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项目贷款管理制度

银行项目贷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银行的项目贷款管理工作,提高贷款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银行的项目贷款管理工作。
三、贷款申请及审批1. 客户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贷款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等。
2. 银行在收到客户的贷款申请后,应按照内部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审批人员需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充分分析,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3. 对于大额贷款或复杂项目贷款申请,银行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供专业意见,确保审批决策的科学合理性。
4. 审批通过的贷款需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尽职调查,核实客户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并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四、贷款发放与管理1. 贷款发放前,需签订正式的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2. 银行发放贷款后,应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系统,做好贷款账户管理和监控,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供良好的服务。
3. 银行应及时催收逾期贷款,对于拒不归还贷款的客户,应根据合同规定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4.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
五、贷款利率管理1. 银行应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贷款利率,确保贷款利率的合理性和市场竞争力。
2. 对于不同类型的贷款,银行可以制定不同的贷款利率政策,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3. 银行应对贷款利率进行定期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贷款利率的适时性和灵活性。
六、贷款风险防范1. 银行应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对客户的贷款资信情况进行评估,避免因客户信用不良导致贷款风险。
2. 银行应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风险隐患,确保贷款项目的顺利进行。
3.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系统,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和控制,及时调整贷款政策和措施,确保银行贷款业务的稳健发展。
七、贷款绩效考核1.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贷款绩效考核制度,对贷款业务员的业绩进行评估,以激励员工积极开展贷款业务。
工程项目内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贷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各工程项目所需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第四条公司内部贷款主要用于以下工程项目:(一)基本建设项目;(二)技术改造项目;(三)生产经营性项目;(四)其他经公司批准的工程项目。
第三章贷款条件第五条申请内部贷款的工程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二)项目具有明确的投资回报和盈利前景;(三)项目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四)项目具备必要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六条贷款申请:(一)项目部门向财务部提交贷款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贷款用途、还款计划等;(二)财务部对贷款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
第七条贷款审批:(一)财务部根据贷款申请报告及现场调查结果,提出贷款审批意见;(二)总经理审批贷款申请,必要时可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贷款发放:(一)财务部根据审批意见,与贷款部门签订贷款合同;(二)贷款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拨付至项目账户。
第五章贷款使用与监管第九条贷款使用:(一)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二)贷款部门应定期向财务部报告贷款使用情况。
第十条贷款监管:(一)财务部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贷款资金合规使用;(二)贷款部门应定期向财务部报告贷款偿还情况。
第六章贷款回收与结算第十一条贷款回收:(一)贷款到期前,贷款部门应提前通知财务部;(二)财务部根据贷款合同,及时办理贷款回收手续。
第十二条贷款结算:(一)贷款回收后,财务部应与贷款部门进行结算;(二)结算完毕后,财务部将贷款回收情况报告公司领导。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项目贷款管理制度

项目贷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提高项目贷款管理水平,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贷款申请1、项目贷款申请应当遵循合理性、真实性、规范性原则,申请人须提供具体的项目融资需求情况和贷款用途情况;2、申请人提出项目融资需求申请后,贷款部门应当立即进行初审,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核实项目的真实性;3、初审通过的贷款申请,应当提交至公司领导班子审批,并在贷款申请通过后,及时通知项目申请人。
三、合同签订1、项目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部门应当与申请人签署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具体条款;2、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后,应当制定还款计划,并落实还款保障措施;3、合同签订后,贷款部门应当将相关合同及时归档,并做好备案工作。
四、贷款管理1、项目贷款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贷款管理档案,对贷款项目进行严格管理;2、贷款项目贷款后,应当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贷款项目合理性、安全性;3、对贷款项目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贷款部门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4、发现项目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协助解决问题;5、贷款项目结束后,贷款部门应当对项目进行结案,并做好相关归档工作。
五、风险防范1、项目贷款管理中,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对项目贷款进行风险评估;2、贷款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申请人的信用调查,排除违规贷款项目;3、发现项目存在风险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置,防范风险的扩大;4、对严重违规的项目贷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确保公司贷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六、其他1、贷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对贷款项目信息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2、对项目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公司领导;3、贷款部门应当不断提高贷款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七、附则1、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领导;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即为项目贷款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项目贷款管理办法

项目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贷款管理办法(上)一、总则为规范贷款管理,在加强信贷风险控制的前提下,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贷款管理机构银行成立项目贷款管理部门或设立专门贷款小组,统一负责项目贷款的管理和监督。
三、项目贷款核准程序(一)项目贷款审批的基础是客户提出的贷款申请和由银行与客户进行谈判达成的贷款方案。
(二)项目贷款应由银行承担审核、调查、风险评估、定价和决策等职责。
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银行应制定不同的贷款程序和审批权限。
(三)经审批核准的贷款,项目贷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制定分期放款计划并报银行总行贷款管理部门备案。
四、贷款管理(一)项目贷款管理部门要对贷款项目实行全过程风险管理,不得有遗漏。
(二)贷款资金应根据放款计划及时拨出并妥善保管。
(三)贷款发放后,项目贷款管理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分期放款计划,及时跟踪贷款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对贷后管理进行风险评估,以及时提出风险预警。
(四)贷款担保是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
项目贷款管理部门应对担保品价值、担保方式、抵质押物权属、优先顺位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五)贷款事项变更应与客户协商并严格审核。
如变更影响到贷款偿还安排、担保品清算抵押权及其他相关方面的问题,项目贷款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五、贷后管理(一)项目贷款管理部门应对项目或企业每年的经营管理计划、预算计划等进行分析和跟踪,并及时制定和更新风险控制措施。
(二)对客户或项目出现的经营困难、财务状况变化等问题,项目贷款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并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项目贷款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后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如确实需要实施重大风险控制措施,应报银行总行贷款管理部门同意。
六、信息披露银行在对项目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中,要向客户和社会公众公开贷款委托书、贷款合同及企业财务信息等相关信息,用于评估管理、风险防范和公众监督等方面。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农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是指农业发展银行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商业性项目提供的贷款支持。
第三条商业性项目贷款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用于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项目。
第四条商业性项目贷款包括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和综合授信。
第五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评估、发放、管理和回收应当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相关规定和流程。
第二章项目评估第六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评估应根据项目的可行性、风险评估和收益预测进行,并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项目评估内容包括市场分析、技术可行性、财务评估和风险评估等。
第八条项目评估的结果应当经过农业发展银行的审查,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贷款发放第九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发放应当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审批流程,并经过合规性审核。
第十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发放应当按照贷款合同和授信协议的约定进行。
第十一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发放应当组织实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十二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资产质量检查。
第十三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规定进行,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管理应当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管理应当加强与借款人的沟通与合作,定期进行贷后监管,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
第五章贷款回收第十六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回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回收应当加强与借款人的沟通与协商,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催收和清偿。
第十八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回收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处置不良贷款。
学院银行项目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学院银行项目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贷款资金使用的规范管理,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贷款资金风险,确保我校基础建设与教学实验实训等有效投入,推动学校内涵建设及转型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资金的使用,应按照贷款资金的有关要求进行使用与管理。
二、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关系到学校长远发展和保障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贷款资金实行“统领导、集中管理”管理制度,学校委是银行贷款使用的最高决策机构。
贷款资金到位后,由学校院长办公会审定贷款资金的使用的原则、项目等,经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贷款资金的使用实行年度预决算制。
由学校院长办公会审定贷款资金的年度预算项目与经费,经委会审批后执行。
财务部门严格按照年度预算进行项目费用支付,并规范编制年度资金决算报告提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委会审定。
五、计财处负责贷款资金的日常管理。
贷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财政法规、财经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财务规定。
计财处必须按贷款资金来源和建设项目分别设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六、贷款资金使用的项目部门,需向计财处提供必要的项目说明,说明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年度建设目标、具体实施计划及项目资金预算表、资金使用计划等。
项目款的拨付由项目部门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项目及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经校长同意后拨付,并按学校的规范完成资金拨付手续。
七、审计处负责贷款资金的审计工作。
对贷款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资金的投向、年度资金调度安排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对资金安全负责。
对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建设项目的各项开支,由学校审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并接受各级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和评估。
八、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贷款资金:(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规章的;(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学院宿舍楼项目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学院宿舍楼项目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学院宿舍楼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高效,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贷款资金使用管理
1. 学院应设立专门的贷款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宿舍楼项目贷款资金,并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流转和使用情况能够清晰可查。
2. 贷款资金应优先用于宿舍楼项目的建设及相关设备的采购,确保项目的正常推进和安全使用。
3. 贷款资金使用应符合财务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或用途。
三、资金使用报告
1. 学院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宿舍楼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
2. 资金使用报告应真实、准确地反映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不
得夸大事实或隐瞒真相。
3. 相关部门应对提交的资金使用报告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资
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违规处理
1. 如发现贷款资金使用不当、挪用、私分等违规行为,学院应
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进行内部调查和核实。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学院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
括追究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
五、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学院宿舍楼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
2. 对于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进行适当调整。
以上办法解释权归学院所有。
城镇化建设项目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城镇化建设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支持城镇化建设,规范贷款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化建设项目贷款是县级行社(以下称贷款人)在县域范围内向由政府部门主导的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放的,用于改善县域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县域经济承载功能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资金(财政部门拨款)或项目预期收益作为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分类第三条按照贷款用途,城镇化建设项目贷款分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城镇公共设施建设贷款、县域园区建设贷款、县域流通市场建设贷款、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县域土地整理贷款、其他城镇化贷款,其中: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是指用于城镇道路交通、水电气暖、环境工程、信息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
城镇公共设施建设贷款是指用于与城镇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相关的学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1施建设的贷款。
县域园区建设贷款是指用于县域范围内经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农业园、工业园、高新技术园等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
县域流通市场建设贷款是指用于县域范围内有传统经营优势的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商品集散中心、物流中心等流通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是指用于县域范围内经营性风景名胜区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是指用于支持县域范围内农村电网及续建配套工程建设、农村公路网建设、重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以及农村沼气、垃圾发电、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能源项目建设的贷款。
县域土地整理贷款是指用于县域范围内与基础设施建设密切相关的城镇建设用地整理和农业用地整理的土地整理和开发项目的贷款。
其他城镇化贷款是指上述用途以外的其他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四条按照还款来源,城镇化建设项目贷款分为城镇化一般项目贷款和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其中:城镇化一般项目贷款是指以新建项目法人或既有法人为承贷主体,以项目自身现金流或既有法人综合收益为还款来源而提2供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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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必要的担保延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中长期贷款展期要严格执行《贷款管理制 度》对展期的有关规定,即每笔贷款只准展期1次,中期 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 期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不按期还本付息且担保人不能履行 担保责任时,农业银行有权以借款人和担保人为共同被 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进行追偿。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在
。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信贷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贷款项目 有关数据资料录入电脑数据库,并上网传输。 第七章 贷款展期、偿还及保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项目贷款,应在贷
款到期日前30天,向开户行提出展期书面申请,并出具 担保人同意继续为其担保的书面证明。开户行视具体情 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原贷款审批人审批。对经批准同意 展期的,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并同时办
条 参与主要设备及设施的采购管理。 (一)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做好各项物资的采 购工作;监督借款人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先进、适用、 价格合理的设备。 (二)督促借款人就技术、设
备、资金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 参与贷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一)审核借款人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重点核实工程 实际价款的真实性; (二)参与编制项
Hale Waihona Puke 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文件)、环保评价报告及 有权机关审查以上报告、同意予以立项的正式批复文件; (五)涉及土地征用、供水、供电、供气等要有有权机关 的批文或协议; (六)资
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到位方案及落实来源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项目前期准备情况。 第七条 各级行对受理的所辖审批权限内的贷款项目, 要逐项排队、比较,精心筛选,择优确定。应在坚持贷
第十二条 贷款项目建设期管理,系指农业银行参与贷 款项目的建设合同、技术合同和商务合同的签定;建筑 安装工程招标施工、设备采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其 以上价款支付和结算管理,确保项目
顺利实施和贷款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 参与项目的合同管理。 (一)对项目各项建设合同中的工程范围、质量及标准、 工程变更和工程价款支付等内容进行审查,避免因合同 内容不完善影响建
第二十条 对项目投产后产出物的管理。 (一)督促借款人组织有效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项目产出物是否达到了设计的生产规模和质量标 准; (三)在生产过程中采用的设备和技术是
否适当,对产出物的变化是否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建立借款人财务风险预警制度,重点监测以下 财务指标: (一)流动性指标 流动资产 1.流动比率=----×10
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办法》组织 评估。 第十条 对贷款项目评估报告,信贷部门要进行审查并 提出审查意见,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行长审 批。行长也可授权副行长或信
贷部门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 得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发放中长期贷款,一律按照《中国农业银行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项目建设期管理
目竣工验收报告; (三)督促借款人认真做好投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参与项目财务管理。 (一)核查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督促其他建设资金及时到 位。 (二)因项目超概算
需要增加贷款的,要及时上报项目审批行审批;超概算 额度超过原概算50%以上的项目,要求设计单位重新编 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有权单位重新下达概算调整的 批复文件。 (三)要监督项目资金
定期限内办理展期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外借款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现汇履约担保、1年 期以上延期付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项目和远期信用证项目 管理,比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
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 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委托管理和申请破产等重大变更,或未还清贷款之前以 贷款项目的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或丧失担保能力,借款人又 无法落实符合农业银行要求的新担保人; (六)卷入
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可 能侵害贷款人权益; (七)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件或表明 借款人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八)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又未在规
及借款人经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贷款项目竣工投产并达到设计能力1年或竣 工投产2年仍未达产的贷款项目,原贷款项目审批行要按 照《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后评价办法》及时组 织对贷款
项目进行后评价,并撰写书面报告报审批行行长和贷款 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经济档案管理。开户行要按借款人 建立贷款项目经济档案,完整记录贷款项目的建设全过 程和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所在地农业银行开户行直接提出贷款项目申请。 第六条 开户行对所受理的贷款项目,要及时组织调查 核实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 并重点审核借款人及贷款项目下列资料及
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是否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纠正情况;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
项目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 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贷款决策水平,确 保中长期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根据《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制 度》)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长期贷款系指一般用于技术改造、 基本建设性质的投资项目,期限在1
款项目效益性的前提下把选择贷款项目与有利于树立农 业银行良好市场形象;有利于增加结算业务量和促进以 贷引存;有利于盘活不良贷款和培植优良客户群体有机 地结合起来。 第八条 对受理的超权
限的贷款项目申请,开户行要将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有关 资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和正式申报文件逐级报送有权审批 行审批。 第三章 贷款项目的评审和贷款发放 第九条 各级行对权限内的贷款项目要及
按资金使用计划和建设工作量拨付使用,防止挤占挪用。 第五章 贷款项目营运期管理 第十八条 贷款项目营运期管理系指贷款项目投产后至 贷款收回前的信贷管理。 第十九条 对项目投产后
各项投入物的管理。 (一)各项投入物的供应渠道是否稳定; (二)各项投入物在时间、价格、数量、质量、品种、 规格上是否与计划相符; (三)各项投入物的变化对项目产出效益的影响。
借款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银行可按规定 加罚息,并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或采用其他保全措施。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经农业银行要求纠正仍 不改正;
(二)提供虚假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三)拒绝接受农业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四)未征得农业银行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租赁、合 资、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
设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二)协助借款人就项目各项技术合同标的先进性、合 理性、适用性进行审查; (三)参与项目主要商务合同的谈判。 第十四条 参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
(一)督促并参与借款人组织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及施工 管理。 (二)监督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设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及价 款有无漏项、更改或增减等;监督项目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施 工。 第十五
双流会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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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
年以上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系指农业银 行对中长期贷款项目的选项、评估、审查、审批和贷款 发放、监督管理、后评价以及贷款收回全过程的程序化 和规范化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本、外币中长期贷款项 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管理。 第二章 贷款项目申请、受理、选项与申报 第五条 借款人投资项目需要申请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 时,应向
0% 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存货 2.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二)资产营运效率指标 应收账款 1.平均应收账款周转率=----------
年销售总额/365天 (年)销售成本 2.存货周转率=-------×100% (月)平均存货 (三)盈利指标 (年)利润总额 1.销售利润率=---------×1
00% (年)销售收入总额 税后利润 2.资本收益率=----×100% 资本总额 税后利润 3.资产收益率=----×100% 资产总额 第二十二条 建立借款人非
财务指标风险预警制度,重点监测以下方面: (一)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二)银企关系变动情况; (三)担保人变动情况; (四)营销市场变动情况。 第六章 贷款项目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