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与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

合集下载

2015年厚大民法钟秀勇159题

2015年厚大民法钟秀勇159题

2015年厚大民法159题1.材料①:花果山大学法学院的孙某在学校西门外的甲酒店吃“毕业散伙饭”时,私自带走甲酒店的精美菜单作纪念。

十年后,良心不安,孙某回校参加“正部级毕业生高峰论坛”时,将该菜单带回,秘密置于甲酒店的餐桌上(因十年来甲酒店的菜单样式维持原有风格,甲酒店不知其事)。

材料②:当晚,初次到甲酒店吃饭的乙,见该菜单,惊喜于菜美价廉,遂点了一份“龙虾、鲍鱼、海参三结义”的高级套餐。

结账时,甲、乙为就餐费发生争议(按甲所见的旧菜单,该套餐的价格为200元;按甲酒店当下的新菜单,该套餐的价格为800元)。

问题:就甲、乙间的餐饮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乙间成立价款为200元的餐饮合同B.甲、乙间成立价款为800元的餐饮合同C.甲酒店有权撤销该餐饮合同D.乙有权撤销该餐饮合同【考点】意思表示的解释【答案】AC2.下列假设的案件中,若甲起诉乙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应予支持的是:()A.乙火锅店未及时清理餐厅地面上的油污,到乙店借用厕所的甲因地面的油污跌倒,甲佩戴的价值8万元的玉镯摔碎B.乙砍伐自留地的大树时操作不慎,大树倒下时砸坏甲的屋顶。

半个小时后,甲的房屋因地震倒塌C.乙旅行社的导游因疏忽未告知参与蹦极项目的注意事项,随团的游客甲于蹦极时因心脏病突发死亡D.乙驾车不慎撞死流浪汉丙,因查找不到丙的近亲属,事故发生地的甲民政局欲代死者丙的近亲属主张权利【考点】安全保障义务、因果关系、不作为侵权、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答案】ABC3.下列情形,乙(或者乙的继承人)有权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是:()A. 甲、乙系夫妻,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情绪激动的妻子乙打开客厅窗户欲跳楼自杀,丈夫甲不加劝阻,继续争吵15分钟后,乙跳楼身亡B. 甲商店将购进的100箱啤酒暂时堆放在人行道上,正在往店内搬运时,下夜班快速骑行的乙不慎撞在啤酒箱上遭受重伤C. 乙服毒后昏迷不醒,被送往甲医院救治,甲医院的医生因疏忽大意当成中暑治疗,乙因中毒死亡。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责任形态是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责任形态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期间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一)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1. 直接责任。

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者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 替代责任。

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例如: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前半句)。

④因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4条)。

⑤医务人员因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

⑥因勘查、设计、监理、监管单位过错导致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1. 单方责任。

指由加害人一方或者由受害人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包括两种:①由加害人单方承担。

②由受害人单方承担(主要指受害人故意导致损害)。

2. 双方责任。

指损害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分担。

主要指混合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1. 单独责任。

指仅一个责任人单独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单独责任既可以是直接责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既可以是单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也可以是双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

法律敎育网2. 共同责任。

侵权责任法司考重要考点

侵权责任法司考重要考点

侵权责任法司考重要考点:监护人责任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条是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具备的资格。

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能够理智地处理自己事务的人,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其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首先可以从年龄上划分。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其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从精神状态上划分。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第一顺序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第二顺序的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者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朋友。

第三顺序的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第一顺序的监护人,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者朋友。

钟秀勇 博士民法通则

钟秀勇 博士民法通则

一、民法总则钟秀勇博士1.民事法律关系(1)民法调整的范围(2005-3-22)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2006-3-1)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2)民事权利(2003-3-34)3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2004-3-1)4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2005-3-58)5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1D。

甲、乙之间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二人不具有在彼此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其约定不属于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C。

A选项:甲、乙之间的约定不属于预约,未形成合同关系。

B选项:甲、乙的约定属于有关爱情的约定,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C选项:甲对乙酒精中毒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构成一般侵权。

D选项:乙对甲的安全不负有保护的义务,对于甲死亡的后果不具有过错,乙邀请甲游泳的行为与甲死亡的后果之间也不具有因果关系。

3ACD。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监护人的追认行为并无法律意义,因而不属于形成权,B错误。

司法考试民法中监护制度问题精讲

司法考试民法中监护制度问题精讲

司法考试民法中监护制度问题精讲司法考试民法中监护制度问题:【例题·单选题】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2)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监护制度。

选项A正确。

《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据此可知,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接受委托,是委托监护人。

选项B错误。

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监护职责仍然属于甲,并没有转移给幼儿园。

选项C错误。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据此可知,甲丧夫后虽然携幼子乙改嫁,但甲仍然是乙的监护人,乙的爷爷无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选项D错误。

指定监护只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产生。

对于丙父母仍健在的情况,那么丙的监护人就是其父母甲和乙,即便是甲、乙离婚了,其监护人仍然是甲和乙,不存在指定监护的问题。

只是离婚时应由法院判决谁与丙共同生活的问题。

学员问:老师,你好,曾经有人问过我,有个农村小朋友他的父亲死了,母亲改嫁了,说孩子她不要了,现在一直由他的爷爷抚养着,请问他爷爷想得到监护权,要怎么走手续呢?他爷爷最终得到的是法定监护权还是委托监护权?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变更监护权,变更后就是法定监护权。

2020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监护

2020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监护

2020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监护一、监护人的确定(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民通16条)1、法定监护人:2、指定监护人:(民意第16条)父母之外的亲属对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的,(1)有关组织指定:(2)人民法院指定:(3)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3、委托监护人:(民意22条)(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1、监护人的次序:(民通17条)2、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有争议的,先根据民意15条协议确定;再根据民通17条由有关组织指定;不服指定的,再由法院指定。

二、监护人的职责(一)6大职责(民意第10条)(二)违反监护人职责的法律后果(民通18条第3款)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责任有两种1、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2、有关人员与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三、监护中的侵权责任(一)一般情况--------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民通133条)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情况---------几种特殊的监护责任1、父母离婚后的监护责任(民意158条)(1)离婚后,父母仍均为子女的监护人;(2)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独立承担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责任;(3)何为这里的"共同承担责任"?2、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民意159条)具备以下两条件的人承担责任:(1)顺序在前;(2)有监护能力;3、教育、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1)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赔偿责任(人赔7条)A、责任主体: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B、适用对象:未成年人;C、适用情形:教育机构未尽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未成年人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D、责任承担: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E、第三人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2)教育、医疗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赔偿责任(民意160条)A、责任主体:学校、幼儿园、精神病院;B、适用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承担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承担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承担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承担。

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

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1.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其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但是不能免除)2.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1)如何界定是否尽到监护责任:依生活常识。

2)注意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同:当被监护人财产不足时,监护人不再是适当赔偿,且没有排除单位作为监护人时的责任。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33条)1.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3.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34条)1.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不再区分用人单位的性质,也不再区分工作人员的过错)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时,该工作人员自己承担责任。

四、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情形下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侵权责任法第35条)1.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不再区分提供劳务方的过错)2.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一般人格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监护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主权利、从权利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绝对权、相对权1.生命权生命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维持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受到侵害,以死者的近亲属为救济对象。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包括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

2.健康权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心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健康权的内容:①健康维护权。

②劳动能力保持权2.身体权身体权,指自然人维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

身体权的内容:①身体完整性保持权。

②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法律敎育网(2010-3-69)张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

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

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B.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C.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D.张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答案】ABCD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与遭受损害的责任
承担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与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用人单位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通意见》第158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59条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61条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2004-3-60)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

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

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

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

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B.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但应将C选项中的"适当"改为"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二)被监护人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
《民通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07-3-24)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

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D(但应将D选项中的“补充”二字去掉,因为小杰不是教育机构以外的人)
(2008-3-64)小牛在从甲小学放学回家的路上,将石块扔向路上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使乘客张某受伤,张某经治疗后脸上仍留下一块大伤疤。

出租车为乙公司所有。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法律敎育网
A.张某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
B.甲小学和乙公司应向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张某有权要求甲小学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D.张某有权要求小牛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答案】ABC
(2009-3-23)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

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

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D
【例一】甲到幼儿园接6岁的女儿乙放学回家时,发现乙独自坐在操场上哭泣,右腿骨折,乙也说不清损害是如何发生的。

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 幼儿园即使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亦须承担赔偿责任
B. 幼儿园如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C. 幼儿园如能证明乙的损害是同学丙造成的,即使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亦无须承担责任
D. 幼儿园如能证明乙的损害是同学丙造成的,在丙的监护人无力承担时,由幼儿园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B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