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厚大钟秀勇
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P17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3.行使(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4.特点(1)无对应的义务(2)具有从属性,不可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1.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P23示意图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016年厚大司考168金题串讲班民法答案解析-钟秀勇

2016年厚大民法168解析1.【答案】ABCD【解析】判断双方的约定是否成立一个合同,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主观上当事人在作出这样的约定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都有受约定拘束的意思,如果没有这一点的话这样的约定并不能够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一个合同。
第二,客观上让当事人们受到他们约定的约束给当事人分配的风险是合理的让他受到拘束是正当的,是合理的。
A选项这样的约定是好意施惠关系。
约定请人吃饭,约定一起旅游,两个旅客约定到达某站旅客甲叫醒旅客乙,从主观上当事人在作出这样约定的时候均欠缺受到此拘束的意思,这样的约定不能在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一方爽约的不对对方构成违约。
B选项这样的无偿的约定不在甲乙之间成立一个无偿的委托合同。
甲出于好意答应替乙免费地照看孩子,如果他一定要受到这个约定的拘束,一旦稍有照看不慎给丙造成损害,他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他是不会答应你这个请求,就不会给你做出这样的约定。
因此这样的约定不能通过客观方面的检验,让甲就因照看不慎给丙造成的损害承担违约责任,给甲分配的风险就过重,就不合理。
C选项,这样的约定不在甲乙间成立合同关系。
甲因过错错过购买彩票,然后丧失中奖的机会乙无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但凡稍有过错,错过了购买彩票,丧失了中奖的机会,就让甲对乙承担高达250万的赔偿责任,对甲分配的风险过重,不合理。
D选项,甲乙的这样的约定,他们在作出约定的时候主观上都有受拘束的意思,还郑重其事的约定,若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甲得赔乙,甲也同意。
但是否服用避孕药这是个人最为隐秘领域的自由,这种类型的自由不能通过民事合同予以拘束,因此这样的约定在甲乙之间仍然不能成立合同关系,甲对乙不构成违约。
2.【答案】C【解析】A选项,乙只是甲的使者,而不是代理人。
原因有二,第一甲已经决定了和乙离婚的意思表示的内容,乙只是传达了甲已经决定的内容的意思表示,这就不符合代理的特征,代理人要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和受领意思表示,在代理的时候意思表示的内容是由代理人独立决定的,而使者他不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他只是传达他人已经决定了的内容的意思表示。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诉讼时效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定代理权授予与终止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一、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根据学理,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
②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③人格权受侵害产生的不作为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④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⑤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回复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⑥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诉讼时效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1.对债权人的效力:①债权虽不消灭,但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道德权利。
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合同解释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领域。
合同解释的目的是确定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合同解释进行详细解释。
合同解释是通过解读和理解合同条款的意图和目的来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其目的是确保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不会被误解或利用。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规定了一些原则和方法以帮助合同解释。
首先,通则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释的原则。
根据该通则,凡有歧义的合同条款应该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来解释。
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通过合同条款的语言、背景、目的和一般性准则来确定的。
这个原则强调了合同解释应该以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为准,而不是仅仅从合同条款的字面意义上进行解释。
其次,通则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解释方法。
例如,通则规定,如果合同条款存在明显的文字错误或笔误,应该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
此外,通则还提到了一些解释的指导原则,例如,合同的解释应考虑交易的性质、交易方式和交易的一般性准则等。
此外,法典还对合同解释中的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
例如,当合同中的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此外,通则还规定,当合同中的条款存在模糊或不确定性时,应根据最有利于提供证据的当事人的解释进行解决。
需要强调的是,在合同解释中,应该遵循合同的一般性原则,即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诡计、欺诈或不当手段来解释或利用合同条款。
总之,在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合同解释是确保合同有效执行的重要环节。
通则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并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
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并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条款。
合同解释的目的是确认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以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
2022年厚大民法钟秀勇159题

2022年厚大民法钟秀勇159题1.材料①:花果山大学法学院的孙某在学校西门外的甲酒店吃“毕业散伙饭”时,私自带走甲酒店的精美菜单作纪念。
十年后,良心不安,孙某回校参加“正部级毕业生高峰论坛”时,将该菜单带回,秘密置于甲酒店的餐桌上(因十年来甲酒店的菜单样式维持原有风格,甲酒店不知其事)。
材料②:当晚,初次到甲酒店吃饭的乙,见该菜单,惊喜于菜美价廉,遂点了一份“龙虾、鲍鱼、海参三结义”的高级套餐。
结账时,甲、乙为就餐费发生争议(按甲所见的旧菜单,该套餐的价格为200元;按甲酒店当下的新菜单,该套餐的价格为800元)。
问题:就甲、乙间的餐饮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乙间成立价款为200元的餐饮合同B.甲、乙间成立价款为800元的餐饮合同C.甲酒店有权撤销该餐饮合同D.乙有权撤销该餐饮合同【考点】意思表示的解释【答案】AC2.下列假设的案件中,若甲起诉乙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应予支持的是:()A.乙火锅店未及时清理餐厅地面上的油污,到乙店借用厕所的甲因地面的油污跌倒,甲佩戴的价值8万元的玉镯摔碎B.乙砍伐自留地的大树时操作不慎,大树倒下时砸坏甲的屋顶。
半个小时后,甲的房屋因地震倒塌C.乙旅行社的导游因疏忽未告知参与蹦极项目的注意事项,随团的游客甲于蹦极时因心脏病突发死亡D.乙驾车不慎撞死流浪汉丙,因查找不到丙的近亲属,事故发生地的甲民政局欲代死者丙的近亲属主张权利【考点】安全保障义务、因果关系、不作为侵权、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答案】ABC3.下列情形,乙(或者乙的继承人)有权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是:()A.甲、乙系夫妻,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情绪激动的妻子乙打开客厅窗户欲跳楼自杀,丈夫甲不加劝阻,继续争吵15分钟后,乙跳楼身亡B.甲商店将购进的100箱啤酒暂时堆放在人行道上,正在往店内搬运时,下夜班快速骑行的乙不慎撞在啤酒箱上遭受重伤C.乙服毒后昏迷不醒,被送往甲医院救治,甲医院的医生因疏忽大意当成中暑治疗,乙因中毒死亡。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成立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隐私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姓名权、名称权1.概念。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
条件可分为:①停止条件(生效条件),指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生效。
②解除条件(失效条件),指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效。
条件还可分为:①积极条件,指以不确定的事实之发生为条件。
②消极条件,指以不确定的事实之不发生为条件。
2.条件的要件:①须为将来的事实。
以已经发生的事实(“既成条件”)作为停止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以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生效。
②须为不确定的事实。
例如:甲、乙约定,如果甲死亡,则乙赠与甲的儿子丙50万元,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相反,如果甲、乙约定,如甲此次住院期间死亡,则乙赠与甲的儿子丙50万元,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事实须可能发生。
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为生效条件,法律行为不生效;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
④须为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事实。
条件为附款,是意思表示的产物。
附法定条件的法律行为视为未附条件。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主管部门的批准时生效”。
⑤必须合法。
附不法条件的法律行为,无效。
⑥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以“矛盾条件”作为附款,表明行为人不欲作出该法律行为,无效果意思,法律行为不生效。
例如:“如果乙拒绝接受,则甲赠与乙5万元的合同生效”。
再如:“如果甲将房屋卖给了他人,则甲赠与乙该房屋的合同生效”。
法律敎育网3.条件成就与条件落空的法律效果(1)条件成就的效力:①停止条件成就,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共同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故意侵权【例一】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
此例中:甲以作为,乙以不作为方式,基于共同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共同犯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侵权。
【例二】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此例中: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其杀害者究为甲或乙,则无举证责任。
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为乙所致,不能免负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的加害人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
【例三】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亲赴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
此例中:甲、乙、丙需对甲的人身伤害、房屋等财产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的内容。
2.共同过失侵权【例四】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
此例中: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五】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
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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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一.占有权、所有权1.非法律行为取得物权时,自事实行为完成后即取得所有权。
(不动产)2.非法律行为取得物权所有权时,可以不进行登记,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动产处分是无效的。
3.委托作品著作权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约定,著作权归受托人,委托人享有在委托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的权利。
但两种情况除外:1.活着的人委托别人给一本关于自身的自传,没有约定的,著作品的所有权归自传人所有。
2.由他人执笔,由本人审阅、定稿后发表的报告、讲话等,著作权归报告人、讲话人所有。
讲话人可依据约定给予适当的报酬。
4.对于物有管理控制的能力,并且有占有的意识才算占有人。
(继承除外)。
(多以日常生活常见的角度考虑)二.支配权1.支配权受侵害行使支配权请求权,不以加害人是否有过错作为依据。
行使支配权请求权,只要求支配权受有损害,而不是受有损失。
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 . 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死亡推定:先看有无继承人(不要求必须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再看辈分(长辈先死)保险法保金一般不视为遗产。
但有三种情况除外 1.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模糊2.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者丧失受益权3.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亡如果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则认定为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双方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纯或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或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
其他全无效。
《伯尔尼公约》非合约国成员的著作权取得,要看此非合约国成员是否在合约国有经常住所地,有住所地的,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获得著作权保护。
如果没有经常住所地,则自其中任何一个合约国首次“出版”之日起获得著作权保护。
活体器官捐献限制:1.只能捐献给近亲属。
捐献给其他人时候必须有抚养等恩情关系。
2.捐献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可以任意撤销。
死体器官捐献限制:1.可以由死者遗嘱进行捐献2.由死者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达成意见的统一才可以捐献。
代理代理权的产生和消灭:1.法定代理权:产生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消灭于监护等关系的消灭。
2.委托代理权: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行为。
授权行为具有:单方性(可以向受托人说明,也可以向第三人说明);独立性(即使有合同,不是源于基础的劳务等合同,没有授权行为也不产生代理);无因性(不基于其他的基础关系,只需做出授权即拥有代理权)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人代理权消灭,但以下几种情况除外:受托人不知道委托人已经死亡。
双方约定自委托代理权自事项完成时消灭。
被代理人的所有继承人都承认代理人有代理权。
为了被代理人继承人的利益,不能停止代理。
代理的特征(直接代理、间接代理):只和法律行为有关,事实行为不可以代理。
代理一经代理人发出后便生效,是单方行为。
直接代理特征 1.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
2.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是由,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做出的代理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委托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
4.其法律结果属于委托人和第三方。
间接代理:显名间接代理:第三人已经知道代理人是受委托人委托进行民事行为。
这时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第三人和委托人。
但如果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只能约束代理人与第三人,则第三人和委托人之间没有相对关系。
隐名间接代理: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是受委托人进行民事行为。
这时订立的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
但如果合同中出现问题引导委托人介入,则可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关系。
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法定代理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代理人不可以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任。
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的,不能代理。
(离婚、遗嘱),但是可以代为传递。
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受到配偶的遗弃和虐待时,其婚姻关系可以由除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父母,成年子女)获得监护权后解除。
还要注意代表人与代理人的区别,代表不是代理,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其行为被公司法所吸收没有独立人格权。
(冒名行为大多不是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无代理权,有权利外观(存在享有权力代理的假象),相对人必须善意的,相对人在某些条件下有审查义务,表见代理人与委托人有牵连性。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强制性规范,必须在一审主张,二审时根据新发现的证据可以主张。
四种权利(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请求权)只有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支配权中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
抵押权人应在诉讼时效内请求执行抵押权。
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权除外)。
民法三种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1.在金融机构存款,请求金融机构还本付息的债权。
2.股东向公司出资的债权。
3.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的债权。
公司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1.股东向公司出资的债权。
(包括抽逃出资)2.股东向公司出资的不完全,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导致公司的债权人请求股东履行自身的出资份额偿还债务的债权。
债权过诉讼时效后并不消灭,但是许多权能会丧失。
(抵销权、代位权、撤销权等)诉讼时效的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自被侵害之日起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产品侵权诉讼时效自缺陷产品交付消费者最长10年,有明示的质量保证期以质量保证期为准)(运油船泄漏导致环境污染侵权,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诉讼时效最长6年)普通诉讼时效:债权人自被侵害之日起诉讼时效为两年(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受侵害,知道谁是债务人)诉讼时效的中断: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普通或特殊诉讼时效自发生中断事由起开始中断,自中断事由结束之日起重新计算同等长度的诉讼时效。
(1.债权人在诉讼期间内起诉。
2.债权人在诉讼期间内不断索要。
3.债务人表达同一承担债务。
4.债权人在诉讼期间内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期间,出现了阻却债权人行使债权的障碍。
则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等阻却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
物权法一、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二、物权变动三、物权和物(善意取得、共有)四、地役权无权占有人和权利人的关系:善意无权占有人(自身没有物品的所有权,但自己却认为己拥有物品的所有权)对于物品的毁损灭失不承担责任。
恶意无权占有人对于物品的毁损灭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不论过失与不可抗力,都应赔偿。
无权占有也不能被侵犯,其无权占有也应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可以用非法律允许的方式侵夺。
在无权占有中,侵夺人将无权占有物出租出售,如继受人为善意,则有权占有人不能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如继受人为恶意,则有权占有人可以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不同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在无权占有中(非侵夺),即使是所有权人侵夺无权占有人的所有权,无权占有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占有返还请求权主张所有权人(侵夺人)将物品的占有状态恢复至自己占有。
(不能提起反诉),但无权占有人本身是侵夺的除外。
(交互侵夺时效为一年)占有返还请求权:只有被侵夺的情况下才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因胁迫,欺诈占有的不构成侵夺)禁止流通物也不受占有保护。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物和物权主物、从物:从物的特点:从物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物,不能是另一个物的成分。
与主物要与空间上的结合关系。
在经济效用上辅助主物。
在取得主物时,同时取得从物的所有权。
在行使抵押权时,判断从物是否随主物一起抵押,要看从物的取得时间,如在抵押权设立之前取得,则随主物一并抵押;在行使质权时,判断从物是否随主物一起,要看是否交付。
在行使留置权时,判断从物是否随主物一起抵押,看留置。
原物、孳息:天然孳息:原物按照自然规律产生的。
(要与原物分离)在获取孳息后,原物不能受到损害。
(有用益物权人的无约定情况归用益物权人,其他情况无约定的归所有权人)法定孳息:原物按照法律关系获得的孳息利息(不使用原本对价)租金彩票等涉幸孳息夫妻结婚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自然增值仍然归其一方名下的个人财产。
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1.要求必须是物权人,抵押权人不可主张,质权和留置权人也可以主张,但受到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如果过期,则质权留置权一同消失)2.请求对象必须是无权占有人。
3.无权占有人必须现在实际占有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只针对债务人。
因此如果所有权人将一个物品出卖给多人,那具有优先取得权的受让人,则可以向其他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即使其他受让人也是有权占有)物权种类法定(虽然私下订立物权种类是无效的,但是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物权法定物权内容法定(对于所有权等的内容限制无效)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需要法律行为推动,不需要公示(动产不需要取得,移转)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动产需要登记公示,动产要移转占有。
法律行为必须有效出让人必须有“处分权”(物权未变动不代表法律行为无效)一个原则两个例外: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设立登记和公示(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不需要登记和公示(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主要表现为供役地所有权人把土地权利转移出去)动产质权设立的交付只能用三种: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不能设立质权)交付的种类现实交付:观念交付:1.简易交付:一般是受让人已经占有,只是交付观念上交付,达成合意。
2.指示交付:所有权发生移转,没有实际交付行为。
(物品在第三人手里,出售人与购买人达成一致意见,出售人把所有的对物的权利都移转给购买人) 3.占有改定:没有现实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但是出售人仍然是原物的直接占有人。
(合同有效,但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特殊动产一物多卖的所有权归属:交付优先→登记优先→先购买的优先一般动产一物多卖的所有权归属:交付优先→支付价款优先→先购买优先一房多租的所有权归属:合法占有优先→登记优先→先购买优先一房多卖的所有权归属:登记优先→预告登记优先→占有优先→先支付价款→先签订合同物权变动中,只有形成权一经法院判决,物权即发生变动。
给付判决中经法院判决后,还需经实际的交付或登记才完成物权的变动。
确认判决自“最初”取得物品所有权时物权就发生变动。
继承获得的房屋物权不需要登记,即可转移占有,但是未经登记的没有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