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区别
法律纠纷的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和解
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了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其结果 是撤回起诉或中止诉讼而无需裁决。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 力,在性质上仍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 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但可要求对方就不执行该和解协议承担 违约责任
民事纠纷三大特点
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平等; 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行政纠纷的种类
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适 用法律错误等所引起的纠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逃避监督管理、非法抗拒监督管理或误解法律规定等而产 生的纠纷
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 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 方式。
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各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 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
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仲裁 协议就无权受理仲裁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提起仲裁的, 另一方应当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
仲裁的基本特点
自愿性 专业性 独立性 保密性 快捷性 裁决在国际商得到承认和执行
民事诉讼
和解也可与仲裁、诉讼程序相结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已提请仲裁的,可 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已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 法庭在和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和法院调解书具有强 制执行效力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重要的作用。
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
为此,考生出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为而引起;(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讼的衔接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级主管部门。
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5)审理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
较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
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12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6、行政给付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ab(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申诉,诉讼,复议,仲裁的区别通俗易懂

申诉,诉讼,复议,仲裁的区别通俗易懂
申诉、诉讼、复议和仲裁是四种常见的法律程序,但它们之间的区别很容易让人混淆。
以下是它们之间的通俗易懂的区别:申诉:指对某个具体行政决定或裁决不服,向上一级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原决定或裁决进行重新审查的一种行政程序。
申诉通常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目的是对原决定或裁决进行修正或改变。
诉讼:指在法庭上进行的纠纷解决程序。
诉讼一般是指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法庭上由当事人或代理人提出诉状,由法官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裁定。
诉讼程序一般较为复杂,需要有律师代理或自己具备法律知识。
复议:指在特定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行政复议程序,即对该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或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该机关重新审查、改变或撤销原决定或行为的一种行政程序。
复议程序一般较为简单,可以自己办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复议一般只能针对该机关的决定或行为进行。
仲裁:指由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的纠纷解决程序。
它主要包括企业间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等。
仲裁通常是由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仲裁协议,选择一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最终仲裁结果通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较为简单,但是需要有专业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以上是申诉、诉讼、复议和仲裁的简单区别,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程序来解决纠纷。
- 1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用于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方式。
在各级政府部门行政行为引发争议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选择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概念、程序和特点。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表示不满,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复议权限的机关请求重新审查、撤销或改变原决定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分为逐级复议和一次性复议两种情况。
逐级复议是指当事人先向下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再按照一定程序逐级向上级行政机关复议的过程。
而一次性复议则是当事人直接向有复议权限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该机关负责对申请进行复议。
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调查、复议决定和执行等环节。
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应该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最终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决定履行义务。
行政复议的特点是程序相对简便、成本较低,且具有相对较高的效率。
同时,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机构,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比较熟悉,因此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争议事项进行审判,以决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行政诉讼程序一般分为诉讼请求、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阶段。
当事人根据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将受理案件,并依法组织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辩论,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判决履行义务。
与行政复议相比,行政诉讼的程序相对较为繁琐、时间周期较长,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
然而,行政诉讼具有人民法院的独立性和司法公正性,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中国公民保护自身权益和监督政府行政权力的两种途径,也是行政法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保障。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益、促进行政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修补行政机关的违法、不当行为,建立起的互相监督和纠正行政错误的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的出现,是中国法制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中国政府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为保护公民权益提供的一项法律保障和司法保障。
行政复议的主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查证、庭审、公告、服判等。
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在于在行政复议机关内部,采取了与行政诉讼相似的程序和方式,可谓是一种行政行为的“内部监督”机制。
行政复议制度的优点在于,其中的行政复议机关经营成本较低,效率高,能够及时精准地解决公民申诉问题;而且,行政复议程序相对行政诉讼程序简便,当事人不需要聘请律师,不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机关的判决是有限的,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裁决和调整,但不能脱离具体行政行为而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这也比较体现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实质和特点。
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是指公民和组织通过诉讼程序向司法机关诉讼,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审查并判决涉及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行政诉讼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程序,具有双重依赖的性质,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制约,从而达到监察和处理行政机关行为的目的。
行政诉讼程序分为起诉受理、调查、立案、庭审、终审五个主要环节。
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比,行政诉讼程序较为简略,但是行政诉讼程序的标准和证明责任往往比较严格,需要对诉讼人形成更高的证明要求,这也加剧了当事人的阻碍和诉讼成本。
行政诉讼制度的优点在于,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形成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外部约束,进而起到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维护法律权威的作用;并且,通过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要求行政机关进行相应的法律负责,保障自身权益和利益。
仲裁、诉讼、复议的区别(精华!)

受理申请之日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责任;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接到诉状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按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
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判决
(裁决)
生效
日期
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产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产生法律效力。和解书、调解书和裁决书三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审由中院管辖: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部门或省一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地域管辖:
未复议的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后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由原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关系;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仲裁庭制:
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的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合议制度)一审可一人独审,也可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构成或审判员构成,二审时由审判员构成合议庭。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由审判员组成或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审理
机构
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行工作场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级别管辖:大多数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
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
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下面是fanwen收集整理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欢迎阅读。
虽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手段,但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遭到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①产生的根据相同。
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②目的和作用相同。
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③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
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
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
④产生的条件相同。
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
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
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⑥法律关系相似。
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居中的裁决者,所以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的范围,与法院的审判活动有不少相似的地方。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二者在为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为此;考生出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度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更应熟练掌握..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4都不适用调解..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复议选择型二即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二复议前置型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适用于: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考生仍需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只能告复议机关;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只能告复议机关..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这主要有两种情形:1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2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就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中的行政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5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历年司法考试的核心考点;因为这二者在很多方面有很多的相似性;在这里;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职权标准与结果标准;两者都是一样的;即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行政复议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复议还可以审查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他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其次;从受理的范围上来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一条具体有以下几种:1、行政处罚案件;2、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当事人申请;如警察看到有人被打了;这时警察应当履行他的法定职责..B;若有其他确定的事实表明当事人面临着危险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6、行政给付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任事故的认定;从学理上的解释来看;包括以下几种行政行为:a;行政裁决案件;b;部分行政确认;部分行政确认案件中的三大责任事故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可诉的;因为在这一阶段并未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为进一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依据;这一依据有可能在后续处理中是会被推翻的;如交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工伤责任事故认定中;认定工伤的伤残等级;要先经社保经保机构出具一份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当事人以鉴定书为依据;在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c;行政检查案件;d;部分行政合同案件;这里专门指行政合同中的单方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除了以上法律上的规定及学理上的解释外;还包括一些司法解释: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这里包括少年收容教养;以及乡政府收费..在复议法颁布之初;曾增加了某些只能复议不能诉讼的具体案件类型;但经过近几年一系列单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扩充;这些案件也已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了;所以;现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已经是相同的了;记住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就记住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第三;有一些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些排除事项包括:① 国家行为案件;② 抽象行政行为;③ 内部行政行为;这里仅指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与任免..④ 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这里的法定仅限于狭义上法律的规定..⑤ 刑事侦查行为;刑事侦查行为是一种准司法的行为;他是不可诉的;但若是假的伪装的;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处对侦查行为要做狭义的理解;行政机关假借刑事侦查之名行干预民事纠纷之实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⑥ 调解仲裁行为;⑦ 行政指导行为;⑧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没有增加新的权利与义务;则应当诉原行政行为..⑨ 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如行政处罚告知书;他只是一个阶段性的行为;并没有最终确定权利义务关系..⑩ 劳动监察指令书;与⑨相同;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是劳动监察决定书的依据..以上是行政诉讼的排除事项;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包括:①内部行政行为;②对民事争议的处理;这里仅指调解与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对于裁决;可以诉讼也可以复议;例外是专利行政裁决不得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③行政指导等其他非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紧密的联系:1、复议诉讼自由选择;这是一般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起行政复议..2、复议前置;包括在治安处罚、纳税争议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中;当事人必须先经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规定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山西省高院的批复;共同构成了这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A;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B;侵犯的是一合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是既得权C;必须达到能够确定自然资源权利归属的效果..3、复议诉讼自由选择;但复议终局..包括两种情况:出入境处罚与国务院的裁决..这里应当注意;省部级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先由省部级单位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国务院提起二次复议;国务院的复议是终局的;对其不服 ;不能提起诉讼..。
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1日颁布的法释[2005]9号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五条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三)组织当事人调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2022年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途径和适用范围
2022年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途径和适⽤范围如今我国经济纠纷的事情如此之多,出现了经济纠纷就需要解决。
很多时候当事⼈双⽅都不清楚发⽣纠纷之后有哪些主要的解决途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解决纠纷,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2年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途径和适⽤范围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政复议、⾏政诉讼。
1、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式。
当事⼈发⽣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式中选择⼀种解决⽅式。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效,或者当事⼈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2、⾏政复议与⾏政诉讼⽅式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
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政复议,对⾏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则只能先申请⾏政复议,对⾏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政复议的⽅式解决,由⾏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解决经济纠纷的适⽤范围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经济纠纷案件由⼈民法院受理。
确定⼈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收案范围可以明确⼈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和有关⾏政部门之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分⼯和权限。
依照法律规定,⼈民法院受理平等主体的法⼈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发⽣的经济权益纠纷案件。
主要包括各种合同纠纷案件和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仲裁法的适⽤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
与⼈⾝有关的纠纷,不适⽤仲裁法,具有⾏政管理关系的劳动争议以及农业承包合同发⽣纠纷可以由法律规定的组织仲裁,但不由仲裁法调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政机关处理的⾏政争议则不能仲裁。
以上就是关于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途径和适⽤范围的内容,⼤家看完之后是不是有了⼀定的了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 不平等主体间 / / √ 书面/口头 ╳(书面审查) ╳
行政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 不平等主体间 / / √ 书面 √ √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 二审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1、一般情况下:基础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一般情况下: (1)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 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经最高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 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特殊情况: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
(2)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机关内部行为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3、申请时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2、审理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不包括规章)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一审判决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做出 4、诉讼时效: 4、答复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 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 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最多不得超过30日。 (2)不动产,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 做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 1、法院不受理的诉讼: 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两个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2、一个爹: (1)海关 (2)金融 (3)国税 (4)外汇管理 (5)安全机关 (6)政府 3、没爹: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区分
适用范围 双方身份 审判制度 合议(仲裁)庭组成 回避制度 申请方式 开庭 公开
仲裁
合同关系、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间 一裁终局 1名或3名单数 √ 书面 √ ╳
特殊情况: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民事诉讼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间 两审终审 3名以上单数 √(口头/书面)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书面/口头 √ √
生效
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送达15日不上诉 二审为终审判决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级别管辖
无
√
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
(1)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普通管辖:原告就被告。特殊情况如下: (1)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 (2)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2、特殊管辖 (1)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2)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 (3)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被告住所地 地域管辖 无 (4)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等纠纷——公司“住所地” (5)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6)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时地、侵权结 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 (7)交通事故请求损害——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 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 3、专属管辖: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4、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共同管辖——“立案在先”原则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2、不适用《仲裁法》 (1)劳动争议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特殊情况 3、内容 (1)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的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 1、一审终审制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 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 2、诉讼时效 (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a:一般诉讼时效:2年 b:特别诉讼时效:1年(身体/质量/拒付、寄存物丢失) (2)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最长诉讼时效:20年 3、诉讼时效期间中止(暂停)——因“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等客观原因 4、诉讼时效期间中断(重头再来)——因主观原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