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公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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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上海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上海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上海市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任制,坚持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聘约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在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强化岗位意识,严格掌握聘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目标相结合,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0〕68号),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总编制数和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数内设置岗位。

第五条学校在教师、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档案、新闻出版、医疗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系列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条岗位设置坚持总量控制、重点扶持、合理优化和动态平衡原则。

第七条学校根据岗位设置与人员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各学院(部门)岗位数,并根据学院(部门)的发展变化情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三章聘任条件第八条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人员,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人员,或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弄虚作假者,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学校不聘任其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三、应聘人员应履行《上海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上大内〔2003〕64号)规定的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的近五年考核合格。

申报应聘的岗位必须有空缺岗位。

四、应聘人员应具备规定的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具体要求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五、应聘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经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或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接受系统的教育理论培训和实践指导;应当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必须既从事教学工作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与案例分享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与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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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日上海市政府正式实施《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法律政策亮点: 1、明确成果完成单位转化自主权;2、明确成果完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3、加强高校院所成果转化专业队伍建设;4、
明确科技成果的作价投资方式;5、引导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6、扶持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7、建立科技成 果转化勤勉尽责;8、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措施;9、完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
1909
1959
2004
2008
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与
案例分析
上海海事大学技术转移中心 莫剑英 2018年03月21日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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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我校转化项目基本情况及流程 案例分析
高校情况与技术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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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稿
法律政策亮点: 1、释放活力,下放三权(三权即为高校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2、协议优先,提高奖酬(转化奖励和报酬遵照协议,最低限 是转化所得净额的50%;国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奖酬 支出不受工资总额限制); 3. 面向市场,资助研发(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4. 成果分享,科技报告(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
沪财教[2014] 31号
《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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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我校转化项目基本情况及流程 案例分析
高校情况与技术经纪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浦东新区临港新城海港大道155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年下半年上海教育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年下半年上海教育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年下半年上海教育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9.19•【字号】沪教委办[2005]91号•【施行日期】2005.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年下半年上海教育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办[2005]91号)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委属各单位:现将《2005年下半年上海教育工作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研究落实,更好地全面完成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2005年下半年上海教育工作补充意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附件:2005年下半年上海教育工作补充意见2005年下半年上海市教育系统,要以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协调发展,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努力完成今年的各项工作,全面完成“十五”计划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为“十一五”规划的制订和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

为此,今年下半年上海市教育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坚持科学发展观,编制上海教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全面回顾总结“十五”上海教育取得的成绩和经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规划“十一五”上海教育发展新格局,编制《上海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和2020年发展纲要(讨论稿)》。

下半年在完成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三大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向市人大、市政协以及市政府其他部门和各区县征求意见,年底完成定稿工作。

二、统筹规划,进一步促进基础教育现代化建设1、积极推进“幼儿园建设工程”。

为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本市幼儿园达标率,下半年加大“园园通”工程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信息化程度。

继续推进婴幼儿早期教育。

认真做好国家哲学社会“十五”重点课题《0-3岁婴幼儿早期关心和发展》的总结及应用推广工作,推进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与指导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高校参加上海高校技术市场的通知-沪教委科[2009]3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高校参加上海高校技术市场的通知-沪教委科[2009]3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高校参加上海高校技术市场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高校参加上海高校技术市场的通知(沪教委科〔2009〕37号)各有关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国家自主创新战略,进一步发挥高校科技资源的优势,增强产学研的创新合力,运用“三区联动”的机制,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引导和促进高校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市教委与市科委、杨浦区政府共同组建了上海高校技术市场。

上海高校技术市场是政府搭建的常年设立的推进产学研结合的公共服务平台,集聚企业技术攻关项目需求发布、高校科研成果供给、技术成果交易等功能于一体,同时通过建立信息网络与社会有关各方发生迅捷广泛的联系。

建设上海高校技术市场是大学与城市结合、科学与市场结合的创新举措。

上海高校技术市场在建设和运行中将积极大胆地探索和把握技术成果交易的规律,探索和完善技术市场的体制和机制。

市教委、市科委、杨浦区政府三方都对上海高校技术市场建设给予必要的资源支持,包括人、财、物的支持和相关政策支持,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出台扶植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的新政策的支持。

上海高校技术市场还将争取列入市政府的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和科技部、教育部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专项,得到配套支持。

建设上海高校技术市场已得到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和科技部火炬中心领导的鼓励、肯定。

上海高校技术市场设有“上海高校技术市场领导小组”,由主办三方的分管领导担任正副主任,并设立上海高校技术市场顾问委员会,全面指导上海高校技术市场的运作和积极探索技术交易的规律,还成立科技成果供给、技术需求和技术交易服务等三个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和组织推进市场的三大参与主体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人[2010]6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9.26【实施日期】2010.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68号)各高等学校:现将《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结合本市高等学校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市所属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适用本办法。

(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一)高等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高等学校可以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教师岗位涵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

上海海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修改版]

上海海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上海海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上海海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专业技术职务制度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任职条件分类考评、职务岗位分级聘任。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聘任范围三、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是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专业技术工作任务和性质,我校确定设置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兼职高教研究、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经济、会计(审计)、卫生技术、出版、档案等11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根据《上海水产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意见》,各部门设置本部门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经批准后,在学校下达的可聘岗位数内开展当年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四、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兼职高教研究、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实验技术等系列及出版系列中初级、档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停止任职资格评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五、经济、会计(审计)、卫生技术等系列的中初级职务、档案系列中级职务实行以考代评,即由学校根据岗位,在经社会化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经济、会计(审计)、卫生技术、出版等系列高级职务由学校根据岗位在已通过评审(或审定)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章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六、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上海市教委有关规定,我校制定了《上海水产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职责及任职条件》,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的情况,制定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岗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并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聘任组织七、我校成立由学校领导、人事、教学、科研、研究生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授代表组成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简称聘委会),负责制定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见《上海水产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工作规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2014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监[2014]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2014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监[2014]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2014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2014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监〔2014〕4号)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局、文广影视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以及全国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责任机制,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突出整治乱办学、乱招生、乱收费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巩固已取得的成效,力争再上新台阶,现就做好2014年本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一)严格治理中小学校补课乱收费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治理中小学校补课乱收费与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有机结合,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区(县)教育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管理好学校;各学校要管理好在职教师,规范在职教师的个人行为,树立良好的师德风范。

各学校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答疑辅导作出合理安排,主动化解补课需求,整体减少对补课的依赖,不发生挤占学生休息时间组织有偿补课。

广大教师要认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自觉抵制有偿补课。

鼓励教师免费为学生进行“补缺补差”。

重拳治理补课乱收费问题,严肃查处在职教师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的针对中小学生的有偿补课办班的兼职行为及有偿家教行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公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和在岗离岗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公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和在岗离岗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公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和在岗离岗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05•【字号】沪教委人〔2016〕64号•【施行日期】201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公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和在岗离岗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教委人〔2016〕64号市属各公办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5〕32号)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科委《关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沪人社专发〔2015〕40号),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凸显高校促进科技发展服务社会的职能,结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上海市属公办高校全职聘用的、具有一定科研基础并取得相应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专技人员”)。

一般情况下,专技人员校外兼职和在岗离岗创业需在当前高校连续工作一个聘期以上,各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作调整。

二、适用类型(一)校外兼职。

校外兼职是指专技人员在履行校内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兼任与本人学科专业密切相关、并能发挥其专业技术能力和作用的职务。

校外兼职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1.鼓励专技人员承担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任务、重大战略需求、重点工程技术支撑的兼职。

2.鼓励专技人员到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有关实务部门从事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相关的兼职。

3.鼓励专技人员在有关学术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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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公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和在岗离岗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教委人[2016]6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7.05
【实施日期】2016.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公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和在岗离岗创业工作的
指导意见
(沪教委人〔2016〕64号)
市属各公办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5〕32号)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科委《关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沪人社专发〔2015〕40号),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属高校专业
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凸显高校促进科技发展服务社会的职能,结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上海市属公办高校全职聘用的、具有一定科研基础并取得相应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专技人员”)。

一般情况下,专技人员校外兼职和在岗离岗创业需在当前高校连续工作一个聘期以上,各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作调整。

二、适用类型
(一)校外兼职。

校外兼职是指专技人员在履行校内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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