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合同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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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合同关系

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合同关系

一、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合同关系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体系中,业主和承包商是两个最主要的相关方。

(一)业主的主要合同关系业主为了实现建设工程项目总目标,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将建设工程项目寿命期内有关活动委托给相应的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机构。

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与项目管理服务等。

1、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是任何一个建设工程项目所必须具有的合同。

业主采用的承发包模式不同,决定了不同类别的工程承包合同。

业主通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有:(1)EPC承包合同是指业主将建设项目的设计、设备与材料采购、施工任务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商。

(2)工程施工合同是指业主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一家或者多家承包商。

根据其所包括的工作范围不同,工程施工合同又分为:1)施工总承包合同www.ExamW.CoM是指业主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全部发包给一家承包商,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和机电设备安装等。

2)单项工程或者特殊专业工程承包合同是指业主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各个单项(或者单位)工程(如土建工程施工与机电设备安装)及专业性较强的特殊工程(如桩基础工程、管道工程等)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商。

2、工程勘察合同工程勘察合同是指业主与勘察单位签订的合同。

3、工程设计合同工程设计合同是指业主与工程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对于业主负责供应的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工程咨询或项目管理合同当业主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等,需要与相关单位签订工程咨询或项目管理合同。

6、贷款合同贷款合同是指业主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

如业主与银行签订的合同。

7、其他合同如业主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等。

建设工程合同六要素

建设工程合同六要素

建设工程合同六要素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完成一定建设任务,支付相应价款达成的一种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的六要素主要包括: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下面我们将对这六要素进行详细解析。

一、当事人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一般是指建设项目的主体,即投资建设的一方;承包人则是指承担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一方。

在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承担合同义务和享受合同权利。

二、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双方约定的具体的交易对象,是合同的核心内容。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标的主要是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

合同标的确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数量数量是指合同标的具体的数量或者规模。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数量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规模、建设内容、工程量等。

合同数量的确定应当依据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和设计文件进行,确保合同条款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四、质量质量是指合同标的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质量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耐久性等方面。

合同质量的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五、价款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价款是指承包人完成合同标的应当取得的报酬。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款主要包括工程款、材料款、人工费等。

合同价款的约定应当明确、合理,并与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相匹配。

履行期限是指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履行期限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施工进度等。

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应当符合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和合同双方的共同利益。

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履行地点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建设地点、施工场地等。

合同履行地点的约定应当明确,以便于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

履行方式是指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合理利润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合理利润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合理利润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合理利润。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理利润指的是承包商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后,除了回收成本之外,还应获得的额外收益。

这部分收益应当能够反映承包商的管理效率、技术水平和承担的风险等因素。

我们来看一个合理利润的范本:合同条款:合理利润1. 定义:本合同中的“合理利润”指甲方在支付乙方所有工程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及税费后,根据乙方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和承担的风险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标准计算的利润。

2. 利润率:合理利润的计算基准为工程总造价的_____%,该比例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确定,并考虑市场行情和项目特殊性进行调整。

3. 调整机制: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况,双方应及时协商调整合理利润的比例,确保利润水平符合实际情况。

4. 利润支付:合理利润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与最后一期工程款一同支付给乙方。

5. 利润审查:甲乙双方应建立透明的会计核算体系,确保合理利润的计算公正、客观。

如有争议,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6. 风险控制: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工程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以实现预期的合理利润。

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识别和控制潜在风险。

7. 违约责任: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理利润未能实现,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通过上述条款,我们可以看到合理利润的确定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需要考虑到多种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合理利润的确定往往需要双方充分沟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的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合理利润的标准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项目特点的不同,合理利润的标准也应相应调整。

因此,合同双方应保持灵活性,及时对合同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以适应变化的环境。

建设工程中的主要合同类型探析

建设工程中的主要合同类型探析

建设工程中的主要合同类型探析工程建设是一个极为冗杂的系统工程,一个工程项目的实施,涉及的建设任务许多,往往需要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很多单位参加。

各个参建单位之间需要通过合同来明确其承当的任务和责任,以及互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工程项目都会有几十个合同,大型建设项目可能会有上百个合同。

这些合同共同构成了建设工程的合同体系,如图 1 所示。

建设工程合同体系包括的合同许多,一般我们可以将合同分为如下几个类型。

1 根据工程建设阶段分类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一般都会经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3 个阶段,其合同可分为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

1. 1 工程勘察合同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的勘察任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工程勘察合同的标的是为工程建设需要而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首个环节,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环节。

工程勘察合同的承包人必需在其依法取得的资质等级答应的范围内承揽业务,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同时发包人必需向勘察人供应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向勘察人支付酬劳。

1. 2 工程设计合同工程设计合同是指发包人与设计人就完成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工程设计合同的标的是为工程建设需要而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

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第 2 个环节,依据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工程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必需在其依法取得的资质等级答应的范围内承揽业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发包人必需向设计人供应设计根据资料,遵循合理的设计周期,并向设计人支付酬劳。

1. 3 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详细的工程项目建设任务,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将设计图纸变为满意功能需要、质量、进度、投资等发包人投资预期目的的建筑产品。

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的三种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的三种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包括三种形式,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

勘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一般应当由专门的地质工程单位完成。

勘察合同是反映并调整发包人与受托地质工程单位之间关系的依据。

勘察的主要任务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地理、地质、水文、气象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研究,为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勘察资料,以便设计单位根据勘察资料进行工程设计。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实际上包括两个合同,初级设计合同和施工设计合同。

初级设计合同是为项目立项进行初步的勘察、设计,为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决策而成立的合同;施工设计合同是指在项目决策确立之后,为进行具体的施工而成立的设计合同。

设计合同的签订应明确设计任务范围、设计深度、设计质量标准、设计周期、设计费用等内容。

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资料和项目要求,进行工程设计,编制设计文件,并对其设计的合理性、安全性、经济性、环保性等方面负责。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材料和设备供应、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质量保修、违约责任等方面。

施工合同的签订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总之,建设工程合同的三种形式分别是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这三种合同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合同体系。

只有明确这三种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才能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中的主要合同体系

建设工程中的主要合同体系

建设工程中的主要合同体系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涉及多方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因此合同体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建设工程中,主要的合同体系包括: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及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这些合同共同构成了建设工程合同体系,它们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共同保障了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首先,工程勘察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的第一步,勘察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地理位置、地质条件、水文地质、交通状况等进行详细的勘察,并为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报告。

勘察合同的签订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勘察质量,为后续工程的建设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其次,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建设单位的需求以及国家相关规范,进行工程设计。

设计合同明确了设计质量、设计进度等方面的要求,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任务,并对其设计的合理性、安全性、经济性负责。

再次,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合同,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程建设的实施。

施工合同约定了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工程造价等方面的内容,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此外,监理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保障,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

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单位的职责、权限和责任,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为工程建设提供专业的监理服务。

最后,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的辅助合同,采购单位应根据工程需求,采购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了采购质量、采购价格、交货时间等方面的内容,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确保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为工程建设提供合格的物资保障。

总之,建设工程中的合同体系是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各合同主体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发挥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一、引言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工程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生产活动,涉及到众多环节和利益相关方。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是核心条款,明确工程的范围、质量、进度、投资等要素,是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

本文将从工程的概念、范围、内容、标准等方面对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进行剖析。

二、工程的概念工程,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通过一定的技术和管理手段,进行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一系列活动,完成的具有一定功能、性能、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或者基础设施。

工程是建设工程合同的物质成果,是发包人支付价款的依据。

三、工程的范围工程范围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应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内容。

工程范围包括:1. 设计范围: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设计任务,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2. 施工范围:承包人应承担的施工任务,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3. 设备采购范围:承包人应负责采购的设备及材料,包括工程所需的主要设备、材料等。

4. 安装调试范围:承包人应承担的设备安装、调试及试运行任务。

5. 技术服务范围:承包人应提供的技术服务,包括工程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

四、工程的内容工程内容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应完成的具体建设工作。

工程内容包括:1. 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2. 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港口、机场、水利工程等。

3. 设施、设备的安装:包括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暖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通信系统等。

4. 环境治理与保护:包括土地整治、环境保护、绿化等。

五、工程的标准工程标准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应满足的要求。

工程标准包括:1.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使用功能需求。

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受偿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优先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优先受偿其建设工程价款。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权利性质、行使条件及优先顺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受偿权主要依据我国《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权利性质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属留置权,主要发生在承揽合同中。

第二种观点认为属抵押权,因为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中投入的劳动和材料等财产,可以视为对工程的一种抵押。

第三种观点认为属债权优先受偿权,即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时,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行使条件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2. 承包人已经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3.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

4. 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除外。

四、优先顺序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优先受偿权的优先顺序如下:1. 消费者权益。

如果在建工程已以预售形式向消费者销售,且消费者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消费者的权益优先于在建工程的优先权。

2. 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五、结语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的一种法律保障。

了解其法律依据、权利性质、行使条件和优先顺序,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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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合同体系中篇一: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合同关系一、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合同关系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体系中,业主和承包商是两个最主要的相关方。

(一)业主的主要合同关系业主为了实现建设工程项目总目标,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将建设工程项目寿命期内有关活动委托给相应的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机构。

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与项目管理服务等。

1、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是任何一个建设工程项目所必须具有的合同。

业主采用的承发包模式不同,决定了不同类别的工程承包合同。

业主通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有:(1)EPC承包合同是指业主将建设项目的设计、设备与材料采购、施工任务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商。

(2)工程施工合同是指业主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一家或者多家承包商。

根据其所包括的工作范围不同,工程施工合同又分为:1)施工总承包合同wwW.CoM是指业主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全部发包给一家承包商,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和机电设备安装等。

2)单项工程或者特殊专业工程承包合同是指业主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各个单项(或者单位)工程(如土建工程施工与机电设备安装)及专业性较强的特殊工程(如桩基础工程、管道工程等)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商。

2、工程勘察合同工程勘察合同是指业主与勘察单位签订的合同。

3、工程设计合同工程设计合同是指业主与工程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对于业主负责供应的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工程咨询或项目管理合同当业主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等,需要与相关单位签订工程咨询或项目管理合同。

6、贷款合同贷款合同是指业主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

如业主与银行签订的合同。

7、其他合同如业主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等。

篇二:建设工程合同特点篇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一)合同主体的严格性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

发包人一般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具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已经落实,并且具备相应的协调能力;承包人则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等资质。

无营业执照或无承包资质的单位不能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不能越级承包建设工程。

(二)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建筑产品是不动产,其基础部分与大地相连,不能移动。

这就决定了每个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都是特殊的,相互间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建设工程由于结构复杂、体积大、建筑材料类型多、工作量大,使得合同履行期限都较长。

而且,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一般都需要较长的准备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还可能因为不可抗力、工程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而导致合同期限顺延。

所有这些情况,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长期性。

(四)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由于工程建设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公民的工作和生活都有重大的影响。

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的计划和程序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以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为前提,即便是国家投资以外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投资也要受到当年的贷款规模和批准限额的限制,纳人当年投资规模,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建设程序的规定。

(五)合同形式的特珠要求考虑到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同时在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影响合同履行的纠纷.因此.褚合同法冬要求建设工释合同应当梁用书而形式内更多信息可以参考:.cn/peixun/63/篇二:【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内容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内容要求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如前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体系中最重要,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明确双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完成工程建设、支付价款等)关系的协议。

,2.特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了具备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特征:(1)有着特殊的“标的物”。

该类合同为完成特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大量的建筑产品。

这些建筑产品除具有一般商品的特性外,还应根据不同的工程选用特殊的材料。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多。

现在通常包含很多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对于招、投标的许多文件及补充文件,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非常丰富,所以除必备的书面形式要件外,其涉及的内容十分繁杂,条文少则数十条,多则上百条。

(3)该类合同涉及法律、法规多。

工程项目建设是十分重要的经济活动,对国家和社会的生产生活具有重大影晌,其中建设工程质量更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国家发布大量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来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严格监督和管理。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严格的计划性要求。

(5)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符合法律有关一般性合同成立的要件外,还需符合一些特定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建[1993]78号)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第二,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第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第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第五,投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3.此类合同的主要内容要求《合同法》第275条在借鉴原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合同)今后的发展要求,规定了这类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范围。

此内容是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的具体地点,占地面积,结构特征(如钢筋混凝土的规格,工程跨度、层数等),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修装饰等。

(2)建设工期。

包括开、竣工日期以及延期开工的责任、工期延误的责任、工期提前的条件等。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的日期。

中间交工工程属于阶段性工程,它制约着整个工程的进度,所以必须明确载明其开、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建设项目是百年大计,必须做到质量第一。

发、承包人必须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有关规定,保证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在此前提下,可以约定工程应达到的等级,即合格或者优良。

还应约定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5)工程造价。

或称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定价;对于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用以审定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商定工程变更增减价的方式定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按时提供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工期损失或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负责。

(7)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首先应约定由哪一方负责材料设备的供应,其次应约定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和供应的时间、地点;最后还要约定验收、保管和违约责任。

(8)拨款和结算。

拨款是指银行在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向施工人拨付的工程款。

结算是指在工程交工后,计算工程的实际造价与已经拨付的工程款之间的差额。

工程价款的支付可以由发包人先行部分预付,竣工结算后付清;也可以由施工人先垫付后结算拨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XX年12月1日起施行)第16条第二款又规定,“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9)竣工验收。

验收是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必经程序,也是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前提。

应该包括验收范围和内容,标准和依据,验收人员的组成,验收方式和日期。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按照《解释》第13条的规定,如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第14条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承包人提交该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基地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雨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供热、冷工程等项目。

质量保证期又称保修期,是指工程各部分正常使用的期限,当事人可以约定该期限,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11)相互协作条款。

即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约定有关通知,协助,保密,施工准备工作的分工,工程变更时的处理办法等。

篇三:XX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 XX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 XX版施工合同与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主要有以下5个特点:第一、增加了8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XX版施工合同借鉴国内外相关合同文本的成功经验,在通用条款中增加了以下8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1、双向担保制度:为了解决施工合同中的履约担保,尤其是为了有效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XX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第款规定了发包人的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第款则规定了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这两个条款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各自以其合同义务向对方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以保证实现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的目的。

2、合理调价制度:XX版施工合同中引入了适度风险适度调价的制度,亦称之为合理调价制度,其法律基础是合同风险的公平合理分担原则。

通用条款第款规定,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这一规定与国内目前各省市执行的工程造价部门规定的调价规范的精神是一致的,具体的调价方式与其他标准文本相一致,有利于解决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纠纷。

3、缺陷责任期制度(旧版合同统称为合同保修期制度):为解决合同当事人约定“保修期满返还保修金”的争议,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引入了缺陷责任与保修制度,明确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目前我国规定工程保修期限相对较长,尤其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存在大量发包人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不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情形,由此导致的部分工程款久拖不决问题,一直以来困扰着我国建筑市场的正常发展,缺陷责任期制度在施工合同文本中的落实可进一步有效解决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和工程质量保修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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