免。
机动车、高空高压挖掘高轨道,减轻。
不可抗力原则不担责,例外: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战争免责)7】不真正连带(对内终局):1)产品缺陷致害,生产者、销售者。
2)药品、医疗器械、不合格血液,生产者、医疗机构。
3)第三人过错环境污染,污染者、第三人。
4)第三人过错动物致害,饲养人管理人、第三人。
3、侵权责任法分论:要点:1】动物侵权:烈性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故意重大过失仍不免责。
钟秀勇 博士民法通则

一、民法总则钟秀勇博士1.民事法律关系(1)民法调整的范围(2005-3-22)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2006-3-1)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2)民事权利(2003-3-34)3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2004-3-1)4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2005-3-58)5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1D。
甲、乙之间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二人不具有在彼此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其约定不属于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C。
A选项:甲、乙之间的约定不属于预约,未形成合同关系。
B选项:甲、乙的约定属于有关爱情的约定,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C选项:甲对乙酒精中毒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构成一般侵权。
D选项:乙对甲的安全不负有保护的义务,对于甲死亡的后果不具有过错,乙邀请甲游泳的行为与甲死亡的后果之间也不具有因果关系。
3ACD。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监护人的追认行为并无法律意义,因而不属于形成权,B错误。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用人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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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责任是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用人单位责任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一】某律所接受甲的诉讼代理委托后,指派乙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由于乙严重不负责任,错过上诉期限,导致本应胜诉的案件败诉,给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此例中:①不管该律所属于合伙制还是个人制,律所应对甲遭受的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②乙不承担连带责任;③律所承担责任后,有权依照《律师法》第54条的规定对乙追偿。
【例二】甲商场要求派来的员工具有高级电工的资质,以负责检修商场的用电设施。
由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乙劳务公司将稍懂电工知识的丙派遣至甲商场。
结果由于丙的操作失误发生火灾,造成店内租户的商品受损。
此例中:①店内租户的损失,首先由甲商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②甲商场无力全部赔偿的,由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例三】甲请的保姆乙在买菜回家途中,骑车不慎将丙撞伤。
此例中:①甲、乙之间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②乙因为提供个人劳务而致人损害,接受劳务的一方甲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例四】某周日为甲请的保姆乙的休息日,乙与男友外出游玩时,骑车不慎将丙撞伤。
此例中:甲、乙虽有个人劳务关系,但乙不是因为提供个人劳务而致人损害,甲不承担责任。
钟秀勇知识产权法讲义

钟秀勇知识产权法讲义(⼀)著作权法⼀、著作权的客体1. 透过事例体味“作品”概念【例1】甲创作⼀幅国画《冰冰出浴图》。
⼄在欣赏这幅画时,不⼩⼼撕毁了这幅画。
①问题(⼀):甲请求⼄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成⽴否?②问题(⼆):甲请求⼄承担侵犯物权的责任,成⽴否?【例2】甲创作⼀幅国画《冰冰出浴图》。
甲将该画以500万元出卖给⼄并交付,未作其他约定。
后⼄许可丙药⼚使⽤《冰冰出浴图》在各省市做平⾯⼴告(丙为此向⼄⽀付报酬2000万元)。
①问题(⼀):甲起诉丙侵犯展览权,能否成⽴?②问题(⼆):《冰冰出浴图》这张画(Painting)与《冰冰出浴图》这个作品(Work)到底有嘛区别?2. 作品的特征作品(Work),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
其特征有三:①须为创造性智⼒成果(劳动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②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须能被他⼈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③须具有独创性。
3. 独创性的要素(1)独。
指“独⽴创作,源于本⼈”。
包括两种情形:①从⽆到有独⽴创作;②以他⼈已有作品为基础再创作,且产⽣的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可以被客观识别、并⾮太过细微的差异。
【例】诗⼈甲、⼄参加中国房地产协会组织的游览庐⼭活动,晚上回到宾馆进餐洗浴后,回到各⾃的房间。
令⼈惊叹的是,他们各⾃作出的⼀⾸诗居然不差分毫。
诗⽈:“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低各不同。
不识庐⼭真⾯⽬,只缘⾝在此⼭中。
”①两个作品⼀模⼀样。
②源于诗⼈甲、⼄的独⽴创作。
甲、⼄均对各⾃创作的诗歌享有著作权。
③独呀独!(2)创。
指作品达到了⼀定⽔准的智⼒创造⾼度。
理解上注意三点:①没有留下智⼒创造空间的活动不符合“创”的要求。
②独创性中的“创”不要求达到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要求。
③独创性中的“创”并不要求具备⾼度⽂学和美学价值,但要求智⼒创造性不能过于微不⾜道,需要体现出创作者富有个性的判断和选择。
侵权钟秀勇

【例4】李某到电影院找人,在一楼找寻未果,来到二楼,见一门虚掩,内有稀松人声,便贸然推门而入,不料此门为检修影院大厅天花板的入口,李某不明就里,踩破天花板,跌入影院,将观众张某砸成重伤。此例中:①应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由电影院承担过错推定责任。②电影院即使证明李某具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因为电影院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例2】路过甲火车站(隶属于汴梁铁路局)的一列火车已经开动,车门尚未关闭,晚到的乘客乙跳上车门,向里挤(车内人太多),甲站的工作人员丙见状,急忙从后面把乙向车门里推(怕他跌落下来)。不料,乙背包的带子断裂,背包滚落站台上,背包中的一种稀有化学物质(车站入口的设备无法检测出,也无检测此种物质的要求)遭受撞击,发生爆炸,伤及来送客的丁。①丙对损害的发生无过失(不具有遇见可能性),汴梁铁路局无须对丁承担侵权责任。②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须另作考查,此处不赘。
侵权(钟秀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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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讲 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以过错归责侵权案件,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②自己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③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④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钟秀勇民法笔记整理【未完成,我就为挣点分儿下载别的资料】

民法总则第一讲人格权一、一般人格权——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各自由、人格尊严【严重侵犯一般人格权可以请求停止侵害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二、生命、健康、身体权【不能自由拆卸的假牙义肢等属于身体权的客体】三、姓名权、名称权【干涉、盗用、假冒】四、肖像权【以营利为目的】【客体为面部整体肖像】五、名誉权【侮辱诽谤须针对特定人】六、隐私权七、精神损害赔偿【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主张】【自然人可法人不可,侵权可违约不可,人身权可财产权原则不可,死者的近亲属可其他人不可】【(1)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限制:①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②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
】【精神损害赔偿专属性的解除:1、权利人已经起诉;2、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第二讲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要素【内心意思(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缺一则不可成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的类型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与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无需向他人作出VS需要向他人作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到达生效VS作出生效】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了解主义VS到达主义】【小偷往测试中的自动售货机投币5元,未得到商品。
——自动售货机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因此他不需要到达相对人才生效,但他毕竟是有相对人的要约,所以必须要有相对人时,才生效。
自动售货机还在测试阶段,未对相对人公开,因此要约并未生效,而承诺必须针对的是有效的要约,所以此处合同并未成立,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特殊成立要件:①实践行为(要物行为)须交付标的物。
②要式法律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
】【1.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多放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什么的]无效);②意思表示真实、自由;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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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钟秀勇第十五讲侵权责任法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1.过错责任原则。
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
以过错归责侵权案件,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②自己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③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④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
该款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作为一般条款,意味着: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要求,就足以令其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除此以外,无须更多。
【例1】个体户甲晚上到办公室加班,从背包中掏钥匙开门时,不小心将放在包中的香蕉皮带出。
香蕉皮掉在办公室门口的地面上。
因光线不好,甲未发觉其事。
半个小时后,在隔壁办公的另一机构的员工乙路过甲办公室门口时,踩在香蕉皮上,滑倒受伤。
①甲对乙遭受的损害具有过失,甲应对乙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②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
【例2】路过甲火车站(隶属于汴梁铁路局)的一列火车已经开动,车门尚未关闭,晚到的乘客乙跳上车门,向里挤(车内人太多),甲站的工作人员丙见状,急忙从后面把乙向车门里推(怕他跌落下来)。
不料,乙背包的带子断裂,背包滚落站台上,背包中的一种稀有化学物质(车站入口的设备无法检测出,也无检测此种物质的要求)遭受撞击,发生爆炸,伤及来送客的丁。
①丙对损害的发生无过失(不具有遇见可能性),汴梁铁路局无须对丁承担侵权责任。
②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须另作考查,此处不赘。
2.过错推定。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款规定了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
对过错推定应作如下理解:①过错推定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它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
②过错推定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
故:《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
③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基础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加害人如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责(见【例3】)。
④加害人仅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见【例4】)。
必须记住:《侵权责任法》规定了7中过错推定责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
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
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5条)(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
⑥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
⑦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例3】某野生动物公园为了安全起见,用高约8米的铁栅栏设置了坚固的防护网。
不料一精神病患者于发病期间从外面攀爬至防护网内,被老虎伤害致死。
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②动物园如能证明以上事实,则表明其没有过错,免责。
【例4】李某到电影院找人,在一楼找寻未果,来到二楼,见一门虚掩,内有稀松人声,便贸然推门而入,不料此门为检修影院大厅天花板的入口,李某不明就里,踩破天花板,跌入影院,将观众张某砸成重伤。
此例中:①应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由电影院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②电影院即使证明李某具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因为电影院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二)无过错责任(★)1. 无过错责任。
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此即无过错责任原则之规定。
对无过错责任应作如下理解:①不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同理,意外事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②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7条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以下无过错责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⑦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⑧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⑩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1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三)公平责任(★★★)1.公平责任的概念。
公平责任原则,指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原则,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
公平责任中的“责任”已经不是法律责任,不具有谴责性与惩罚性,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不在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在于以其特有的模糊性来消解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边界,进而起到劫富济贫、扶危济困,稳定社会的作用。
因而,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旨在实现矫正正义不同,公平责任原则旨在实现分配正义。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了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23条、第33条、第87条规定了三种适用公平责任归责的情形。
《民通意见》第156、157条、《侵权责任法》第31条、第32条第二款也涉及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③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④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3.公平责任的承担:①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害。
②可以部分补偿,也可以全部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侵权责任法》第23条(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公平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3条,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顺序依照下来规则承担责任(注意其顺序性):①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若加害人的赔偿能力足够,就没有公平责任了。
②加害人无力承担、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加害人(如抢险救灾)时,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须注意:即使见义勇为失败了,不影响公平责任的承担(只要符合公平责任的要件)。
这是法律的变化之处。
【例5】甲下夜班回家途中,发现有人抢劫工友乙,甲对乙暗恋已久,上前制止,抢劫未遂,抢劫者于逃窜前将甲刺成重伤。
①甲遭受的损害由加害人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的赔偿能力充足,无公平责任的适用。
②仅在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平责任,由受益人(乙)对受害人(甲)的损害适当补偿。
③见义勇为失败的,公平责任不因此受影响。
【真题研习】甲见乙要挥锹打丙,上前制止。
乙挥锹打伤甲,对甲所受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97年·卷三·57题)A.由乙承担民事责任B. 由丙承担民事责任C. 如果乙无力承担,由甲自己承担D.如果乙无力承担,由丙给予适当补偿【答案】AD【真题研习】李某赶着马车运货,某食品店开业燃放爆竹(该地并不禁止燃放爆竹),马受惊,带车向前狂奔,李某拉扯不住,眼看惊马向刚放学的小学生冲去,张某见状拦住惊马,但是被惊马踢伤。
关于张某的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年四川·卷三·67题)A.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B.李某和食品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如李某无力赔偿,张某有权要求小学生的监护人适当补偿D.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答案】AC《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侵权责任法》第33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无意思状态或失去控制致人损害)分两种情况: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没有过错的,且此种加害行为不属于无过错侵权的,适用公平责任,由加害人对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主要包括下列情形:(a)因突发中风、心脏病、癫痫病等失去知觉;(b)梦游中致人损害的;(c)身体被强制,没有行动自由的。
须注意:本条仅适用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无意识状态致人损害,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2条,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具有过错的,属于过错侵权,不是公平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以至于失去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其主观上为有过错。
【例6】小S患有梦游症,但自己并不知情,某夜,小S在梦游中侵入邻居大S家中,将大S 打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