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碳中和法律制度的环境正义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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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的社会伦理与法律挑战

碳中和的社会伦理与法律挑战

碳中和的社会伦理与法律挑战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碳中和作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效手段逐渐受到关注。

然而,实施碳中和存在着一系列社会伦理和法律挑战。

本文将探讨碳中和所面临的这些挑战,并分析其对社会和法律体系的影响。

一、社会伦理挑战1. 公平与正义碳中和措施侧重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社会上的不同阶层可能面临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影响。

例如,碳中和所需的技术和设备成本高昂,可能造成资源分配的不公平。

此外,对于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来说,参与碳中和项目的门槛也较高,可能加剧社会不平等问题。

因此,在推进碳中和的同时,需要考虑公平和正义原则,确保减排责任的合理分配,避免加剧社会不平等现象。

2. 环境和生态风险碳中和项目可能引发环境和生态风险。

例如,采用碳捕集和储存技术时,存在地质封存的风险,一旦地质封存层发生泄漏,可能造成地下水和土壤污染。

此外,部分碳中和技术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大规模种植生物燃料作物可能导致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因此,在推动碳中和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评估和管理环境和生态风险,确保碳中和措施不会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二、法律挑战1. 国际法律框架的协调碳中和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然而,各国在碳中和的实施上存在差异。

在缺乏统一国际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如何协调各国碳中和政策、监管和措施成为一项重要挑战。

各国之间需要加强合作,倡导建立国际共识,形成协调一致的法律框架,以推动全球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2. 责任和补偿机制的建立对于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气候变化,全球各国承担着不同的责任。

然而,在实施碳中和措施时,对责任的界定以及对受气候变化影响较大的国家和地区的补偿机制等问题依然存在争议。

因此,建立国际上的责任和补偿机制,明确各国之间的责任分配,是法律层面实现碳中和的难点所在。

3. 社会参与和法律合规碳中和涉及许多利益相关方,他们在决策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得到充分的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机会。

碳达峰与碳中和的政策环境与法律法规分析

碳达峰与碳中和的政策环境与法律法规分析

碳达峰与碳中和的政策环境与法律法规分析哎呀,说起碳达峰和碳中和,这可真是当下的热门话题啊!咱先来说说这政策环境。

就拿我身边的事儿来说吧,我家附近有个挺大的工厂,以前那黑烟呼呼地冒,气味也难闻。

可最近这一两年,明显不一样了。

为啥呢?就是因为政策环境变了呀!政府对企业的环保要求越来越严格,督促他们节能减排,进行技术升级。

这个工厂不得不投入大量资金改进设备,减少碳排放。

这其实就是碳达峰与碳中和政策环境带来的变化。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鼓励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发展绿色技术,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比如说,对那些积极减排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补贴等支持;对高耗能、高排放的企业,则加强监管,设定严格的排放标准。

再来说说法律法规方面。

这可不是闹着玩的,有了法律的约束,才能让大家更认真地对待碳达峰和碳中和这件大事。

像《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这些法律,都对碳排放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而且啊,还不断有新的专门针对碳排放的法律法规出台。

我听说有个企业,因为偷偷超标排放,被狠狠地罚了一大笔钱,负责人也受到了处罚。

这就给其他企业敲响了警钟,谁也不敢轻易违法违规。

还有啊,法律不仅管企业,也管咱们个人。

比如说,在一些城市,已经开始对垃圾的分类和处理进行严格管理。

如果咱们不好好分类垃圾,也可能会受到处罚。

这可都是为了减少垃圾处理过程中的碳排放。

另外,在建筑领域,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新建的房子得符合节能标准,从建筑材料的选择到房屋的设计,都得考虑如何降低能耗,减少碳排放。

总之,碳达峰与碳中和的政策环境和法律法规就像是两只大手,一只推着企业和社会向前走,朝着低碳的方向发展;另一只则紧紧地拉住那些想偷懒、想违规的,让他们不敢乱来。

咱们普通人呢,也别觉得这事儿跟自己没关系。

其实,从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做起,比如少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出门尽量选择公共交通,节约用电用水,都是在为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贡献一份力量。

就像我之前说的那个工厂,经过努力改造,现在不仅排放达标了,还因为采用了新的节能技术,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益。

公民环境权利保护与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

公民环境权利保护与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

公民环境权利保护与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环境问题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大挑战,全球迅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带来的污染、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牵动着每一个人的心。

作为全球公民,我们都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也有责任参与环境保护。

因此,关注公民环境权利保护与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公民的环境权利。

环境权利是指每个人参与和享有清洁和健康环境的权利。

这一权利不仅仅关乎个人的生活质量,还与人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

例如,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人们的呼吸健康,水污染危害农田和水源,土壤污染削弱农作物的产量,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和粮食安全。

因此,公民的环境权利保护应成为社会的重要议题。

然而,公民的环境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却经常被侵犯。

由于环境污染源众多,公民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监督难度很大。

同时,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跨界合作和共同努力,而这也给环境权利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在这方面,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环境法律制度是保障公民环境权利的基石。

它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手段来规范和保护环境,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目前,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环境法律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比如,加强大气污染防控,加强水污染治理,加强土壤保护等方面的行动。

然而,当前的环境法律制度仍面临一些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环境法律制度的立法水平需要提高。

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关联性,环境法律制度需要涵盖多个领域和层面,如大气、水、土壤、噪音、废弃物等。

此外,环境法律制度还需要考虑到可持续发展、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等新的问题。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需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将公民的环境权利和利益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

另外,环境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度也需要加强。

即使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如果不能有效落实和执行,环境权利的保护也是空中楼阁。

要加强环境执法,重视环境监察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

同时,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度,激发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抵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

碳中和的政策环境与法律法规研究报告

碳中和的政策环境与法律法规研究报告

碳中和的政策环境与法律法规研究报告一、引言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加剧,碳排放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难题。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提出碳中和的目标,并相继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本报告旨在对碳中和的政策环境与法律法规进行研究,以期了解各国在碳中和领域的进展和措施。

二、国际政策环境1.《巴黎协定》作为全球最重要的气候变化协定,巴黎协定旨在控制全球升温在2摄氏度以内,并力争将升温幅度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

各国要通过自愿承诺来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碳中和目标。

2.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中规定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促进了碳中和的发展。

多个目标与碳中和直接相关,为各国立法提供了指导。

三、国内政策环境1.国家碳中和目标我国确定了碳中和的目标,力争到2060年前实现二氧化碳排放的系统零排放。

该目标将对各行业产生深远影响,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

2.碳市场建设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碳市场建设,以碳排放权交易为核心,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碳排放。

相关规定鼓励企业实施减排措施,推动经济向低碳方向发展。

四、国际法律法规1.欧盟碳中和法案欧盟于2020年通过了碳中和法案,明确了各成员国达到碳中和的目标。

该法案规定了碳排放减少的具体措施,鼓励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并对高排放企业实施严格监管。

2.美国《清洁能源法案》美国政府提出了清洁能源法案,以加快碳中和的步伐。

该法案为可再生能源和能效项目提供财政支持,推动能源结构转型,并促进气候变化政策的执行。

五、国内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法》我国《气候变化法》于2008年颁布,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该法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和报告制度,追究排放单位的责任,并鼓励开展低碳技术研发和应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以推动绿色能源的发展。

该法鼓励发展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为碳中和提供了支持。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我见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我见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我见随着环境污染趋势增强,环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

中国作为世界第一大国,自然也面临着这一严峻的挑战。

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然而,现实中我们也面临着众多环境问题,同时也存在着许多制度和法律执行的薄弱环节。

本文将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阐明我对此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相对完善。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我们的国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为我们保护环境和生态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改善民生和保障公众健康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然而,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首先,立法的知识储备极为有限。

尽管在制定法律时,我们要求制定方在应有的专业知识指导下进行,但由于立法水平的限制,制定方可能难以掌握足够的专业知识。

其次,法律的执行也存在不少问题。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效率等问题,有些环保法律遭到了不必要的拖延和阻挠。

尤其是在高污染行业中,部分企业存在环保法规上的逃避和打擦边球现象,这不仅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了直接损害,也有可能触碰到法律底线。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提高立法工作的专业性。

为了让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我们需要提高立法方的专业性。

具体而言,应该加强对立法队伍中的人才的培养,完善相关专业领域的科研平台,以便立法领域人才能够深入了解具体环境问题的相关知识,从而更好地制定相关法规。

第二,加大对环保法律的执行力度。

我们要让企业和个人更加在意环保法律,并将其落实到实际环境保护行动中,应该加强监督力度,使法律得以更好地执行。

同时,我们还可以设立环保基金、奖励措施等等,给予环境保护行动以锦上添花式的鼓励。

第三,加强公众的环保法律教育。

辩论中的个人权益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辩论中的个人权益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辩论中的个人权益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正方辩手观点:个人权益与环境保护并非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首先,环境保护是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因为健康的环境是每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如果环境受到破坏,人们的健康和生存权利就会受到威胁。

例如,近年来空气污染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健康,这就是环境问题直接损害了个人权益的案例。

因此,环境保护是为了维护每个人的权益。

其次,环境保护也是为了保障后代子孙的权益。

我们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对未来世代的影响。

正如美国总统肯尼迪曾说过的一句话,“我们没有继承地球,而是从我们的子孙那里借用它。

”环境保护是为了让我们的子孙后代也能够享有清洁的环境和丰富的资源,这也是对个人权益的一种保障。

最后,环境保护也可以促进个人权益的实现。

例如,发展清洁能源可以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同时也可以创造就业机会和促进经济发展,从而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因此,环境保护与个人权益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反方辩手观点:个人权益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关系。

首先,环境保护可能会对个人的经济利益造成影响。

例如,一些环保政策可能导致企业减少生产或者关闭,从而影响到员工的就业和收入。

这就是环境保护对个人经济权益的一种侵犯。

其次,环境保护也可能限制个人的自由。

例如,一些环保法规可能会限制人们的出行和生活方式,甚至影响到个人的日常生活。

这就是环境保护对个人自由权益的一种限制。

最后,环境保护也可能带来一些不确定性的风险。

例如,一些环保项目可能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从而影响到当地居民的生活和权益。

这就是环境保护可能带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个人权益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关系,需要在实际操作中进行权衡和平衡。

名人名句:“地球不是我们的,我们只是借来的。

”——肯尼迪。

“环境保护是为了维护每个人的权益。

”——未知。

经典案例:2015年,中国北京雾霾严重,空气污染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健康,凸显了环境问题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碳中和目标与社会正义:环境政策与公平性

碳中和目标与社会正义:环境政策与公平性

碳中和目标与社会正义:环境政策与公平性
哎哟喂,说起这个碳中和跟社会正义嘛,咱们四川人讲究的就是个“巴适”和“公道”。

现在全球都在喊碳中和,说白了,就是要减少碳排放,让地球妈妈少受点气,温度降一降,大家伙儿才能继续安逸地过日子。

但这事儿啊,不能光看面子,还得顾里子。

环境政策一出台,咱得想想,这政策底下,老百姓的日子是不是更公平了?城里的高楼大厦装上了太阳能,好是好,可乡坝头的老百姓呢?他们的柴火灶能不能也换个环保的?政策得往他们那儿也多倾斜倾斜,别让绿色发展成了城里人的专享。

再说了,有些企业,以前靠排放赚钱,现在让他们转型,得给人家时间,还得有补贴,不然咋个活得下去?这里头,公平性就体现出来了,不能让老实人吃亏,也不能让污染大户逍遥法外。

所以,咱们的环境政策,得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还得有广度。

力度嘛,就是严格执法,谁破坏环境就收拾谁;温度呢,就是关心弱势群体的生计,别让他们在绿色转型中掉队;广度则是说,政策得覆盖到角角落落,不管是城头还是乡坝头,都得享受到环保带来的好处。

总之,碳中和和社会正义,两者得相辅相成,咱们四川人讲究的就是个和谐共生,环境好了,日子巴适了,那才是真正的公平与正义嘛!。

碳中和的公平性与社会正义

碳中和的公平性与社会正义

碳中和的公平性与社会正义在全球范围内,碳中和已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策略之一。

碳中和旨在将二氧化碳排放减至几乎零,并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来补偿难以避免的排放,例如植树造林和使用碳吸附技术。

然而,碳中和策略饱受争议,其中一个主要问题就是碳中和的公平性与社会正义。

碳中和的公平性问题主要涉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

发达国家通常在工业化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而发展中国家则面临更大的经济发展压力。

因此,碳中和的负担分担应该是公平的,以确保没有任何一方在实现碳中和目标时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首先,为了实现碳中和的公平性,国际社会应确保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和负担。

这包括减少碳排放、促进清洁能源转型和提供资金支持给发展中国家。

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采取更严格的环境政策和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来降低排放量。

同时,这些国家还应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资金援助,帮助他们实现碳中和目标。

其次,碳中和的公平性还需要关注社会正义问题。

在实施碳中和措施时,必须确保不把负担转嫁给弱势群体。

例如,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政策不能导致能源价格上涨,进而对低收入人群造成负担。

应考虑出台相应政策,例如提供给低收入家庭的能源补贴,以确保社会公平和正义。

此外,碳中和的公平性还需要全球合作和共同努力。

各国应共同制定碳中和目标和时间表,并加强国际合作以实现共同目标。

特别是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应确保所有国家都得到平等对待,并根据各国不同的经济和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最后,碳中和的公平性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

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等各方应共同努力,制定和执行碳中和战略。

应该鼓励公众参与碳中和项目,提高社会的环保意识,促进碳中和理念的传播和实施。

综上所述,确保碳中和的公平性与社会正义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任务。

国际社会应通过确保发达国家承担更多责任和负担、关注社会正义问题、加强全球合作和广泛参与,共同努力推动碳中和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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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9期山东社会科学No.9总第205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205个人碳中和法律制度的环境正义问题探究刘画洁(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摘要]环境法律应当体现环境正义,故环境正义的法律表达对环境法律目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中,应当尝试在“积极人权”和“实质自由”理论基础上,运用补偿机制和个人碳交易机制,矫正个人碳中和法律制度中的环境正义问题。

[关键词]碳中和;环境利益;环境正义;碳补偿;碳交易[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2]09-0109-04在气候变化背景下,危及人类生存的温室效应使低碳浪潮席卷全球。

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和信息化浪潮一样,低碳浪潮也预示着人类社会在生产、生活两大领域都将面临巨变!人类只有不断创新低碳技术,彻底摆脱以往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和大量废弃的经济社会生活运行模式,养成节约、低碳的生活和消费习惯,才能规避温室效应引发的不可逆转的生存风险。

碳中和理念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理想选择!一、问题的提出碳中和(carbon neutrality)①是指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达到零净增的一种状态,是目前国际上实现气候变暖减缓的理想路径。

碳中和主要是在测量碳排放量的基础上,通过碳减排(carbon reduction)和碳补偿(car-bon offset)达到零碳排放的目的,适用于国家、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

目前,哥斯达黎加、挪威、新西兰、冰岛等9个国家和地区宣布实施碳中和计划,多个国家启动了个人碳中和实施机制。

英国国会通过了Climate Change Bill,为英国居民设立记录碳排放信用的电子账户,个人购买与碳排放相关的产品时须以其账户中的排放信用额度为限,消费更多能源必须通过参加碳排放交易、获得更多信用额度才能实现。

中国人均碳排放已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1倍,并于2007年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排放大国。

“后京都时代”即将到来,中国正面临着承担减排责任的潜在可能性,因此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已成为每位中国公民的责任。

2008年12月,中国首个官方碳补偿标识———中国绿色碳基金碳补偿标识发布。

公众自愿捐资到中国绿色碳基金进行“植树造林吸收二氧化碳”的活动,就可获得碳补偿标识。

2009年8月5日,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功购买奥运期间北京绿色出行活动产生的8026吨碳减排指标,成为第一家通过购买自愿碳减排量实现碳中和的中国企业。

随着碳中和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通过碳减排和碳补偿的方式实现碳中和,有望成为社会成员对自我碳排放负责的主流选择。

个人是低碳浪潮的主要实施者与承受者,各种低碳法律与政策的适用对不同收入者的影响也不同。

诺曼·法拉梅利(Norman Faramelli)曾说,“大多数针对环境质量而建议的解决方法都将直接或间接地给穷人或低收入人口带来不利的影响”,这就清晰地表达了社会正义的要求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的张力。

碳减排主要通过清洁能源和节能产品的使用来实现,这会导致电力或其他商品的价格上升,并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用清洁能源代替传统化石能源,清洁的同时也意味着成本的提高。

各种节能产品由于新技术的采用、原材料的替换也会导致价格上涨。

具体到我国,《节约能源法》第46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

”依据该规定,用于交通运输的车船如果不符合燃料消耗标准,必须另行购置合格的车船才能继续运营,这必将导致乘客交通费用的上涨。

尽管从长远来收稿日期:2012-08-06作者简介:刘画洁,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①PAS2060碳中和承诺,英国标准协会(BSI)。

看,其中一些措施如使用高能效的电器,为消费者节约了支出,但这样一笔需要提前支付的额外费用,可能超出了低收入者的承受能力。

因为无力支付更高效的电器或其他商品的更换费用,低收入者因此不能减少他们的碳排放,更多依赖碳补偿方式取得碳中和的结果,未来将承受更大的经济损失。

如果不采取合理措施,碳中和理念的实施将导致我国一部分刚刚脱贫的家庭重新回到贫困线以下。

另外,按照我国《节约能源法》第7条的规定:“……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如果相应职业培训缺位,传统行业的受限必然会导致大批人口加入失业群体,这对收入微薄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

环境政策与法律事实上导致了特权者享受环境利益,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的后果由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承担的局面。

这种被迫承受不成比例的环境负担的状况,实质上是社会分配正义问题在环境领域的渗透与反映。

由于政治和经济话语权的缺失,低收入群体往往在污染和资源退化面前首当其冲,而特权阶层却有更多的选择将其与环境问题隔离。

环境领域内发生的社会正义问题我们称之为环境正义问题。

二、环境正义是否应转化为法律正义社会正义和环境保护必须同等关注。

环境保护不利,自然环境会逐渐退化,不宜居住;社会正义缺位,则社会环境敌意充斥,不利发展。

环境正义即是社会正义在环境领域内的表达。

①(一)环境利益是“基本有用物品”,其分配正义应当上升为法律正义环境正义内涵的表达方式之所以具有非同一性的特点,根源于环境正义问题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

1998年美国环境保护署环境正义局正式提出了环境正义的规范性定义,即“所有人在环境法律制度、环境鼓励和环境政策的发展、执行和实施方面,不分种族、肤色、国别和收入的公平对待和富有意义的参与。

”该定义不仅关注环境负担不成比例的环境平等,而且也开始关注环境法的实施和公众参与的机会。

我国学者晋海认为:“环境正义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每一个公民或群体均应得到平等的关注和尊重,在分配环境保护成果、环境风险和负担的承担时,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政府应无歧视地对待每一个公民或群体。

”②尽管对环境正义的外延有不同的规定性,但其实质都关涉环境利益和负担的分配,③是指环境利益或负担在人群中的分配正义。

④环境利益是社会主体对良好环境需求的转化形式。

日本学者宇都宫深志将环境质量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指城市环境从生态学来讲是否安全,这关系到作为生物的人们的生存、生命维持、健康,并构成其他诸如公众卫生、舒适性等基础的下层结构。

第二层次是公众卫生,环境污染是其中心议题。

第三层次是环境的舒适性,与宁静、美丽等环境质量有关。

第四层次是历史、文化环境的保存。

环境质量的最高层次是艺术、文化美。

⑤其中,环境质量的第一层次即安全、健康的环境关乎人类生存,是基本的环境利益。

文化意义上和审美意义上的环境需求,则是在满足了基本生存需求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

环境正义的实现,并非指每个人都平等享受所有五个层次的良好环境。

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从正义的社会作用出发,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一是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二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其次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⑥按照罗尔斯正义原则进行分析,在环境利益的五个层次中,第一层次关于生存的环境利益是基本的环境利益,每个人都应当平等享有享受该环境利益的自由,并且这种自由受到相应体制的保障;在机会平等的情况下,允许部分人按照个人的能力选择满足卫生需求、舒适性需求、文化需求以及艺术需求等。

同时,以上体制和选择不得损害“社会最不利成员”的环境利益。

换言之,如果一个社会能够满足成员的基本环境利益需求,并保障其享有其他不同层次环境利益的公平机会,同时对“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予以保护时,我们可以说环境正义在该社会生活中得到了实施和体现。

基本环境利益需求、公平机会和差别原则的实现,是环境正义得以实现的基本要素。

①②③④⑤⑥曹晓鲜:《气候正义的研究向度》,《求索》2011年第12期,第76-78页。

晋海:《城乡环境正义的追求与实现》,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

马晶:《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吉林大学2005届博士论文,第11页。

Andrew Dobson,Justice and the Environment,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20。

[日]宇都宫深志:《城市的环境质量与阿美尼梯行政的开展》,《民法和环境法的诸问题》,加藤一郎、王家福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2页。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3页。

法律正义只是社会正义的表达方式之一,并非所有的正义都需上升为法律正义,并非所有的利益都需要法律保障才能实现。

我国学者周旺生认为,正义是否应转化为法律正义,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正义本身是否需要和适合转化为法律。

一般而言,“国家生活中和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公正”①需要或适合用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

二是正义存在和发挥价值的国情环境。

笔者认为,这里所谓基本公正应当是指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对维持人类基本生存的资源或条件进行公正的分配。

其中维持人类基本生存的资源或条件,内涵与罗尔斯所指称的“基本有用物品(primary goods)”基本一致。

“基本有用物品”是一个社会人满足其基本生存的、不可或缺的条件或东西,包括“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

基本有用物品所代表的利益是一种最普遍的利益,在“无知之幕”下,无论贫富贵贱,每个立约者都认为其对自己是有利的。

在环境正义构成中,基本环境利益、公平机会以及差别保护,是社会人满足基本生存的“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反映了人类基本的生存诉求与价值抉择,属于“基本有用物品”,是人们在“原初状态”必须达成分配一致的“善”。

在我国建设民主法制国家的背景下,环境正义构成“国家生活中和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公正”,是一种适合或需要用法来确认和保障的基本正义问题。

环境正义只有上升为法律正义,并具体化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才能实现环境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正义。

气候资源的保护关乎人类的存亡,个人碳中和法律制度是在气候变化背景下保护整个人类环境基本利益的有效路径,应当体现环境正义的内在精神蕴涵,并以法律手段来实现环境正义。

②(二)环境正义是环境法律目的实现的保障环境正义的缺位将导致环境法律目的落空。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③按照他的理解,一个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正义的规范制度是不配被称为法律的。

正义是法的价值追求中的永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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