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及纳税调整

合集下载

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实施和应对

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实施和应对

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实施和应对调查、调整是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行为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关键环节。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章对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作出了明确规定。

确定重点调查对象的标准《办法》提出了确定转让定价重点调查对象的7条标准,与过去相比,新增加了如下3条标准,应引起纳税人关注。

1.关联交易类型较多的企业;2.利润水平和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3.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另外,一个概括性的条款被确定为第7条标准,即“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均属于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选择对象。

考虑到税收筹划技术的快速发展,概括性条款的加入使税务机关在选择转让定价调查对象上拥有了更大的灵活性。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办法》规定:只要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但是,目前由于国内不同地区或不同类型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仍有相当差异,利用优惠平台进行税收筹划降低境内集团企业总体税负的案例屡见不鲜。

即使没有动机进行避税,境内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不适当,仍可能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因此境内关联方交易仍然不能排除被调查的风险。

转让定价调查的实施重点调查对象确定以后,税务机关就会着手对企业进行调查。

在调查中,取证、提交资料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办法》规定,在转让定价现场调查取证的具体形式上,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的方式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另一方面,需要证人作证的,税务机关应事先告知证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证人的证言材料应由本人签字或押印。

根据《办法》,税务机关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可以使用公开信息资料,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资料;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被调查企业的关联公司和可比公司提供资料。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及其税法规制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及其税法规制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及其税法规制广东省佛山市公用事业控股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邓敬荣摘要:运用转让定价避税是关联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对此行为进行法律控制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内在要求,也是各国税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转让定价问题最先引起注意的是跨国公司的出现,导致税收的国际分配问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企业集团的不断增多,转让定价已不仅仅是一个国际税收问题。

本文拟对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的认识、具体操作方法、信息披露、国内外税务调整与规范等问题作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税法规制一.对转让定价的认识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提供贷款等时制定的价格。

由于关联企业之问的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这些价格不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而是按照企业集团利益的需要自行确定和调整的。

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问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在所得税领域里尤为突出)。

由于国内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J二存在一一定的差异,国内跨地区的企业集团也日益增多,因此国内关联企业之问转让定价也不少见。

关于转让定价,并不存在一个在国际范围内被普遍接受的定义。

实际J二,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所采用的价格都可以称为转让定价,它既包括不当操纵转让定价的行为,也包括根据正常交易原则进行定价的行为。

但现实中大量存在,税务机关需要进行调整的都主要是前者。

因此下文所讨论的转让定价,主要是指关联企业为了谋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对货物销售、资金借贷、劳务提供、有形财产租赁和无形财产转让等制定不同于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的行为。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规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

方有能力直接或问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具体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穗个或多个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会计经验: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账务调整

会计经验: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账务调整

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账务调整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扩大和国际分工的细化,跨国公司投资经营活动日渐增多 这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特征。

关联企业在集团内部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现象日益突出。

目前,我们对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进行调整征税,存在一个较常见的问题是许多企业的账务未作相应调整,即没把外商转移出去的利润调整回来。

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实施反避税措施的目的是为解决应税所得额减少的问题,至于企业账务是否调整则是企业内部的事。

另一种观点认为税务调整与账务调整应同步进行,否则,达不到保护中方利益的作用。

那么,我们对转让定价进行税务调整时究竟有没有必要同时进行账务调整呢?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曾明确指出,对企业转让定价的应税所得,如企业不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关联方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视同股息分配,征收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这就要求我们在对转让定价进行税务调整的同时,也必须进行账务调整。

 一、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账务调整
 我们对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行为进行账务调整时,一般可以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不必先调增收入。

在商品交易中 对关联企业利用两头在外的形式压低来料加工收入进行税务调整,由于对外收取加工费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讲义.pptx

企业所得税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讲义.pptx
• 以下各方形成税法意义上的关联关系的是( )。 • A、A拥有B公司25%的股权;B公司拥有C公司25%的股权,
则A,B,C三方均形成关联方 B、A公司实收资本100万,向B公司借款49万,则A,B公司 形成关联关系 C、A、B公司的董事会控制董事均由C先生担任 D、A公司是B公司的长期、重要材料供应商,假如向其他公司 购买相同的材料,每年可能需要多付一些采购费用,但质量没 有什么影响 E、A、B公司同为C家族控制 • 【答案】ACE • 【解析】B选项中,向B公司的借款未达到A公司的实收资本的 50%以上;D选项中虽然是重要材料供应商,但尚不形成控制 地位(在质量没有影响的前提下,必要时,适当的价格调整是 可接受的)。
•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 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的成本分 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 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一章 总则——相关概念(二)
•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 五条的规定,对受控外国企业不作利润分配或减少分 配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并对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所 得进行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讲义
2012.7.1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9〕2号
•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则——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 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 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 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 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
第二章 关联申报 ——如何判别关联关系(例题讲解)

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讲解

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讲解
)交易净利润法
1、定义: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
率指标来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税前利润)。利润 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 成率等。
(4)交易净利润法
理解:
1、交易净利润率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 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有一个相对合理的基数(如成本、销售额、资产)。
2、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合并利 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
(5)利润分割法举例
[案例1] :A系境外B公司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生 产手机,A公司购买的原材料系非关联方购入,成本价每台 600元,以700元/台的价格出口给B公司,B公司再销售给非 关联方C公司每台1200台,A公司在整个集团中承担生产的 任务占整个环节30%,手机的设计研发和销售是B公司负责 占整个环节70%,按照“利润分割法”来确定利润的话则A、 B各分得利润如下:
2、一般在毛利无法确定时,才考虑采用交易净利润法。在 对经营劳务与分销业务的关联企业调整转让定价时,一般采 用销售额收益率来计算调整额;在对生产制造商调整转让定 价时,一般采用成本收益率来计算调整额。
(4)交易净利润法举例
案例1:A公司是境外B公司投资设立的一家 外资企业生产手机,A公司当年与B公司的销 售额是1000万元,同行业的销售利润率为6%, 原材料和成品都只与B公司发生交易,如果A 公司按照“交易净利润法”来确定当年利润 的话,则当年利润为:1000*6%=60万元
向非关联销售 A关联公司
商标权、加 工权
产品
B关联公司
利润分割法举例
[案例3]:境内A公司是境外香港B公司投资设立的一家外资 企业,A公司按B公司的要求从事加工生产,材料由境外B公 司提供,产品全部销往境外B公司,B公司负责市场开拓、 技术支持等。A从境外购进材料单价0.23元,B公司按1.25元 将产品销给境外第三方,B公司给A公司制定了销往香港B公 司的出口价,请问A公司的以下产品定价符合哪种定价方法 ?存在何问题?

关联方之间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关联方之间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关联方之间转让定价调查及调 整

CONTENCT

• 关联方之间转让定价概述 • 关联方之间转让定价调查 • 关联方之间转让定价调整 • 关联方之间转让定价案例分析 • 关联方之间转让定价未来展望
01
关联方之间转让定价概述
关联方和转让定价的定义
关联方
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 大影响的关系方。
OECD转让定价指南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转让定价指南,为各国 制定转让定价法规提供了参考。
BEPS行动计划
国际税收改革计划,旨在打击不合理的避税行为, 包括关联方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
各国国内法规
各国根据OECD和BEPS的要求,结合本国实际情况 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规,规范关联方之间的转让定 价行为。
04
关联方之间转让定价案例分析
案例一:跨国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调整
总结词
跨国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调整涉及复杂的国际税收问题,需综合考虑各国税法、双边税收协定和国际税收规则。
详细描述
某跨国公司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子公司,通过内部交易将产品从低税率国家转移至高税率国家,以降低整体税 负。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认为其关联交易价格不合理,要求进行调整。经过多轮谈判和协商, 最终达成调整方案,确保税收公平。
国际社会将推动制定统一的国 际转让定价准则,提高税收公 平性和透明度。
技术进步对转让定价的影响
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的应 用
利用先进的数据分析技术和人工智能,提高 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的准确性和效率。
区块链技术应用
区块链技术可以提供透明、可追溯的交易记录,有 助于打击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行为。
云计算和大数据整合

转让定价与税务管理

转让定价与税务管理

转让定价与税务管理黄董良一、关联方关系(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一)关联方关系(关联企业)1.《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本准则涉及的关联方关系要紧指:(1)直接或者间接地操纵其他企业或者受其他企业操纵,与同受某一企业操纵的两个或者多个企业(比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操纵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者若干方共同操纵的企业);(3)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者合营企业的企业);(4)要紧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要紧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操纵的其他企业。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1)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者间接的拥有或者者操纵关系;(2) 直接或者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者操纵;(3) 在利益上具有有关联的其他关系。

3.《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修订)规定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与其它经济组织(下列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1)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与达到 25%或者以上的;(2)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操纵股份达到 25%或者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 50%或者以上,或者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者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4)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者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务必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含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含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操纵的;(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商品的销售(包含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操纵的;(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操纵、或者在利益上具有有关联的其它关系,包含家族、亲属关系等。

BEPS框架下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税收问题探讨

BEPS框架下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税收问题探讨

一、关联交易利润转移的使用及其风险1.转让定价存在的原因众所周知,一个产品的价值是由价值链构成的,而跨国企业会将价值链上的各个环节分散到全球各地,不同国家和地区负责不同的环节,例如:海外母公司对中国子公司销售有形资产。

其中,海外母公司负责材料的采购、产品生产以及研究开发,然后将产成品销售给中国子公司,再由中国子公司负责产品销售、售后服务以及市场推广。

最后由中国子公司将产品销售给第三方客户。

正是由于跨国企业这样的商业模式,导致关联交易的必然发生。

如果产品的研究开发、原材料采购、市场推广在同一个经济实体内部,部门之间不会交易,从而也就不需要进行产品定价。

而跨国企业的公司分布在不同的国家,例如上例中的中国子公司向海外母公司购买产品时,由于是独立的公司,账目需要独立核算,必然会发生关联交易。

而关联交易需要定价。

随着定价的不同,利润分割也就不同,企业的应征税款也就会随着利润分割的情况有所变动。

关联公司在各国视同独立企业征税,企业在一国生产,另一国销售,虽然对于企业而言只是不同的两个环节,但是在一国的企业和在另一国的企业都是独立的企业,由于牵涉到不同主权国家的税权问题,所以企业必须在两国独立纳税。

在独立纳税以后,企业可以进行部分利润的分配,所以跨国公司具有转移利润的动机,使其总体税负减少。

2.转让定价的避税效应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更好地理解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避税效应。

假设某企业母公司在乙国,子公司在甲国,该企业获得的总利润为100,甲、乙两国的税率分别为25%,45%。

如表格中假设一所示,利润平均分布在甲乙两国时,应征税款总额为12.5+22.5=35。

如假设二,当70的利润转移到甲国,乙国将利润对应调整为30的时候,企业的应征税款总额就降到了17.5+13.5=31。

如假设三,当70的利润转移到高税负的乙国,甲国将利润对应降低到30的时候,企业的应征税款,总额达到了7.5+31.5=39,而可见,通过企业内部定价,是可以使税收发生转移,降低集团整体税负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分析:
甲公司销售材料应补缴的50万税款属于2008年度税款,因 此,计算利息期限从2009年6月1日到2010年12月1日,共 18个月(一年半),于是,税务部门对甲公司加收利息计 算为500000 X(6%+5%)=55000元。
■可比非受控价格(CUP)法案例分析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 价格进行计算调整的方法。这种方法可应用于有形财产交易,也可用于 无形资产和集团内劳务等无形财产领域,但在有形财产领域应用最广。 但CUP法一般难以操作,两项交易只要有一方面的因素不可比,该法就 不容易采用。实际当中,要注意三点: 1.当纳税人对关联公司销售商品有意压低价格时,CUP法德调整公式为: 收入调增额=(非受控价格-受控价格)X受控销售数量。此外, 比较 时还可以比较同一产品的毛利率或利润率。 2.在企业既有内销又有外销,而外销交易是在关联企业间进行,内销是 在非关联企业间进行情况下,若企业存在明显转让定价,则可按内销价 格比照进行调整的办法。若外销价低于内销价,而且外销产品有同类产 品内销价格,这时可以按内销不含税价格换算成外销价格进行调整。计 算公式为: 调增后的外销价格=内销价格-价差部分 收入调增额=外销价格调增 额 X 出口数量 3. 在关联公司对其销售商品有意提高销售价格时,则应当调低购入价格, 降低相应的材料成本或设备折旧额,并根据实际使知,对中国A公司售价应
按照150美元的售价进行调整:中国A公司收入调增额= (150–100)X100=500美元
■ 再销售价格(RSP)法案例分析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之规定,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 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 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具体操作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当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除了产品本身外其他方面都可比较时, RSP法比CUP法更可靠。尽管使用RSP法对可比性要求不严格,但如 果再销售方的交易涉及高附加值或相对独特无形资产时,这时产品之间 具有较高可比性则使用效果更好。 第二,当确实有实际的产品差异影响到受控交易或非受控交易中再销售 毛利时,就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以使价格反映这些差异。 第三,当关联企业和独立企业开展业务的方式有实质差别时,再销售价 格法德可靠性就要受影响。 第四,再销售价格法依赖于企业所行使功能的可比性。 第五,当再销售方没有大幅度提高产品价格时,最容易得到恰当的再销 售毛利率。相反,如果在再销售前,该产品被进一步加工或被组装成更 加复杂的产品,以致其原有特性丧失或发生转变,这时再销售价格法就 很难得到公平合理的价格。
企业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与纳税调整
Ⅰ.企业关联交易概述
1.何为关联交易? 指一个企业或集团内部成员企业或附属企业与在本企业直接 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交易。 2. 关联交易发生的形式:
企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a购销商品;b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c兼并或合并 法人;d出让与受让股权;e提供或接受劳务;f代理;g租赁;h各种采取合同或 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i提供资金或资源;j协议或非协议许可;k担 保;l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转移;m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n合作 投资设立企业;o合作开发项目;p其他对发行人或关联方有影响的重大交 易。
◆ 税收考虑:企业或企业集团的全球整体税 负最小化。
4. 转让定价的纳税调整方法
※转让定价调整的原则:独立交易原则 (Arm’s length principle) ※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提及的主要纳税调 整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再销售价格法 3)成本加成法 4)交易净利润法 5)利润分割法 6)其它方法
案例: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关联,2010年4月,A公
司以每吨100美元向B公司销售一批钢材100吨,同时,A公 司向非关联的C公司销售同类产品的售价为每吨150美元。 经税务部门发现,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是关联方,2010 年4月的交易有违独立交易原则,选择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对中国A公司售价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交易净利润法(TNMM)案例分析
交易净利润法是一种以独立企业在一项可比交易中所能获得 的净利润率(Net profit margin)为基础来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 交易净利润率法要求在受控交易下,纳税人取得的收益要与 独立交易情况下非受控交易的利润指标进行比较。 交易净利润法要求比较的是净利润率(net profit margin),而 非像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利润法情况下比较的是总利润率 (gross profit margin)。净利润比总利润受交易条件差异的影 响要小一些,所以采用交易净利润法审核和调整转让定价也 更合理一些。在TNMM的应用中人们一般采用的净利润率指 标包括销售利润率(净利润/销售额)、成本利润率(净利润/总成 本)和资产收益率(净利润/营业资产)。 TNNM适用于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 让和使用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案例:
2010年11月,广东省地税局查处A国某跨国公司在广州的 一家子公司甲因与其在A国某关联方乙公司交易违背独立交 易原则,而对甲公司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共补税50万元。 经查发现,该交易是甲公司2008年3月发生的向其关联方 乙公司低价销售材料,严重违背独立交易原则。假设2008 年12月31日央行规定的1年和1年半期RMB贷款基准利率分 别是5%和6%,经税务部门督促,甲公司于2010年2月10 日上缴了应补缴的税款。请问甲公司加收的利息是多少?
南京市国税系统税收风险管理 与纳税评估业务培训班
--------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讲课人简介:
1988年7月上海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本科毕业,上海财大外国税法方向硕士 研究生学历,曾师从已故老一辈著名财税学家曹立瀛教授。现为苏州大学东 吴商学院财政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2000-2001年,蒙国家留学基金委资 助,在英国兰卡斯特大学(LU)和伦敦经济学院(LSE)做访问学者。回国后主 要从事《国际税收比较研究》、《UK TAXATION》、《公共部门经济学》 (双语)以及《纳税筹划》等课程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INTERTAX》等 国际税务期刊发表论文13篇,著有《环球税收新发展》一部。近五年来,先 后应邀为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研修班、全国税务系统青年骨干大企业税收管 理培训班、江苏省国税系统高层次人才进修班、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涉外 税收高级培训班、江苏省地税系统科级领导干部大企业税收管理培训班、江 苏部分地级市国地税系统业务培训班、博时基金公司高端论坛、浙江大学 ACCA2+2出国班、江苏大学ACCA方向班以及嘉兴学院ACA实验班英国税 法全球考前培训授课或作讲座。 授课课程或讲座范围:税制改革与税收政策解读,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纳税筹划与企业战略(适合MBA班),经济热点问题分析,大企业关联交 易、转让定价与纳税调整,大企业税收风险监控及管理、集团公司内部税收 管理,在华外资企业避税与纳税调整应对策略,ACCA英国税法(F6),ACA 税务原理与税法,CGA加拿大税法(TX1)以及税务英语等。
■ 成本加成法(CPM)案例及分析
成本加成法是指企业销售产品提高劳务时,可以按成本加上合理费用和利 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进行价格调整. 成本加成法常用于涉及制造、装配或生产向关联方销售的产品的情况以 及用于确定集团内部服务供应商应得到的正常利润,如果制造商无研发, 也无无形资产时,使用成本加成法就比较合适。 采用成本加成方法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必须隶属于同 一上级单位;二是相关行业的公开财务信息可供参照;三是产品成本界 定清晰。 案例: 北京某集团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南京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作 价10万元。经税务机关核查,北京某集团公司生产这批产品的成本为10 万元,销售费用为2万元,正常情况下北京某集团公司的销售利润率为 10%, 如上所述,税务机关决定运用成本加成法对北京某公司的成交价进 行调整, 公平成交价=(10+2)X(1+10%)=13.2万元 北京某集团公司应调增3.2万元(13.2-10)的收入
案例I
中国母公司把一批产品以1万美元转让销售给国外子公司,国外子 公司再以1.5万美元的市场价格在当地销售。国外子公司向当地非关联企业 销售同类产品的销售毛利率为20%,中国税务机关调整母公司的销售价格= 1.5×(1-20%)=1.2万元。
案例II
美国A公司以2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一台设备给设在中国境内的B分公 司,该分公司则以18万美元的价格将其转售给无关联关系的C公司。此时, 税务机关可以按其转售给C公司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来调整总分公司 之间的产品价格。此处该分公司的平常合理销售毛利率为10%,则总分公司 间合理价格应为16.2万元(18-18×10%)。税务机关可按照这一价格调整B 分公司从A公司的进货价格。
2.转让定价发生的领域
A. 有形财产(诸如原材料、在产品以及机器 设备等)的销售或购买; B.)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特许权利、公共 关系等)的转让; C. 劳务(日常劳务、与无形财产转让有关的 技术帮助以及集团内管理服务); D. 金融交易领域(贷款利率;资本弱化、短 期融资和贷款及长期融资等)的转让定价。 E. 租赁代理领域里的转让定价; F. 其它领域。
第六,如果再销售方在经营中使用了有合理价值的或可能独一 无二的资产,费受控交易中的再销售毛利率就会较高,这时, 采用再销售价格去推算受控交易的利润率就会人为抬高被调整 企业的利润水平。此外,当再销售方在再销售业务本身之外又 进行大量商业行为时,再销售方的利润率也会偏高。 第七,当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的账务处理不同时,也需要对 再销售方利润率数据做适当调整,以确保两种情况下所计的成 本相同。
3.转让定价的税收与非税收考虑
◆ 非税收考虑 : A.通过低价对关联企业的销售开拓或占领新市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