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缺乏法治传统的原因分析
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

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作者:周芸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2期【摘要】法治文化建设对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具有非常积极的推动意义。
但目前我国法治文化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诸多问题,如法治体系存在漏洞,公民权利意识淡薄,法律信仰尚未树立,缺乏有效的法治文化传播。
本文在探讨法治文化建设重要性的基础上,分析法治文化建设所面临的问题,进而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
【关键词】法治;民主;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导引、以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主干、以依法办事和自觉守法为基础、以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为目标的法治文明状态。
①进行法治文化建设,首先必须弄清楚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到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更好地进行建设。
一、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性积极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具有前瞻性与时代性的积极意义,同时也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的进程。
(一)法治文化建设是推动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需要纵观自改革开放以来的现代化进程,我国始终坚定不移地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这一方略,必须更加重视法治文化的建设,因为文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与思维模式,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
积极推进法治文化的建设,让公民真正的尊重与信仰法律,遵守与维护法律,这是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最强有力的精神支持。
(二)法治文化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所有形式的社会都是建立在一定文化环境基础上的,和谐社会也必然有其独特的文化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能够培养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价值观,形成信仰法律、遵守法律的习惯,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建立有序的社会秩序,和谐的社会。
(三)积极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是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
积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奠定了良好基础,为文化大繁荣提供了积极的外部环境,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现当代中国法治理念的社会主义文化。
法治意识薄弱的原因

法治意识薄弱的原因近年来,尽管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治意识也在逐渐增强,但我们仍然面临着法治意识薄弱的问题。
这种现象的出现,既与社会文化背景有关,也与个人认知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密不可分。
下面将从教育、经济发展、媒体报道以及社会信任等方面,分析造成法治意识薄弱的原因。
教育中法治意识的培养不足是导致法治意识薄弱的主要原因之一。
目前,我国教育体系中法律教育的比重相对较低,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有限。
在学校教育中,法律课程的设置往往被其他学科所压缩,法治教育的深入程度不够。
此外,教育内容也缺乏与社会实际相结合的案例分析和讨论,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停留在纸面条文的理解上,缺乏对法律精神和法治思维的培养。
经济发展不平衡也是导致法治意识薄弱的原因之一。
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地区之间的差距较大。
一些地区经济欠发达,社会秩序相对混乱,法治意识普及程度低。
与此同时,一些地区经济迅速崛起,但在法治建设方面滞后,法治观念的普及和落实不到位。
这种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了法治观念在不同地区的差异,进一步削弱了法治意识的普及和深化。
第三,媒体报道中的偏差和不完善也是导致法治意识薄弱的原因之一。
媒体是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但在报道法律问题时,一些媒体存在着夸大、片面、不准确的倾向。
一些媒体以追求流量和点击量为目的,忽视了对法律知识的解读和普及,甚至存在歪曲事实的情况。
这种媒体报道的偏差导致公众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和判断产生误导,进而降低了法治意识的形成和提高。
社会信任度的下降也是导致法治意识薄弱的原因之一。
社会信任度的下降体现在人们对法律的信任程度的降低,以及对法律制度的遵守意愿的减弱。
一些人对法律的信任度不高,认为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对法律的执行效果持怀疑态度。
与此同时,一些人在个人行为中存在违法乱纪的行为,对法律制度的遵守意愿不强。
这种社会信任度的下降使得法治意识无法得到有效的传播和落实,进而造成了法治意识薄弱的现象。
法治意识薄弱的原因主要包括教育中法治意识的培养不足、经济发展不平衡、媒体报道中的偏差和不完善,以及社会信任度的下降。
对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调研

对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调研
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研:
1. 体制机制不完善:法治建设涉及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导
致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作用不足、责任划分不明确,制约了法治建设的推进。
2. 法律规范存在不足:现有法律规范体系中,有些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涉及细节不明确,执行难度较大。
同时,一些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未能完全与社会发展和变化相适应,导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无法得到妥善处理。
3. 执法水平和司法独立问题:执法水平不高、执法不公正、执法不严明等问题依然存在,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法律的威慑力和权威性受到影响。
司法
独立方面,一些地方在司法机关设立和人员安排上存在干预现象,司法独立性不够,
导致司法公正受到破坏。
4. 公众法律意识不强:一些公众对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律法规
的宣传普及工作还有待加强。
此外,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官员滥用职权、包庇保护等现
象也导致了公众对法治建设的质疑和不信任。
5. 实施层面存在问题:法治建设需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但在实施层面存在一些问题,如执行力度不够、执法效果不佳、法官和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等,都对法治建设的
推进带来了困难。
以上仅是对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原因的初步摸索,具体的调研还需要深入分析实际
情况和数据,探索更多的原因和解决办法。
中国法治建设中面临的问题

中国法治建设中⾯临的问题2019-07-27摘要:中国传统法律⽂化源远流长,但也存在⼀些与现代法治不相容的因素。
本⽂在明确法治及法律⽂化内涵的基础上,从中国传统法律⽂化的形成演变切⼊,分析中国法治建设⾯临的法律信仰缺失、⽴法缺陷、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正、司法监督部到位等问题。
关键词:法治;法律⽂化;司法监督虽然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历史悠久。
尤其是近代以来,⼀些仁⼈志⼠为了实现法治理想付出了艰⾟的努⼒。
新中国建⽴后,对法治也越来越重视,甚⾄将依法治国载⼊宪法,作为治国的基本⽅略。
但在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的成就的同时也⾯临着很多问题,下⾯重点从⽂化⾓度剖析中国法治建设中⾯临的问题。
⼀、法律信仰缺失在中国,与权⼒崇拜相伴始终的就是法律信仰的缺失。
在中国古代封建专制主义⽇益强化的社会背景下,社会⼤众所⽿闻⽬睹的⽆不是权⼒⽀配法律的社会现实。
加之中国古代“法”即“刑”,封建国家的法律均为刑事法律或是法律刑罚化,容易让⼈们觉得法律是⼀种⾎腥暴⼒的⼿段,⽽且由于封建司法⿊暗给社会成员带来的旷⽇持久的“讼累”,更加强了社会成员寻求更为便捷的纠纷解决⽅式。
建国后,我国在法制建设⽅⾯不完善,社会成员很多时候只能通过法律之外⽅式来解决问题。
“⼈们习惯于⽤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来建⽴⼈与⼈之间的社会关系,对于伦理道德以外的通过法去处理和协调⼈际关系、社会关系的做法不屑⼀顾。
”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们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便更难确⽴了。
⼆、⽴法存在缺陷党的⼗⼀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法⼯作者的不懈努⼒,我国已基本做到了社会⽣活的重要⽅⾯有法可依,然⽽,在⽴法上仍有不少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第⼀,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些法律⼰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甚⾄⼰成为严重障碍;另⼀⽅⾯,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的⼴泛领域,⽴法⼜明显滞后,以⾄在某些领域⽆法可依。
第⼆,⼰出台的部分法律也不配套,未能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且,有些法律规范过于原则,难以具体操作。
当前法治建设面临的难题及原因

当前法治建设面临的难题及原因一、立法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首先,从总体上讲,对我们国家立法的质量应当给予肯定,评价立法质量的好与坏主要看两个方面,一个是形式方面,或者说形式要件,指的立法技术方面内容。
比如立法不能落后于现实,立法的体系要完备,法律之间要协调配套不抵触,立法的技术要专业,立法的方法要科学合理,等等,这是从形式方面来说,一般的理解从形式方面做到比较容易。
第二,实质性内容,或者叫实质要件。
立法,能不能反映出来最广大人民的意志,代表最广大公众的利益而不是代表某一个阶层或某一个群体的利益。
从应然意义上我们想,我们中国的法律是能够做得好的,这是由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体所决定的,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这不是一句空话,从立法的角度讲,就是我们立法是能够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
为什么呢?有人一开口就说我们的人大代表不专业,干什么的都有,参政议政能力不强,言下之意就是我们的立法质量会受到影响,其实关于这个问题我倒觉得这种观点只看到现象没有看到问题的实质。
问题的实质是什么?问题的实质不在立法的人本身情况怎么样,而在于立法能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立法到底代表谁的利益,我们现在要从立法专业人士角度讲,我们跟美国比是少了一些,这一方面我们有所欠缺,但是我们现在也没有类似于美国的利益集团和压力集团,这样我们的人大代表在开会、在讨论法律议案的时候,就能在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下对法律进行审议和表决,也能站在一个相对超脱的立场看问题,这样一来如果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本身是公正的,或者基本公正的,那么我们的立法公正性就肯定要比美国好。
也就是说,从应然的意义上讲,我们的立法,我们国家,我们这样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是能够做得好的,立法质量是完全能够做得好的。
理论上讲能做得好,现在存在什么问题呢?立法存在的问题,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就是就是立法有一定滞后现象。
为什么立法有一定滞后现象呢?因为我们长期以来在立法上有一个习惯性的思维或原则,就是先有实践,再有政策,再过渡到立法,所谓成熟一个,制订一个,这样的状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成熟的标准是什么?怎样判断成熟?谁来判断是否成熟?这种主观随意性很大,常常是谁的立法积极性高,谁起草的法案早形成,最后就早通过,这样一来,立法跟社会的生活关系角度看,在一些方面看,我们立法滞后的现象就难免。
法治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法治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随着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法治建设成为我国推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然而,我们也必须正视当前法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司法公正、执法效能以及司法权威等方面,探讨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司法公正存在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一些案件结果并不能令人满意,甚至可能引起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其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审判地域差异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
不同地区对类似案件进行审理时,往往给予不同程度的重视,且依据与裁量标准也存在差异。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社会公正感受到损害。
此外,在某些重大案件处理过程中也可能出现腐败、滥用职权等现象,令司法机关信誉受损。
造成这种问题存在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是相关规则和制度有待进一步改革完善。
当前我国具体执行口径还比较模糊,特别是围绕罪名划定和处罚量刑等方面,需要明确依据与规范。
其次是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存在不足。
全面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标准,增加司法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实现公正审判至关重要。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采取综合措施来解决: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办案流程和业务指导书籍,明确态度、行为准则,并加强对权谢裁量的规范;另一方面,在培训司法人员时,注重其政治素养、执法能力及职业道德修养的培养。
二、执法效能存在问题在执法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检察官或警察滥用职权导致错误案件发生。
有些情况下,可能因为部分执法人员主观上推断某个嫌疑犯违反了法律,而忽视了证据收集和客观事实的真实性评估。
这种偏见可能导致错案频发,并损害公众对于司法体系的信任。
造成这种问题存在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是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不够高。
部分执法人员缺乏正确的法治观念,无视客观事实,以个人主观意愿为依据进行执法活动。
其次是监督机制不完善。
对于执法部门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和反馈,并追究相应责任,是维护执法公正与效能之关键。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方面,在培训过程中增强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包括调查取证、现场处置和辩论技巧等方面;另一方面,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出现错误案件时进行彻查,严惩滥权行为。
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概述:法制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剖析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执法執政不公问题及其原因执法过程中不公平待遇与效果差异普遍存在,这可能源自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司法资源在各地区之间以及城乡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了执法质量参差不齐。
2. 执行力度不足:由于一些干警措施过于温和或沉迷于手续性执法等因素,导致执法结果无法达到预期。
3. 人为操作现象:可能涉及官员利益输送、关系拉拢、腐败行为等情况,使得判断标准产生偏离,最终影响到了司法公正性。
二、立法水平落后引发问题及其原因立法水平滞后往往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全面:一些关键领域缺乏相关法律保障,使得在处理相应事务时无法有效施用。
2. 假设推断过多:立法中可能存在违背客观实际、不严谨的假设,导致与现实状况脱节。
3. 适应性不足:由于社会快速发展和变化,立法反应滞后,不能及时解决新兴问题。
三、执法环境欠缺改善及其原因执法环境的欠缺改善表现在以下方面:1. 司法保障体系不完善:包括监管机构职责界定模糊、行政干预司法等情况都削弱了权威性和公信力。
2. 文化传统影响:某些地区或群体根深蒂固的价值观念和传统文化对于司法工作产生阻碍作用。
3. 舆论引导失当:媒体报道角度失衡、信息歪曲等会影响舆论对司法判断的形成。
四、责任意识淡漠引起问题及其原因责任意识淡漠常表现为执法者的不作为或不当行为,其原因在于:1. 绩效指标盲目追求:过度关注数字化绩效导致执法人员忽视质量和公正。
2. 个别官员职权滥用或卸责行为:将自身利益或责任转嫁给他人,使得法制工作无法有效履行。
解决方法:针对以上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善:1. 完善司法资源分配机制:优先保障基层、边远地区的司法资源;加大对基层干警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能力。
依法治国存在的问题和短板问题
依法治国存在的问题和短板问题一、引言依法治国是指国家利用法律手段对社会进行管理、调控和治理。
这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准则,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与持续发展。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必须承认,依法治国在我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善方法。
二、一些现有问题1. 法律执行不彻底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大量完备的法律条款,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执行不力的情况。
部分地区和部门对违法行为缺乏足够重视,导致违规者处罚不严甚至得以逍遥法外。
此外,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也使得某些地方的司法环境薄弱,难以形成有效的依法治国局面。
2. 法律应用灵活性欠佳在实践操作中,对于那些创新性案件或边缘性案件的处理上,传统的法律体系可能显得束手无策。
现有规章制度无法灵活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这给了不法分子和违规行为可乘之机。
同时,一些地方性法律标准容易造成跨地区执法不一致,增加了企业经营的不确定因素。
3. 公民意识缺失依法治国需要全民参与和支持,但在现实中部分公民对法律意识不强、自觉维护自己权益的意愿不高。
这导致了公共秩序难以得到有效维护,也令司法效果受挫。
此外,一些群体对特定利益的追求常常使他们忽视或竭力回避法律规定,损害了公序良俗。
三、问题原因分析1. 执法机关相关问题部分执法机关对检察环节不够重视,相应资源投入不足;有些地方腐败现象依然存在;运行效率低下和执行能力缺陷等都是导致执法难度加大、规则凌乱的原因之一。
2. 人文环境与教育问题我国长期以来强调科学发展、物质进步,但对于精神文明建设和道德素养的培养则显得有所不足。
人文关怀和法治观念的缺失使得公民意识淡薄,难以自觉遵守法律。
此外,教育体制的单一化和标准化也未能给予学生全面、深入的法治教育。
3. 制度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大量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对于一些漏洞或特殊情况却没有相应规范,导致执行时产生曲解、误解等问题。
此外,分权与集权之间的界定也需要更加明确,以便在实践中形成更加灵活、有效的法治格局。
当代中国公民法治精神缺失现状及其原因的实证分析——以社会建设为视角
德斯 鸠 及 托 克 维 尔 关 于 分 权 、 衡 和 自治 的学 说 中 。在 西 方 制
() 3 小社会概念 。它是指作为整个社 会大系 统中的子 系统 , 区别并与政治 、 经济和文化领域相并列的社会领域。这是 与
[ 关键词 ] 社会 建设 ; 法治精神 ; 现状 ; 原 因
[ 中图分类号] D 0 [ 6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 17 o 5 fOO O 0 1 0 63一 75 2 L } 3— 0 2— 3
作 为某种精神 承担 的主体 , 在社会 建设 领域 的中 国公
上的社会概念 。比如 , 马克思提 出的“ 社会有机 体” 、 … 毛泽
与 实践相 结合 , 通过 对 当前 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现 实思考 , 从理念上 、 目标上、 内容上 阐述 了社会 建设领城 中国公 民法治 精神 的现状 , 出了当前 中国公 民尚未普遍具有法治精神 的结论 , 得 并着重分析 了得 出这一结论 的文化、 济、 会结构和利益 经 社
诉 求 四 个方 面的 原 因。
是在调查区域上 , 分成 了三组分别 前往广 州、 沙和衡 阳三 长
个各具代表性 区域 的城 市和农村 ; 二是在调查对象上做 了城
市居民与农村 民众 的区分 ; 三是在调查问卷 的内容上 主要考
虑了“ 社会建设 领域法治精 神的理念认 知” “ 、 社会建设领域
[ 收稿 日期 ] 2 1 0 0 0— 3-2 8 [ 金项 目] 2 0 基 0 8年南华大 学研究生科技创新资助项 目 [ 作者简介] 邓淇( 9 5一) 男 , 18 , 四川绵 阳人 , 南华 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 院硕士研究生 。
第4-6节法律传统、现代化与法制改革
• 在法的现代化中,人的现代化是指什么?
• P210将保持传统法律观念并以传统模式行为的人,转变为具有现代法 律意识和行为的人
• 法的现代化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什么?
• P210培养公民信任法律、尊重法律的思想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 法治观念
• 如何对法的现代化进行较为完整地定义?
• 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 不断增加的过程,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是从 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型,是一种以人的现代化为核心、 人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过程。
• 法治运行过程的共同特点
− 遵循严格而合理的法律程序,以实现法律正义为终极目标
• 法治的核心价值
− 全体社会成员确信法律对权利的保障
பைடு நூலகம்
法的现代化的一般理论/法的现代化的性质和特征
• 3.法的现代化包含人类法律思想、行为及其实践各领域 的多方面进程
• 法的现代化的核心是什么?
• 人的现代化,为什么? • P210法的现代成败的关键在于人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是否得到 最大限度的发挥
• 法的现代化的性质和特征P209-210
• 1.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
− 前现代社会的法律形态:建立在人的依赖关系基础之上 − 前现代社会法律调整的基本特点:以确认等级依附关系为基本价 值目标 − 法的现代化需要完成的使命:根除与个人截然对立的共同体权力, 建立以人为本的价值机制,以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成员广泛的自 由和权利
• 4、在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上,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 诸法合体是中国古代法的又一大特点,《法经》—《大清律 例》莫不如此。在法典中,刑事法律规范始终居于主导地位, 形成以刑为主的国家制定法格局,人身关系和自然经济条件 下的有限财产关系多已纳入家族本位的体制因素调整之中, 制定法自然重刑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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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缺乏法治传统的原因分析
传统是“ 历史上流传下来的社会习惯力量,存在于制度、思想、文化、道德等各个领域……”(《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年版)。
法治建设当然离不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扬弃,但从古代及近现代中国法律来看,法治从来不是中国社会的传统。
新中国的成立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辟了道路,但1957年以后一段时间内“左”的错误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的泛滥,尤其是从1958年起在“要人治不要法治”的误导下,我国的法制建设走向低谷。
“***”是对民主法制的粗暴践踏,在这场政治运动中,宪法和法律形同虚设,公检法机关被彻底砸烂,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被肆意践踏,无政府主义到处泛滥,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了全面摧残。
虽然造成“十年动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法治的缺乏是造成“十年动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总之,“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页)而就法治而言,“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同上)。
毕业论文
中国缺乏法治传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法律的泛道德主义
孔子曾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论语·为政》)“德主刑辅”为中心的儒家思想一直主导着中国的社会实践领域,这就导致了法律成为道德的具体化。
汉武帝时期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家学说正式成为正统,
主导着法律文化和思想领域。
西汉儒臣发起“以经决狱”,把经义作为终极依据,运用于法律审判实践之中;东汉儒臣接着发起“以经注律”,把法律条文逐一打上儒家烙印。
唐律可以说是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的法律化,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评价,此时的“法”已经徒具形式,成为道德内容的具体化。
因为崇尚德治,中国法律文化是伦理型的法律文化,因而国人在心理上是排斥法律诉讼的,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了“无讼”的社会传统。
对于法律诉讼的排斥导致对法律的不信任,影响法律的权威,不可避免导致了中国社会治理的人治主义。
(二)人治主义传统稳居主导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示,中国封建社会历来是君主专制制度,则法律必然会表现出人治主义。
因此人治主义成为主导的国家治理传统。
君主成为真理的象征、法律的化身。
所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
”(同上)历代法律都以严刑峻法来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和人身安全,以确保君主专制和独裁权力的正常推行。
封建社会的“十恶”大罪中,涉及皇帝的就有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四恶,犯者一律科以重罪,处以严刑。
直到晚清立宪,《钦定宪法大纲》仍规定“皇帝权力神圣不可侵犯”。
因此,皇权绝对统治是法律中的人治主义的核心支持力量,而人治主义传统之久远也必然为专制帝国的统治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这就塑造了崇尚人治而蔑视法治的民族意识。
有人认为法家的“以法治国”体现了法治古典形态的存在,这种观点存在缺陷。
“以”者用也,用法治国,使法成了国王和皇帝统治
的工具,这连名义的法治也谈不上,因为法家并没有明确提出“法治”概念,也从未独立使用“法治”一词。
“抱法以待,则千世治而一世乱”的说法是“根本不能成立”的(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法家思想(其四)》)。
代写论文
(三)法律唯工具论
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不是作为一种制度的精神或灵魂独立存在,而从来就是作为人治的工具出现的。
统治者可以随心所欲,只要符合统治需要或经济利益,就可将任意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法律。
这种法律,根本不可能有法治精神。
而统治者还可以法外行事、法外用刑,并采取“同罪不同罚”“刑不上大夫”等因人而异的法律适用。
因此,被称为中华法系的中国古代法律,尽管在形式内容上相当完备,并为亚洲各国效仿,实际上不过是人治的工具而已,始终没有上升为治国方略。
中国传统法律的核心,其作用主要是“绳顽警愚”、“防民之具”,强调高压震慑的制裁,人们趋利避害尚来不及,更无力质疑法律正当性,“所以他们对于任何自身基本权利被剥夺、被蹂躏的事实很少从法的角度去考虑其是非。
”(《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此外,儒家所倡导的人生哲学更强化了人们的义务观念,要求人们“不应该强调权利,因为每人的义务应是相互谅解,在必要时,为大家的利益而做出让步。
”(《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因此,中国传统法律的作用仅限于“治民”、“防民”,进而维护封建帝王统治,而并非为了保障人民权利,捍卫平等自由。
作文/zuowen/
(四)法律制度不健全,刑法畸形膨胀
可以说,中国法制史实际上就是刑法的历史,据史书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左传·昭公六年》)周穆王统治时期又命吕侯制定《吕刑》,说明刑法是我国古代最先出现的法律。
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是集春秋中叶以来各国刑法之大成,它初步确立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
后世相继制定的《秦律》、《九章律》、曹魏《新律》、《晋律》、《北齐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集解附例》,直至中国法典之大成的《大清律例》,都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在中国整个的法律文化中,刑法的高度发达、畸形膨胀导致了民法、商法、行政法的难产。
对民间纠纷、商事纠纷和国家行政的违法行为均采取刑事制裁(笞、杖、徙、流、死)。
中国传统法律的体系不健全,自然就不能担当治理国家的任务,也不会形成法治的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