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医疗设备医用器材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设备医用器材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设备、医用器材(耗材)的采购管理工作,提高采购效率,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医用器材(耗材)采购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设备、医用器材(耗材)采购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设备、医用器材(耗材)的采购程序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依照采购计划、采购预算进行操作。
第二章采购程序第五条医疗设备、医用器材(耗材)采购程序应包括需求识别、市场调查、招标或邀请招标、评标、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等环节。
第六条需求识别环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和发展需求,确定所需医疗设备、医用器材(耗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技术参数等。
第七条市场调查环节是指医疗机构通过询价、比较优劣,了解市场供应情况,确定合适的供应商和产品。
第八条招标环节是指医疗机构依据自身采购需求,通过公告和邀请等形式,向合格的供应商发布招标文件,进行招标活动。
第九条评标环节是指医疗机构组织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标标准和采购要求得出合理的评标结果。
第十条合同签订环节是指医疗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并明确合同履约的各项要求。
第十一条履约管理环节是指医疗机构监督和管理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并按照合同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第三章采购管理措施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设备、医用器材(耗材)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并将其纳入质量管理体系之中。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设备、医用器材(耗材)信息管理系统,便于采购审批、跟踪和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供应商的评估和监督,提高供应商的质量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建立医疗设备、医用器材(耗材)的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所购买的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设备、医用器材(耗材)的库存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库存信息,避免库存过剩或缺货等问题。
医疗设备及零配件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医用设备及零配件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医用设备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5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用设备,是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教学设备,及其所需软件等。
第三条医用设备采购遵循集中计划、集中审批、集中采购、集中支付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管采”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医用设备采购不论经费何种来源,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五条医院医疗设备和器材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院医用设备及零配件采购管理工作,医学工程科具体承担全院医用设备及零配件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医院医疗设备和器材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和负责医院医疗设备及零配件的采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军队和医院有关采购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医疗设备及零配件采购管理工作;(二)制定医院医疗设备及零配件采购规章制度和建设发展规划;(三)审定医院年度医疗设备及零配件采购计划;(四)研究解决医院医疗设备及零配件采购重大问题,督促检查采购制度落实;(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成立医用设备采购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全面履行医院医疗设备及零配件采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医院医疗设备和器材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指示、决议决定;(二)组织医院医疗设备及零配件采购工作建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重大问题调研论证;(三)组织审核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的医用设备申购计划;(四)组织全院大型医用设备质量检验验收;(五)负责全院医用设备供应商库、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六)组织医院医疗设备和器材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七)负责医院医用设备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八)协调解决全院医用设备采购工作有关问题,指导管理医用设备采购小组业务工作;(九)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医院成立医用设备采购小组,医务部分管医疗副主任兼任组长。
医疗设备采购流程及方式

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医疗设备采购是卫生计生系统采购管理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设备采购审批、采购流程、采购后续管理,提高医疗设备运营效率,保障采购的公正公平,加强廉政建设,经局党委研究,特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一章采购计划审批第一条各单位拟在年度内采购的预算单价1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均须编制采购计划,报局审批。
第二条各单位要成立医疗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相关采购工作制度。
采购前要充分考虑功能定位、业务发展、学科建设等相关因素,结合本单位年度预算,科学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在质量和服务满足采购单位使用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和使用国产设备。
如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提出详细论证说明。
同时在采购计划中特别要表述新增或更换、资金来源、申请购置的详细理由。
若为更换,同时要表述清楚设备更换后的处置方式。
第三条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召集相关的设备专家对采购设备的可行性及必要性进行论证,结合各单位的经济运行情况、并遵循新增从严控制、更换设备必须达到报废要求或明确调剂方向的原则。
局医政和中医科负责设备采购准入,局规划财务科负责预算审批和采购流程建议。
统一汇总后,由局党委集体审定,并由分管副局长负责审批。
如遇临时采购情况,未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由相关科室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
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由局党委集体审定,并由分管副局长负责审批。
第二章采购流程管理第四条严格执行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确定的部门采购方式。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由市卫生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组织采购,如市卫生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属于单位分散采购的,由各单位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采购。
具体采购方式在设备采购审批时予以明确。
第五条各单位对自行采购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除由市卫生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的协议、定点采购项目外),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篇: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暂行)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暂行)为了更好地规范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程序,加强设备采购工作中的监管力度,有效地防止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增加透明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医院利益,不断完善设备采购工作中的规范性、合法性,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全院仪器设备以计划采购为主,由使用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如果单价超过五万元以上的设备同时须填写《医疗设备购置论证表》,统一交采供部汇总,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采供部组织实施,对超过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维修费以及配件费等,经过器械采购组统一研究或请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采购原则与方法:1、大型医疗设备(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科室必须填报三种以上同性能的产品型号,有利于医院讨论择优选取,一般禁止科室指定品牌。
2、大型医疗设备的采购必须由院领导、物资采购中心、使用科室及有关部门共同组成招标小组,一般选择三家以上供货商参加投标,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暗标、明标、议标等方式进行。
招标后由物资采购中心负责实施。
列入政府招标的项目,按政府规定执行。
3、单价五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上的设备在事先向院领导汇报后由物资采购中心负责采购。
如是批量设备则参照第二条第二款执行。
4、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以各种形式从各种途径购入设备。
四、医院自行招标实施办法:1、医院自行招标由院采购小组组织实施,采供部根据招标项目公开向有关供货商发出投标邀请(三家以上),包括招标的名称、采购期、单位、招标日期、标书提交的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等。
2、开标前,医院组成评标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器械采购小组全体成员、相关科室主任、审计、财务、设备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五、招标的原则:招标采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合格的原则,公正评标,并写出评标报告。
评标要遵循以质量为重,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评标结果应及时通知中标单位。
对招标文件、开标记录、投标文件正本、评标报告等应存档备查。
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模板】

XX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设备采购管理,规范我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第1号)、《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61号)、《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医疗设备采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范围内的医疗设备采购。
(一)本办法所称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全市二级(含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血站、急救中心、卫生执法监督等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以上单位简称:医疗卫生机构)。
(二)本办法所称的医疗设备,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中用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工作,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 1 -仪器设备、器械及其它设备的总称。
(三)本办法所称的集中采购,是指全市二级(含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政府办卫生机构医疗设备单台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及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单台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及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由市卫健委委托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行为。
(四)本办法所称的自行采购,是指采购金额在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医疗设备,由医疗卫生机构自行组织采购的行为。
第三条集中采购及自行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的原则,并不断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完善采购操作规范。
医院各类物资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医院各类物资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各病区、科室为了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的国家、省、市采购工作的政策和法规,使医院物资(含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化学试剂、办公用品、床上用品、设备、基建材料等后勤用品)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透明化,有效制止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我院领导班子经过反复思考、深入调查,决定制定《关于加强医院各类物资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一、加强领导1、成立招标采购委员会,由院长任招标采购委员会主任委员,其他院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任成员。
负责对物资采购计划审核、采购的程序、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进行全程监督。
2、成立院采购中心,由分管院长负责,需要采购的部门选派1—2名人员作为兼职成员。
采购中心负责全院各类物资采购事宜,对采购项目、计划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具体运作进行组织、控制和管理。
二、采购工作遵循的原则1、招标采购委员会人员、采购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则。
2、采购物资必须根据我院的实际需求和财务支付能力,本着勤俭节约、物美价廉、货比三家的原则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集中采购。
在本着处处节约,维护医院利益的原则下,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择优选择中标客户.3、验证准入,无证缺证禁止的原则。
物资采购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和验证,供货方如证件不全,禁止采购。
一次性卫生材料的采购除保证三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齐全外,必须有消毒日期、方式、标志。
4、周密调研,充分论证的原则。
各类物资采购前,必须进行调研和论证,充分了解供货方得生产状况、产品信誉、市场结构状况等,做到心中有数、防止盲目性。
5、违反程序、即行终止的原则。
所有采购工作,必须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如有违反,采购委员会确认后或监督委员会发现报采购委员会确认后,立即终止和纠正采购行为.6、廉洁自律、严守纪律的原则.承担采购的科室和人员实行“六公开”“五不准”制度。
医疗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设备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医疗设备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医疗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管理。
1.2 医疗设备管理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1.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设备管理制度,明确医疗设备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二、医疗设备配置管理2.1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技术水平、医疗设备使用效率等因素,合理配置医疗设备。
2.2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置医疗设备。
2.3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设备采购管理,严格执行采购程序,确保医疗设备的质量。
三、医疗设备使用管理3.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医疗设备使用的安全和技术要求。
3.2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医疗设备的安全使用。
3.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设备使用记录和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医疗设备的使用安全。
四、医疗设备安全管理4.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医疗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和要求。
4.2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设备的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医疗设备事故,保障患者安全。
五、医疗设备信息管理5.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设备信息管理制度,对医疗设备的基本信息、使用情况、维护保养等信息进行登记和管理。
5.2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设备信息化建设,实现医疗设备信息的数字化和网络化管理。
六、医疗设备监督管理6.1 医疗机构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6.2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设备使用中的问题。
七、法律责任7.1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医疗设备及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医疗设备及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XXX医疗设备及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及方式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五章评审专家第六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采购,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率,保证采购质量和产品质量,保证医院医疗设备及物资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公开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第27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等法律法规,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及以往设备及物资采购的相关程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的采购。
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采购项目符合本办法划定的规模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体式格局确定中标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照本办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体式格局躲避招标。
第三条XXX是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采购的行政主管部门;纪委(监察)办、审计办、财务部等部门是采购活动的监督协管机构;资产装备办和后勤办是采购活动执行机构,负责具体采购程序的实施;招标代理机构是受医院委托,全程代理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应当进行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必须委托具备国际招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和限制投标人自由参加设备及物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采购设备及物资的品牌、服务,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在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招标投标活动中,医院各级部门、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
投标人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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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更好地规范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程序,加强设备采购工作中的监管力度,有效地防止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增加透明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医院利益,不断完善设备采购工作中的规范性、合法性,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全院仪器设备以计划采购为主,由使用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如果单价超过五万元以上的设备同时须填写《医疗设备购置论证表》,统一交采供部汇总,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采供部组织实施,对超过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维修费以及配件费等,经过器械采购组统一研究或请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采购原则与方法:
1、大型医疗设备(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科室必须填报三种以上同性能的产品型号,有利于医院讨论择优选取,一般禁止科室指定品牌。
2、大型医疗设备的采购必须由院领导、物资采购中心、使用科室及有关部门共同组成招标小组,一般选择三家以上供货商参加投标,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暗标、明标、议标等方式进行。
招标后由物资采购中心负责实施。
列入政府招标的项目,按政府规定执行。
3、单价五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上的设备在事先向院领导汇报后由物资采购中心负责采购。
如是批量设备则参照第二条第二款执行。
4、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以各种形式从各种途径购入设备。
四、医院自行招标实施办法:
1、医院自行招标由院采购小组组织实施,采供部根据招标项目公
开向有关供货商发出投标邀请(三家以上),包括招标的名称、采购期、单位、招标日期、标书提交的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等。
2、开标前,医院组成评标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器械采购小组全体成员、相关科室主任、审计、财务、设备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五、招标的原则:
招标采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合格的原则,公正评标,并写出评标报告。
评标要遵循以质量为重,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评标结果应及时通知中标单位。
对招标文件、开标记录、投标文件正本、评标报告等应存档备查。
六、对于大型贵重仪器不论是政府集中招标项目,还是医院自筹资金采购项目,都要严格审查投标公司的资质、所投设备的技术性能、主要参数,进行充分地市场调研,实地考察,提交可行性方案论证,最终决定是否购置。
七、凡购置的医疗设备,设备科必须严格把好验收关,参与安装调试的全过程,双方认可(使用科室、设备科)才能验收,杜绝伪劣产品进入医院。
八、在医疗设备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任何部门、科室、个人不得擅自采购,一旦发现违规后,将受到院规、院纪的相应处罚。
九、付款方式:
设备采购款项支付必须由各评标科室填写会填单,确认无误后,由物资采购中心填写汇款通知单,经院领导审批后,由财务科付款,大型
设备必须附有订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