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湖泊、水库内进行旅游开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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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法规知识有奖竞赛试题

安徽省水法规知识有奖竞赛试题

安徽省水法规知识有奖竞赛试题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40分,正确的选A,错误的选B。

)1、《水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

( )2、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不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 )3、在水源不足地区,应当限制城市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发展。

( )4、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水行政处罚权。

( )5、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也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 )6、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权益。

( )7、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 )8、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 )9、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开发旅游项目,必须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0、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

( )11、《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8号令)适用于一切水利工程。

( )12、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防治并重的方针。

( )13、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4、水资源的所有权由水利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 )15、用水单位逾期不交纳水费的,应当按照规定加收罚金。

( )1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 )17、直接从地下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 )18、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核减或者限制取水许可证持有人的取水量。

( )19、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 )20、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的法律法规

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的法律法规

各省政府出台了不同的相应管理办法,所以说法也不一。

(以下是借鉴于安徽省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维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

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座小(一)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每座小(二)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

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管部门职责;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职责。

第六条对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一) 小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小型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二)小型水库坝区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8)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8)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1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一次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三章治理与防护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五章防汛抗洪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坚持防洪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水文、气象、通信等设施的建设,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妨碍防洪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防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洪规划第八条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防洪规划应当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编制:(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及其他跨省河段防洪规划的编制按《防洪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2)

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2)

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02•【字号】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9号•【施行日期】2022.12.0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8月24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10月28日长沙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中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第四条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交通运输、水文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域限制纳污制度,在确定城镇发展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水生态系统的改善。

水利行政审批职责

水利行政审批职责

水利行政审批职责摘要:一、水利行政审批职责概述二、审批范围与事项三、审批流程与要求四、审批时限与法律责任五、优化审批服务的措施正文:水利行政审批职责是我国政府对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行政审批职责旨在保障国家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维护水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水利行政审批职责的相关内容。

一、水利行政审批职责概述水利行政审批职责是指对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这包括对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等事项的审批。

二、审批范围与事项水利行政审批职责涵盖了诸多方面,主要包括: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等。

这些事项均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密切相关。

三、审批流程与要求在水利行政审批职责的实施过程中,遵循一定的审批流程与要求。

以取水许可为例,首先,申请人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取水许可申请书、水资源论证报告等;其次,审批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最后,根据评审结果,审批部门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审批时限与法律责任在水利行政审批职责的执行过程中,审批部门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

如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审批部门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未经审批擅自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行为,审批部门需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优化审批服务的措施为提高水利行政审批职责的执行效率,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优化审批服务的措施,包括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审批部门之间的协作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水利行政审批职责在保障国家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方面的重要作用。

总之,水利行政审批职责在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2024年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二篇)

2024年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二篇)

2024年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____年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第一章引言1.1 背景河道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河道面临着重大的环境压力和生态破坏。

为了保护和恢复河道生态系统,促进可持续发展,需要进行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的审批。

1.2 目的本方案的目的是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可持续的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程序,确保工程建设与河道生态保护相协调,并为相关部门和申请人提供参考。

第二章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批程序2.1 申请阶段(1)申请人向相关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工程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措施等。

(2)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3)如需修改工程建设方案,申请人应根据专家评估意见进行调整,并重新递交申请材料。

2.2 审查阶段(1)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对河道生态的影响等。

(2)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会,听取公众、专家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并纳入决策过程。

(3)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听证会结果和专家评估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工程建设方案,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2.3 实施阶段(1)批准工程建设方案的相关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并监督工程建设过程。

(2)申请人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并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环境监测和生态保护措施的执行。

(3)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确保工程建设符合批准的方案和要求。

第三章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考虑因素3.1 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工程建设方案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对区域发展的影响,确保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2 环境影响评估工程建设方案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详细评估工程建设对水质、水生态系统、土壤和空气质量等方面的影响,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方案。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颁布单位】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章名】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29•【字号】赣市府办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5〕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3月29日赣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字〔2014〕35号),保留赣州市水利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2.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许可。

3.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4.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500米内进行地下采矿及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公路等活动许可。

5.权限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6.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损害河道工程的作业活动许可。

7.在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许可。

8.利用堤顶、戗台、坝顶、水闸工作桥兼作公路审批。

(二)下放的职责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2.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核准。

3.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三)取消的职责1.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2.权限内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水利建设与发展战略规划,组织编制主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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