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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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附件3关于《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的解读一、政策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以及《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十四五”时期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规划》等有关要求,促进充换电设施建设,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水平提升,特制定了《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政策意义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充电设施行业发展。

充分利用中央奖补资金,对本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给予支持,增强充换电设施企业主体积极性,加大设施投资建设力度,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实施考核评价,鼓励企业提升服务水平。

通过鼓励企业建立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建专业运维团队,并对充换电站的充电安全性、设施可用性、响应及时性、充电友好性进行评价,促进企业提升充电服务水平。

明确实施方式,推动惠企政策落地见效。

明确奖励对象及标准、奖励条件、项目申报时间及途径、评审评价方法及流程,确保政策务实管用,企业可对号、易执行。

三、主要内容《实施细则》主要对奖励对象、方式及标准、实施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流程、评审评价等内容进行了明确,重要内容如下:(一)奖励对象及方式。

奖励方式分2大类,一是建设奖励,包括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建成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统建统服”试点项目、换电设施以及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不含公交等专用桩、社会公用充电桩)等示范充电站(桩)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给予移动充电设施月度投放奖励。

二是运营奖励,包括对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运营的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和社会公用充电桩),2022年5月31日之前建成、在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运营的换电设施以及充电精品示范区给予运营奖励。

北京市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2017年修订)

北京市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2017年修订)

北京市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2017年修订版)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发布二○一七年八月目次1总则 (1)2 建筑专业 (3)2.1节地与室外环境 (3)2.2节能与能源利用 (14)2.3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6)2.4室内环境质量 (20)3 结构专业 (28)3.1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28)4 给排水专业 (35)4.1节地与室外环境 (35)4.2节能与能源利用. (36)4.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37)4.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4)4.5 室内环境质量 (45)5 暖通专业 (47)5.1节地与室外环境 (47)5.2节能与能源利用 (47)5.3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54)5.4室内环境质量 (55)6 电气专业 (59)6.1节地与室外环境 (59)6.2节能与能源利用 (60)6.3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64)6.4室内环境质量 (65)7 提高与创新 (67)7.1一般规定 (67)7.2加分项 (67)附录A施工图审查集成表 (74)A.1 节地与室外环境 (74)A.2 节能与能源利用 (79)A.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85)A.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88)A.5 室内环境质量 (91)A.6 提高与创新 (94)A.7 居住建筑评分计算表 (96)A.8 公共建筑评分计算表 (97)附录B 施工图审查对照表 (99)B.1节地与室外环境 (99)B.2节能与能源利用 (113)B.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25)B.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33)B.5室内环境质量 (142)B.6提高与创新 (152)1总则1.1为落实北京市政府“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战略,促进绿色建筑的科学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3]25号),制定本要点。

1.2本审查要点适用于北京市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及类似的其他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类似的其他建筑工程是指工业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等类似民用建筑的建筑工程);附建在工业厂房的办公用房等非工业部分,其面积占整个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30%,或面积大于等于1000m2,非工业部分应进行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

北京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报装要求

北京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报装要求

供电局提供充电服务
【国网客服中心】尊敬的客户,您好!您咨询的自用充电设施报装材料业务,所需资料为依据《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5〕458号)及其组成部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结合《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关于明确自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业务办理规定的通知》(京电营〔2014〕68号)文件,车企或者新能源小客车(指在北京完成备案的新能源电动小客车)车主委托单位到我公司进行用电报装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手续资料包括:
(1)新能源小客车车主有效身份证明或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2)《新能源小客车购车充电条件确认书》主要包括:购车意向协议;新能源小客车车主身份证明;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固定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车主的《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或《机动车行驶证》、固定车位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与其固定车位所有权单位签署的租赁协议);如遇新能源小客车所有权与固定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属不同家庭成员的,须提供《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

注:按照《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京电营[2014]68号》文件中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自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源确认条件里明确规定电源条件确认基本要求:1)就近电源有接入容量(交流充电桩单口不超过7kW);2)上级电源产权方同意接电,并配合办理用电变更手续;3)按照配网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电源路径和长度。

仅供参考,具体以营业厅要求为准,如有疑问,请致电95598咨询。

【国家电网95598】。

北京自用充电桩实施细则

北京自用充电桩实施细则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购买新能源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充电条件确认、用电报装和设施建设。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交流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本细则所称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店)。

第三条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

第四条充电设施建设:(一)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充电设施产品符合《NB/T3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等国家和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二)充电设施用电应单独计量,符合《GB/T28569-201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要求;(三)小区物业、业委会对充电设施建设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充电价格按照充电设施属地用电性质收取。

其中,居民住宅小区内自用充电设施按照本市居民电价标准(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收取,不执行阶梯电价;其他充电设施按照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非工业峰谷电价)收取。

国家相关电价政策出台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六条充电设施建设应按有关规定到供电公司办理低压业扩报装手续。

第七条充电设施建设包括电源条件确认、施工可行性确认、用电报装、方案编制、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供用电合同签订、计量装置安装和接电等环节。

第八条需建设充电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购车意向协议后,到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办理购车充电条件确认手续。

(一)购车充电条件确认需提供的材料包括:1.购车意向协议;2.申请人身份证明;3.固定车位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关于在停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申请(物业盖章同意);5.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

充电桩财政补贴政策

充电桩财政补贴政策

充电桩财政补贴政策根据发改委印发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显示,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目标是到2020年,建成集中充换电站1.2万座,分散充电桩480万个,满足全国5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关于充电桩财政补贴政策的相关文章,希望对你有帮助充电桩财政补贴政策国家——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一、奖补对象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是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政府的综合奖补。

二、奖补条件获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的各省(区、市)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

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要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用: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5%、2%、3%、4%、5%。

其他省(区、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1.5%、2%、2.5%、3%。

新能源标准车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关系见附件1)。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实行属地化考核,即相关单位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纳入所在省(区、市)统一计算。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购买新能源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充电条件确认、用电报装和设施建设。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交流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本细则所称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店)。

第三条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

第四条充电设施建设:(一)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充电设施产品符合《NB/T3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等国家和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二)充电设施用电应单独计量,符合《GB/T28569-201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要求;(三)小区物业、业委会对充电设施建设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充电价格按照充电设施属地用电性质收取。

其中,居民住宅小区内自用充电设施按照本市居民电价标准(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收取,不执行阶梯电价;其他充电设施按照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非工业峰谷电价)收取。

国家相关电价政策出台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六条充电设施建设应按有关规定到供电公司办理低压业扩报装手续。

第七条充电设施建设包括电源条件确认、施工可行性确认、用电报装、方案编制、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供用电合同签订、计量装置安装和接电等环节。

第八条需建设充电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购车意向协议后,到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办理购车充电条件确认手续。

(一)购车充电条件确认需提供的材料包括:1.购车意向协议;2.申请人身份证明;3.固定车位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关于在停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申请(物业盖章同意);5.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晋政办发〔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2016年8月18日印发的《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123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营主体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运营规范第五章政策保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全面提高充(换)电服务水平,推动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相关设施的总称。

主要包括:(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居住区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公用充电设施,指在公共服务场所、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互通枢纽(匝道)、管理站区、加油站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发改〔2023〕25号)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发改〔2023〕25号)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发改〔2023〕25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23.12.21•【字号】珠发改〔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发改〔2023〕25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珠海供电局,珠海市新能源充电设施协会,各充电设施有关单位:现将《珠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2023年12月21日珠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主体职责第三章监管职责分工第四章追责处置机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断加强和改进对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充电设施运营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包括但不限于:(一)公用充电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为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二)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某个单位及其员工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三)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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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
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北京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2014-2017年)》(京政办发〔2014〕39号),进一步促进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加快完善新能源小客车充电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本市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是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或可用于充电服务的场站内建设,向社会开放的,为新能源小客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公用充电设施的布局规划、投资建设、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充电设施建设布局规划
第四条按照“自用慢充为主,公用补电为辅”的总体思路,结合本市新能源小客车推广节奏、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配电网规划,以“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快慢结
合”为原则,在本市范围内推进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到2017年,在社会公共停车场以及具备建设条件的公共区域,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5公里的公用充电设施网络服务体系。

第五条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停车场(建设用地)建设充电设施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设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充电设施建设与管理。

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

第六条本市新建及改扩建各类建筑物应按以下标准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办公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25%规划建设;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停车场库(含P+R停车场)按照配建停车位的20%规划建设;居住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00%规划建设;其他类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5%规划建设。

第七条本市鼓励在现有公共停车场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及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公共快充设施。

第三章充电设施投资建设
第八条充电设施施工建设应由具备相应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相关配网建设应由具备相应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九条充电设施及其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其中充电设施应具备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得计量认证CMA资质)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

第十条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其它充电桩群及可移动小型充换电设施等建设项目由建设地点所在区(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

第十一条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供电公司进行充电设施用电报装,并明确接电计量点和充电设施输出计量点。

供电公司在充电设施用电申请受理、设计审查、装表接电服务中,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并投资建设因充电设施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完成充电设施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的验收,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由法定计量机构出具的计量系统检定证书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项目其它项验收合格报告),并接入本市统一的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由平台管理单位出具接入确认材料),确保本市充电设施互联互通,实现充电设施信息集中动态管理。

整车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充电设施一致性检测与调试工作,
最大限度保障车桩匹配使用。

第十三条为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在满足充电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的条件下,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充电设施相应的能耗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充电设施的碳排放不纳入年度核查和履约范围。

第十四条充电设施经营场所须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

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进充电设施周边道路标识标志设置,为新能源小客车用户提供明确的引导。

第十五条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提升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服务水平。

积极培育“互联网+充电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态,鼓励无线充电、路灯充电桩等新技术、新模式推广应用。

第四章充电服务价格及收费
第十六条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新能源小客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

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5〕848号)执行。

第十七条充电设施经营企业严格按照核定的价格收费,充电收费必须支持银联卡支付方式,鼓励采用市政公交一卡通、电力卡、ETC卡、移动支付等多种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并提供服务发票。

第十八条充电设施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明码标价有关
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5〕1081号)要求,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

第十九条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负责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与管理,保证新能源小客车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

第五章充电设施建设补助
第二十条鼓励社会资本采用PPP等多种方式参与充电设施建设。

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的充电设施(符合第九条、第十二条要求),投资建设单位可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申请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市政府固定资产补助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单位在自有停车场内建设的充电设施向社会开放,可参照以上条款收取充电服务费并申请市政府固定资产补助资金。

第六章充电设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及本市充电服务费、用电价格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科委负责本市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规划委负责本市新建及改扩建各类建筑物的新能源小客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的监督审查。

第二十五条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充电设施经营场所及周边道路标识标志设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质监局负责充电设施接入端、输出端贸易结算电能计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区政府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辖区内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委、市规划委、市质监局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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