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分配中经常遇到的四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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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是公司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它不仅关系到股东的权益,还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战略决策。

然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在股利分配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股利政策不稳定、股利分配不透明、缺乏持续增长动力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股东的利益,也影响了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存在的问题1. 股利政策不稳定许多上市公司存在股利政策不稳定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利支付率不稳定,时而高时而低,导致投资者难以预测公司未来的股利政策;二是股利发放时间不稳定,时而提前时而延迟,导致投资者难以把握投资机会。

这种不稳定的股利政策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影响了市场的稳定。

2. 股利分配不透明一些上市公司在股利分配过程中存在不透明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没有公开披露股利分配的具体方案和细节,导致投资者无法了解公司股利分配的真实情况;二是公司虽然公开披露了股利分配方案,但方案中涉及一些复杂的财务和法律问题,导致投资者难以理解。

这种不透明的股利分配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3. 缺乏持续增长动力许多上市公司存在缺乏持续增长动力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没有制定明确的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导致公司无法实现持续增长;二是公司虽然制定了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但规划缺乏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导致公司无法实现持续增长。

这种缺乏持续增长动力的公司不仅难以吸引投资者,也难以在市场竞争中立足。

4. 股权结构不合理一些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存在不合理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股东占据了过大的股份比例,导致其他股东无法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二是小股东过于分散,无法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导致大股东可以滥用权力。

这种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治理效果,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5.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近年来,我国的上市公司发展迅速,不断提高经营效益。

然而,在股利分配方面,我们也面临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问题分析1. 股利分配的不公平性:在我国,由于股权分布的不均衡和缺乏充分的监管,导致股利分配不公平。

一些大股东往往能够通过掌握公司权益的方式,获取更多的股利,而小股东的利益被忽视。

2. 股利分配缺乏透明度: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信息披露不够透明,投资者很难获得准确的股利分配信息。

这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机会,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

3. 股利分配政策的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存在一些漏洞。

比如,一些公司设立的利润留存比例过高,导致股利分配不足;而另一些公司则过于追求高股息率,忽视了公司未来的发展需求。

二、对策探讨1. 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监管,确保分配公平合理。

一是建立健全的股权结构,减少大股东的影响力,增强小股东的权益。

二是加强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信息披露的监管,提高透明度,减少内幕交易的可能性。

2. 制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应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是确保公司留存一定比例的利润,以支持未来的发展和扩大投资。

这样可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从长期来看,对股东和市场有更大的利益。

二是适度提高股利分配比例,满足投资者的期望,增强市场的投资吸引力。

3. 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让他们更加理性地对待股利分配。

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教育,帮助他们了解如何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判断股利分配的合理性,避免盲目追求高股息率带来的风险。

4. 加大对股利分配问题的研究力度:加强对股利分配问题的研究,探索更为科学合理的股利分配模式。

通过与国际接轨,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为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提供更科学的依据。

总结起来,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不公平性、缺乏透明度和政策不完善等方面。

公司股权分配的法律纠纷及解决途径

公司股权分配的法律纠纷及解决途径

公司股权分配的法律纠纷及解决途径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权分配问题是一个关键的法律纠纷点。

公司股权分配的不合理或不公平往往会引发各种纠纷,给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本文将探讨公司股权分配的法律纠纷及解决途径。

一、公司股权分配的法律纠纷公司股权分配的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股东权益的不平等:公司股权分配不合理导致股东之间的权益不平等,股东在公司决策、分红和资产分配等方面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引发纠纷。

2. 股东关系的恶化:由于股权分配不合理或不公平,股东之间的关系出现紧张或恶化,争斗、抢夺公司控制权成为可能,甚至可能导致公司的解散。

3. 股权转让的纠纷: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股权的转让是常见的行为。

然而,股权转让涉及的交易过程、价格确定、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等问题,容易引发纠纷。

4. 股东脱离公司的要求:由于某种原因,股东可能需要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或者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这种情况下,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于价格、方式和时间等方面会存在分歧,从而导致纠纷。

二、解决股权纠纷的途径为了解决公司股权分配的法律纠纷,可以采取以下途径:1. 内部协商解决:公司内部可以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进行协商,寻求一致意见,达成内部和解。

通过友好协商,双方可以就股权分配、股权转让等问题达成共识,避免进一步纠纷的产生。

2. 仲裁或诉讼途径:如果内部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仲裁是一种相对快速、灵活和经济的解决纠纷方式,诉讼则是一种正式的、公开透明的法律程序。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解决途径,并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

3. 股东协议的合理设计:在公司设立之初或股权变动时,可以通过制定股东协议来规定股权分配的方式、股东之间的权益关系等。

合理的股东协议可以避免许多纠纷的发生,并为解决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4. 监管机构的介入:如果发现公司股权分配存在违法或不合规行为,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寻求其介入并出面进行调查和处理。

《2024年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范文

《2024年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范文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上市公司股利分配问题逐渐成为投资者、企业及监管部门关注的焦点。

股利分配不仅是企业回报投资者的重要手段,也是衡量企业盈利能力和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然而,我国上市公司在股利分配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中存在的问题1. 分配政策不稳定部分上市公司在股利分配政策上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随意更改股利分配方案,导致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度降低。

这种不稳定的分配政策不仅影响了企业的声誉,也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2. 分配比例不合理部分上市公司在盈利后,并未将足够的利润用于股利分配,导致分配比例偏低。

这既不利于回报投资者,也不利于提升企业的市场形象。

同时,过高的留存收益可能导致企业过度扩张,增加经营风险。

3. 分配方式单一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主要采取现金股利分配方式,很少采用股票股利或股票回购等方式。

这种单一的分配方式既不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也限制了企业的灵活性和创新性。

三、对策探讨1. 稳定股利分配政策上市公司应制定稳定、连续的股利分配政策,避免频繁更改分配方案。

企业可以在制定政策时设定一定的调整机制,以应对市场变化和企业经营状况的调整。

这样既能提高企业的信誉度,也能增强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

2. 合理确定分配比例上市公司应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股利分配比例。

在保证企业正常运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分配比例,以回报投资者。

同时,企业应避免过度留存收益,防范过度扩张带来的经营风险。

3. 多元化股利分配方式上市公司应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股利分配方式,如股票股利、股票回购等。

这样既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也能提高企业的灵活性和创新性。

同时,多元化分配方式有助于平衡企业的现金流和股权结构,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四、监管部门的作用监管部门在解决上市公司股利分配问题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2024年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范文

《2024年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范文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性和规范性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在股利分配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中存在的问题1. 分配政策不透明部分上市公司在股利分配政策上缺乏透明度,未及时向投资者公开分配方案、分配比例等信息,导致投资者无法全面了解公司的股利分配情况。

2. 分配不均现象突出在上市公司中,股利分配往往呈现出不均现象。

部分公司高比例的分红政策使投资者得到了较为丰厚的回报,而另一些公司则长时间不分红或者分红比例极低,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 分配方式单一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在股利分配方式上较为单一,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缺乏股票回购、股票拆分等其他分配方式。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灵活调整股利分配策略的能力。

4. 监管不到位监管部门在股利分配方面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部分公司存在滥用股利分配政策、操纵股价等行为,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三、对策探讨1. 提高政策透明度上市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股利分配政策、分配比例等信息,提高政策透明度。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平衡股利分配与再投资需求上市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合理确定股利分配比例和方式。

在保证投资者回报的同时,也要考虑公司的再投资需求和未来发展。

通过平衡股利分配与再投资需求,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3. 丰富股利分配方式除了现金分红外,上市公司可探索其他股利分配方式,如股票回购、股票拆分等。

这不仅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还能使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灵活调整股利分配策略。

4. 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监管力度,对滥用股利分配政策、操纵股价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初创企业股权分配要小心的4个坑

初创企业股权分配要小心的4个坑

初创企业股权分配要小心的4个坑【导读】创业找合伙人就像男的找老婆、女的找老公一样,应该是一件慎之又慎的事儿。

可是,有的创业者却意气用事,感情用事,三言两语一说就“领证结婚”了。

可是,没过多长时间就发现双方并不合适厮守一生,想“离婚”时,如果能够好聚好散,也是可以接受的,问题是,很多创业合伙人离不了,扯不清,严重创伤了创业企业的元气。

主要原因就是很多创业者对于合伙人的真正内涵是什么不清楚,选择合伙人太随意,给人股权太随意,结果埋下了祸根。

所谓合伙人,是既想创业又能创业的人,也就是既有创业心态又有创业能力的人。

对于合伙人来说,要能想到一块儿,臭味相投,价值观一致,能力互补,而且最起码要有3-5年全职投入,这样的人才能入伙,或者叫做联合创始人。

合伙人是公司的缔造者,也是当然的最大贡献者,也是主要参与分配股权的人。

合伙关系相当于婚姻关系的“长期”“强关系”的“深度”绑定,不说厮守一生,但最起码要在创业期的三五年能够相濡以沫。

合伙之后,公司的大小事情,大家之间都得商量着来,重大事件需要按程序征得合伙人同意。

公司赚的每一分钱,都要按照事先约定好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创业者来说,对自己在创业伊始的艰难期雪中送炭的“贵人”,创业者有时候会不假思索地将他们拉进创业团队,许诺股份,成为合伙人。

像短期资源承诺者、天使投资人、兼职大牛、早期骨干员工等,这些人都是创业公司早期的贡献者、合作者,有的为公司发挥了至关重要的甚至是决定生死的作用。

这些创业早期的贵人不是不能做合伙人,但有一点创始人要明白,请神容易送神难。

主要创始人如果在人家两肋插刀帮你的时候,你一激动送上20%的股份,这将为你的以后埋下隐患。

我们来看看早期股权配置不当容易跳进的四个坑。

对早期的贵人涌泉相报所谓早期的贵人就是创业初期短期资源承诺者、贡献者,他们有钱,有客户,有供货资源,或者有场地、厂房。

林俊刚开始创业时,他的一个高富帅发小说,可以利用老子的关系为他对接上下游的资源。

公司股权分配、股权设计常会出现4大类的问题-刘国镔

公司股权分配、股权设计常会出现4大类的问题-刘国镔

公司股权分配、股权设计常会出现4大类的问题-刘国镔1、不会设计股权Ø一股独占,形同个体户,或者股权封闭,企业很难发展。

Ø股权战争葬送企业发展- 股东投入不清(出力、出智慧、出资源的人如何占股?)- 股权结构畸形(哪些股权结构打死也不能要?如何优化股权结构?)- 股东责任不明(如何锁定股东责任?)- 股东利益失衡(只有分得清楚才能和得愉快)- 退出机制缺失(全打开,一群投机分子;全封闭,兄弟变仇人)- 股权登记错乱(认缴与实缴;约定与登记;股权代持的利与弊)Ø不会利用《股东协议》锁定股东权利义务(先说断,后不乱;亲兄弟,明算账)2、不会掌控股权Ø缺乏公司治理机制:股东如何分权?如何分钱?如何管控?如何监督?没有章法,公司形同个人合伙,内讧、内耗……Ø不会运用股权工具(股权融资,股权并购)整合资源,企业发展缓慢;或者控制权丧失,股权纷争不断,企业发展受阻甚至消亡……3、不会分配股权Ø不会分钱赚小钱,会分钱赚大钱;股权是企业终极的分钱方式。

Ø人才进不来,留不住,员工变对手,劳资纠纷隐患越来越大……Ø老板成了孤家寡人,越做越累,到头来倒像是自己给别人打工……Ø想做股权激励,可是分多少?分给谁?是卖还是送?如何避免纠纷和失控?如何保障激励效果?好像怎么做都是个错。

4、不会防控股权风险Ø鸠占鹊巢:创业者丧失控制权。

Ø后院起火:夫妻股权纷争致使公司发展受阻甚至消亡。

Ø传承危机:企业后继无人,创业就像上贼船,上得去,下不来;创业者离世,股权争夺战致使亲情离散,企业土崩瓦解……Ø股权陷阱:法律纷争,江湖恩怨,牢狱之灾……按:作者刘国镔刘国镔,分多多企管首席激励专家,实战型股权问题专家。

有二十多年企业管理、执业律师工作经历。

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大、清华、吉大等高校MBA、EMBA、总裁班特聘讲师,多个大、中型民营企业组织发展战略顾问。

解决方式:初创企业股权最容易犯的的4个致命错误!

解决方式:初创企业股权最容易犯的的4个致命错误!

解决方式:初创企业股权最容易犯的的4个致命错误!投资过程中会看到很多初创企业在股权设置方面有这样那样的问题,然而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在公司成立之初解决好,那么它的问题严重性迟早会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带来越来越大的影响,今天给大家分析一下在初创企业股权最容易犯的4个致命错误:1、合伙人之间缺乏基础信任问题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初创企业需要大量的人脉、资源,资金投入,然而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找到合伙人之后,该如何合理分配股权却往往总是被忽略。

然而这一点却又是最关键的。

如果前期股权没有分配号,合伙人没有选对,股权构架没有设置好,一飞冲天以后可能要比站在地面摔的更疼。

所以,信任是最基础的!合伙人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欣赏,能力互补。

彼此相信对方是基于公心、基于对企业未来长久发展考虑去做事,合伙人之间不该互相怀疑,互相猜忌。

并在信任的基础上平稳顺利地度过企业的磨合期。

2、混淆了合伙人与合资人、合作之间的关系混淆合伙与合资、合作之间的关系,会让自己付出很多不必要的代价。

这几个词,看起来都是“合”,但其实有层次递进。

层次最低的是合作,其次是合资,最高的是合伙。

千万别把可以合作的事情非要做成合伙,否则会后悔不迭。

什么事情合作就好了呢?比如就一单买卖,搞定就搞定了,不会是公司长期发展需要的一个元素,这种事情合作就好。

什么情况下合资呢?比如跟别人合资能够开拓新的市场,或者进入到下一个发展阶段,这个时候需要大量的钱,可以合资。

那什么情况下合伙呢?如果某个人的技术或能力在市场上不可替代,就一定要让他合伙,把他内化为公司的能力。

如果只签合作协议,他可能就不会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

我见过很多创业公司有特别好的想法,然而他们的技术团队全是外包的。

我就建议他们,到了这个阶段,应该要把这个技术团队内化为自己的能力,让团队负责人做合伙人,成为公司的股东。

所以,什么情况下合作、合资或合伙得分清楚。

一般来说,我们建议是多用合作或者合资,慎用合伙。

尤其在早期阶段,股权很珍贵,但很多人没有意识,因为他们以前都没当过股东,都是凭热情一起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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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分配问题股权分配问题对于创业企业是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而且,在最开始如果没有处理好,很可能为今后的创业失败埋下隐患。

在开始的蜜月期可能不会产生争执,正所谓可以共患难,难以同甘甜。

到了一定阶段,出现分歧的时候,如果没有一个人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可能谁也不服气谁,最终的结果就是分道扬镳,创业失败。

基于公司法规定的的股权1/2的决议规则和2/3的特别决议规则,相对理想的股权分配是持1/2以上股权,更理想是2/3以上。

本文试图解释实际中有些具体的操作问题。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一是创始人的股权。

二是员工的股权。

三是众筹的股权。

四是分享三家著名创业公司的股权分配案例。

1. 创始人的股权1.1确定创始人。

创始人是承担了风险的人。

判断创始人的简单方法是看,拿不拿工资,如果在最开始,都不能支付工资给你,那你就是创始人。

1.2创始人的身价如何确定。

1.2.1初始(每人均分100份股权)。

我们给每个人创始人100份股权。

假设加入公司现在有三个合伙人那么一开始他们分别的股权为100/100/100。

1. 2.2召集人(股权增加5%)。

召集人可能是CEO、也可能不是CEO,但如果是他召集了大家一起来创业,他就应该多获得5%股权。

假设A是召集人。

那么,现在的股权结构为105/100/100。

1. 2.3创业点子及执行很重要(股权增加5%)。

如果创始人提供了最初的创业点子并执行成功,那么他的股权可以增加5%(如果你之前是105,那增加5%之后就是110.25%)。

1. 2.4迈出第一步最难(股权增加5%-25%)。

如果某个创始人提出的概念已经着手实施,比如已经开始申请专利、已经有一个演示原型、已经有一个产品的早期版本,或者其他对吸引投资或贷款有利的事情,那么这个创始人额外可以得到的股权,从5%到25%不等。

1. 2.5 CEO,即总经理应该持股更多(股权增加5%)。

CEO作为对公司贡献最大的人理应拥有更大股权。

一个好的CEO对公司市场价值的作用,要大于一个好的CTO,所以担任CEO职务的人股权应该多一点点。

1. 2.6全职创业是最最有价值的(股权增加200%)。

如果有的创始人全职工作,而有的联合创始人兼职工作,那么全职创始人更有价值。

因为全职创始人工作量更大,而且项目失败的情况下冒的风险也更大。

1.2.7信誉是最重要的资产(股权增加50-500%)。

如果创始人是第一次创业,而他的合伙人里有人曾经参与过风投投资成功了的项目,那么这个合伙人比创始人更有投资价值。

在某些极端情况下,某些创始人会让投资人觉得非常值得投资,这些超级合伙人基本上消除了“创办阶段”的所有风险,所以最好让他们在这个阶段获得最多的股权。

1. 2.8现金投入参照投资人投资。

很可能是某个合伙人投入的资金相对而言多的多。

这样的投资应该获较多的股权,因为最早期的投资,风险也往往最大,所以应该获得更多的股权。

1. 2.9最后进行计算。

现在,如果最后计算的三个创始人的股份是为200/150/250,那么将他们的股份数相加(即为600份)作为总数,再计算他们每个人的持股比例:33%/25%/42%。

1.3创始人股权的退出机制作为创业企业,如果创始人离开创业团队就涉及股权的退出机制。

如果不设定退出机制,允许中途退出的合伙人带走股权,对退出合伙人的公平,但却是对其它长期参与创业的合伙人最大的不公平,对其它合伙人也没有安全感。

对于退出的合伙人,一方面,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股权;另一方面,必须承认合伙人的历史贡献,按照一定溢价/或折价回购股权。

对于如何确定具体的退出价格,涉及两个因素,一个是退出价格基数,一个是溢价/或折价倍数。

可以考虑按照合伙人掏钱买股权的购买价格的一定溢价回购、或退出合伙人按照其持股比例可参与分配公司净资产或净利润的一定溢价,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一定折扣价回购。

有些退出价格是当时投入的本金,加合理利息回报。

至于选取哪个退出价格,不同公司会存在差异。

1.4股权与分红权的分离分红权和股权可以分离,表决权理论上也可以分离。

对于出资较大的合伙人,可以给与较大的分红权,但对于承担风险较大的,应给与较大的股权。

具体做法可以参照最后一个案例。

1.5 股权协议的约定一些公司出现拥有股权的合伙人在创业过程中出现了违背敬业或诚信原则,或做了损害创业企业利益的行为,比如泄密或者携带知识产权另立门户等,为了保护创业企业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最好在协议中约定这些对股权的限制条款。

还可制定股权实现的考核标准,不达到考核标准不拥有股权。

2. 员工的股权什么是员工?谁是员工的判断标准是看其是否是具有员工心态的人。

在创业企业,有些合伙人希望把员工当做合伙人,也给与股权激励。

这样的做法,一个负面作用是,过早的分散了股权,另一个负面作用是,拥有员工心态的人,希望得到的是稳定的现金收入,而不是未来可能增值的股权,因此得不到满足。

即使是作为激励作用的股权也不应当份额过大。

员工管理问题不应单纯利用股权解决。

员工的期权比例应该留多少?一般来说是5-15%。

3. 众筹的股权众筹从概念逐渐变为实践,“股权众筹是否构成非法集资”已经不再是法律角度的焦点。

股权众筹,既然是“众”筹,就说明股东数量非常多。

不过,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超过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

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导致大部分众筹股东不能直接出现在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中。

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一般有两种:3.1委托持股,或者说是代持股。

一个实名股东分别与几个乃至几十个隐名的众筹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代表众筹股东持有众筹公司股份。

在这种模式下,众筹股东并不亲自持有股份,而是由某一个实名股东持有,并且在工商登记里只体现出该实名股东的身份。

中国国内法律已经认可了保护真实股东的合法利益,也就是即使股东名册里面没有出现众筹股东的名字,只要有协议证明真实股东是真实的出资人,其权益也是被保障的。

3.2持股平台持股。

比如,先设立一个持股平台,五十个众筹股东作为这个持股平台的投资人,把资金投入持股平台;然后,持股平台把这笔款再投入众筹公司,由持股平台作为众筹公司的股东。

这样五十个众筹股东在众筹公司里只体现为一个股东,即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有限合伙。

两者对于众筹股东来说都是有限责任的。

按照合伙企业法,通常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由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

这样,众筹发起人就可以其普通合伙人的身份,管理和控制持股平台,进而控制持股平台在众筹公司的股份,也就实际上控制了众筹股东的投资及股份。

这里谈一下期权池,期权池是在融资前为未来引进高级人才而预留的一部分股份,用于激励员工(包括创始人自己、高管、骨干、普通员工),是初创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Equity IncentivePlan)最普通采用的形式,在欧美等国家被认为是驱动初创企业发展必要的关键要素之一。

硅谷的惯例是预留公司全部股份的10%-20%作为期权池,较大的期权池对员工和VC具更大吸引力。

VC一般要求期权池在它进入前设立,并要求在它进入后达到一定比例。

由于每轮融资都会稀释期权池的股权比例,因此一般在每次融资时均调整(扩大)期权池,以不断吸引新的人才。

4. 著名公司案例苹果,起始阶段的股权比例是乔布斯和沃兹尼亚克各45%,韦恩10%;谷歌,佩吉和布林一人一半;Facebook,扎克伯格65%,萨维林30%,莫斯科维茨5%。

苹果电脑是沃兹尼亚克开发的,但乔布斯和沃兹股份一样(沃兹的父亲对此非常不满),因为乔布斯不仅是个营销天才,而且拥有领导力,对公司未来意志坚定激情四射。

而沃兹生性内敛,习惯于一个人工作,并且只愿意兼职为新公司工作,乔布斯和他的朋友家人百般劝说才同意全职。

至于韦恩,他拥有10%是因为其他两人在运营公司方面完全是新手,需要他的经验。

由于厌恶风险,韦恩很快就退股了,他一直声称自己从未后悔过。

Facebook是扎克伯格开发的,他又是个意志坚定的领导者,因此占据65%,萨维林懂得怎样把产品变成钱,莫斯科维茨则在增加用户上贡献卓著。

不过,Facebook起始阶段的股权安排埋下了日后隐患。

由于萨维林不愿意和其他二人一样中止学业全情投入新公司,而他又占有1/3的股份。

因此,当莫斯科维茨和新加入但创业经验丰富的帕克贡献与日俱增时,就只能稀释萨维林的股份来增加后两者的持股,而萨维林则以冻结公司账号作为回应。

A轮融资完成后,萨维林的股份降至不到10%,怒火中烧的他干脆将昔日伙伴们告上了法庭。

萨维林之所以拿那么高股份是因为他能为公司赚到钱,而公司每天都得花钱。

但扎克伯格的理念是“让网站有趣比让它赚钱更重要”,萨维林想的则是如何满足广告商要求从而多赚钱。

短期看萨维林是对的,但这么做不可能成就一家伟大的公司,扎克伯格对此心知肚明。

Facebook正确的办法应当是早一点寻找天使投资,就像苹果和谷歌曾经做过的那样。

在新公司确定产品方向之后,就需要天使投资来帮助自己把产品和商业模式稳定下,避免立即赚钱的压力将公司引入歧途。

Facebook的天使投资人是帕克的朋友介绍的彼得·泰尔,他注资50万美元,获得10%股份。

这之后,Facebook 的发展可谓一帆风顺,不到一年就拿到了A轮融资——阿克塞尔公司投资1270万美元,公司估值1亿美元。

7年后的2012年,Facebook上市,此时公司8岁。

谷歌从天使到A轮的时间差不多是一年。

硅谷著名风投公司KPCB和红杉资本各注入谷歌125万美元,分别获得10%股份。

5后的2004年,也就是公司创立6年后,谷歌上市,近2000名员工获得配股。

苹果公司在马库拉投资后没有经历后续融资,4年之后上市,上百名员工成了百万富翁,此时公司5岁。

创业团队在组建过程中需要制定股权分配方案。

随着公司逐渐变大,资本需求会越来越旺,后续融资不可避免,引进经验丰富的运营人才也必须授予其股权或期权,这些都会稀释创始人的股权。

事实上,创始人在公司长大之后如何不被董事会踢出自己创办的公司,早已是硅谷的经典话题之一。

乔布斯在苹果上市4年半后被赶出了苹果公司,没有一个创始人愿意失去自己的公司,而他们的办法就是采用双层股权结构(就是前文提到的表决权和分红权分离的做法)。

苹果当年是单一股权结构,同股同权,苹果上市后,乔布斯的股权下降到11%。

谷歌则在上市时重拾美国资本市场消失已久的AB股模式,佩吉、布林、施密特等公司创始人和高管持有B类股票,每股表决权等于A类股票10股的表决权。

2012年,谷歌又增加了不含投票权的C类股用于增发新股。

这样,即使总股本继续扩大,即使创始人减持了股票,他们也不会丧失对公司的控制力。

预计到2015年,佩吉、布林、施密特持有谷歌股票将低于总股本的20%,但仍拥有近60%的投票权。

Facebook前年上市时同样使用了投票权1:10的AB股模式,这样扎克伯格一人就拥有28.2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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