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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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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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包括什么
侵权责任是指一个人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法律体
系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这些要素都齐备,才能确定侵权行为并确认侵权责任。

那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到底包括什么呢?下面将详细介绍。

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的首要要素就是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侵犯他人的财产、人身权益等行为。

侵权行为可以分为有形和无形的侵权行为,有形的比如盗窃、毁坏财物等,无形的包括侵权言论、侵害隐私等。

违法行为
侵权责任的第二个要素是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的,违反了法律或法规,才能构成侵权责任。

只有在法律上规定的侵权行为,才能认定为侵权责任。

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侵权责任的第三个要素。

主观过错指的是作为侵权行为人的主体,
其行为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

故意是指侵权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但仍然故意为之;过失是指侵权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侵权行为发生。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最后一个要素。

侵权行为必须与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包括侵权行为、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

只有当这些要素同时存在并得到证明,侵权责任才能得以确认。

在法律实践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是非常重要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用人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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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责任是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用人单位责任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一】某律所接受甲的诉讼代理委托后,指派乙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由于乙严重不负责任,错过上诉期限,导致本应胜诉的案件败诉,给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此例中:①不管该律所属于合伙制还是个人制,律所应对甲遭受的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②乙不承担连带责任;③律所承担责任后,有权依照《律师法》第54条的规定对乙追偿。

【例二】甲商场要求派来的员工具有高级电工的资质,以负责检修商场的用电设施。

由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乙劳务公司将稍懂电工知识的丙派遣至甲商场。

结果由于丙的操作失误发生火灾,造成店内租户的商品受损。

此例中:①店内租户的损失,首先由甲商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②甲商场无力全部赔偿的,由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例三】甲请的保姆乙在买菜回家途中,骑车不慎将丙撞伤。

此例中:①甲、乙之间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②乙因为提供个人劳务而致人损害,接受劳务的一方甲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例四】某周日为甲请的保姆乙的休息日,乙与男友外出游玩时,骑车不慎将丙撞伤。

此例中:甲、乙虽有个人劳务关系,但乙不是因为提供个人劳务而致人损害,甲不承担责任。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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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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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

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

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包括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

②加害行为。

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1】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

①乙故意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加害行为。

②如果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则具有违法阻却性,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侵权。

【例2】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的乙川菜馆经营惨淡。

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的周围,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

①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具有违法性。

②甲遭受的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的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不作为侵权须具备三个要件:①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具有采取积极行为防范或者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

②行为人具有实施作为义务的能力。

③行为人的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四:①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侵权钟秀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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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某野生动物公园为了安全起见,用高约8米的铁栅栏设置了坚固的防护网。不料一精神病患者于发病期间从外面攀爬至防护网内,被老虎伤害致死。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承担过错推定责任。②动物园如能证明以上事实,则表明其没有过错,免责。
【例4】李某到电影院找人,在一楼找寻未果,来到二楼,见一门虚掩,内有稀松人声,便贸然推门而入,不料此门为检修影院大厅天花板的入口,李某不明就里,踩破天花板,跌入影院,将观众张某砸成重伤。此例中:①应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由电影院承担过错推定责任。②电影院即使证明李某具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因为电影院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例2】路过甲火车站(隶属于汴梁铁路局)的一列火车已经开动,车门尚未关闭,晚到的乘客乙跳上车门,向里挤(车内人太多),甲站的工作人员丙见状,急忙从后面把乙向车门里推(怕他跌落下来)。不料,乙背包的带子断裂,背包滚落站台上,背包中的一种稀有化学物质(车站入口的设备无法检测出,也无检测此种物质的要求)遭受撞击,发生爆炸,伤及来送客的丁。①丙对损害的发生无过失(不具有遇见可能性),汴梁铁路局无须对丁承担侵权责任。②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须另作考查,此处不赘。
侵权(钟秀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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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讲 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以过错归责侵权案件,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②自己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③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④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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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而其构成要件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化或产生后果的必备条件。要判定侵权责任是否构成,需要依据一定的要件进行综合判断。以下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
•故意或过失: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明知或明知应知地造成损害的行为,而过失是指因疏忽或不注意而造成损害的行为。
2.
•违法性:侵权行为必须违反法律。通常,违法性是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判断的,如侵犯知识产权、人身权、财产权等。
•损害结果:侵权行为必须导致了损害结果,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损害结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法定情形:一些特定的侵权行为,比如表露个人隐私、诽谤他人等,在法律中被预先规定为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还包含了法定情形。
在判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各方面的因素。只有当主观、客观、条件方面的构成要件全部具备时,才能认定侵权责任的存在。同时,不同的侵权行为所需具备的构成要件可能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对侵权行为所需具备的主观、客观和条件方面要素的综合规定,只有在这些要素齐备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侵权责任的存在。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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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某一方主体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时,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

主体
首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主体。

主体即侵权行为人,即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只有经过一定的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限制的主体,才能构成侵权责任的主体。

过错
其次,过错是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

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主体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是构成侵权责任的重要基础。

在确定过错时,需要考虑侵权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或不符合一般社会行为标准。

损害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第三个要素是损害。

损害是指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了实际损害或潜在损害。

损害可以是财产上的损失、精神上的痛苦、人身伤害等,只有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才能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

因果关系
最后,构成侵权责任要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的损害,即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要构成侵权责任,必须证明侵权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要根据上述构成要件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责任。

只有当侵权行为人具备了主体、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要件时,侵权责任才能成立,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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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共同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故意侵权【例一】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

此例中:甲以作为,乙以不作为方式,基于共同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共同犯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侵权。

【例二】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此例中: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其杀害者究为甲或乙,则无举证责任。

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为乙所致,不能免负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的加害人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

【例三】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亲赴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

此例中:甲、乙、丙需对甲的人身伤害、房屋等财产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的内容。

2.共同过失侵权【例四】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

此例中: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五】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

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指的是要使侵权行为存在,必须满足下列三个要件。

第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犯权利人的权利,那么就必须有侵犯的行为。

侵权行
为包括:物权侵权,侵犯某人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人身权利侵权,指侵犯他人的身体、荣誉、名誉等人身权利;合法权利侵权,指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合同权利等;民
事侵权,指侵犯某人从事有民事行为所衍生的权利。

第二,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侵犯权利人权利时,具备了一定的过错思考。

这里的过错有三种:(1)过失,指侵权行为人在判断时,因疏忽大意而导致的过失;(2)故意,指侵权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却故意违反法律规定;(3)重大
过失,指侵权行为人执行过错行为时,对法律法规、基本准则、行业惯例等司法观念的极
端漠视,这种过失也称为重大过失。

第三,必须存在损害的关联性,即:行为人的过失必须与权利人的损害存在直接因果
关系。

要构成侵权责任,必须确认这一关联性,这样权利人才可能以侵权责任的形式对行
为人索赔。

因此,要使侵权行为存在,必须满足上述三个要件:(1)侵权行为,也就是某人侵
犯权利人的权利;(2)过错,行为人在侵犯权利人权利时具有一定的过错思考;(3)必
须存在损害的关联性,以使权利人以侵权责任的形式对行为人索赔。

只有上述三个要件全
部满足,才能成立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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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

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

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

②加害行为。

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一】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

①乙故意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加害行为。

②如果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则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

【例二】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的乙川菜馆经营惨淡。

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的周围,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

①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②甲遭受的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的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四:①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地面施工者负有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的义务。

②合同约定。

③当事人的身份与关系。

例如:父母负有抚养、救助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一同到沙漠探险的朋友负有相互救助的义务。

④行为的先前行为。

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开启某种不合理的危险,则行为人负有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作为义务。

(二)损害事实1.损害事实包括侵害权利与侵害法益。

侵害权利,一般指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

在司法考试中,侵害债权一般不构成侵权(尽管根据民法理论,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债权也构成侵权)。

侵害以下法益可以构成侵权:①隐私(《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二款);②一般人格利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二款);③死者的人格利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④占有(《物权法》第245条);⑤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2.纯粹经济损失。

所有不是因为受害人的人身或者物权遭受侵害而产生的金钱上损失,称为纯粹经济损失。

由于合同属于特别结合关系,因违约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属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但是,出于法政策考量,因加害行为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不得通过侵权之诉获得救济。

但有两个例外:①法律明确规定的。

②加害人故意造成纯粹经济损失的。

【例一】甲在修路施工中过失挖断乙输电公司的输电线路,导致长时间停电,丙工厂的机械设备虽然没有遭受损害,但因停电造成利润损失10万元,丁养鸡场因停电导致孵化的小鸡夭折数千只,价值2万元。

此例中:①甲的行为给乙造成所有权(输电线)损害,甲、乙间成立侵权之债。

②甲的行为并未给丙造成人身、财产上的损害,丙遭受的10万元利润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甲、丙间不成立侵权之债。

③甲的行为给丁造成所有权(孵化中的鸡蛋)损害,甲、丁间成立侵权之债。

【例二】甲委托乙作为投资顾问,顾问费每年5万元。

甲征求乙的意见后,向丙公司投资1000万元,由于乙的过失,事先未发现丙濒临破产的事实,致使甲因丙被宣告破产损失数百万元。

①甲遭受的投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

②由于甲、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甲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对乙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例三】甲因欲向丙公司,向朋友乙打听丙公司的资信状况,乙告甲丙公司资信良好,甲于是向丙公司投资1000万元,由于乙的过失,事先不知丙濒临破产的事实,致使甲因丙被宣告破产损失数百万元。

①甲遭受的投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

②甲、乙不存在合同关系,乙非故意,且缺乏法律明文规定,故甲不得对乙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例四】甲因过失驾车撞上乙,致乙死亡,导致乙父母丧失生活来源。

①乙父母赡养费的损失属于甲之加害行为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

②《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明确规定,乙父母有权因赡养费的损失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例五】甲因对丙工厂怀恨在心,在修路施工中故意挖断乙输电公司的输电线路,导致长时间停电,丙工厂的机械设备虽然没有遭受损害,但因停电造成利润损失10万元。

①甲给丙造成的10万元利润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

②但因系甲故意造成,构成侵权,丙有权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三)因果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所具有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若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无因果关系,则侵权责任不成立。

原则上,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标准。

但在若干例外情形,则不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改采其他判断标准。

1.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若能通过两个步骤的检验,则加害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①加害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

②加害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相当性。

对此,王伯琦先生作了凝练且经典的表述:“无此行为,虽必不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

通俗地说,就是:“没有该加害行为,就不会产生此种损害后果(条件),有该加害行为,通常都会产生此种损害后果(相当性),则可以认定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反之,没有该加害行为,虽然不会产生此种损害(条件),但是,有此加害行为,通常也不会产生此种损害,则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1)条件关系的判断。

采用的是剔除法或者替换法(But for Test)。

即在观念中假设,没有加害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损害是否发生。

如果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则条件关系成立;反之,如果没有加害行为,损害依然发生,则条件关系不成立。

【例一】甲毒死乙后,乙匍匐在桌子上。

丙进屋中行窃,以为乙在熟睡,对乙的头部射击。

①丙的行为通常均会致人死亡。

②但没有丙的行为,乙的死亡已成事实,丙的射击不是乙死亡的条件。

【例二】甲砒霜中毒,送入医院时已经不省人事,乙医生因为过失诊断错误,当成中暑治疗,甲随后死亡。

事后查明,由于甲中毒太深,即使当时诊断正确并及时抢救,也无力回天。

①乙具有过失的加害行为。

②但是,没有乙的过失行为,甲的死亡也不可避免,乙的过失不是甲死亡的必要条件,条件关系不成立,无须进一步判断相当性。

【例三】甲在和乙吵架时,毫不手软,对乙辱骂,堪称“无韵之离骚,骂家之绝唱”,正值壮年的乙因此心脏病发作死亡。

①甲的辱骂行为与乙的死亡间具有条件关系。

②是否成立因果关系,须作进一步判断。

【例四】甲酒后超速驾驶,比预计行程提前一个小时来到景阳冈,遭遇仅在景阳冈生成龙卷风,车上数名乘客遭受严重人身损害。

①甲的违章行为与乘客的损害具有条件关系。

②是否成立因果关系,须作进一步判断。

法律敎育网(2)相当性的判断。

判定条件关系成立后,还须认定违法行为具有引起损害的“相当性”。

即:以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客观事实为观察基础,根据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如果认定违法行为“通常”均有发生同样损害的可能性,则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反之,如果认定违法行为通常不具有发生同样损害的可能性,则认定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例一】甲将乙打伤,乙在去医院的途中被丙违章驾驶的汽车撞死。

①甲打人的行为与乙健康权遭受损害具有条件关系和相当性,甲应对此损害负责。

②甲打伤乙的行为是乙被撞死的必要条件。

通常情况下,甲打伤乙不会造成乙被肇事车辆撞死的后果,甲的伤害行为不具有引起丙的死亡的相当性,二者无因果关系。

【例二】甲5岁的儿子被人贩子乙拐卖,甲为此支出寻找费用5万元,误工损失2万元,精神极度痛苦。

一年后,因找寻未果,甲的丈夫因此想不开,自杀身亡。

①乙的拐卖行为与甲夫妻的损害(身份权遭受损害、精神痛苦损害、寻找费用的损失、误工损失)具有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具有因果关系,乙需要赔偿。

②乙的拐卖行为与甲夫妻对孩子支出的抚养费不具有条件关系,甲夫妻无权请求乙赔偿已经支出的抚养费。

③乙的拐卖行为是甲丈夫自杀(生命权遭受损害、丧葬费损失)的必要条件,但不具有相当性,无相当因果关系。

(2005-3-20)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答案】B(2008-3-4)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3万元,甲于约定时间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丙家还款,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还款未果。

甲返回途中,将装有现金的布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时被人抢夺,不知所踪。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B.丙丧失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的权利C.丙无权请求乙偿还3万元借款D.甲、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此款被抢夺的损失【答案】A2.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例外。

下列特殊情形,不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而是另辟蹊径,采用其他标准判断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1)聚合因果关系。

甲、乙分别同时对丙下毒,其分量各足致丙死亡;甲、乙分别同时放火烧毁丙的房屋。

此时如果适用“如无,则不”的判断标准判断条件,就会机械地认定甲、乙的行为均非丙之损害的条件,显非合理。

于此情形,改采实质作用说,甲、乙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均具实质作用,从甲、乙的下毒均为丙死亡的原因,甲、乙的放火行为均为丙房屋被烧毁的原因。

(2)共同因果关系。

甲、乙分别对丙下毒,其个别分量,均不足致丙死亡,但共同作用发生丙死亡的结果;甲、乙二工厂排泄废水,个别不足以导致丙养殖的鳟鱼死亡,但共同作用发生鳟鱼死亡的结果。

此时如采用相当因果关系标准,虽可认定甲、乙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条件,但不能认定“相当性”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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