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河南省工程建设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附件:河南省工程建设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二〇一六年修改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精神,鼓励和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各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增强创新意识,深入开展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活动,依据《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保证和提高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规范河南省工程建设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工程建设优质工程奖是我省工程建设领域跨行业、跨专业的省级质量综合奖,是我省唯一推荐参评经国务院确认设立的我国工程建设方面国家级质量综合大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省级奖项。
第三条河南省工程建设优质工程奖的评奖范围涵盖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行业,凡是在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建设的工程项目,均可以参与河南省工程建设优质工程奖的评选活动。
河南省工程建设优质工程奖的评选,涉及从工程立项到竣工验收形成工程质量的各个工程建设程序和环节。
工程项目质量为主要评定内容,评选和奖励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单位及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河南省工程建设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并从中择优推荐符合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条件的项目,参评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
第五条河南省工程建设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工作由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六条参评河南省工程建设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应是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的新建、扩建和技改工程。
列入国家、省、省辖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作为参评重点。
工程总投资或建设规模应符合以下标准:一、总投资一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1、铁路、公路、机场、地铁、城际铁路、桥梁、内河航运、运输场站等交通建设工程项目;2、电力、煤炭、燃气和新能源工程项目;3、水利建设工程项目;4、通信工程项目。
二、总投资8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1、农业、林业项目;2、城市道路、高架桥、立交桥、隧道、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等项目。
优质工程、省优工程创优指南

授课人:XX
目录 一、省优、XX奖评选办法 二、复查用表及方法 三、项目创优策划原则 四、创优项目细部施工做法示例
一、省优、XX奖评选办法
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 针,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我省建设工程 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优质工程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省优工程)是建设工程质量荣誉奖,评 选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由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 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三条 省优工程由我会会员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州建筑业协会、有 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推荐单位在组织申报 省优工程工作中应主动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省优工程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每两年为一评选年度,原则每年评选数量不超过200项。当申报 工程数量超过300项时,按超过工程数的50%增加评选数量。同一施工 企业每年申报项目不超过5个,有省外工程参评的不超过6个。
一、省优、XX奖评选办法
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三、市政园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气、给水、排 水、水处理、园林等工程。 1、桥面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互通立交桥,长度2000米以上的市政 道路,跨度500米以上的城市公路桥。 2、日供水5万吨及以上一次建成的水厂,日供气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一次 建成的煤气或液化石油气厂,日处理污水能力2.5万吨及以上一次建成的污 水处理厂。 3、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4、不能按上述规则核定规模的,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市政工 程。
一、省优、X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奖评选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省优质工程)评选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省优质工程)评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转型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中州杯)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成立中州杯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评选办)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日常工作。
省辖市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和工业、交通、水利等省级相关部门(以下简称推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行业)内中州杯评选的推荐工作。
第四条中州杯评选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建成且已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新(扩)建工程,包括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市政园林工程、装饰工程和工业交通水利工程五大类。
第五条中州杯评选遵循公开、公正和优中选优的原则,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六条中州杯评选周期设置为一年,相关评选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
每年评选数量不超过120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省评选办根据各推荐部门的工程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管理状况和质量创优情况等因素分配当年的推荐数量。
第七条省评选办和推荐部门分别建立中州杯评审专家库,并制定专家标准和管理办法。
各推荐部门的专家库应报省评选办备案。
第八条中州杯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申报中州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2.工程应具备当年评选规定的规模(以当年评选通知为准);3.工程设计、施工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4.工程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工程质量具有省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5.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完整、正确;6.已参加过中州杯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全国各省优质工程奖项评选办法

陕西省
长安杯
省建筑业联合会
陕西省建设工程长安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暂行办法
21
甘肃省
飞天奖
飞天奖评审委员会
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评选办法
21
贵州省
黄果树杯
省建设厅成立黄果树杯评选委员会。
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建设厅分管厅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建筑业协会、省建设厅施工处和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建设厅施工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部分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和有关单位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筑业协会。
杜鹃花奖、百花奖
房屋建筑工程由建管处和省质监总站评审;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城建处和省质监总站评审;建筑装饰工程由建管处、省装饰装修管理站和省质监总站评审。
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18
湖南省
湖南省建筑业协会
湖南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19
山西省
汾水杯
山西省建筑业协会
汾水杯质量奖评审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8
湖北省
楚天杯
省厅有关部门领导和工程类专家若干名组成的省“楚天杯”评审委员会,评委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评审办设在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奖)评审办法
9
宁夏
西夏杯
评审由自治区建设厅并成立“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
重庆市巴渝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5
江苏省
扬子杯
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市行业(专业)协会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评选办法

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了表彰优秀的建筑工程和给社会带来积极影响,弘扬工程师精神和文化,
促进江苏省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根据《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评选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由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局主办,以建设新时代
民族化江苏为主题,积极推动科学发展观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相结合,重点项目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场所建筑、工业厂房建造等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应用、建筑设计、工艺创新。
第三条报选单位包括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局本级及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设计企业、
施工单位及考核机构等。
第四条各报选单位应向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局提交报选材料,包括主要建筑工程建
设情况及施工情况、安全生产及管理状况、施工技术创新等内容。
第五条遴选主要由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局组织配合评审专家和社会代表组成的评审
小组,对报选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报选优秀工程项目。
第六条评选结果以《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奖状》形式颁发,届时由江苏省
工程建设管理局领导与建设单位领导及评审代表一起参加颁奖仪式,对获奖的建筑工程进
行报道宣传。
第七条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局
2014年10月8日。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强制性条文的要求,为了促进建筑业企业增强质量意识,推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结合我省近年来评选省优质工程奖活动情况,为适应新形势、新特点、新要求,决定对原《评选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云南省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省优工程奖),是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工程奖,是我省建筑工程最高荣誉奖。
省优工程奖评选对象为省内、外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分为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
评选工作委托云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申报“省优质工程奖由建筑企业自愿申报,经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业协会以及省有关部门推荐后进行评选。
质量达到本地区和本系统一流水平。
第四条“云南省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第五条申报推荐“省优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通过立项,报建并已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
工程范围和规模: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其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安装工程应已形成生产能力,且工程投资不少于1500万元。
二、交通工程:1、长度里程在3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
2、长度里程在5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
3、单座桥长在200米以上或单跨在40米以上的独立大桥、5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
4、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互通立交及其它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三、公共建筑、市政和园林工程:1、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
2、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3、8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4、100间标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
5、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候机楼、教学楼、,图书馆、医院门诊楼或住院楼。
6、桥面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及30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7、用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强制性条文的要求,为了促进建筑业企业增强质量意识,推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结合我省近年来评选省优质工程奖活动情况,为适应新形势、新特点、新要求,决定对原《评选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云南省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省优工程奖),是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工程奖,是我省建筑工程最高荣誉奖。
省优工程奖评选对象为省内、外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分为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
评选工作委托云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申报“省优质工程奖由建筑企业自愿申报,经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业协会以及省有关部门推荐后进行评选。
质量达到本地区和本系统一流水平。
第四条“云南省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第五条申报推荐“省优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通过立项,报建并已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
工程范围和规模: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其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安装工程应已形成生产能力,且工程投资不少于1500万元。
二、交通工程:1、长度里程在3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
2、长度里程在5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
3、单座桥长在200米以上或单跨在40米以上的独立大桥、5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
4、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互通立交及其它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三、公共建筑、市政和园林工程:l、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
2、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3、8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4、100间标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
5、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候机楼、教学楼、,图书馆、医院门诊楼或住院楼。
6、桥面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及30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7、用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1]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1]](https://img.taocdn.com/s3/m/fe46c9ad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ed.png)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1]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拆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继续开展工程创优活动。
将优质工程质量普遍提高,继续开展工程创优活动。
将省优质工程奖和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合并,奖名定为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的评选是由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并经市地建筑业联合或部门(总公司)推荐出来的工程中优中选优,质量为省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60-70个。
评选的具体工程作由山东省建筑业联合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五条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省市地、县(市)、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的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报建,已经形成独立生产能力并投产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一、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大中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二、大中型交通工程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大型分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住宅工程住宅工程分为小我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1.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2.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含)以上。
五、水利工程评选工程投资金额3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经济欠发达地区个别评选“泰山杯”奖工程的规模低于第五条款所列标准要求时(但不少于原列标准的80%),也可申报、推荐,但工程质量必须特别优良,具有代表性,社会反映好,第七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取范围:1.我国企业施工的境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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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湖南省优质工程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省优工程)是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荣誉奖,评选工作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由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三条省优工程由我会会员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州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推荐单位在组织申报省优工程工作中应主动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省优工程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两年为一评选年度,原则每年评选数量不超过200项。
当申报工程数量超过300项时,按超过工程数的50%增加评选数量。
同一施工企业每年申报项目不超过5个,有省外工程参评的不超过6个。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第五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我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和我省建设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建的建设工程,均可申报省优工程。
第六条省优工程评选工程分类和规模为:一、住宅工程。
包括住宅小区、公租房、公寓、宿舍、单体住宅、群体住宅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楼等工程1、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2、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一次建成的,附属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小区或小区内的组团。
二、公共建筑工程。
包括教育科研、商业服务、医疗福利、文化娱乐、旅游服务、体育、邮电、客运、办公、会展、广场及纪念性等工程。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古建筑重建或8000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古建筑工程。
2、固定座位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1000座以上的体育馆,800座以上的游泳馆,6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
3、高度120米以上的构筑物。
4、不能按上述规则核定规模的,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工程。
三、市政园林工程。
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气、给水、排水、水处理、园林等工程。
1、桥面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互通立交桥,长度2000米以上的市政道路,跨度500米以上的城市公路桥。
2、日供水5万吨及以上一次建成的水厂,日供气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一次建成的煤气或液化石油气厂,日处理污水能力2.5万吨及以上一次建成的污水处理厂。
3、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4、不能按上述规则核定规模的,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市政工程。
四、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包括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石油、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码头、港口、机场道面、水坝、水闸、堤防等工程。
1、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
2、高度150米及以上的烟囱。
3、长度5000米以上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长度3000米以上的地铁和城市轻轨,跨度800米以上的铁路桥,跨度500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连续长度300米以上的隧道。
4、不能按上述规则核定规模的,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第七条下列工程不得列入评选范围:一、竣工后被隐蔽或有保密要求以致无法查看的。
二、在原工程地基基础上进行局部改造(含加层)的。
三、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
四、已参加过省优工程评选而未获奖的。
五、省外工程未按时提交“湖南省优质工程省外申报工程基本信息表”的。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八条申报工程必须符合的条件有: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
二、工程项目已投入使用且未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三、工程季度(阶段)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均合格。
省外工程获相应省级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称号。
四、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还要求具备独立和完善的功能,其各项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省先进水平。
五、对已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申报工程须获得该地区结构质量最高奖。
六、住宅工程入住率20%以上。
七、省外的申报工程,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须填写“湖南省优质工程省外申报工程基本信息表”,在工程基础施工阶段报湖南省建筑业协会。
第九条申报企业必须符合的条件有:一、申报省优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并要求:1、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2、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3、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
二、申报省优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要求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且合同额应在500万元以上。
三、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省优工程。
对于投资额8亿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1亿元的,可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报,也可由建设单位会同承包单位共同申报。
第四章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第十条申报工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省优工程时,根据工程监管部门和工程地点不同,分别按以下程序申报:一、受市州、县质监机构监管的工程,申报资料报相应市州建筑业协会,由市州建筑业协会负责推荐。
二、受省质安监总站直属站监管的工程,申报资料报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由省质安监总站负责推荐。
三、我省建设施工企业在省外施工的工程直接向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申报。
第十二条推荐单位应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推荐的参评工程须在当地公开媒体公示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申报省优工程需要提供以下申报资料:一、市州建筑业协会、有关单位的推荐函。
二、《湖南省优质工程申报表》。
三、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消防验收资料和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资料。
四、联合申报的提供联合承包合同,有参建单位的提供分包合同。
五、能反映工程全貌和主要部位质量情况的彩照。
第五章评选程序和要求第十四条评选程序包括资料审查、现场复查、评审和公示。
资料审查、现场复查和评审均由我会组织专家施行。
第十五条专家根据有关文件对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完成后抽查部分项目的资料原件。
第十六条符合性审查完成后即进行现场复查。
复查专家从湖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中抽取,复查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质量情况和施工过程情况的介绍。
二、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复查小组听取使用单位意见时,受检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三、实地检查工程质量。
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四、复查专家现场查看有疑问而提出查验资料的,申报单位须按要求提供。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第十八条复查结束,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上好”、“好”“一般”三类评价,并提出具体的“推荐”或“不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省优工程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评审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
委员从湖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中抽取,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评审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观看工程图片、质询、讨论、评议等方式,最终以投票方式评出入选工程。
评选结果在“湖南建筑信息网”公示。
第六章表彰第二十一条湖南省建筑业协会向获奖工程颁发奖牌和证书,向获奖工程项目经理颁发证书。
市州建筑业协会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纪律第二十二条省优工程评选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凡参与省优工程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推荐单位必须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对报送复印件的资料必须认真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和经办人的签名。
第二十五条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方面接待复查组的安排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企业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复查、评审专家取消复查或评审资格,并不再入选湖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获得“湖南省优质工程”称号的工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将取消“湖南省优质工程”称号,并收回证书奖牌。
第二十九条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省优工程奖牌、文件和证书。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2013年8月26日湖南省建筑业协会印发的湘建协[2013]10号文同时废止。
湖南省优质工程省外申报工程基本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