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合房〔2019〕36号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合房〔2019〕36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近期,少数“自媒体”反映个别楼盘涉嫌炒作房价行为,严重干扰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为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以及调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切实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按照《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皖价规备〔2012〕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6〕43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商品房销售现场应当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案、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书、销售价格备案表、商品房销售价格及房源信息(简称销控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
“销控表”中应标明商品住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及装修项目的装修费用等内容。
二、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不得在备案价之外随意调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和串通涨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京建发〔2021〕258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京建发〔2021〕258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持续规范新建商品住房(含限竞房等,下同)销售行为,提高交付品质,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确保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设置交付样板间(一)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时,应按出让合同、挂牌文件中约定的装修装饰标准(全装修、高标准建设方案),在预售方案中列出使用的主要材料、设施、设备清单,并标明名称、品牌、型号、材质、施工工艺等信息,主材产品可在同一档次提供1~3个产品目录。
实际装修装饰标准高于出让合同、挂牌文件约定标准的,应按实际建设标准在预售方案中列出相应事项。
(二)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房时设置样板间的,应当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以及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户型样式、结构尺寸、交付标准、施工工艺设置交付样板间,并在交付样板间内布置工艺样板区。
项目有多个户型的,应设置主要户型(不少于两个)交付样板间。
交付样板间不得设置在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内。
销售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交付样板间与实际交房状况不符的,应在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内增设设计变更前后的实体对比展示内容。
(三)交付样板间的装修装饰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保持一致、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固定设施。
工艺样板区应展示包括但不限于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墙面、地面、吊顶施工工艺流程和使用材料,展示屋内设备、管线、门、窗的型号、品牌及材质。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
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长房政发[2005]042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5.19
【实施日期】2005.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长房政发[2005]04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长沙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持长沙市商品住房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禁商品房无证预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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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沪建房管〔2017〕375号•【施行日期】2017.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沪建房管〔2017〕375号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遏制投机炒作,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应当在10日内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外销售。
其中,客户积累大于可供房源的项目,应当采取由公证机构主持的摇号等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摇号排序,按序购房,摇号排序名单现场公示。
二、严格落实购房实名制。
购房人应当与预订协议预订人、预(出)售合同购买人、预告登记预购人保持一致,认购后不得增加、减少、更改购房人姓名。
购房人姓名不一致的,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网上备案等交易手续。
三、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号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不得在预(出)售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外,以其他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额外的房价款。
销售价格超出申报价格的,不得在网上签订预(出)售合同,不得办理预告登记和转移登记。
对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严肃查处,相关企业和人员纳入行业信用管理“黑名单”。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各种方式炒卖房号,不得为他人违规转让期房提供便利或经纪服务。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连政办发〔2018〕122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0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整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问题导向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围绕“高质发展、后发先至”主题主线,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动态监管和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动。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原则,建立完善“简政放权”后市、区两级协调联动机制。
落实“属地管理、依法处置、协同配合”要求,有效处置既有问题楼盘,防止发生新的问题楼盘。
二、工作任务(一)加强规划控制管理1. 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计划。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等要求,科学编制住房发展五年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合理制定房地产年度项目开发计划及三年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计划,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清单,将重点商品房项目及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纳入年度城建计划。
(牵头单位:市城建局;共同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规划局、国土局、住房局)2. 加强安置房规划选址工作。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京建交[2007]1325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7]1325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我市加强了商品房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的管理。
目前,商品房预销售中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大大减少。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在预售方案中提供本预售项目《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表》(加盖企业公章)。
初始登记后进行现房销售前,也应提供上述材料。
《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表》可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销售机构和人员管理”栏目中下载。
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不再组织商品房销售人员的专业考核。
销售人员应在项目销售(含预售和现售)前持本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及《商品房销售员胸牌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至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领取胸牌。
已注册并领取胸牌的销售人员可不再重复申请。
申请领取胸牌由销售机构统一办理,办理程序见附件。
三、各销售项目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的相关信息,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项目信息中进行公示。
同时该项目的售楼处应公示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姓名、胸牌号码等基本情况。
销售人员接待购房客户时应挂胸牌服务。
预售或现房合同网上签约时,应当注明该房屋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胸牌号码。
四、各项目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的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中介协会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五、中介协会应当加强对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行业素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和国家发改委等31部门《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20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必须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申报,拖延上市销售时间。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严格按照已申报《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的时限对外公开销售。
无故更改、拖延开盘时间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限制项目网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一经发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1.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5.12•【字号】韶市建字[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韶市建字〔2010〕46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年以来,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国务院先后发出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2010]10号),从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抑制不合理住房消费、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向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宏观调控要求。
4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同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就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作出了具体部署。
4月16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关于对准予预售商品房项目开展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对今年以来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所有商品房项目进行全面清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上述通知精神,结合目前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现就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相关要求。
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的具体内容应依照住建部[2010]53号文中的第八条制订。
申请预售的项目,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幢),不得分层、分户申办预售许可。
二、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
开发企业必须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将商品房预售款全部纳入监管帐号,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三、进一步规范预售行为。
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在销售现场公布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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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乌建房字(2010)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择录于您。
近年来,我市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检查,房地产市场基本步入规范有序发展轨道。
但商品房销售市场还存在许多问题,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房违规进行销售、合同价外另行收取多项配套费等问题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具备销售条件的新建商品房,必须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与房地产网,进行网上公开销售,并实行网上签约。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炒作销售,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商品房销售合同价格应为商品房总价,包括施工图设计中的全部工程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交付用户时另行收取水表费、电表费、供热分户计量表费、燃气管道初装费、单元防盗门费、入户防盗门费、对讲门铃费、监控设备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宽带入网费等费用。
三、已达到预售条件的新建商品房,必须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收取定金等方式变相违规销售商品房。
四、严格规范商品房销售场所。
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内必须明示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审批手续(包括立项批复、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销售价格表、楼盘销控图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五、本通知从3月15日起执行,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文件后,要及时印发各开发企业,并按照文件要求,加大检查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