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制度】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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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总19页)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总19页)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市中心区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企业是否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 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材料;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是否规范;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超批准范围销售问题;企业是否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任意分割拆零销售的商品房,或出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或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间;企业是否承诺售后高额返租、无风险保底回报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销售。

三、监督检查方式对市中心区商品房项目销售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发现违法违规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进行日常巡查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房产测绘单位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市中心区房产测绘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是否存在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情形;在房产面积测算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情形;是否存在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日常检查方式,对市中心区房产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对房产测绘单位存在的违反相关规定情形,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系统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系统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系统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7.17•【字号】苏建法〔2017〕341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系统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园林(市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4号)要求,我厅制定了以下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落实“双随机”工作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依法监管、公开公正,协同高效,联合惩戒,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检查行为,努力提升监管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二、工作目标不断健全和完善常态化监管制度,综合运用随机检查、重点检查、“飞行检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执法监管措施,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和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并不断提高随机抽查的比重;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但确需开展的专项检查,应当积极探索运用随机抽查方式。

到2017年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级主管部门要全面建立“一表两清单、两库一平台”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列入“双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项目全部实施双随机抽查。

“一表”即统一的执法检查表格,“两清单”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简政放权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两库”即抽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一平台”即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2024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2024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2024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模版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监督检查规定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本规定适用于已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1. 事业单位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 事业单位是否严格依据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日常业务活动。

3. 事业单位是否持续具备承担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匹配的民事责任能力。

4. 事业单位是否继续符合相关登记事项所规定的资质要求。

5. 事业单位是否自核准登记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超过一年。

6. 事业单位在发生依法应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时,是否及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7. 事业单位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标识性名称,是否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

8. 事业单位是否存在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9. 事业单位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单位印章的行为。

10. 事业单位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条例及其他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本监督检查采取年度报告公示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事业单位应于每年指定日期(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内,提交上一年度执行相关条例及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面向社会公开公示。

五、监督检查程序1. 向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开展年度报告工作。

2. 事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利用网上登记管理系统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jpg格式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3. 登记管理机关对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网上审核。

4. 审核通过后,事业单位需提交纸质版的法人年度报告书及上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5.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务网公示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6. 将年度报告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事业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况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1. 未按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京建发〔2019〕435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京建发〔2019〕435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监管体系创新,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要提高重视程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更新观念,夯实责任,将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探索创新监管模式和体系。

二、以施工许可审批分工的原则和标准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即"谁发证、谁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自行核发施工许可项目的监管,并对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培训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制定;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行核发施工许可项目的监管,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工作检查和监督指导。

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范围为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已核发施工许可手续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项目。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施工许可台账管理制度,登记施工许可基本信息和进展情况,每月5日前将上月施工许可台账信息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目录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二、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建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四、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五、城市道路挖据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六、商品房预售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七、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八、三级及三级以下园林绿化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九、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及迁移、修剪古树名木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十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十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十三、工程质量检测(含人防工程)机构资质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十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十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行政、优化服务,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市住建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按照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创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政府服务职责,确保权力正确有效运行。

二、事中监管(一)审批管理1.审批权限。

在安庆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安庆市住建委负责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窗口受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实行网上申报。

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对照“十八公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重点审查申报主体是否符合要求,申报内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依法对辖区内房地产市场进行稽查和监督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依法对辖区内房地产市场进行稽查和监督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依法对辖区内房地产市场进行稽查和监督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辖区内商品房销售中心、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评估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商品房销售中心是否存在违规预(销)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评估机构。

是否无资质经营、超范围经营
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巡查发现、相关部门移交、投诉举报受理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进入销售中心现场进行检查;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现场检查不少于2人,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如发现存有违法违规行为,现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通知单》,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66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66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3日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改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省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以及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行政审批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研究、协调、推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审批条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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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制度】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审批事中
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事中事后
监督管理制度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
单位: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在主城区范围内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向监管账户缴存情况;
(二)售楼现场公示情况;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专项检查;
(三)专案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一)日常执法巡查由房产稽查执法大队在日常的例行检查中开展;
(二)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房产交易市场监管处会同房产稽查执法大队、房产交易登记中心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或媒体曝光的案件,
要进行专案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公开曝光、记入诚信档案等措施,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邯物业服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质条件情况;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
(三)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
(二)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日常巡查;
(三)专案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一)日常巡查工作由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在日常的例行检查中开展;
(二)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物业管理处组织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联合干开展;
(三)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或媒体曝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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