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姻无效制度李炳稳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夫妻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由于一方当事人事先就已有婚姻关系,或者其中一方存在近亲婚姻等情形。
在我国婚姻法中,制定了一系列无效婚姻规定,维护了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避免因个别情况而
导致婚姻关系的混乱。
其次,在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具有近亲婚姻情形的婚姻通常是无效的。
这类婚姻通
常被视为违背道德伦理的关系,甚至具有遗传疾病的风险,影响下一代健康。
此类婚姻是
不允许存在的。
通过制度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个人的健康与安全,也有利于保障社会整体
的道德伦理规范。
综上所述,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维护婚姻关系的合法、稳定、真实性等方面发挥着
不可替代的作用。
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
谐发展。
同时,在实施无效婚姻制度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防止无效婚姻
制度的滥用,确保制度的公正、合法和有效性。
浅谈无效婚姻制度图文稿

浅谈无效婚姻制度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湖北省荆门职业技术学院人文分院系部:政法系专业:法律专业级别:2002级班级:三班姓名:******学号:***********指导教师:谢姗姗(老师)浅谈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内容提要]:新的婚姻发中增设了婚姻无效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使我国的婚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现就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作一论述,并谈谈自己的一点浅见。
简要阐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具体论述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关于无效申请人的确定,确认无效婚姻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申请人宣告无效婚姻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是全面法制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
我国在2001年相信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
《婚姻法》这一规定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使我国的结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但由于现定生活中婚姻家庭在关系的复杂多样,法律规定难免有疏漏,现行的有些规定还有值得探讨之处。
而新《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也是过于原则性,缺乏较强的可操作性。
本文就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规定的无效婚姻制度作一论述,并发表自己的一点浅见。
本文所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也就是说,由于男女双方的结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类型,只是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婚的一个特征概念。
无效婚姻制度是对欠缺婚姻成立法定条件的婚姻,确认其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制度,它是保障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坚持结婚的条件与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违法婚姻的重要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可将婚姻关系宣告无效,即婚姻不存在或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就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浅析。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依据婚姻法第9条对无效婚姻进行了规定。
其中规定了可以使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包括未到婚姻法定年龄又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确认婚姻的、重婚的、因偷窃等严重刑事犯罪被判处剥夺公民自由的、与他人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重婚或者与有配偶的人同居等情形。
这些情形都是在婚姻关系成立时就存在的,且与婚姻关系的性质和有效性直接相关。
无效婚姻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婚姻双方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婚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具有重要影响。
如果婚姻关系存在上述情形,将给婚姻双方带来伤害,甚至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和实施,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婚姻制度的一项重要补充。
无效婚姻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个人权益,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证据收集和审查等层面的困难,一些无效婚姻关系可能无法及时得到宣告。
一些无效婚姻关系可能由于法律的漏洞或其他原因而无法使婚姻关系无效,这就给本来应宣告无效的婚姻关系带来了保障。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在具体实践中,可以通过加强宣告无效的程序和监督,提高无效婚姻宣告的效率和准确性。
可以适当扩大无效婚姻的范围,使其更能适应社会变革和人们对婚姻的新认识。
还可以加强对无效婚姻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婚姻观念,减少无效婚姻的发生。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婚姻双方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无效婚姻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来提高其效果。
浅析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

浅析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任灵军摘要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确立,填补犷我国婚姻法在立法上的空白,是我国法制利_会建设的一大进步。
婚姻无效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
了日是目前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宣告机关及法律后果等方}(} I的规定还存在缺陷,木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犷完善的立法建议:违反结婚禁}卜险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扩大可撤销婚的范围;自始无效婚有溯及力,可撤销婚无溯及力等。
婚姻的法律概念是指男女双力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产生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两性结合。
婚姻是产生最重要的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是产生其他亲属法律关系的基础,在亲属法上占有重要的地位,ICI此,结婚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如果不具有合法性要件,就不能发生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发生婚姻的法律后果。
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即成为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应当依法子以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我国婚姻无效制度发展历史知暂,立法上尚有一些不足之处,木文将分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不足,提出探索性的完善意见。
一、婚姻无效制度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to条、第11条、第12条对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做了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止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I}{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毋h}违法结合厂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力一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中请撤销的违法i毋h}结合。
二、婚姻无效制度的类型划分(一)无效婚姻在我国《婚姻法》第to条对无效婚姻的类型作了具体的规定,包括下列的四种情形:1.重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r重婚。
重婚是无效婚姻的第一种类型。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次结婚的违法行为。
重婚分两种,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重婚l巨式;另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上已构成了重婚。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发布时间:2021-12-23T07:50:00.789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7期作者:吴明晶刘本林温慧欣[导读] 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有权决定是否撤销该婚姻。
无效婚姻制度包括绝对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华北理工大学 063210摘要:当今时代,经济飞速发展,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格局多极化的背景之下,人们的社会观念也发生潜移默化的变化,相对应法律制度也会做出相应完善,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此条件下,无效婚姻制度作为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维持社会稳定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立足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内容,并结合案例,总结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
关键词: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制度;婚姻法;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制度的形成(一)无效婚姻的含义婚姻是以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长期生活在一起的男人和女人之间的的合法结合。
无效婚姻又称婚姻无效,即已经缔结的婚姻由于不满足法律构成要件,在法律上不具备婚姻效力。
可撤销婚姻指婚姻相对无效,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时,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有权决定是否撤销该婚姻。
无效婚姻制度包括绝对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二、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中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一)重婚重婚即当事人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
而重婚侵害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破幻自己和他人家庭,不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影响社会稳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近亲结婚产生的后代遗传病发病概率大大增加,给家庭社会都会带来沉重负担,影响民族兴旺和发展。
因此在婚姻法中将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认定为无效婚姻。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各种情形下,婚姻关系将被法律宣告为无效并解除的一种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浅析。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婚姻登记无效。
婚姻登记无效是指在一方或双方的自愿和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婚姻登记将被宣告为无效。
二是无效婚姻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未达到结婚年龄,存在近亲结婚,涉及被监护人婚姻等。
三是无效婚姻的效力。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这意味着无效婚姻的关系将不被法律保护,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效婚姻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或双方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受到欺骗、胁迫等手段的伤害。
二是维护社会稳定。
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可以减少非法和无效婚姻的发生,减少离婚等社会问题的出现,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确保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
无效婚姻制度的存在,可以保证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制度操作难度大。
无效婚姻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涉及到调查、审查等一系列程序和要求,操作难度较大。
二是制度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社会认可度有待提高。
由于无效婚姻制度涉及到婚姻关系的解除,因此在社会上的认可度相对较低,需要通过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对该制度的认可度。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只有通过不断努力,构建更加健全和完善的无效婚姻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被视为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制度是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婚姻稳定的重要措施,是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未遂婚姻;二是无效婚姻;三是被宣告无效
的婚姻。
未遂婚姻是指因某种原因未达成婚姻关系的情况。
例如,无法取得结婚证书、被禁止
结婚等原因导致的未遂婚姻。
未遂婚姻不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婚姻法律
关系。
无效婚姻是指因某种原因,婚姻关系的产生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例如,有假结婚、存在近亲婚姻、涉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等原因。
无效婚姻对于其当事人而言,
就像从未存在一般,并不会造成任何法律上的影响和后果。
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是指婚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婚姻关系的某些缺陷,
需要法院进行宣告无效的婚姻。
例如,一方已婚、尚未离婚的情况、有重婚行为的情况、
强迫结婚等原因。
这种情况下,需要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法院经审理后,
可以将婚姻宣告为无效。
无效婚姻制度的存在,旨在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婚姻稳定,同时也起到了保障当事人
权益的作用。
在处理无效婚姻事宜时,法院会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尽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保障和便利。
总之,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虽然仅涉及到少数极端情况,但在维护婚姻自由和维护社
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也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婚姻法律的规范实施。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婚姻制度是社会发展和文化传统的产物,同时也反映了社会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观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一些婚姻关系出现了问题,从而引发了对无效婚姻制度的思考和讨论。
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可解除或宣告该婚姻关系不存在的情况。
本文将对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浅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在我国《婚姻法》中,对无效婚姻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包括下列情形:一方已有配偶、有近亲婚姻、未到法定婚姻年龄或者遵照有关规定没有取得结婚登记等。
这些情况下,法律认定婚姻关系不存在,即宣告婚姻无效。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无效婚姻,如双方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受胁迫结婚等。
对于无效婚姻,法律规定有关法院可依法解除或者宣告该婚姻关系不存在。
这一规定为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护,避免了在无效婚姻关系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
二、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一些明显违反《婚姻法》的婚姻关系,由于当事人的隐瞒或其他原因,法院难以查明事实,导致一些无效婚姻关系得不到有效解除。
对于一些边缘情况的婚姻关系,如双方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受胁迫结婚的情况,法律规定模糊,难以明确适用。
对于无效婚姻的后续处理,如财产分割等,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一些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维护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当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夫妻关系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平衡夫妻关系、保障家庭稳定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社会课题。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和处理显得不够充分。
如何优化无效婚姻制度,更好地适应当代社会的需求,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改进的建议对于无效婚姻的后续处理,应当加强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条文的完整性,尤其是在财产分割等方面,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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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姻无效制度李炳稳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度李炳稳上传时间:2008-6-12论文摘要:婚姻无效制度是规定关于违反结婚条件的无效婚姻之法律后果,调整由此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我国新《婚姻法》有所涉及,这在旧《婚姻法》是缺乏相应的规定。
婚姻无效制度,在整个婚姻法律体系中有着重要意义。
全文共6819字。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婚姻法》第10、11、12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它填补了旧婚姻法没有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这在1950、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规定,仅仅笼统规定了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在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但未建立起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法规定了合法成立婚姻关系的条件及程序,但对欠缺婚姻成立条件的男女结合,没有明确其法律后果,不利于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和对违法婚姻的制裁,无效婚姻制度作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不可或缺,2001年《婚姻法》增加了婚姻无效制度,填补了这一空白,基本完善了婚姻制度。
一、婚姻无效的原因(一)男女双方不是出于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婚姻成立条件。
因此,无婚姻作为能力的人,由于根本不能为婚姻表示意思,其婚姻关系无效。
第三人的包办或强迫、一方当事人的干涉,由于违背了当事人意愿,婚姻关系也无效。
另外如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结婚证,而另一方全然不知,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缺乏婚姻实质内容。
上述都是当事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结合,我国婚姻法把结婚决定权完全给当事人,只规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双方自愿登记。
[1](二)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法律允许自然人结婚的最低年龄,在确定年龄界线是基于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而确定的。
《婚姻法》第6条规定:“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于鼓励”。
当事人没有达到法定年龄,其婚姻关系无效,如果是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形成非自愿结婚规定的部分竞合。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法定婚龄的上限。
(三)近亲结婚之无效禁止近亲结婚是全世界各国婚姻法的立法通则,《婚姻法》第7条中规定: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这一规定仍是根据人类遗传科学和社会伦理道德而规定的,各国均有类似规定。
关于直系血亲,一般认为包括自然血亲和法律的拟制血亲,法律拟制血亲可以解除,在他们之间是否可以结婚,婚姻法上没有明确规定。
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最亲近的亲属。
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出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的亲属。
它包括以下几种:①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源兄弟姐妹(不包括并无血缘联系的异父异母兄弟姐妹),他们是同源于父母的两代以内旁系血亲。
②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甥女、姨与甥。
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不同辈分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③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
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相同辈份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笔者认为,禁止近亲结婚,即在于优生优育,又在于伦理道德,拟制血亲可以解除,但先前在人民群众中形成的“亲属”影响并不马上消除,在伦理道德的约束下,仍应禁止结婚。
[2](四)重婚之规定在《婚姻法》第10条中规定,《婚姻法》第10条总结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
重婚在社会中十分复杂,属于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现象。
我国婚姻法把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是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叠,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都是对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的违背,都是无效的婚姻。
事实重婚从事实婚姻中来,在1994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将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
(五)未办理结婚登记之无效《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由此可见,登记程序是我国结婚的法定程序要件。
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因为欠缺法定形式要件,无论其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婚姻关系仍然无效;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没有持有关证件证明,而又进行了登记,是否能成立有效婚姻,笔者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况: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则可以成立。
程序上的违法不应该影响婚姻成立。
新《婚姻法》在此增加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应当包含了前述情况;二、结婚登记时,程序不合法,实体要件也不符合,在“补办”时实体内容已合法成立,应该重新登记。
[3]二、婚姻无效的申请主体根据《婚姻法》第10条之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种: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的。
但无效婚姻是当然无效,还是宣告无效,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立法均无规定。
我国在《婚姻法》修改以前,立法上没有设立无效婚姻制度,只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4月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法发)[1994]6号)中规定了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4但这仅仅是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效力低于《婚姻法》,而且它的规定过于简单,不能有效地禁止和制裁违法婚姻。
目前我国存在着大量的违法婚姻,主要表现为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非法同居、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等形式。
由于对提起婚姻无效请求的主体范围、程序、宣布婚姻无效的机关等问题没有作进一步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操作上的混乱。
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是采用了宣告无效的制度,即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当事人之间、其他人或有关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对婚姻效力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所争议的婚姻无效。
婚姻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法律效力的确认不仅关系到婚姻当事人双方间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还关系到对子女合法权益的保障。
虽然我国对婚姻行为采取行政和司法双重管理,但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婚姻行政管理部门,仅仅体现的是国家对公民缔结婚姻的行为在登记环节的监督管理,无权对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给予确认。
只有作为司法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才有权依法裁定确认婚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从国外立法看,多数国家也都是采取单一的诉讼程序来确认婚姻的无效。
因此,在因婚姻效力问题发生争议时,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
但究竟哪些人有权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即如何确认提起婚姻无效请求的主体范围,因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便产生了不同的认识。
无效婚姻虽然是违反法定的结婚禁止性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但婚姻行为终究是公民私权领域的民事行为,况且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对社会公益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其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为了避免过多干涉公民的私生活,同时,针对《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四种不同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以外的有权申请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主体范围给予了限制性解释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无效婚姻案件,适用什么程序,对于未达法定婚龄等很明显且容易查证的事实是否还一定要经过一审、二审这样的诉讼程序?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为更好地贯彻婚姻法规定的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权益的原则,《解释》规定,此类案件中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关于可撤销婚姻问题,《解释》将请求权仅赋予了受胁迫者本人。
这是考虑到立法规定基于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自受胁迫人恢复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其本人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亲自提出请求,无需再允许他人提出。
受胁迫就是被他人威胁、逼迫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应该指出的是,受胁迫的人包括当事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实施胁迫行为的行为人,既可以是婚姻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
[5]对近亲属的理解,笔者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近亲属范围的规定,即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6]《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灭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缔结婚姻作为男女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而且涉及子女及其他亲属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各国均通过制定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行为予以监督干预。
国家干预的方式主要体现为在婚姻立法中明确规定结婚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并设立无效婚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制度予以保障实现。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八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就是从实际情况出发,为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和子女的利益,使欠缺婚姻登记要件的无效婚转化为有效婚的方式。
法律在赋予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基层组织,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同时,针对审判实践中有些无效婚姻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因婚姻无效事由已经消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基层组织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如未达到法定婚龄者已达到法定婚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这时对提出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但对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所以,不存在阻碍事由,即无论申请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只有一个婚姻关系,都应当宣告其中一个婚姻无效,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予以刑事制裁。
亲属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出生或血缘而产生的特定身份关系,它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也不会人为地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