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26•【字号】宁政办〔2018〕191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6日西宁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青海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青政〔2018〕3号)精神,为全面查清当前我市土地利用状况,细化和完善全市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翔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确保西宁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简称“三调”)顺利进行,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忠实践行“两个绝对”,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市委十四届七次全会部署,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贯彻落实“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全面查清当前我市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提供重要依据,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一)主要目标国土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国土资源的重要手段。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强化物业服务”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强化物业服务”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05•【字号】宁政办〔2019〕71号•【施行日期】201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强化物业服务”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9〕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现将《西宁市“强化物业服务”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5日西宁市“强化物业服务”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提升全市物业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着力解决当前物业服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物业行业良好秩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两个绝对”为标准,以“两个绝对”具体化为载体,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调研西宁工作时讲话要求和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市委十四届七次、八次全会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把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作为惠民生的重要举措,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把管理做到点上,把服务落到实处,让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在家门口升级,为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加快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和新时代幸福西宁作出新的贡献,全力当好新青海建设的“领头雁”、“一优两高”的排头兵,大美青海的“施工队”。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强化物业服务”三年行动,重拳整治业主大会制度不完善、物业企业服务态度差、服务意识淡薄、卫生保洁不到位、收费标准不统一、公共收益收支不透明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健全物业行业管理体系,完善物业服务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经营服务行为,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物业管理工作提档升级,让服务更贴心、业主更满意。
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物业管理对城乡社区的日常运行与居民生活质量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西宁市制定并实施了《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将就该条例的内容与实施效果进行探讨。
二、条例内容1. 物业管理的范围《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了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区域。
此举促使不同类别物业区域的管理规范化,并确保了各类区域的居民和企业都能够受到相应的管理保护。
2. 权利与义务《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权利与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业主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对共有区域进行维护和管理。
同时,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该条例的规定明确了物业管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效地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3. 物业服务水平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服务的基本标准。
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确保物业区域的安全、清洁和良好的环境。
此外,物业管理公司还应提供便利的公共设施和服务,以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
该条例的实施强化了对物业服务水平的要求,确保了居民的舒适居住环境。
4. 解决纠纷机制《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设立了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该条例为业主提供了有效的维权途径,保障了他们的权益不受损害。
三、实施效果《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自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该条例有效地规范了物业管理行为。
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居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物业服务水平得到提升。
管理公司加强了对小区安全、环境等方面的管理,为居民提供了更好的生活环境。
此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加强了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有效地解决了许多纠纷案件。
然而,与其他地区相比,西宁市在物业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不够激烈,导致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其次,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缺乏透明度,容易引发纠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物业管理小区开展平安小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物业管理小区开展平安小区创建活动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物业管理小区开展平安小区创建活动的通知西宁市房产局,各州、地、市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确定任务的分工方案的通知》(青综治委〔2009〕4号),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切实保障居民的居住安全,现就在我省物业管理小区中开展平安小区创建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创建平安活动小区的重要意义,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居民住宅区的安全防范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之一,不仅关系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社会稳定和改革、发展的大局。
近几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住宅建设的迅速发展,住房产权呈多业主趋势,这对居民住宅区的安全防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单位,要积极研究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群防防治工作的新途径,增强社会组织动员能力。
要大力发展治安楼栋长,家庭治安联系人等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形成保障居住安全的整体合力,务求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规范发展物业管理业,进一步落实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和政策措施,在巩固新建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对旧住宅小区、已售公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及生活服务用房等,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努力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进一步发挥物业管理在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中的积极作用。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兰州市七里河区保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兰州市七里河区保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6【案件字号】(2020)青01行终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爱萍祁小芹丁笑曦【审理法官】金爱萍祁小芹丁笑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兰州市七里河区保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兰州市七里河区保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兰州市七里河区保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姚国彬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严玉霞青海徒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国彬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严玉霞青海徒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国彬严玉霞【代理律所】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青海徒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保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诉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政撤销行为是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撤销合法可撤销查封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诉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政撤销行为是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具有可诉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西宁永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西宁永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0【案件字号】(2020)青01行终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爱萍祁小芹丁笑曦【审理法官】金爱萍祁小芹丁笑曦【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西宁永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马忠花【当事人】西宁永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马忠花【当事人-个人】马忠花【当事人-公司】西宁永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王玉芳、池海燕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玉芳、池海燕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玉芳、池海燕【代理律所】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西宁永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忠花【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21 04:34:33西宁永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青01行终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宁永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韩宗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芳、池海燕,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西宁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宁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7〕239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宁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宁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7〕2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的《西宁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7日西宁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多层住宅建筑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放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以及《青海省开展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西宁实际,就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保障安全、费用共担、质量第一”的原则;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结合使用要求和原有建筑的既有条件,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和不破坏原建筑基础,满足规划、建筑结构、消防及安全疏散等要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科技含量,提高环保节能水平。
二、加装条件(一)申请加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和拆除计划,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且加装电梯在建筑物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5年3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7月1日实施。
为认真贯彻执行好《条例》,现就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物业管理制度,对物业管理区域与相关配置、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青海省物业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将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对于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执行《条例》,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能力。
二、精心组织,积极开展学习宣传《条例》活动做好学习宣传《条例》工作是《条例》顺利施行的基础。
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借助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利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条例》,深入理解掌握《条例》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组织企业员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集体学习,了解领会《条例》精神和条文基本含义,在小区内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在全省形成宣传贯彻《条例》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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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
管理处
负责物业行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工作;负责物业服务活动以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既有建筑的综合整治改造工作;负责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审核发证与事后监管工作;指导县(区)物业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含防汛)及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联系电话:6131592
物业企业与业主是服务与被服务、聘用与被聘用的合同关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对于物业公司的一般性问题,业主可以向选聘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投诉,责其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改正。
对于物业企业的较大问题的,业主可以向当地房管局的物业管理科进行投诉,该科主要负责受理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的投诉,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物业断水断电找谁投诉?
物业公司没有停水停电的权力,停电、停水的权力应该在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
如果物业公司用停水、停电的手段来威胁业主,业主可以去相关的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反映情况,也可以去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对由于停水、停电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还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业主和物业管理小区的关系看,水电气热的管理和维护一般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物业管理小区一般是依据与水电气热等专业服务单位之间的协议代为管理。
物业管理小区无权也不应采取断水、断电的做法。
物业只对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生活秩序的维护与突发事件的处理。
房屋主体结构及共用部位管理维护,业主自用部分的不属于物业服务的范畴。
物业乱收费向谁投诉?
如果所在小区有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可以向业主大会反映,由业主大会出面与物业进行协商或决定是否需要更换物业公司。
另外,业主也可以到物价局了解,物业的收费是否经过物价局批准,业主认为与物业收费与服务不符,未经物价局批准乱收费的,有权向物价局投诉,物价局对物业公司执行的收费有明确规定,有权有义务对其进行监管。
房管局是物业公司的行业管理部门,有义务对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业主也可以向房管局或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如果上述投诉手段仍不能解决的,业主也可以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电梯问题向谁投诉?
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电梯维护基本是物业公司与电梯维护保养公司签订了维保协议。
如有安全问题建议向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科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