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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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黑建造价函[2008]8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11.20
【实施日期】2008.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黑建造价函[2008]8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07]15号)文件的规定,我站组织了2008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现将取得《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及其各项规费的具体标准予以公布。

附件:2008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一)
1、哈尔滨。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遏制不正当竞争,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制定《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以下简称规费标准)。

一、规费标准的适用范围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不分企业形式和经济性质,不论承包方式,均应按规定办理《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二、规费标准的内容及费率1、规费标准的内容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2、规费标准的费率如下:规费标准序号规费名称计费基础规费费率1养老保险费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6.0~11.0%2失业保险费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0.6~1.1%3医疗保险费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3.0~4.5%4住房公积金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2.0~5.0%5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0.8~1.3%注:1、规费标准中包括企业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缴纳的综合保险。

2、《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计费基础为“定额人工费”。

施工企业对规费的缴纳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费的计取工程造价计价中规费应按照规费标准规定的费率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时,规费费率有幅度的按费率的上限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晋建标字〔2004〕383号第一条为适应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需要,正确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活动及管理。

凡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按规定办理《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以下简称规费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费标准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费中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费用项目,包括养老保险费(包括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工程定额测定费。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规费标准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中央直属、各专业部属、省属二级以上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省外施工企业直接到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申办;上述之外的施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到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经)管理机构申办。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实行一企一证制度。

第七条规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在招标投标及工程价款结算中均应按规费标准计取,任何一方主体不得随意调整。

编制概算、估算及标底时,规费标准按附表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

第八条申办规费标准的施工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三)上年度报送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及财务状况年报表;(四)上年度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作业伤害保险费金额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

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

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造价管理站(处):根据辽建发[2007]87号文件精神,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从2008年3月1日正式执行。

为了配合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贯彻执行,现将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造价管理部门在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时,施工企业上报的资料及市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方法,仍按照《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的规定执行。

二、《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六条二款,“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规费应按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

”现将规费标准的上限进行调整,在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按下表的规定执行。

规费标准序号规费名称规费费率上限(%)人工费+机械费为基数1排污费按工程所在地市造价管理部门规定标准执行2工程定额测定费税前造价为基数的1.2-1.5‰3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16.364失业保险1.645医疗保险6.556生育保险0.827工伤保险0.828住房公积金8.189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由市造价管理部门按有关部门标准确定三、《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中第九条二款,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统一调整为,取费基数按人工费加机械费之和,费率按综合系数2.86%计取。

四、凡执行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工程项目,应按2008年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执行,不得使用2007年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

五、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时间仍为每年为2月至4月份。

请各市造价管理部门抓紧时间,认真核定,确保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顺利执行。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八年三月十日。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照一定的规定和标准来确定施工企业需要缴纳的各项规费。

规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材料费、设备费、管理费等。

规费的计取标准对于施工企业来说非常重要,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关系到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首先,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应当合理合法。

合理的规费计取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合法的规费计取标准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确保规费的计取过程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其次,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应当科学合理。

科学合理的规费计取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项规费的收取标准,不得存在任何歧视性或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同时,规费计取标准应当根据施工项目的不同特点和风险程度进行科学调整,确保规费的收取能够真实反映施工成本和风险水平。

再次,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公开透明的规费计取标准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费计取标准公开公示制度,确保规费收取过程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不公平的行为。

最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应当便于操作和管理。

便于操作和管理的规费计取标准应当简化规费收取流程,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程序,降低企业的行政成本。

同时,规费计取标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和管理制度,确保规费的收取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存在滥用规费的行为。

总之,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是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合理合法、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便于操作和管理的规费计取标准对于保障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施工企业能够共同努力,建立健全规费计取标准,促进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

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工程规费计取标准工程规费是指工程项目中为覆盖工程建设管理费用、质量监督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环境保护费用、文明施工费用等而设立的一项费用。

它是工程项目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环保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合理计取工程规费标准,对于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规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在工程造价的3%-5%之间。

在具体的工程项目中,可以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计取标准,但是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

其次,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其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由于其规模较大、施工难度较大,因此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

而对于一些小型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其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可能会相对较低。

因此,在确定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不能一刀切,也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

再次,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工程规费作为工程建设的一部分,其计取标准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在确定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时,必须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确保计取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对工程规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披露,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规费的使用合法合规,不得存在挪用、浪费等情况。

最后,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应当与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相结合。

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不仅仅是为了覆盖管理费用,更重要的是要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环保。

因此,在确定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确保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能够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环保。

四、建设工程规费计算办法

四、建设工程规费计算办法

附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目录总则第一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内容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总则一、为了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房屋修缮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四、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的参考;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

投标报价应按照本定额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企业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计价程序与计价办法要遵循,费用组成要完整,费用计取要合理。

五、本定额是按照营改增、正常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发包方要求发包工程的质量达到优质等级的,应予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

本定额反映了多数企业的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

招标人(发包人)在考虑工程承发包价格时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施工条件、施工工期、工程规模等因素。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施工企业应缴纳的各项规费的计取标准。

规费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为了保障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所需要缴纳的费用,是施工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

合理的规费计取标准不仅能够保障施工企业的正常经营,也能够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规费,包括质量监督费、安全生产费、文明施工费等。

这些规费的计取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减免。

其次,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应当合理公正。

在确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项目特点,合理确定各项规费的收取标准,不得存在歧视性收费或滥用规费的情况。

同时,规费的计取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施工企业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应当清楚了解各项规费的计取标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此外,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应当科学合理。

在确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项规费的收取标准,避免因规费过高或过低而导致施工企业的经营困难或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规费的计取标准应当与工程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不得存在过度收费或滥用规费的情况。

最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应当严格执行。

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企业规费的监督检查,确保规费的计取标准得到严格执行,避免出现违规收费或滥用规费的情况。

同时,施工企业也应当自觉遵守规费的计取标准,不得擅自调整或减免规费,确保规费的合理收取和使用。

总之,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对于建筑施工的质量、安全和环保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规费计取标准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费的合理收取和使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施工企业也应当自觉遵守规费的计取标准,不得擅自调整或减免规费,共同维护建筑施工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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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
2010-09-03作者: 未知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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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晋建标字〔2004〕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需要,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和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精神,规范我省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培育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广大职工的
切身利益,推动和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
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要求,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需要,正确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GB50500-2003),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保障广大职工的
切身利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
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活动及管理。

凡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按规定办理《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
(以下简称规费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费标准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费中关系职工切身
利益的费用项目,包括养老保险费(包括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
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工程定额测定费。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规费标准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中央直属、各专业部属、省属二级以上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省外施工企业直接到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申办;上述之外的施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到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经)管理机构申办。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实行一企一证制度。

第七条规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在招标投标及工程价款结算中均应按规费标准计取,任何一方主体不得随意调整。

编制概算、估算及标底时,规费标准按附表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

第八条申办规费标准的施工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三)上年度报送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及财务状况年报表;
(四)上年度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作业伤害保险费金额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第九条规费标准的计取按国家政策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实际缴纳的费用每年审核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施工企业应当于每年三月至五月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到省、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经)管理机构办理。

第十条由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经)管理机构办理的规费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和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以及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检查的依据。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各项规费应按规费标准计取,并应当向建设招标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出具规费标准证书,未出具规费标准证书的,投标报价不予评审。

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规费标准证书,经核对后方可办理结算。

第十二条规费标准证书只限于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外借、出卖和涂改,违者予以收回。

第十三条在规费标准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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