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

(民革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2月16日通过)

总纲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是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事业的政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

民革由原中国国民党民主派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所创建。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孙中山领导辛亥革命,于1911年推翻封建帝制,创建了共和国。孙中山逝世以后,中国国民党内的民主派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继承孙中山遗志,坚持“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继续参加民族民主革命,为促进国共第二次合作,夺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过程中,国民党各派爱国民主力量逐步发展和联合,于1948年1月1日成立了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本党同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共同战斗,为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以后,本党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成员,参加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的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爱国统一战线,顺利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和促进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本党适应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要求,实现了工作重心的转移,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和谐,为加强海峡两岸沟通与交流,推动祖国和平统一进程,作出了新的贡献。总结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革的历史经验,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方针,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政党关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的精神这一民革优良传统和基本特色,大力提高参政议政的质量和水平,为推动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发挥自身独特的优势和作用。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本党现阶段的政治纲领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的精神,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实行民主监督;致力于推动科学发展、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致力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致力于丰富“一国两制”实践、推进祖国统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本党的基本职能。本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发展为主题,紧紧围绕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参政议政。本党重视加强参政能力建设,不断建立和健全参政议政工作机制,强化参政议政重点领域。动员和鼓励全体党员与所联系人士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作出成绩,同时积极参与各级组织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工作,以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合力。本党代表与反映党员及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积极协调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

本党以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为工作重点,拥护“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坚定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制造台湾独立和分裂祖国的企图和行动;赞同和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重视以孙中山爱国思想为纽带,团结海内外所联系人士,为祖国统一大业而努力。

本党把加强自身建设放在重要地位,以坚持共产党领导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为原则,以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精神为特色,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干部、党员政治素质;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巩固党内团结、促进党内和谐,增强组织活力,进一步把本党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参政党。本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群众路线,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本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的根本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部事务,开展各项活动。

本党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承担政协章程所规定的义务。

本党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党员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本党发展党员条件,愿意遵守本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党。

第二条申请入党,须有两名党员介绍,填写入党申请表,由支部和所属地方组织考察合格后,经支部大会通过,所属地方组织审核,报省辖市级组织(省直属支部报省级组织)批准,省辖市级组织报省级组织备案,省级组织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党龄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可以直接吸收党员。

第三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党有关的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对本党的工作提出建议;

(二)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三)可以批评本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任何人员;

(四)对于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领导机关提出,但在决议未修改以前,必须执行;

(五)基层组织对党员个人作党纪处分时,本人可以要求参加会议,并有权提出申辩;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组织申诉;

(六)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第四条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三)遵守本党章程,继承和发扬民革优良传统;

(四)对党忠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五)执行组织决议,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参与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其他各项工作;

(六)在本职工作中,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须向所在支部提出本人的书面退党报告,支部层报省辖市级组织(省直属支部报省级组织)注销其党籍,省辖市级组织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

第六条党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履行党员义务,多次教育无效者,经支部大会通过,所属地方组织审核,层报省级组织批准,注销其党籍,省级组织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

第七条党员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政策,或违反本党章程和纪律的行为,按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留党察看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须经支部大会决定,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开除党籍的处分,须经省级组织批准,报中央常务委员会备案。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层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以上纪律处分,由所属地方组织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

第八条党员从一个地区迁移到另一个地区,必须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条党员在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条党员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本党政治纪律,任何情况下不得有违反或削弱本党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本党各级组织是:

中央组织为中央委员会。

地方组织为省级、省辖市级、县级委员会。省级组织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辖市级组织为省辖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县级组织为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委员会。

基层组织为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

第十二条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民主集中制。

(一)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原则,切实保障各级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

(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

(三)各级领导机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特殊情况,可由上一级组织的常务委员会指派负责人员主持工作,或对领导成员作个别调整;

(四)各级委员会对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上级组织负责。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汇报工作;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经常听取和及时处理下级组织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各级领导机关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方能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建设,保证章程的实施。本党党内监督是对各级组织和党员遵守本党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是监督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领导职责的情况。

中央和省级组织设立监督委员会。

第十四条本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中央委员会。

地方领导机关是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在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它们所选出的同级委员会。

第十五条中央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召集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也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凡成立新的省辖市级、县级组织或撤销原有的省辖市级、县级组织,须经省级组织提出,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凡成立新的省级组织或撤销原有的省级组织,须经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各级组织的工作机关应当做到队伍精干,纪律严明,制度健全,运转有序,办事高效,服务优质。

第十八条发展党员,实行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注重政治素质,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有计划地稳步发展的基本方针;发展对象是同原中国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同本党有历史联系和社会联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有联系的人士、社会和法制专业人士以及其他人士,着重吸收其中有代表性的中上层人士和中高级知识分子。

第三章中央组织

第十九条本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央委员会报告;

(二)决定本党的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修改本党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果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党工作,对外代表全党。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审议中央监督委员会报告;

(三)决定本党重大事项;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五)在全国代表大会授权下,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中央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全党工作。

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由中央主席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中央常务委员会定期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中央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中央主席会议主持中央领导工作。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

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中央日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五条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中央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

秘书长、各职能部门正职负责人,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各职能部门副职负责人由主席会议任命。

第二十六条中央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副主任和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中央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席会议提出名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中央监督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职责,负责对本党中央领导机构及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多党合作政治准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党章程的行为进行核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省级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章地方组织

第二十八条地方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果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同级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级组织的工作。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同级组织常务委员会(或主任委员会议)的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同级组织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的候选人名单,事先须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如果上述人员在任期内职务需要变动,须经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省级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其他各级委员会可设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在同级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的职权。

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会议主持领导工作。

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委员会设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地方组织工作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

秘书长、专门委员会和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常务委员会任命,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由同级委员会任命。

第三十四条省级组织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参照中央监督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三十五条凡基层单位有党员五人以上者,经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可以成立支部。三人以上者,可以成立小组,也可以加入邻近地区或相近行业的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同一单位、行业、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总支部或基层委员会。

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编入支部的,由所属组织直接联系。

第三十六条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必要时经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委员的名额和人选,须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推选。

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开展活动,健全组织生活。

第三十七条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一)发扬自我教育优良传统,推动和组织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精神,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推动和组织党员学习本党章程和历史,遵守章程规定,继承和发扬民革优良传统;

(三)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教育和鼓励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协助本单位完成有关任务;积极参加本党各级组织的工作和活动;

(四)维护和执行本党纪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和监督党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

(五)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社情民意;

(六)教育党员自觉抵制社会不良倾向,维护社会稳定,坚决同违法犯罪和破坏安定团结局面的行为作斗争;

(七)发现、培养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人才;

(八)发展党员,收缴党费,讨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

第六章干部

第三十八条本党各级领导干部是本党的骨干。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建立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九条本党各级领导干部,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本党章程,接受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二)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注重调查研究,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

(三)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紧密联系群众;

(四)热爱民革工作,服从组织,遵守纪律,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努力为人民服务;

(五)胸襟宽广,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

第四十条本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十一条本党各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务上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 大 学 生 自 律 委 员 会 章 程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 2012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为了体现我院大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发扬大学生的自律精神,提高大学生的素质,促进我院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我院特设立大学生自律委员会。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是在我院学生处直属领导下开展工作的院级学生组织,是学院进行素质教育、发挥学生主体作用、实施民主管理的重要学生组织,充分体现我院大学生“自律、自检、自查、自管”的优良作风。它以“建设和谐校园为同学服务”为宗旨,以“以身作则”为指导思想,以“创建文明校园、树立大学生健康形象”为目标,以加强我院学生自律意识为职责,以提高学生素质,树立良好形象为己任,积极与学院有关部门合作,共同努力构建文明和谐的大学校园。 有播种就有收获,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使学生真正成为学校主人的纽带,参与到学院的建设与管理中来,提高了大学生的责任感,更加切合实际地培养和锻炼了大学生的工作能力。同时为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了活力,更重要的是为学生提供了自我教育、自我实现的机会。同各种违纪现象作斗争,保护和促进青年学生的健康成长。 现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有主席团、秘书处、纪律监察委员会、资助管理委员会、公寓管理委员会、宣传部、文体部等七个部门,结构图如下: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结构图 学生处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 秘书处公 寓 管 理 委 员 会 纪 律 监 察 委 员 会 资 助 管 理 委 员 会 宣 传 部 文 体 部主席团

第二章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成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评优和党务工作的优先权; 3、有权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意见; 4、参加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有关会议和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接受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教育和培训; 5、成员对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决议有保留和上诉的权利,但在决议生效期间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条成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尊师爱校,团结同学,维护本会荣誉; 2、深入学习政治理论,勤奋学习专业知识,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3、宣传执行学生处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并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不搞形式主义、个人主义、小团体主义,要以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自觉维护学校广大同学的利益,同一切违法乱纪现象做斗争; 5、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时刻注意自身形象,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任务,真正代表广大同学,真正为广大同学服务。

业主委员会章程样书.doc

合同编号: 业主委员会章程样书 甲方: 乙方: 时间:

业主委员会章程样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

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律会章程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财会金融学院 自治自律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会金融学院自治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会”)是在党总支领导下,分院政治辅导员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自律会是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工作宗旨,服务于广大学生,致力于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院风学风,动员和组织广大学生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努力实现学生的自治、自律、自信、自立、自强。 第三条自律会重点负责分院学生晚自修纪律管理、宿舍文化建设、校园秩序维护、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并开展各项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自律会全体成员须自愿加入自律会,积极工作,纪律严明,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全心全意为他人服务。力作一个综合素质优良的干部。 第五条自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下设办公室、纪检部、生活部、宿管部、保卫部、朋辈互助中心六大部门。各部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

第三章权利、义务、职责 第六条自律会全体成员全体成员都有以下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重要工作和决议进行监督、评议和表决的权利,有参与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自律会全体成员有自觉遵守和执行本会议的义务,及时反馈交流有益于工作的信息,积极参与本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有维护本组织及其他成员的正当权益的义务等。 第八条自律会全体成员的职责如下: 1、学习、宣传、协助落实有关学生的规章制度。 2、引导、督促和检查分院学生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协助学校创造并维护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 3、沟通自律会各部门与学生之间的联系,及时提供信息服务,收集档案资料,为提高我自律会工作的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献计献策。 4、依照学生教育、管理、服务部门的工作部署,认真完成各项任务。建设良好的校风和文明学校服务。 5、严格要求自己,乐于奉献,努力塑造和展示当代大学生和学生自律会组织的良好形象。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九条自律会全体成员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办法依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例》进行,选出优秀干部若干名。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定稿版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南昌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是在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领导下,挂靠在校学生会下的大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组织。下设五个部门:自律委员会办公室、学风文明检查部、校园文明督查部、宿舍 文明督导部、食堂文明督导部 第二条南昌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接受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的领导,接受南昌航 空大学学生会的领导和帮助。 第三条南昌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展开 活动。 第四条南昌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学生,代表南昌航空大学全 体学生行使工作职权。 第五条南昌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主任,对外唯一代表南昌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 员会。 第六条南昌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发扬“日新自强,知行合一”的精神,为我校创优良学风,建和谐校园做出贡献。 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改革开放和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 为同学们提高民主素质、 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二)积极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沟通学校与同学们的联学院,参与校内外有关学生事务的管理和决策,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热情为同学们服务,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 育和管理工作。 (三)倡导和组织同学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四)不断加强和完善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生干部。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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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区域范围东到__________路,西与__________,与__________,北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党的领导,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管理事项范围:(包括共用场地、公共设施及纳入物业管理的其他共同事项,凡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的事项应详细列举)。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管理的

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推选代表,由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监督。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宗旨: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安全、整洁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共十三名。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人,执行秘书一人。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任期三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如今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 2.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执行物业管理合同的情况; 3.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4.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的合理使用。 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1.采用投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物业,并代表全体业主与其签订合同; 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 3.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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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业主委员会章程样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量化考核办法.doc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量化考核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的监督和管理,端正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水平,完善对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工作的评估体系,促进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全面提高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工作的水平,更好的发挥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实现大学生自律委员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评对象为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所有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由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常委会授权组织部制定、执行,考核过程由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常委会监督; 第四条考评内容主要分为两部分:日常表现(公寓违纪、例会活动、值班及其他情况)和部长评分; 第五条考评成绩=日常表现成绩*80%+部长评分; 第六条成立考评小组,考评组由组织部成员组成,每周考评至少一次,考评结果由组织部负责汇总整理,将统计结果存档,并每两周一公示,(成员若有疑问,可到自律委办公室查阅或组织部询问); 第七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必须满任一年,任期内踏实工作,积极完成任务,如工作不负责任者,按照大学生自律委员会量化考核办法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劝其退会并在学院公示;第一部分日常表现(基础分为80分) 第一条校园内扣分标准 1 、规定区域内未带工作证者每人每次扣2分,部长与组织部成员扣3分,组织部部长与常委会成员扣4分,(规定区域为:自律委办公室、公寓办公室、学生科、公寓管理科); 2、开展工作时必须佩带工作证,如发现工作时不佩戴工作证,考核同上;

3 、学校上晚自习时对内部成员上课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迟到每次扣3分,无故旷课一次扣5分,不按规定上晚自习纪律乱者酌情扣1-4分; 第二条内务卫生扣分标准 1、被子未叠整齐,床面不整洁,床上乱堆乱放,每人每处酌情扣1-4分(副部长及以上成员扣2-5分); 2、床下物品摆放不整齐,有杂物,每人每处酌情扣1-4分(副部长及以上成员扣2-5分); 3、桌面不洁净,物品摆放不整齐,每人每处酌情扣1-4分(副部长及以上成员扣2-5分); 4、地面脏乱,有积水、污物;酌情扣1-4分(副部长及以上成员扣2-5分); 5、有不叠被子者,每人每次扣5分; 6、阳台不整洁,乱堆乱放,每人每处酌情扣1-4分(副部长及以上成员扣2-5分); 7、检查时不配合检查人员,态度恶劣者扣5分; 8、宿舍其他成员出现上述情况,扣所在宿舍自律委员会成员每人1-3分。 9、暖气片上有杂物,每人每处酌情扣1-3分; 注: 1、此项副部长及以上成员的考评由常委会负责,考评结果在每周五中午12:00于自律委办公室交于组织部; 2、以上各种情况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者,给予退会处理;第三条公寓违纪扣分标准 1、打牌、吸烟、酗酒、闹事等严重影响宿舍纪律者,每人每次扣15分; 2、在公寓内使用大功率明火(含酒精炉、焚烧废弃物、点蜡烛、火机、酒精锅等)者,扣10分并进行内部通报、记过处分; 3、未履行请假手续夜不归宿,一次扣10分并进行内部通报、记过处分; 4、私自留宿外人者,一次扣10分并进行内部通报;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南昌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是在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领导下,挂靠在校学生会下的大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组织。下设五个部门:自律委员会办公室、学风文明检查部、校园文明督查部、宿舍文明督导部、食堂文明督导部 第二条南昌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接受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的领导,接 受南昌航空大学学生会的领导和帮助。 第三条南昌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 围内展开活动。 第四条南昌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学生,代表南昌航 空大学全体学生行使工作职权。 第五条南昌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主任,对外唯一代表南昌航空大学大学 生自律委员会。 第六条南昌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发扬“日新自强,知行合一”的精神,为我校创优良学风,建和谐校园做出贡献。 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改革开放和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 为同学们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二)积极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沟通学校与同学们的联学院,参与校内外有关学生事务的管理和决策,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热情为同学们服务,协 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倡导和组织同学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四)不断加强和完善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生 干部。 (五)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 习的生活环境。

第八条本会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均为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干部的候选人。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干部成员需通过面试及老师、上一届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主任的 审查、评定而最终产生。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凡取得南昌航空大学学籍的在南昌航空大学学习的,所有本科和专科学生均可通过竞聘成为本会成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 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 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五)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察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六)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 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 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四)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 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则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业主是指房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明的环境。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委员。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3、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 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八条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九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会议 第十一条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和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

简介及性质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是现在学校中的组织结构之一,一般是在学生工作部(处)指导下的,带领广大学生,依照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以“团结自律,奉献创新”为宗旨,以“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理念,加强学生日常行为管理、服务广大学生的校级大型学生组织。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修养、自我教育、自我学习”,把“教育引导为目的,监督检查为手段”作为工作指导思想,以建设一流的校风和良好的学风、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是带领全校学生创建“文明、高雅、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的先锋队和排头兵,是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能力、社会工作能力和提高综合素质的重要基地。 机构设置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一般设主席团、办公室、宣传部、组织部、外联部、校园文明督察部、早操检查部、教室卫生检查部、宿舍监察部、伙食督导部10个部门。注:主席团由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构成;各部由一名部长、两名副部长构成。 各部门职责 主席职责 1、传达学校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和精神,组织各部门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任务。 2、全面负责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日常工作、活动的监管和组织工作,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定期汇报学生工作处。 3、主持召开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干部例会及全体工作会议。 4、负责自律委员会干部的管理与培养工作,依据日常工作表现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 副主席职责 1、协助主席做好各种日常工作。 2、做好分管部门工作。 办公室 1负责自律委员会干事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材料的印制发送工作。 2做好办公室、活动室值班、卫生;管理自律委员会经费、办公用品和各种意见箱的信件,定期清点物品,对物品的流动做好记录。 3 会议的通知,整理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例会记录。 4制订自律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计划》;做好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工作总结》。 组织部

最新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示范稿)

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一、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小组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

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四、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五、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 (三)业主委员会选票; (四)业主代表选票; (五)业主授权委托书; (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七)业主委员会章程; (八)业主公约; (九)其他相关资料。 六、核准批复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 章程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南昌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学生自律委员会” ) , 是在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领导下, 挂靠在校学生会下的大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组织。下设五 个部门: 自律委员会办公室、学风文明检查部、校园文明督查 部、宿舍文明督导部、食堂文明督导部 第二条南昌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接受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的

领导, 接受南昌航空大学学生会的领导和帮助。 第三条南昌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在 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展开活动。 第四条南昌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学生 代表南昌航空大学全体学生行使工作职权。 第五条南昌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主任, 对外唯一代表南昌 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 第六条南昌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宗旨是: 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发扬”日新自强, 知行合一”的精神, 为我校创优良学风, 建 和谐校园做出贡献 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改革开放和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 为同学们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 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二)积极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 沟通学校与同学们的联学院, 参与校内外有关学生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 热情为同学们服务, 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倡导和组织同学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四)不断加强和完善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自身建设, 培养一批高

素质的学生干部。 (五)维护校纪, 校规, 倡导良好的校风, 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 秩序和学习的生活环境。 第八条本会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均为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干部的候选人。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干部成员需经过面试及老师、上一届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主任的审查、评定而最终产生。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凡取得南昌航空大学学籍的在南昌航空大学学习的, 所有本科和专科学生均可经过竞聘成为本会成员, 根据本章程享有以下 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经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 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 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 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 有权请求 本会帮助解决, 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五)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在留察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四川省成都市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

【合同标题】四川省成都市业主委员会章程 【合同分类】业主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及地址) 名称:____ 地址:____ 所在物业坐落:____ 第二条(性质)本会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就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本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 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四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监督和指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本会的成立及其执行机构) 本会自第一次本会会议按规定程序召开之日起,予以成立; 本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其成立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为准。本会的业主委员会由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均由业主委员会 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其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3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对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 本会监督。 第六条(本会的责任承担、决议、决定) 本会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本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全体业主 具有约束力。本会的决议、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本会不作出 与物业管理事项无关的决议、决定。本会对物业管理重大事项作出的有效决定,使少数业主利益受到损失的,其他业主给予相应补偿。 本会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签字通过,且不 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的约定,并在日之内向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公布。 第七条(本会及其执行机构行使的职权与履行的职责) 本会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使职权、履行 职责。 第三章本会会议召开及重大事项的决定方式 第八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方式,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 会规则》的规定进行。 本会选举、罢免、决议等的表决,采取 [记名投票方式][其它方式]。 第九条(本会议事文件的签发)本会会议由专人作书面记录,由业主委员会存档。本会决定事项形成本会会议决议,由业主委员会签发;并在物业管理区域 内予以书面公布。本会会议决议,应注明"第×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字样。 第十条(物业管理建议的提出和审议) 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属于本会职权范围内的建议。 业主委员会审议建议,建议人须列席会议,并提交关于建议的说明。

大学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

为促进团学系统建设,加强学生干部培养,结合学生宿舍工作需要,经学院团委研究,特设立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为保证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工作的组织化、制度化、规范化,实现我院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标。 大学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是团委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实现学生自我管理和主要负责协助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自律性组织。 第二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将团结和带领广大学生,以"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宗旨;以加强学生日常行为管理,服务广大学生成长、成才为己任;以倾听学子心声,维护学生权益,传播公益理念,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为工作方针;加强学校与广大学生的联系,及时反映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开创我校学生工作新局面。 第三条自律委员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全校师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维护教学、生活的正常秩序,维护广大同学的根本利益,充当广大同学最忠实的代言人。 第四条自律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以“政治合格、工作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为总要求,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工作原则。 第五条自律委员会的基本工作: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热爱祖国、热

爱学校、勤奋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成为新世纪的优秀人才。 (二)充分发挥自律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职能。弘扬正气,表彰先进,遵守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协助相关院系建设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监督和保证有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在全校学生中的实施。 (三)倡导和组织广大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增强自律意识,开展各项积极健康的自律活动,努力为广大同学服务。 (四)深入到广大同学当中,发挥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同学们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合法权、人 益。 (五)通过宣传、调查、咨询的形式,向全校同学传播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道德规范、礼仪常识和大学生守则等规定。 (六)自律委员会经学校授权,协助学校处理特定范围内的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事件。 (七)调解本校同学纠纷。加强与学校各行政部门的联系,配合学校做好学生思想工作。 (八)加强自律委员会的内部建设,对外与兄弟院校学生纪律组织进行积极的沟通与交流。 (九)指导各院系自律委员会分会开展工作,对各院系自律委员会分会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自律委员会以《-学生手册》、学校和各院系有关规章制 度为基本准则。 第七条自律委员会的成员在执行任务时,遵循有理、有利、有节的工作原则。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例

企业内部章程系列业主委员会章程(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7819 业主委员会章程 Owner committee charter model 说明:为规定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基本准则,并通过所有股东共同一致认可,从而提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效率,特此制定。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 【概念解说】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的投票权依每户一票计算,物业建筑面积为投票权的计算份额。业主 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业主委员会不得少于5人,设主任1名。业主委员会在选举产生之日起15天内向物业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章程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后生效,并对业主和委员有约束力。 【内容格式】 业主委员会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3.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 4.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及权利义务。 ×××业主委员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与办公地点 名称:__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办公地点:____ 第二条:本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地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本物业(以下简称:"本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第五条:本会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

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六条:本会不设编制、不设财务、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本会设委员__名,其中主任__名,副主任__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本会委员。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九条: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3.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

自律委员会章程.

山东理工大学 自律委员会章程 山东理工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 2011/10/27 本章程由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是在校团委领导下,在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中心的具体指导下,辅助学生公寓日常管理和开展公寓文化建设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以“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创新、自我发展”为宗旨,以营造“文明、自律、创新、发展、至真、至善、至美、至趣”的公寓文化为主旋律,以创建高水平大学生公寓为工作的总目标。以“先做人、后做事;己不正、不正人”为工作原则,以“把无的做有、把有的做大,把大的做强、把强的做精”为工作的目标追求。 第三条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按照学工处、团委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在学生公寓方面工作的具体要求,与学生公寓党小组共同参与学生公寓社区内治安综合治理和积极开展公寓文化建设工作。通过治安联防,宣传、组织,增强学生的治安防范责任感,加强学生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同时开展以学生为主体的各种文体活动,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公寓文化,圆满地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不断优化宿舍小环境,营造素质教育大氛围”。

第四条自律会全体成员必须纪律严明、实事求是、待人和气、团结一致、努力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勤于观察、思考,善于总结、汇报;掌握学生的思想、生活情况,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加强品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为学校的学生社区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自律会设主席团、秘书处、宣传部、文体部、生活部、督察部、公关部、各区自律委、各楼楼管会,各学院自律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校自律会各部门职责 (一)主席团:负责传达上级精神,制定、布置自律会工作计划;讨论和实施各部门的决议,统一领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部门工作;负责召开各种会议,并有权在常委会上讨论并提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建议,报请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宣传教育部批准后生效;有权制定、修改、补充自律会的规章制度,报请上级批准后生效,同时负责对各种条例的解释,抓好自律会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其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秘书处:负责起草、制定自律会有关文件,掌管好自律会各种文书、资料及各种物品;负责办公用品的申请、领取和使用;负责安排自律会有关会议,做好与会人员的签到并做好会议记录;负责

最新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性质和宗旨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其宗旨是: 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委员会自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住宅的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类物业和产权所有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以前建成的各类房屋或住宅区(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住宅区),按物业管理区域,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5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委员会章程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栋或单元推选业主代表,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业主(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大会。 产权性质单一的写字楼、商场、大厦、居住区、工业区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自行产生。

第七条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1.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 3.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代表)。 经10%以上业主(业主代表)提议,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议后15天内,就其提议的内容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大会对提出的议案已作出决定的,业主(业主代表)在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栋或按业主人数的一定比例邀请非业主的房屋使用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业主(业主代表)投票表决,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委员会设委员名(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得少于5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也可以参加委员会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委员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制定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3.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或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 5.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规章制度参考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体现我校大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发扬大学生的自律精神,提高大学生的素质,促进我校精神 文明建设的发展,特设立大学生自律委员会。 第一条内蒙古科技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简称自律委员会)是由学生工作处直接指导的校级学生组织。 第二条校自律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自查自纠、自我管理,创造良好的公寓环境,使学生在日常生活、学习、争先创优、文明守纪等综合方面逐步做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实现为广大师生服务的根本目的。 第三条校自律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对公寓、学生宿舍、食堂等进行检查,对违纪行为进行制止,对违纪者进行说服教育,积极配合学生处进行学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校自律委员会组织:1)主席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2)校自律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下设办公室,宣传部,饮食监察部,公寓监察部,校园文明监察部五个部门。 第五条校自律委员会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并且政治表现良好、学习优良、工作能力强,有很强的责任心、正义感,热心自律委员会工作,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加入校自律委员会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由校自律委员会考核录用为志

愿者,经工作实际考查,由校自律委员会全体成员投票决定是否转为正式成员(即干事)。 第六条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1)自律委员会成员在自委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自律委员会成员有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参加各项活动及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3)自律委员会成员有参与自律委员会评优的权利。 4)自律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身作则、严以律己、作风正派、公正无私、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各方面为同学做出表率。 5)自律委员会成员有按时参加自律委员会的统一检查和临时检查的义务。 6)自律委员会成员有随时纠察违纪行为的义务。 7)自律委员会成员有按时参加主管部门或主席召开的会议及例会的义务。 8)自律委员会成员有如实向上级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义务。 第七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要做到有“三心”:爱心,责任心,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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