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项目贷款管理制度

银行项目贷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银行的项目贷款管理工作,提高贷款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银行的项目贷款管理工作。
三、贷款申请及审批1. 客户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贷款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等。
2. 银行在收到客户的贷款申请后,应按照内部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审批人员需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充分分析,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3. 对于大额贷款或复杂项目贷款申请,银行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供专业意见,确保审批决策的科学合理性。
4. 审批通过的贷款需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尽职调查,核实客户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并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四、贷款发放与管理1. 贷款发放前,需签订正式的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2. 银行发放贷款后,应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系统,做好贷款账户管理和监控,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供良好的服务。
3. 银行应及时催收逾期贷款,对于拒不归还贷款的客户,应根据合同规定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4.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
五、贷款利率管理1. 银行应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贷款利率,确保贷款利率的合理性和市场竞争力。
2. 对于不同类型的贷款,银行可以制定不同的贷款利率政策,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3. 银行应对贷款利率进行定期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贷款利率的适时性和灵活性。
六、贷款风险防范1. 银行应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对客户的贷款资信情况进行评估,避免因客户信用不良导致贷款风险。
2. 银行应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风险隐患,确保贷款项目的顺利进行。
3.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系统,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和控制,及时调整贷款政策和措施,确保银行贷款业务的稳健发展。
七、贷款绩效考核1.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贷款绩效考核制度,对贷款业务员的业绩进行评估,以激励员工积极开展贷款业务。
项目贷款管理办法

理必要的担保延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中长期贷款展期要严格执行《贷款管理制 度》对展期的有关规定,即每笔贷款只准展期1次,中期 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 期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不按期还本付息且担保人不能履行 担保责任时,农业银行有权以借款人和担保人为共同被 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进行追偿。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在
。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信贷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贷款项目 有关数据资料录入电脑数据库,并上网传输。 第七章 贷款展期、偿还及保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项目贷款,应在贷
款到期日前30天,向开户行提出展期书面申请,并出具 担保人同意继续为其担保的书面证明。开户行视具体情 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原贷款审批人审批。对经批准同意 展期的,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并同时办
条 参与主要设备及设施的采购管理。 (一)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做好各项物资的采 购工作;监督借款人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先进、适用、 价格合理的设备。 (二)督促借款人就技术、设
备、资金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 参与贷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一)审核借款人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重点核实工程 实际价款的真实性; (二)参与编制项
Hale Waihona Puke 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文件)、环保评价报告及 有权机关审查以上报告、同意予以立项的正式批复文件; (五)涉及土地征用、供水、供电、供气等要有有权机关 的批文或协议; (六)资
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到位方案及落实来源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项目前期准备情况。 第七条 各级行对受理的所辖审批权限内的贷款项目, 要逐项排队、比较,精心筛选,择优确定。应在坚持贷
第十二条 贷款项目建设期管理,系指农业银行参与贷 款项目的建设合同、技术合同和商务合同的签定;建筑 安装工程招标施工、设备采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其 以上价款支付和结算管理,确保项目
工程项目内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贷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各工程项目所需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第四条公司内部贷款主要用于以下工程项目:(一)基本建设项目;(二)技术改造项目;(三)生产经营性项目;(四)其他经公司批准的工程项目。
第三章贷款条件第五条申请内部贷款的工程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二)项目具有明确的投资回报和盈利前景;(三)项目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四)项目具备必要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六条贷款申请:(一)项目部门向财务部提交贷款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贷款用途、还款计划等;(二)财务部对贷款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
第七条贷款审批:(一)财务部根据贷款申请报告及现场调查结果,提出贷款审批意见;(二)总经理审批贷款申请,必要时可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贷款发放:(一)财务部根据审批意见,与贷款部门签订贷款合同;(二)贷款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拨付至项目账户。
第五章贷款使用与监管第九条贷款使用:(一)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二)贷款部门应定期向财务部报告贷款使用情况。
第十条贷款监管:(一)财务部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贷款资金合规使用;(二)贷款部门应定期向财务部报告贷款偿还情况。
第六章贷款回收与结算第十一条贷款回收:(一)贷款到期前,贷款部门应提前通知财务部;(二)财务部根据贷款合同,及时办理贷款回收手续。
第十二条贷款结算:(一)贷款回收后,财务部应与贷款部门进行结算;(二)结算完毕后,财务部将贷款回收情况报告公司领导。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项目贷款管理制度

项目贷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提高项目贷款管理水平,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贷款申请1、项目贷款申请应当遵循合理性、真实性、规范性原则,申请人须提供具体的项目融资需求情况和贷款用途情况;2、申请人提出项目融资需求申请后,贷款部门应当立即进行初审,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核实项目的真实性;3、初审通过的贷款申请,应当提交至公司领导班子审批,并在贷款申请通过后,及时通知项目申请人。
三、合同签订1、项目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部门应当与申请人签署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具体条款;2、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后,应当制定还款计划,并落实还款保障措施;3、合同签订后,贷款部门应当将相关合同及时归档,并做好备案工作。
四、贷款管理1、项目贷款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贷款管理档案,对贷款项目进行严格管理;2、贷款项目贷款后,应当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贷款项目合理性、安全性;3、对贷款项目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贷款部门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4、发现项目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协助解决问题;5、贷款项目结束后,贷款部门应当对项目进行结案,并做好相关归档工作。
五、风险防范1、项目贷款管理中,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对项目贷款进行风险评估;2、贷款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申请人的信用调查,排除违规贷款项目;3、发现项目存在风险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置,防范风险的扩大;4、对严重违规的项目贷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确保公司贷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六、其他1、贷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对贷款项目信息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2、对项目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公司领导;3、贷款部门应当不断提高贷款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七、附则1、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领导;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即为项目贷款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项目贷款管理办法

项目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贷款管理办法(上)一、总则为规范贷款管理,在加强信贷风险控制的前提下,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贷款管理机构银行成立项目贷款管理部门或设立专门贷款小组,统一负责项目贷款的管理和监督。
三、项目贷款核准程序(一)项目贷款审批的基础是客户提出的贷款申请和由银行与客户进行谈判达成的贷款方案。
(二)项目贷款应由银行承担审核、调查、风险评估、定价和决策等职责。
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银行应制定不同的贷款程序和审批权限。
(三)经审批核准的贷款,项目贷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制定分期放款计划并报银行总行贷款管理部门备案。
四、贷款管理(一)项目贷款管理部门要对贷款项目实行全过程风险管理,不得有遗漏。
(二)贷款资金应根据放款计划及时拨出并妥善保管。
(三)贷款发放后,项目贷款管理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分期放款计划,及时跟踪贷款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对贷后管理进行风险评估,以及时提出风险预警。
(四)贷款担保是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
项目贷款管理部门应对担保品价值、担保方式、抵质押物权属、优先顺位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五)贷款事项变更应与客户协商并严格审核。
如变更影响到贷款偿还安排、担保品清算抵押权及其他相关方面的问题,项目贷款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五、贷后管理(一)项目贷款管理部门应对项目或企业每年的经营管理计划、预算计划等进行分析和跟踪,并及时制定和更新风险控制措施。
(二)对客户或项目出现的经营困难、财务状况变化等问题,项目贷款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并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项目贷款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后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如确实需要实施重大风险控制措施,应报银行总行贷款管理部门同意。
六、信息披露银行在对项目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中,要向客户和社会公众公开贷款委托书、贷款合同及企业财务信息等相关信息,用于评估管理、风险防范和公众监督等方面。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农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是指农业发展银行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商业性项目提供的贷款支持。
第三条商业性项目贷款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用于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项目。
第四条商业性项目贷款包括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和综合授信。
第五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评估、发放、管理和回收应当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相关规定和流程。
第二章项目评估第六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评估应根据项目的可行性、风险评估和收益预测进行,并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项目评估内容包括市场分析、技术可行性、财务评估和风险评估等。
第八条项目评估的结果应当经过农业发展银行的审查,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贷款发放第九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发放应当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审批流程,并经过合规性审核。
第十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发放应当按照贷款合同和授信协议的约定进行。
第十一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发放应当组织实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十二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资产质量检查。
第十三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规定进行,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管理应当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管理应当加强与借款人的沟通与合作,定期进行贷后监管,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
第五章贷款回收第十六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回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回收应当加强与借款人的沟通与协商,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催收和清偿。
第十八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回收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处置不良贷款。
学院银行项目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学院银行项目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贷款资金使用的规范管理,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贷款资金风险,确保我校基础建设与教学实验实训等有效投入,推动学校内涵建设及转型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资金的使用,应按照贷款资金的有关要求进行使用与管理。
二、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关系到学校长远发展和保障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贷款资金实行“统领导、集中管理”管理制度,学校委是银行贷款使用的最高决策机构。
贷款资金到位后,由学校院长办公会审定贷款资金的使用的原则、项目等,经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贷款资金的使用实行年度预决算制。
由学校院长办公会审定贷款资金的年度预算项目与经费,经委会审批后执行。
财务部门严格按照年度预算进行项目费用支付,并规范编制年度资金决算报告提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委会审定。
五、计财处负责贷款资金的日常管理。
贷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财政法规、财经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财务规定。
计财处必须按贷款资金来源和建设项目分别设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六、贷款资金使用的项目部门,需向计财处提供必要的项目说明,说明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年度建设目标、具体实施计划及项目资金预算表、资金使用计划等。
项目款的拨付由项目部门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项目及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经校长同意后拨付,并按学校的规范完成资金拨付手续。
七、审计处负责贷款资金的审计工作。
对贷款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资金的投向、年度资金调度安排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对资金安全负责。
对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建设项目的各项开支,由学校审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并接受各级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和评估。
八、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贷款资金:(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规章的;(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学院宿舍楼项目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学院宿舍楼项目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学院宿舍楼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高效,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贷款资金使用管理
1. 学院应设立专门的贷款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宿舍楼项目贷款资金,并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流转和使用情况能够清晰可查。
2. 贷款资金应优先用于宿舍楼项目的建设及相关设备的采购,确保项目的正常推进和安全使用。
3. 贷款资金使用应符合财务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或用途。
三、资金使用报告
1. 学院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宿舍楼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
2. 资金使用报告应真实、准确地反映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不
得夸大事实或隐瞒真相。
3. 相关部门应对提交的资金使用报告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资
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违规处理
1. 如发现贷款资金使用不当、挪用、私分等违规行为,学院应
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进行内部调查和核实。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学院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
括追究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
五、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学院宿舍楼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
2. 对于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进行适当调整。
以上办法解释权归学院所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贷款操作,加强项目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项目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贷款,是指(以下简称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安装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投资支出的本外币贷款,不含房地产开发贷款。
第三条项目贷款发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项目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具备贷款申请资格;(二)借款人达到本行客户质量评级D级及以上。
如借款人为新设法人,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人质量评级不应低于E级;(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本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应符合要求;(五)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六)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已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七)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和本行有关规定。
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得到落实;(八)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九)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五条贷款期限。
(一)项目贷款期限是指从项目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合同约定借款人应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
应在审慎评估项目风险和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投资回收期、项目融资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对于仅能以项目产生的收益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项目贷款,可根据客户和项目具体情况给予宽限期。
宽限期应与项目贷款同时申请。
建设期超过1年的项目,宽限期不得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期。
在宽限期内借款人只偿还贷款利息,不归还贷款本金。
建设期不超过1年的项目,不给予宽限期。
给予贷款宽限期应满足:宽限期内所建设项目无法投产,或即使部分投产,但产生的收益不足以归还贷款本金。
(三)项目融资应实行分期还款。
还款计划应与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相匹配,不得集中在项目融资到期前偿还。
对项目建造完成后,借款人直接将项目资产转让,并一次性获得转让对价的除外。
第六条贷款利率。
项目贷款利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和本行贷款定价政策确定。
第七条贷款额度。
项目贷款额度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偿债能力、风险保障措施、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
项目贷款额度的确定应同时遵循如下行业、区域的规定:(一)属于本行信贷政策支持类行业的单一项目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对于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内客户单一项目贷款额度可适当放宽;(二)对于贷款需求超过上述规定的项目,鼓励以发起银团贷款的方式支持,本行承贷额度不超过上述指导额度;(三)不得向本行信贷政策限制和淘汰类行业(客户)新增项目贷款。
项目所需铺底流动资金贷款可一并报批。
项目贷款及铺底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八条还款方式。
项目贷款采取分期偿还本金的方式,宽限期满后,还款频率不低于每年还款一次,具体还款安排由本行同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事先征得本行同意。
项目贷款不得展期,不得借新还旧。
第九条担保方式。
项目贷款原则上实行担保贷款方式。
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十条本行项目贷款实行团队化管理,项目贷款经办行必须组建项目小组共同进行贷前调查、项目评估以及贷后的跟踪管理。
项目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要求由经办机构负责人任组长,营销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主办客户经理、辅助客户经理参与。
项目小组成员共同承担业务风险,分享业务收益。
项目小组成员组成情况必须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二章贷款申请第十一条客户经理可主动营销目标客户,也可直接受理客户的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客户经理可与客户面谈了解其基本情况,面谈内容包括:(一)公司性质、注册地、经营年限、主要产品或服务;(二)股东、主要经营人;(三)融资需求、融资用途;(四)项目手续情况,自有资本金比例,工程进度等。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接受其贷款申请:(一)被列入黑名单,或处于逾期、欠息状态;(二)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产品或项目;(三)产品或生产工艺属于国家禁止发展或明令淘汰的。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十四条贷款受理(一)经办行接到客户申请后,应尽快成立项目小组,综合面谈情况,对项目合法合规性、项目建设条件及盈利前景等进行初步判断,决定是否受理借款申请,并及时向客户反馈受理意见。
(二)项目小组决定受理的,应准备后续贷前调查工作;不予受理的,应向客户解释。
第十五条贷前调查的原则和要求(一)项目小组负责贷前调查,对贷前调查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项目小组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则,结合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全面掌握客户信息。
(三)遵循项目小组实地调查原则,主办客户经理为主调查人。
第十六条贷前调查时,客户经理应取得借款人的下列资料:(一)基础资料1、借款申请书(格式见附1);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开户许可证、印章样本、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书等;3、如为特殊行业须提供特许经营许可证明;4、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履历等;5、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新月度及上年同期财务报表,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依据实际经营期限提供财务报表,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可只提供主要股东相关资料;6、股东会或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同意申请贷款的决议、文件;7、其他能够证明经营和还款能力的资料;8、涉及抵、质押担保的还应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利证明、价值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涉及保证担保的应要求保证人参照上述借款人提供资料。
(二)项目贷款要求的特定材料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国家有权部门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3、国家有权部门对项目在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许可(或审批)文件;4、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证明资料;5、与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协议或意向性文件,如总承包合同、特许经营权协议、购买协议、原材料供应合同等。
第十七条客户经理对借款人现场调查时应约谈经营、管理、财务人员,实地考察办公场所和项目现场,审核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性,核实借款人经营管理情况、财务情况等,现场调查的要点包括:(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二)借款人、项目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治理结构、经营范围、资金管理方式;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融资情况;主要股东的行业地位、资金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等;(三)贷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条件和可行性、建设进展情况,项目核准(或审批、备案)情况、土地审批、环境评价等行政审批情况,项目资本金、项目债务资金的来源渠道和方式以及项目未来现金流等情况;(四)项目产品市场情况,包括项目所属行业规划、市场环境、供求状况和未来变化趋势,同类产品市场波动与购销状况,项目生产所需的能源和原材料来源的持续稳定性,项目产品的竞争优势与劣势等。
对于项目建成后即移交或转让的,可简化对项目产品市场的调查,但应调查掌握借款人与项目受让方之间的协议以及受让方资金实力;(五)项目投资及筹资情况,包括项目投资构成、资本金比例、自筹资金来源、项目预期未来现金流等;(六)抵质押物的保持状况,权属是否明确,价值评估是否公允;(七)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要严格调查评估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国家规定等因素确定。
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即建设投资和建设期利息之和)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
第十九条项目贷款的还款来源可为项目的税后可分配利润、折旧、摊销和借款人的综合效益及其他资金,应注意分析第一还款来源的可行性,并按预测的项目现金流情况制定分次还款计划。
第二十条对有政府补助、税收返还等综合还款来源的项目,除分析第一还款来源外,还应着重分析上述综合还款来源的落实情况,可用于归还本项目的预期现金流和资产的数量、时间及条件;必要时,要审查其可作为项目还款来源的依据文件。
第二十一条客户经理对保证人现场调查时应约谈经营、管理、财务人员,实地考察办公场所,审核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性,核实保证人经营管理情况、财务情况等,现场调查的要点包括:(一)保证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二)保证人非财务情况,包括经营环境、行业状况、管理、技术、主营业务市场情况、产品替代性及产品议价能力及竞争情况等;(三)保证人财务情况,核对账表、账户流水、发票等财务证明资料,财务报表是否如实反映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分析申请人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等。
第二十二条客户经理应对借款人提供的信贷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包括:(一)借款申请书内容与协商内容一致;(二)所提供资料公章清晰,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贷款卡等各种证件名称一致;(三)各类许可文件齐全、有效;(四)所收集资料符合要求。
第二十三条客户经理应认真核实借款人等当事人所提供资料原件的真实、有效性,认真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及核对日期,并签名确认。
第二十四条客户经理应通过各种信息媒体搜寻有价值的资料,或通过本行网络或第三方机构等渠道开展调查,核实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客户经理应通过人行征信系统,查询打印借款人、保证人(若有)和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
第二十六条项目小组应根据调查情况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并撰写项目评估报告(报告框架参见附5)。
在进行评估时,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项目小组所有成员对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应运用包括如下方法在内的多种措施,做好风险控制。
(一)对能源和原材料的稳定供应依赖性大,能源和原材料成本在整个生产成本中占有很大比重的项目,应要求借款人提供长期能源和原材料供应协议,并对协议内容及供应方的履约能力和意愿进行审查。
(二)为降低项目开发和试生产阶段的完工风险,应尽可能要求借款人或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落实履约担保、完工保证金等完工担保措施,明确在项目建设期、成本超支、项目不能按期达到完工标准、项目停建以至最终放弃等情况下项目完工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三)项目资产、项目预期收益等依法可设定抵(质)押的,应要求借款人将项目在建工程及其形成的项目资产、项目收益权抵(质)押给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