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
企业知识产权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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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
向评估机构提供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 ②企业简介。 ③知识产权项目可行性报告。 ④专利申请全套材料(专利证书及、专利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 ⑤ 专利登记簿副本 ⑥企业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⑦重要的销售合同及销售网络情况。 评估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1)、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
按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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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交易
(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
项财产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主要 形式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如 房屋、家具、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等。对这 些财产每个共有人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 有权利大小、义务多少的区分。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 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 利和义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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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交易
技术合同的种类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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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交易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开发人所进行的科学研究、设
计、试验、试制等的创造性活动,包括新产品、新 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等的开发活动
使用价值。 (3).收益。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经
济效益。 (4).处分。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
上的最终处置。(卖掉、赠与、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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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交易
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法人) 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如家庭财产是共 有的,合伙的财产是共有的。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 和共同共有: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和专利权质押登记须知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和专利权质押登记须知一、引言1.1 任务背景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专利权的灵活运用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和专利权质押登记是专利权人在实践中运用和保护专利权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1.2 任务目的本文旨在详细介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相关要求,以帮助专利权人和合同、质押交易参与方准确理解和遵守相应法律法规,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2.1 合同备案的必要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专利权人与他人就专利实施许可事宜所订立的合同。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是强制性的,未经备案的合同将无法发挥法律效力。
2.2 合同备案的要求为了使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顺利进行,以下是备案所需的一些重要材料和信息:•合同备案申请书:包括合同主要内容、当事人信息等。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正本及副本:需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签署。
•专利证书及复印件:确保专利的真实性和权属。
•专利权转移证明文件(如有):确保专利权人的合法性。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2.3 合同备案的流程合同备案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交备案申请:将备案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审查备案材料:专利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完整和符合要求。
3.备案公告:备案材料经审查通过后,将在专利局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告,接受异议。
4.备案结果通知:专利局根据公告期限内是否有异议,向备案申请人发出备案结果通知。
三、专利权质押登记3.1 质押登记的意义专利权质押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作为质押物,按照约定将其专利权质押给他人,以实现债权的担保,从而获得相应的融资支持。
质押登记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3.2 质押登记的要求专利权质押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和信息:•质押登记申请书:包括质押双方信息、质押金额、质押范围等。
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流程

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流程今天来给大家唠唠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流程呀。
一、前期了解。
咱得先知道啥是专利权质押登记。
简单来说呢,就是专利权人把自己的专利作为一种担保,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借钱的时候,要办这么个登记手续。
这就像是你把自己心爱的宝贝押在人家那儿,让人家放心借给你钱。
在这之前呀,你得确定自己的专利是有效的哦。
要是专利都过期了或者有啥问题,那可不行。
你得像检查自己的小宠物有没有生病一样,仔细检查下专利的状态。
比如说,有没有按时交专利年费呀,有没有被人提出无效宣告之类的。
二、准备材料。
1.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这个表可重要啦。
就像你去参加一场很重要的活动,得先填个入场券一样。
表里要写清楚很多信息呢,像专利权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或者姓名、地址啥的。
还有就是关于这个专利的信息,专利号呀,专利名称之类的。
填写的时候可不能马虎,要是填错了,就像你把自己的地址写错了,快递就送不到你手上啦。
2. 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主合同呢,一般就是你和金融机构签的借款合同啦。
这个合同得把借款的金额、利息、还款方式等都写得清清楚楚。
专利权质押合同呢,就是专门关于这个专利质押的合同,里面要规定好质押的专利是哪个,质押的期限呀,质押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这两个合同就像一对好兄弟,要相互配合,不能有矛盾的地方。
3.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专利权人和质权人都得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哦。
要是企业的话,就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啥的;要是个人呢,就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这就好比你去参加聚会,人家得知道你是谁,才让你进去呀。
4. 委托代理的,要有委托书。
如果是找了代理机构或者代理人来帮忙办理这个质押登记的,那就得有委托书啦。
委托书里要写清楚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
就像你让朋友帮你买东西,你得告诉朋友你要买啥,能花多少钱,啥时候要买到一样。
三、提交申请。
把这些材料都准备好之后呢,就可以提交申请啦。
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也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者各地方的代办处去提交。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变更以及注销手续是如何的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变更以及注销⼿续是如何的在现实事务中,抵押担保贷款的事情是经常发⽣的,在我国抵押担保贷款有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两种,专利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种。
那么对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进⾏变更以及注销,⼿续是怎样的?店铺为⼤家解答。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续经质押双⽅当事⼈同意后,可以就质权⼈、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等内容进⾏变更。
对上述内容进⾏变更的,当事⼈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起七⽇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变更⼿续⼆、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延期⼿续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应当在原质押期限届满前持延期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延期⼿续。
三、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续根据《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办法》,需要向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续的情形有:(⼀)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应当⾃解除质押合同的协议签字后七⽇内持解除协议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续。
(⼆)专利权因⽆效、被撤销或其他原因丧失的;当事⼈应当在收到通知之⽇起七⽇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续。
(三)因主合同⽆效致使质押合同⽆效的;(四)质押期限届满的。
当事⼈应当持合同履⾏完毕凭证以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续。
质押期限届满后15⽇内当事⼈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动注销。
有以上四种情形的,中国专利局经审核后,向当事⼈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之⽇起失效。
四、专利质押登记常见问题1、什么是专利权质押,什么是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或第三⼈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在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法就该出质专利权中财产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式。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法规类别】专利权保护【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0.08.26【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六号)《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二)专利权质押合同;(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第八条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55号――关于2010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55号――关于2010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0.04.15•【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55号•【施行日期】2010.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代理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5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现将2010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一)报名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1.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3.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4.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
(二)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和考点1.报名时间:2010年6月21日至7月16日。
2.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应当在报名期间内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进行网上报名,并在报名期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所选考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设置的报名地点接受查验。
3.考点:在全国15个城市设立考点,考点城市为北京市、沈阳市、上海市、南京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南宁市、成都市、西安市和兰州市,由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报名事宜,具体信息参见附件。
报名人员可以在报名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考点参加考试。
(三)报名材料报名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2010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表;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3.学历证书;4.工作证明;5.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四)查验材料报名人员接受查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工作证明原件。
专利权质押在哪里登记

专利权质押在哪里登记专利权质押是指将专利权作为质押物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或借款的一种方式。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专利权质押需要进行特定的登记手续,以确保质押的有效性和权益保障。
那么,专利权质押应该在哪里进行登记呢?本文将探讨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相关问题。
1. 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类似的机构,负责管理、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
在这些国家,专利权质押通常需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记录专利权质押的相关信息,包括质押登记号、质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信息等。
这种登记可以为质权人提供权益保障,确保在债务人违约或其他风险情况下能够行使质权。
2. 商务部门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一些国家的商务部门也可以负责专利权质押的登记。
商务部门可以是专门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也可以是负责监管商业活动的部门。
在这种情况下,商务部门可能会有特定的部门或办公室负责专利权质押的登记工作。
质押登记主要是为了监督商业贷款和借款的安全性,确保质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3. 地方法院在某些国家或地区,专利权质押登记可能是通过地方法院进行的。
地方法院是负责处理民事纠纷的机构,可以处理与质押权相关的争议。
专利权质押登记在地方法院的记录可以为质权人提供法律保护,以防止债务人恶意违约或其他非法行为。
地方法院通常会有相关的登记程序和表格,供专利权质押方和债务方填写和提交。
4. 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流程无论在哪里进行专利权质押登记,一般都需要完成以下流程:•填写申请表格:质押方和债务方需要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包括质押协议、质权登记申请表等。
•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质押方和债务方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如专利权证书、身份证明、质押物评估证明等。
•缴纳登记费用:登记过程中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以支付登记和管理专利权质押的成本。
•登记审核和记录:相关机构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登记信息记录在相关数据库中。
5. 登记的法律效力专利权质押的登记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
专利权质押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版本)

专利权质押合同甲方(甲方):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乙方):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签订日期:登记日期:质押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为确保债务的偿还,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第一条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合同项下债务人全部债务。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质押物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第四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元。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本合同所述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质押期间,甲方有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负责交纳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等事务。
第八条甲方应为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投保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
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九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条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一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
第十三条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先优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终止主合同或者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已交付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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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单位)
20100826(颁布时间)
20101001(实施时间)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六号(文号)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五)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二)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第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变更、注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十五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第十六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手续。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七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一)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二)质权已经实现的;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四)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五)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第十九条专利权在质押期间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条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已经质押的专利权的年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向专利权人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同时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八号发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