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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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不断增强村级班子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本规则。

第一章工作职责和工作体制第一条村级组织主要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含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同)及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

第二条村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要求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村级组织依法行使职权。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村级各项收支、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村经济合作社是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村级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具体职责。

第三条建立健全村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和商议本村日常工作,对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具体方案。

联席会议有村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参加,不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列席,参加会议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2.19•【字号】•【施行日期】1984.02.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1984年2月19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代表名额第四章选区划分第五章选民登记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七章投票选举第八章对代表监督、罢免和补选第九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三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第四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五条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差额选举。

第六条驻浙人民解放军部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驻在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七条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

县级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乡级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县级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区、乡、民族乡、镇、街道设立派出机构,指导本区域的选举工作。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同时选举时,县级选举委员会指导乡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乡级选举委员会,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又协助主持本区域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村民选举大会程序

村民选举大会程序

村民选举大会程序村民选举大会程序一、开场白主持人: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欢迎大家参加我们村庄的村民选举大会。

今天,我们将要举行一场重要的选举,选举出村民委员会的新一届成员。

在进行选举之前,我们先来宣布一下今天的会议程序,以确保选举的公正和透明。

二、主持人宣布与选举相关的规定主持人:首先,我要宣布一下与选举相关的规定。

根据村民委员会选举管理办法,今天的选举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开展选举活动的时间地点:今天上午9:00至12:00,在我们村庄的文化广场举行选举大会。

2. 选举的对象:村民委员会的委员和主任。

3. 选举方式:通过无记名投票进行选举。

4. 选举结果公布形式:选举结果将通过公示进行公布。

5. 选举纪律:选举过程中,所有参会人员要保持秩序,严禁干扰选举的正常进行。

三、选举委员会的组建与职责主持人:为了确保选举的公正和公平,我们组建了一个选举委员会。

请允许我宣布一下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和职责:1. 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王明、李华、刘强、张丽、赵敏。

2.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负责选举活动的组织与监督,确保选举过程公正、公开和透明。

四、选举程序与流程主持人:接下来,我们将进入选举的程序与流程。

请允许我宣布一下具体的步骤:1. 选民登记:现在请选民们自觉排队进行选民登记。

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确保选民身份的真实性。

2. 抽签确定投票顺序:选民登记完毕后,选举委员会成员将进行抽签,以确定投票顺序。

每人将获得一枚编号的小球,按抽到的编号顺序进行投票。

3. 候选人发言:接下来,我们将依次邀请每位候选人上前发表竞选演说。

每位候选人将有5分钟的时间介绍自己的经历、理念和承诺。

4. 无记名投票:候选人发言后,我们将进行无记名投票。

选民将根据自己的意愿,投票给自己选定的候选人。

5. 投票箱封存与计票:投票结束后,选举委员会成员将对投票箱进行封存,以确保选票的安全。

然后,选举委员会将公开进行计票,验明正身,统计选票的结果。

村委选举流程

村委选举流程

村委选举流程村委选举流程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村委会的选举则是基层民主的重要表现之一,为保证选举的公正公平,下面将为大家介绍村委选举的整体流程及每个环节的详细描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选举工作的准备和组织1.筹备选举工作在选举之前,村委会应做好选举工作的准备。

主要有以下工作:(1)组织建立选举领导小组。

村委会应组织建立选举领导小组,确定选举工作的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

选举领导小组由村委会主任担任组长,选委会、纪检委等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成员共同组成,负责选举组织和领导。

(2)制定选举方案。

根据村委会的实际情况,结合选民数量和选举时间等因素,制定合理的选举方案,明确选举程序和规则等内容。

选举方案要公开透明,确保选民知晓选举程序和规则。

(3)确定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是村委选举工作的组织者和执行者,由选举领导小组确定,选举委员会应由村委会成员和选民代表等人员组成,负责选举组织和监督等工作。

(4)确定选民名单。

根据《选举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制定选民名单,明确符合参加选举资格的人员,并公示选民名单,确保选民知晓选举范围和选举规则。

2.征集候选人在选举工作的准备过程中,村委会应开始征集候选人。

征集候选人的方式可以通过公告、征集提名或邀约等方式进行。

(1)公告征集。

村委委会可以通过村委会通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告征集候选人的信息,希望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选。

(2)征集提名。

村民可以利用村民代表会议、居民大会等形式提名候选人,推荐有能力和诚信的人员参选。

(3)邀请参选。

村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有能力和诚信的人员参选,此方式比较灵活和便利。

3.审核候选人资格征集到候选人后,村委会应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资格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是否符合《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

(2)是否具有本村户籍或居住证明,并在本村居住满6个月以上。

(3)是否具备选举职务的条件和能力。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若干事项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若干事项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若干事项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布部门】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3.09.16
【实施日期】2013.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若干事项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全省村级组织换届试点工作已经开始,要求在10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在2014年3月底前完成所有村级组织的换届工作。

现就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若干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全省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0年省民政厅下发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停止执行。

二、户籍在本村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都属于本村村民。

三、选民名单公布后,遇死亡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选民资格自行终止;新迁入户
籍的村民,不新增为选民;应征入伍的,应保留其选民资格。

四、《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第一章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一、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

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二)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解答有关选举咨询;(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五)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六)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八)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九)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十)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十一)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十二)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十三)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十四)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十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委办[2005]3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4.19【实施日期】2005.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委办[2005]34号2005年4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不断增强村级班子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村级组织体制和职责第二条行政村设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下同)、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团组织(含团委、团总支、团支部,下同)、妇代会、民兵连等组织。

第三条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领导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四)搞好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五)负责村组干部、财务人员及村集体(控股)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2.03.02•【文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5月2日,实施日期:2013年5月2日)废止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2012年3月2日民政部发布2012年3月5日实施)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5 选民登记6 候选人产生7 候选人竞职陈述8 投票选举9 另行选举、重新选举和补选10 选举材料归档附录A (规范性附录)附录B (资料性附录)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稳定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湖北省民政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唐镖、王江伟、唐鸣、王勤、詹成付、王金华、汤晋苏、黄观鸿、郝海波、杜炜、贾虹、XXX平。

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 029-2012 村民委员会选举场地要求3 术语和定义MZ/T 029-2012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委托投票proxy voting选举日期间不能参加选举,以书面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填写选票并投票的选举行为。

3.2另行选举second poll候选人得票数相同无法确定当选人,或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为确定当选人或选出不足名额而举行的第二次投票活动。

3.3重新选举re-election因各种原因造成选举无效或当选无效而重新组织的投票活动。

村委会换届选举知识20问

村委会换届选举知识20问1、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答: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主要依据由三个方面构成: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政策依据是中央、省、市、县有关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有关文件。

直接依据是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的《村选举办法》。

村选举办法要符合三个要求:一是不违背上行法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二是要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三是村选委会要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村选举办法进行公告。

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村选举办法才是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直接依据。

2. 村民选举委员会如何产生?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3.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哪些村民可以参加选民登记?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也就是说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公民或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村民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参加选举的证明。

4. 村民代表会议由哪些人员组成,结构有什么要求?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4/5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1/3以上。

十条禁令

“十条禁令”:1、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和社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严禁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存在和妨害选举;3、严禁参与或指使他人操纵选举、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4、严禁采用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5、严禁以送钱物等形式,在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6、严禁对选举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7、严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或私分公款公物、滥发奖金、补贴或纪念品,进行公款旅游、公款吃请等行为;8、严禁在换届前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突击发展党员;9、严禁换届后不交印章、不交帐本、不交档案、不交事务;10、严禁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开展。

广大党员群众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如发现有违法乱纪、破坏选举行为的,应通过正当渠道、合法程序向当地选举委员会或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检举、控告。

当地选举委员会或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对检举、控告案件,做到及时受理、认真调查、严肃查处,同时做好对检举人的保密工作。

如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2010年12月28日乡(镇)村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2011年月日村党员大会通过)(差额直选委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中共乡(镇)村第九届支部委员会由本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工作由上届委员会主持。

二、经乡(镇)党委同意,村本届党支部委员会由人组成。

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解除劳教未满3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不能确定为村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出现不符合资格条件人员当选的,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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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的通 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有效指导各地依法有序开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我厅制订了《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已报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同意。

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为规范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选举部署第一条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作出统一部署后,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着手开展调查研究、制定方案、成立机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二条调查研究的重点:分析上届选举成效与不足,本届选举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了解村民委员会现有职数,任期内罢免、辞职、补选情况,以及成员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履行职责情况;各村人口数与组成结构、户数、村民小组数、村民代表数;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基层干部和村民对选举工作的认识、想法及建议等。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起草“××县(市、区)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下发。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指导思想、组织领导、选举程序、方法步骤和时间要求等。

第四条村党组织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遇全省统一组织部署换届选举的,村民委员会届期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和指导机构职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选举工作人员;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依法履行职责;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开展候选人(自荐人)的资格审查;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和控告,确认特殊情况下的选举结果;监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省、市、县(市、区)、乡(镇)均应组织选举工作人员培训。

省负责市、县两级,市负责县(市、区)及重点乡(镇),县(市、区)负责乡(镇),乡(镇)负责村。

培训内容: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和政策;选举相关程序,以及印制选票和选举报告单、划票、投票、唱票、计票、监票、选举统计等方式方法;选举纠纷处理与工作案例。

第二章 选举准备第七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选举产生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履行村民代表会议职责。

人口不足五百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二十人;人口五百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规模特别大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八十人。

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在村民代表中,党员应占一定比例。

村党组织成员,不是村民代表的,应在村级组织选举结束后,经推选增补为村民代表。

妇女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人数较少的民族应占一定的比例。

具有本村户籍、非村民代表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关心集体,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四)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时间、精力。

第九条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或户代表须直接参加推选,不得实行委托投票。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党员、少数民族村民代表的推选,可以通过引导的方式进行。

妇女村民代表的推选,应通过专职专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村民代表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村民代表要求的,经原推选单位同意,可以不再担任村民代表。

原推选单位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要求取消本推选单位的村民代表资格。

村民委员会在接到取消资格要求的三十日内,应召集原推选单位村民或户代表进行表决。

表决时,应当有原推选单位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村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缓刑虽然刑罚不立即执行,也属于被判处刑罚的情形。

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应终止其村民代表资格。

村民代表因故出缺的,视情况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决定是否补选。

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村民代表的推选产生、不再担任、取消资格、资格终止、补选产生、联系户情况等,应当及时向村民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书面表决的形式进行,也可以在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中明确。

授权应注明授权事项、授权期限。

第十二条村民小组长的推选、更换,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通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

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可以与村民代表推选同时进行。

村民小组长不履行职责,本组村民有权提出更换,更换经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有效,并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九人组成,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党组织负责人应经推选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发布公告,告知本村全体村民,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或者自荐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者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可以视为自动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因退出或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五条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后,重新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任期自推选产生公告之日起至本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三)拟订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四)确定选举工作人员;(五)审查、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处理村民对选民名单有异议的申诉;(六)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公布候选人(自荐人)名单;(七)组织候选人(自荐人)向选民作出公开承诺、发表竞职演说,审查其承诺、演说内容;(八)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九)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十)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十一)审核和宣布选举结果;(十二)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十三)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交接工作;(十四)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乡两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有关选举工作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拟定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选举办法应明确选举日、选民资格、本届村民委员会职数、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投票选举的方式和程序、选票有效与无效的情形等内容。

村选举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及时向村民公布,方为有效。

村选举办法应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三章 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十八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包括户籍在本村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

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大学生村官到村任职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四)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第十九条选民登记开始之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登记日期和选举日,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同意后发布公告。

第二十条选民登记可以由选民登记员上门登记。

提倡村民主动到登记站进行登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印制选民名册,对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造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对选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

选民名单公布后,遇选民死亡的,其选举权利终止;选民应征入伍的,保留其选举权利;新迁入户籍的村民,不新增为选民。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名单发放选票。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组成与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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