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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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14•【字号】粤办函〔2023〕302号•【施行日期】202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14日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就推进新型工业化作出的重要指示以及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建设制造强省,坚持制度性安排与阶段性措施相结合,坚持降本减负与转型升级相结合,大力推动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落实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企业可在当年7月预缴申报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在当年10月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及次年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负责)二、落实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企业可在月度申报增值税时即享受优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建设产业升级示范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建设产业升级示范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建设产业升级示范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02•【字号】粤经贸技术[2004]472号•【施行日期】2004.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建设产业升级示范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经贸技术〔2004〕472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贸工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关于建设产业升级示范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四年十一月二日关于建设产业升级示范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产业集群是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及相应配套服务机构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聚集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机制的推动下,产业集群在珠江三角洲蓬勃发展并逐步向东西两翼和山区扩展,已经成为广东产业的特色和优势。

目前在珠江三角洲400多个建制镇中,初步具有产业集群特征的专业镇约占四分之一,全省形成较大规模的有30多个专业集群区域,已成为区域经济的中坚力量。

但我省产业集群发展中也存在问题和隐忧,现有的产业集群基本以劳力密集、耗能耗材、技术含量较低的传统产业为主,存在开发能力弱、产业配套不完善、环保意识和保障差、生产安全隐患较多、知名品牌少、社会服务不配套等问题。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如不解决以上问题,不加以引导扶持,产业不优化升级,不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原有发展起来的产业集群将会逐步弱化甚至消亡,优势会变成劣势。

为了抓住机遇,发挥优势,加快产业集群发展,提高产业竞争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产业集群的重要意义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发展新型产业集群”。

这不仅是对产业集群这种组织形式在经济中的作用的肯定,更指出了产业集群发展的方向。

加快产业集群发展,推进产业集群的优化升级和转型,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第一,是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落实产业竞争力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提升工业产业竞争力的迫切需要;第二,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第三,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有效措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穗府办〔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穗府办〔2024〕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30日广州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划目录第一章发展环境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章优化数字经济空间布局第四章提升数字底座支撑能力第五章激发数字产业发展活力第六章释放产业数字化潜力第七章提升数智治理能力第八章凝聚数字生态合力第九章保障措施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高质量推动广州数字经济创新引领型城市建设,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探索中国式现代化的广州实践,根据《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以及《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参照《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8—2035年)》等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基准期为2022年,规划期为2023年至2025年,远期展望到2035年。

第一章发展环境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以来,广州持续推进数字经济全面发展,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强数字创新能力,深入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探索数据要素市场化路径,数字经济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广州高质量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中的引擎功能更加凸显。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3.21•【文号】财建〔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统称两部门)拟组织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以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实施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工程”要求,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大力推进“智改数转网联”新技改,打造一批重大示范项目,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工艺升级、数字赋能、管理创新,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水平,为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支持对象。

申报城市原则上应为地级市及以上城市,包括各省(区)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州、盟),直辖市所辖区(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

鼓励地方与中央企业联合申报。

适当考虑东、中、西、东北地区发展基础差异,统筹合理布局。

二、支持内容支持城市采用“点线面”结合的方式组织示范项目,“点”上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示范、“线”上开展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协同改造示范、“面”上开展产业集群及科技产业园区数字化绿色化改造示范,加快数智技术、绿色技术以及创新产品推广应用。

(一)“点”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

1.打造智能工厂。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6.15•【字号】穗交〔2016〕292号•【施行日期】201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交〔2016〕292号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广州港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广州物流与供应链协会、广州快递行业协会、广州冷藏行业协会,各物流企业: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市交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各相关单位。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2016年6月15日(联系人:市交委陈玺,电话:************市财政局陈远,电话:020-********)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2014〕9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本市物流项目建设的资金,旨在部分解决企业在物流项目建设中的资金困难,引导我市物流项目向“高精尖”方向发展,以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物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市物流业转型升级。

专项资金设立期限为5年。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科学论证、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物流基础设施项目。

1.物流园区建设项目;2.大型货运站、仓储设施建设项目;3.大型城市配送中心、分拨中心建设项目;4.多式联运节点建设项目。

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

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

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根据《广东省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粤府〔2015〕35号)、《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是指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5亿元出资,向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基金”)增资,增资款项全部用于依法设立公司制引导基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基金公司”),责权利依照《国资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予以明确,并由母基金公司自行管理的引导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基金,是指由母基金公司与社会投资管理机构共同管理的,或通过公开征集和专家评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投资我市制造业类、信息产业类、生产性服务业类等各类型企业的基金总称。

第四条市工信委负责对母基金公司的投资速度、投资范围、投资金额和本办法实施等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母基金公司管理第五条母基金公司资本由市工信委视上一年度资金使用进度,按规定和程序编入市工信委的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核拨资金。

广州基金第一年在收到增资款后1个月内将市财政增资款全部注入母基金公司,以后年度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广州基金、母基金公司收到增资款后应于4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母基金公司董事会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由市工信委指派一名独立董事进入母基金公司董事会,公司要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母基金公司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时,须全部董事同意方可生效:(一)母基金公司的总体投资方案;(二)母基金公司章程的修改议案;(三)子基金的组建方案;(四)子基金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等。

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

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

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广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制定的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用地政策。

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国家产业用地相关政策,详见自然资源部发布的《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广东省产业用地相关政策,详见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本指引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详见附件1,并可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查询。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方式、土地供应价格、用地申请报批、不动产登记转让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第三条(产业用地基本原则)各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规定,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在保障产业发展用地中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的原则。

第四条(平等对待各类用地主体)各区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坚持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对产业用地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不规范行为。

第二章土地供应计划与用途第五条(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与用地保障)各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广东省产业政策、广州市各层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情况,统筹使用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服务民生设施建设,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一)依据《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4号))的规定,严格新供应工业用地产业准入和用地标准。

强化产业项目准入管理,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对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标准厂房。

依据《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穗府〔2015〕14号)的规定,工业增量项目和扩大再生产项目不入产业园,原则上不安排用地。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6〕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6〕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1日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深入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城市环境创建总体要求,全面落实《水十条》和《省实施方案》,以广佛跨界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对水环境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广州市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广州而奋斗。

基本原则:坚持目标管理、循序推进。

以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为主线,按照“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确定饮用水源、城市水体、近岸海域等水体质量改善目标和进度要求,明确我市实施《水十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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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穗工信[2015]1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10.13
【实施日期】2015.10.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7)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穗工信〔2015〕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13日
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根据《广东省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粤府〔2015〕35号)、《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是指由广州市财政出资,向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基金”)增资,增资款项全部用于由广州基金设立一家全资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公司(以下简称“母基金公司”)。

母基金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全部资金用于设立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推动广州工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基金,是指母基金公司、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制造业类、信息产业类、生产性服务业类等转型升级发展基金。

第四条市工信委负责对母基金公司的投资速度、投资范围、投资金额等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基金管理
第五条母基金公司资本由广州市财政连续3年,每年向广州基金增资5亿元,广州基金第一年在收到增资款后1个月内将市财政增资款全部注入母基金公司,以后年度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年后,母基金公司实收资本达到15亿元。

2018年底前,母基金公司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吸收45亿元以上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进入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域。

第六条母基金公司董事会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由市工信委指派一名独立董事进入母基金公司董事会,公司要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母基金公司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时,须全部董事同意方可生效:(一)母基金公司的总体投资方案;
(二)母基金公司的章程;
(三)子基金的组建方案;
(四)子基金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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