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民法-钟秀勇讲义
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一节

真题解析—民法主讲老师:钟秀勇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
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2013/三/1)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答案】B【考点】不作为侵权、过错侵权、好意施惠关系【解析】①A选项涉及好意施惠与侵权的关系。
张某与李某间搭便车的约定是好意施惠关系,不成立合同关系。
张某无须对李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好意施惠并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在好意施惠关系中,若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发生时,仍可成立侵权之债。
张某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乘的李某残疾的行为构成侵权,张某应当对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故A 选项错误。
②B选项考不作为侵权。
多数侵权行为系作为,但不作为亦可构成侵权。
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三:(a)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具有采取积极行为防范或者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b)行为人能够履行该作为义务;(c)行为人的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须注意:若系过错侵权,还须不作为者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B选项中,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根据民法通说观点,唐某与王某形成“危险共同体关系”(刑法称为“紧密共同体关系”),基于该关系,王某对陷入险情(缺氧反应、受伤等)的唐某具有救助的作为义务。
但本题并非如此。
唐某在登山活动中遭遇雪崩,王某虽有救助的义务,但(当时情形下)欠缺救助的能力,王某与唐某间不成立不作为侵权。
故B选项正确。
③C选项考过错侵权。
虽然吴某对于自己遭受的损害也有过错(据此可减轻加害人的责任),但是,与吴某打赌的人对吴某遭受的损害也有过失,吴某有权请求与其打赌的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三节

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
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
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三/8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答案】C【考点】按份共同抵押、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解析】①《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财产行使抵押权。
”为了担保丙公司对银行的100万元债务,甲以其机器设备设立抵押,丙以其房屋抵押。
甲、丙构成共同抵押。
因为甲、丙分别于银行约定了各自抵押担保的数额,故甲、丙构成按份共同抵押。
因为是按份共同抵押,所以,银行因主张其100万元债权而行使抵押权时,只能按照确定的份额行使抵押权,即就甲抵押的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受偿40万元,同时就丙抵押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受偿60万元。
这是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之间的区别。
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
②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上同时并存三个担保物权,即乙公司的质权、银行的(未登记)抵押权、丁公司的(已登记)抵押权。
构成动产担保物权竞合。
这三个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规则是:先来后到(先成立的优先于后成立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题涉及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是《物权法》第199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顺位。
根据《物权法》第199条,丁公司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银行的(未登记的)抵押权。
综上,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上的三个动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顺序是: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丁公司的(已登记)抵押权;丁公司的抵押权优先于银行的(未登记)抵押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责任形态是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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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者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 替代责任。
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例如: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前半句)。
④因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4条)。
⑤医务人员因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
⑥因勘查、设计、监理、监管单位过错导致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1. 单方责任。
指由加害人一方或者由受害人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包括两种:①由加害人单方承担。
②由受害人单方承担(主要指受害人故意导致损害)。
2. 双方责任。
指损害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分担。
主要指混合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1. 单独责任。
指仅一个责任人单独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单独责任既可以是直接责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既可以是单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也可以是双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
法律敎育网2. 共同责任。
2013年系统强化钟秀勇民法习题及答案详解

2013年系统强化钟秀勇民法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8,000万元。
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
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
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
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
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A.《退款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为兼顾情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变更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B.《退款协议书》是甲公司胁迫乙、丙等人订立的,为确保合法合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宣告该协议无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C.《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D.《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2、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
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
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
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
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3、王某因多年未育前往某医院就医,经医院介绍A和B两种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后,王某选定了A技术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但医院实际按照B技术进行治疗。
后治疗失败,王某要求医院返还全部医疗费用。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全部医疗费B.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医疗费,但可以扣除B技术的收费额C.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或赔偿损失D.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但是有权请求医院赔偿损失4、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
民法厚大钟秀勇15页

总则一.占有权、所有权1.非法律行为取得物权时,自事实行为完成后即取得所有权。
(不动产)2.非法律行为取得物权所有权时,可以不进行登记,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动产处分是无效的。
3.委托作品著作权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约定,著作权归受托人,委托人享有在委托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的权利。
但两种情况除外:1.活着的人委托别人给一本关于自身的自传,没有约定的,著作品的所有权归自传人所有。
2.由他人执笔,由本人审阅、定稿后发表的报告、讲话等,著作权归报告人、讲话人所有。
讲话人可依据约定给予适当的报酬。
4.对于物有管理控制的能力,并且有占有的意识才算占有人。
(继承除外)。
(多以日常生活常见的角度考虑)二.支配权1.支配权受侵害行使支配权请求权,不以加害人是否有过错作为依据。
行使支配权请求权,只要求支配权受有损害,而不是受有损失。
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 . 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死亡推定:先看有无继承人(不要求必须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再看辈分(长辈先死)保险法保金一般不视为遗产。
但有三种情况除外 1.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模糊2.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者丧失受益权3.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亡如果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则认定为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双方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纯或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或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
其他全无效。
《伯尔尼公约》非合约国成员的著作权取得,要看此非合约国成员是否在合约国有经常住所地,有住所地的,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获得著作权保护。
如果没有经常住所地,则自其中任何一个合约国首次“出版”之日起获得著作权保护。
活体器官捐献限制:1.只能捐献给近亲属。
捐献给其他人时候必须有抚养等恩情关系。
2.捐献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可以任意撤销。
死体器官捐献限制:1.可以由死者遗嘱进行捐献2.由死者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达成意见的统一才可以捐献。
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九节

(2013/四/四)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
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
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
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
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
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
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
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
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
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
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
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
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
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
问题: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答案】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考点】合法转租、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请求权【解析】①《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7条第一款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2013年系统强化民法钟秀勇答案解析

民法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解析: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本题中,乙、丙等购房人虽然与甲公司签订了《退款协议书》,但是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
在该《协议书》中,乙、丙等购房人被迫放弃了数额巨大的利息、违约金支付的要求,该约定显然是显失公平的。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2、【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
《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本题中,乙在转委托时经过了被代理人甲的同意,因此,该转委托行为是有效的。
选项B错误。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本题中,受托人丙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了买卖合同,题干中并没有给出丁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丙与甲之间有代理关系的相关信息,因此,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能直接约束甲和丁。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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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起点民法讲义表一:2006-2012年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年份总分总则物权合同侵权债法婚姻继承知产2006 74 10 15 25 4 3 2 4 112007 97 8 17 30 11 7 4 6 142008 95 14 24 21 11 10 4 1 102009 92 11 19 35 6 2 4 4 112010 90 11 18 35 6 5 2 3 102011 89 7 22 27 5 10 4 3 112012 92 4 27 38 3 3 1 5 11表二: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89分)部门分值分值分布总则7分代理2分;法人1分;诉讼时效1分;人格权3分物权22分物2分;物权法定原则2分;物权变动4分;物权请求权2分;善意取得1分;共有2分;留置权1分;抵押权7分;动产担保物权竞合1分合同27分合同效力8分;代位权1分;合同转让1分;合同解除3分;履行抗辩权6分;违约金2分;转租1分;技术合同1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分;旅游合同2分侵权5分产品侵权2分;紧急避险3分债法10分债的分类1分;保证4分;不当得利1分;无因管理2分;连带债务2分婚姻4分夫妻共同债务1分;无效婚姻1分;夫妻共同财产与离婚2分继承3分继承权的放弃1分;代位继承与继承方式2分知产11分著作权法5分;专利法3分;商标法3分表三: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92分)部门分值分值分布总则4分代理2分;法人(分类)1分;诉讼时效1分物权27分物权请求权2分;共有3分;占有3分;善意取得1分;交付(指示交付)1分;(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物权变动1分;债务转让与担保责任的承担2分;抵押权9分;权利质权(债权质权)1分;混合担保2分;征收2分;合同38分合同的效力8分;合同转让4分;要约与承诺(悬赏广告)1分;代位权与撤销权3分;违约责任(实际履行)1分;合同的相对性6分;技术合同1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分;商品房买卖合同2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3分;合同的分类4分;保留所有权买卖1Introspection of 20122012年10月27日nje在我的博客上留言:“钟秀勇,你不光人长得屎,课讲得更屎!”2013年1月28日nje又在我的博客上留言:“俺的司考过了。
说实话,看你那张脸就觉得恶心,更不爱听你讲的垃圾课!”我的感觉:惭愧!惭者,自惭形秽也;愧者,愧对于人也。
我的态度: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分;提存1分;情势变更1分侵权3分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1分;违反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1分;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正当防卫)1分债法3分第三人代为清偿1分;不当得利1分;共同保证1分婚姻1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1分继承5分遗产的范围1分;继承方式1分;代位继承1分;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1分;概括继承1分知产11分著作权5分;专利法3分;商标法3分表四:民法核心考点一览表部门每年必考或者十有八九要考的内容总则①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是民事权利的分类)。
②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复代理、间接代理。
③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荣誉权。
④诉讼时效的性质、客体、期间、中断。
⑤精神损害赔偿。
⑥法人(分类、法人的能力、法人机关)。
物权法①物权请求权(第34、35条)。
②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或动产物权变动(第9、15条、第23-24条)。
③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第28-31条)。
④善意取得(第106-108条)。
⑤抵押权。
⑥共有。
⑦占有的分类、占有保护(第242-245条)。
⑧地役权。
⑨留置权。
债法①无因管理。
②不当得利。
③保证。
④债的消灭。
侵权法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和被监护人遭受损害。
②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③用人单位责任。
④物件致人损害。
⑤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⑥公平责任。
⑦医疗损害侵权。
⑧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合同法①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悬赏广告)。
②可撤销的合同。
③效力待定的合同。
④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
⑤合同解除。
⑥违约责任(实际履行、违约金与惩罚性赔偿)。
⑦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买卖、特种买卖、一物数卖、多重买卖、风险负担)。
⑧合同权利转让与债务承担。
⑨租赁合同(特别是转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
⑩技术合同。
婚姻法①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②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③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继承法①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②遗嘱继承与遗嘱的撤销。
③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知产①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等著作权的归属。
②著作权的内容(特别是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③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
④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⑤专利权的内容。
⑥专利侵权的判断与抗辩事由。
⑦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和不能注册的标记。
⑧注册商标的撤销。
⑨商标侵权的形态。
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结构图自然人(权利能力、宣告死亡)权利主体法人、其他组织(权利能力、成立、消灭)权利客体(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无形财产、给付)民法总则权利内容权利的权能(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基于意思表示的权利变动(法律行为、代理、行为能力)权利变动基于时间经过的权利变动(诉讼时效)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公式: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法律规范(交易习惯、法理)=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分类图状态自然事实事件绝对事件相对事件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表示行为意思通知准民事法律行为观念通知行为情感表示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事实上的处分等)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
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
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①不产生合同关系(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
②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关系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发生时,仍可成立之债)。
(2)法外空间。
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人的活动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
在中国大陆,婚约(订婚)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与婚约相关的问题是彩礼。
须注意:“支付彩礼”的性质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然是民事法律事实。
支付的彩礼应如何处理呢?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
但是,《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三种例外,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宜适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故被定性为“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见【例1】)。
【例1】甲与乙非婚同居期间约定,乙应按时服用避孕药。
乙想生个小孩,借以“拴住”甲,便暗中停服药物。
乙生下小孩后,甲与乙分手。
乙代小孩起诉,法院判决甲支付小孩抚养费。
甲则以乙违反约定给自己带来损失为由,诉请乙赔偿自己所支付的抚养费。
①法院认为,甲与乙的约定涉及到“最为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该领域不容合同法介入,即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合同关系。
②甲、乙的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构成合同,甲无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③此为德国著名判例,具考查可能性。
【真题研习】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2005年试卷三第22题)【答案】D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人格权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身份权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占有保护请求权法律关系侵权之债债合同之债相对民事法律关系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仅含一组权利义务)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含两组以上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主民事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中能独立存在者)从民事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中不能独立存在者)调整型民事法律关系(因合法行为产生)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因违法行为产生)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1.按揭(Mortgage)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甲(房屋开发商)乙(银行)丙(购房人)丁(保险公司)【例2】丙(购房人)向甲(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一套房屋,价款300万元。
丙向乙(银行)贷款300万元,分20年还清本息。
丙将所购房屋在丁(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指定受益人为乙。
(1)甲、丙:商品房买卖合同(2)乙、丙:①(向第三人履行的)借款合同(借款由乙直接支付给甲);②房屋抵押合同(丙将房屋抵押给乙,为乙设立抵押权)。
(3)丙、丁:(向第三人履行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由丁支付给乙)。
注意:该保险合同不是按揭的必要内容。
(4)甲、乙:①保证合同(甲为保证人)。
解释:在给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不能在丙的房屋上为乙设立抵押权(最多只能办理抵押权的预告登记),为了担保乙对丙的借款债权,在抵押权设立之前,由甲担任保证人,从而在甲、乙间成立保证合同。
②回购(非必要内容)。
解释:丙无力还本付息时,由甲替丙还本付息(本质系一种保证责任),然后甲对丙代位求偿。
若尚未给丙办理过户登记,甲可解除与丙间的买卖合同;若已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以替丙还本付息为代价买回。
2.加盟连锁(Franchise)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甲乙,,丙丁【例3】甲(捷斯公司,拥有汽车“捷斯”商标)。
乙系北京的加盟商,丙系天津的加盟商。
丁在乙处购买“捷斯”汽车一辆,长期在天津使用。
(1)甲、乙:契约性联营。
①《民法通则》第53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②加盟连锁的本质: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规定,在特许者同意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