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者之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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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障碍的概述
(一)精神障碍的定义和范围概述
1.定义
广义上的精神障碍是指由影响人的身体内外部的各种疾病因素,引起大脑的主要功能或者次要功能发生紊乱,出现严重的心理障碍,致使人的认知活动,思维活动,情感活动,意识活动以及行为等发生持续的和明显异常疾病变化的总称。狭义的精神障碍患者,指患有长期性精神障碍的人。
2.分类
1.总体来看包括三大类:
一是长期性精神障碍,
二是间歇性精神障碍,
三是精神发育迟滞
2.具体来看,美国精神病协会 (APA),将精神障碍分为最广泛使用的17个类别, 其中有4与犯罪最为相关。分别是精神分裂障碍、妄想障碍、重度抑郁型障碍、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段璎轩,叶识瑞.《论精神障碍、犯罪行为及刑事责任能力认定》[J].企业导报,2016(16)]
(1)精神分裂障碍
精神分裂障碍患者的症状有可能被人们认为是疯狂的行为, 患者经常表现出对世界的看法与现实不符,患者有各种各样的幻想和错觉,它还经常表现出与现实不符的情感,从而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
(2)妄想型障碍
妄想型障碍是表现出一系列的非离奇性的幻想、偏执的症状,并且幻想持续的期间比较长;患者幻想出来的内容有一定的现实根据, 而并不是完全与现实脱节。
(3)重度抑郁型障碍
严重抑郁包括在较长时间以抑郁、心情低落,在日常活动中经常感到疲劳,社交的技能出现困难,往往表现为不自责、内疚、不团结、无法融入集体等。患者往往会产生强烈的绝望感且伴随着自杀念头。研究表明,抑郁与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联系。
(4)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反社会人格是一种精神疾病或社会疾病, 患者经常有侵犯他人的行为且持续的时间较长;智力在中等以上,思维不混乱;缺乏对坏诱惑的抵抗力,以及缺乏对行为的过错的内疚和责任。由于这些特点,反社会人格患者通常比较冷漠无情,容易激怒,行为时往往会忽视他人的安全且不顾自身的安危。
(二)精神障碍的评定标准
1.医学标准:
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必须经是医学上鉴定正在处于发病期的精神病人。
首先:行为人是精神疾病患者,他们因精神方面出现了某些疾病从而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其次:精神疾病患者从事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些有害行为被刑法明文规定禁止而作为为犯罪行为。
再次: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必须正处于精神疾病的发作阶段,并且精神疾病的发作与严重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邹豫莨、高野,《完善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8,08(05)]如果精神病患者处于疾病发作期,但是不是由于精神疾病

导致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虽然医学标准能够鉴定行为人患哪一种精神上的疾病,但并没有解释精神上的疾病是怎样导致行为人从事有害社会的行为,因此有必要从法学标准角度来解释有些精神障碍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
2.心理学标准(法学标准)
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来看,由于精神疾病会影响了犯罪者,导致其行为时失去自我控制的能力。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不能完全理解自己所做的行为是否有害,或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
“中国刑法采用了医学加法学标准,需要两者兼顾。考察因果关系中的犯罪行为和精神障碍,考虑在犯罪时行为人如果在精神疾病发作时期间内,精神疾病有没有影响到行为人区分和控制有害行为,以及能否预见到危害行为的严重性及后果,此种双重保险制度的设置在确定刑事责任方面能够尽可能做到准确。而那些对有害行为不负责任的精神疾病患者,刑法规定他们不承担刑事责任”。[郝缎,精神障碍者犯罪及刑事责任[J].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09,24(04)]
这样认定的理由基于以下几点:
(1)从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看:精神疾病患者在对社会实施危害行为时不能控制自己,这不符合犯罪的主体要件。
(2)从刑罚适用看: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从主流观点来看是对犯罪进行,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因此受到处罚的人必须有能承担刑事处罚的能力。精神障碍患者因受到精神疾病的影响,不能正确理解对他们受到惩罚的原因,和对他们进行改造的意义,如果对他们进行了惩罚,既起不到稳定社会上不稳定分子的作用,也难以让人民群众接受和理解。[郭自力,《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六版)]
3.其他判定标准
“通过观察比较主要国家的刑事责任的立法实例,可以发现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认为精神障碍患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各个国家进而将精神疾病患者的刑事责任分为两个不同的立法范例:三分制和二分制。”[张爱艳,《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3版]
二分制立法是指将精神障碍患者的刑事责任分为两类:完全的刑事责任和无刑事责任;
而三分制则是指刑法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类:完全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和无刑事责任。
有学者指出,在精神病学和心理学不是普遍发达时期或研究成果未被法律运用的时期,许多国家采用二分制;而当上述学科得以发展并成熟运用之后,三分制相对而言是较为科学。[魏彤.《简论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从波恩法院之刑事判决

谈起》[J].刑事法评论,2013,33(02)]
(三)我国刑法对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估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对精神病人的规定可作出以下划分:
1.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根据中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如果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且处于发病期,患者从事了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的犯罪行为,则患者被认定为失去了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和认可;或者患者处于疾病的衰退期,心理活动不稳定或残留疾病的症状会导致他可能实施对社会严重有害的行为,在这些情况下,患者被定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根据中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参见上条注释]当患者表现出从事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时,他们能够区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如果这种能力因疾病的原因而有所减弱,则评估为限制刑事责任。如果精神分裂症患者处于发病阶段,但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或者在间歇期缓解不足,留下不同程度后遗症,在这些情况下实施有害行为,由于他们可以区分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将他们应评估为有限的刑事责任。
3.完全负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根据中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参见上条注释]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应评估其刑事责任;或者如果患者的病情完全缓解,并且疾病的病程被完全被抑制,在这些情况下,患者有能力识别和控制能力自己的行为,就这一点而言,应被评估为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二、国外有关精神障碍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
(一)大陆法系
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对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评估主要基于混合标准,主要考虑因果关系中的精神障碍和危害行为,考虑行为时是否处于精神障碍状态,还需要考虑精神障碍是否影响辨别或控制能力。[黄丽勤,《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德国;明确四类判断精神障碍的标准
德国现行刑法典第20条规定“行为者行为时,由于病理性精神障碍、深度混乱、精神发育迟缓或者其他严重的精神疾病,无法理解行为的违法性或者遵守规则,不负责任;第21条规定:行为人区分行为的违法性或者根据他的认知而采取某种行动的能力,由于第20条规定的某种原因而被严重削弱减弱的,可以依第49条第1款减轻其刑罚。”[徐久生译,《德国刑法典》第20条、第21条、第49条第1款.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2、日本
日本法典第39条规定:“失去心灵和神志人的行为,没有必要处罚,精神上耗损严重之弱者的行为,对其减轻处罚。”[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第39条.法

律出版社,2006年版]
3、法国
法国刑法典第122-1条规定:“在某种行为发生时,患有精神障碍或神经精神紊乱,根本无法识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将不会受到处罚;在行为发生时,因为精神紊乱或者神经精神疾病的损害,阻碍了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受处罚;如果必须要从事行为,法院得可以自行决定量刑并且确定惩罚制度”。[罗洁珍译,《法国刑法典》第122-1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二)英美法系
在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论中,英国和美国认为如果犯罪者实施危害行为,由于主观上缺乏犯罪的故意,则不构成犯罪。
1、英国
(1)英国对于精神疾病患者犯罪的的刑事责任研究主要基于麦克纳顿规则,即“在犯罪时,被告人是由于精神疾病所造成的缺陷而进行犯罪活动,因此他不知道自己从事行为的性质是犯罪行为;或者如果他知道行为的性质,但是不知道所做的行为是错误的。”如此方为精神紊乱辩护的基本原则。除此之外,在处理精神障碍患者刑事责任时,划分为以下四个级别:有罪、有罪减轻、减罪减刑以及无罪释放等。[吴国刚.《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08年]
(2)英国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刑事责任评估呈以下趋势:精神障碍与犯罪两个概念相互发展、相互靠拢。随着行为心理学的发展,犯罪的“精神病学化”和精神障碍的“刑事化”,由此可知精神病学家倾向于将犯罪“疾病化”。[参见上条注释]其原因可能基于以下几点:
一方面,一旦确立了专业鉴别精神障碍的权威,可以改变在审判中精神病学的地位,它甚至可能直接影响审判的进展和结果。
另一方面,犯罪行为本质上是反社会性质的异常行为,但是精神病学的考察通常来自于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者,后者也被在精神障碍的类别之内
(3)一些法学家持相反的观点,他们倾向于将精神障碍者的危害行为定为刑事犯罪。法学专业人士开始反对精神障碍患者的语言化因此法学家不会轻易让精神病学家直接影响审判。
2、美国:精神疾病患者医学概念已经基本被摒弃,并已经被纳入既定的程序机制,以及确立精神病判定四个规则。
(1)麦克纳顿规则:美国在借鉴英国的基础上确立了此原则,凡是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精神错乱的人,就推定其为精神正常;对于被指控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如果其他人患有精神疾病,并且在没有认知到自己行为性质的情况下活动,对于这些情况行为人不必为此承担责任。
(2)不能控制规则: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或虽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但是不知道是错的;或者行为人知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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