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比较_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_比较法方法论研究
比较法功能比较与规范比较各自的特点和局限

比较法功能比较与规范比较各自的特点和局限论比较法中的功能比较阅读次数: 1981董春华[摘要] 作为比较法方法之一的功能比较方法产生于19世纪后期的德国。
二战及前夕,欧洲诸多法学家逃往美国,促进了美国法学的发展,却大大影响了欧洲法学的发展,功能比较在德国的发展也基本停滞。
二战后,美国法学各学派的繁荣发展支持了功能比较在德国的复兴。
功能比较的繁荣和发展与注重现实的社会法学与现实主义法学有密切联系,它弥补了规范比较的很多缺陷,应在比较法的方法论中占有主导地位。
[关键词]比较法;功能比较[Abstract] Functional comparison, as one approach of comparative law, derives from Germany in late nineteenth century. It almost stopped developingin Germany and many Jurists went to America during the Second World War. Nevertheless, the advanced Jurisprudence in America backed up the revival of functional comparison in Germany after war. Functional comparison has closest connection with sociology of law and offsets the defects of the structure comparison as to be deemed as dominant instead unique.[Key Words] comparative law; functional comparison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法学导论》中说过:\某些科学如果必须忙于从事探讨自己的方法论,就是带病的科学。
什么是比较法

什么是比较法一、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问题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
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
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
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
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
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
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
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
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
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
一、比较法的性质:范围、框架、方法论.

一、比较法的性质:范围、框架、方法论.|十讲作业比较法光盘注释1,比较法的性质:范围,框架,方法论1,比较法的范围比较法不是一般的法律部门比较法(CL:不同于宪法,民法,刑法等。
,这不是一个整体的法律规则。
差异:法律比较是最基本的活动,也是最重要的方面,自发的还是被动的比较法学是法律比较的必然结果,是自觉的、积极的。
德国:法律比较研究比较法是对不同法律进行比较研究的科学和思维活动。
2是:(1)一个国家不同地区法律制度的比较,大量实例证明这种比较属于比较法。
(2)同一国家历史上法律比较的一些特殊情况,如春秋战国时期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比较,属于比较法范畴。
2号:(1)比较法被广泛应用于国内法的各个学科,不能算作比较法(2)一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比较不超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范围,不能算作比较法。
比较法的定义:比较法是一种以法律为对象,以比较为内容的思维活动(茨威格和卡茨)比较法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沈)2。
比较法框架(一门法律学科)国外三种不同观点(聚焦于XXXX时代)(1)英国的古特里奇:没有关于的争论(2)前苏联和保加利亚法学家:研究法律的唯一途径(3)法国萨莱和兰贝尔:不仅是一种方法,而且是一门独立的学科XXXX中国比较法学会年会综述:比较法是一种方法还是一门学科?三个维度:1)叙述比较法:外国法研究;2)评价比较法:不同法律体系的异同;3)演进比较法:研究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比较法和其他学科之间的联系和区别;(1)比较法与法理学:法理学的基本原则是比较法的基础;比较法研究丰富和发展了法理学(2)比较法与法律史:法律史内容丰富,可用于各国法律制度的纵向比较,有助于比较法的研究。
(3)比较法和国际公法:法律来源、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公法的一些法律原则,都受益于比较法的研究成果(4)比较法和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即冲突法,其研究和应用依赖于比较法英国比较法学家德·克鲁兹说:学者们经常通过解释什么是比较法来解释比较法的本质,最典型的是沃森。
比较法作为法理学的研究方法论

100%
法律分类
大陆法系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 法系则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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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
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式诉讼,英美 法系采用对抗式诉讼。
东方和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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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念
东方强调和谐、义务和道德,西方强调自由、权利和 法治。
法律形式
东方以习惯法和宗教法为主,西方以成文法和判例法 为主。
法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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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的优势和局限性
比较法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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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文化比较
比较法能够揭示不同法律 文化之间的差异和相似之 处,有助于理解各种法律 制度的本质和演变。
历史与现实相结合
通过比较历史和现代的法 律制度,可以深入了解法 律制度的变迁和发展趋势 。
借鉴与融合
比较法有助于各国在立法 和司法实践中相互借鉴, 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 展。
03
比较法在法理学研究中的应用
法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和范畴
法理学的基本问题
法理学研究法律的本质、功能、价值、发展等基本问题,涉及法律与其他社会 现象的关系,以及法律内部的逻辑结构和运作机制。
法理学的范畴
法理学的范畴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史学等多个分支,这些分 支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现象进行深入研究。
• 研究步骤:比较法的研究步骤一般包括确定研究主题、选择研究对象、收集相 关资料、进行比较分析、得出研究结论等。在确定研究主题时,需要明确研究 目的和研究范围。在选择研究对象时,需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进行 比较。在收集相关资料时,需要广泛收集各种文献资料、实证数据和案例资料 。在进行比较分析时,需要运用比较方法对各种资料进行深入分析,揭示其异 同和优劣。在得出研究结论时,需要对比较分析结果进行总结和归纳,提出有 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高中生物教学中比较法的运用

高中生物教学中比较法的运用引言比较法是教学过程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它可以帮助学生在对生物知识的学习过程中更好地理解、比较和分析。
在高中生物教学中,比较法的运用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生物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
本文将从比较法在高中生物教学中的意义、运用方法和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比较法在高中生物教学中的意义1.帮助学生建立联系比较法可以帮助学生通过对生物现象、生物体结构、生物过程等进行比较,从而帮助学生建立联系,建立知识体系,加深对生物知识的理解。
通过比较,学生可以更好地把握生物知识的内在联系,提高学习效果。
2.培养学生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比较法可以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通过对不同生物现象或生物体特征进行比较,学生可以学会从多个角度去分析问题,形成自己的观点和判断,同时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科学素养。
3.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比较法的运用,可以帮助学生更生动、形象地理解生物现象和生物概念,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对生物学的热爱和探索欲望。
1.比较生物结构和功能在高中生物教学中,教师可以通过比较不同生物体的结构和功能,帮助学生理解生物的基本特征和原理。
可以通过比较动物和植物的结构和生理功能,让学生了解不同生物体之间的相似之处和差异之处,加深对生物学的理解。
2.比较生物过程和生态系统通过比较不同生物体的生物过程和生态系统,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生物间的相互关系和生态平衡。
可以通过比较光合作用和呼吸作用的过程,让学生了解生物体的能量转化和物质循环过程。
3.比较不同生物种类通过比较不同生物种类的特点和特征,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生物的多样性和演化规律。
教师可以通过案例分析或实验观察的方式,让学生深入了解不同生物种类的适应环境和生存策略,从而理解生物演化的过程和规律。
以下举一个实际案例,通过比较法的运用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生物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比较法”:知识、框架抑或方法?

“比较法”:知识、框架抑或方法?关键词:《比较法总论》/比较法/知识/框架/方法内容提耍:作为比较法领域的经典之作,《比较法总论》以其宏大的视野、开阔的内容与整体的关怀,牵涉出诸多理论命题。
文章从这种庞杂纷繁的各种预设中剥离出三条主线,认为可以从“知识”、“框架”和“方法”三个向度上展开对“比较法”意义的追问。
同时,这种意义的追问、厘清和认知,也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对待中、西法制(治)传统的态度,从而为中国当下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宪政事业的推进提供观念启迪与思想动力。
“人们看的似乎是一个东西,但看到的却又不是一个东西,因为他们所理解的意义很不相同,甚至完全不同。
”——苏力**一、引言在我国比较法学界,提起德国茨威格特与克茨两位学者合著的《比较法总论》,恐怕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早在1992年,《比较法总论》就有了中译本。
它自第二卷1969年、第一卷1971年问世以来,已被译成了日、英、中等多种语言并得到了学界的普遍好评和赞誉。
[1]本书中译本译者之一的潘汉典先生评价说,茨威格特和克茨合著的《比较法总论》“有继承Rabel创建的比较法学派并加以发展的功能比较法,为比较法研究开辟新领域;有批判继承各国比较法学者关于法系论的成果并加以创新的‘法系样式论’等创见” [2]、“是著名的西方当代比较法研究体系性概论的最新成果,对于我们开展比较法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以及了解当代世界主要法律体系及其特殊法律制度的宏观比较,无疑是有其开创性、富有启发性和参考价值的。
” [3]从总体上来看,《比较法总论》作者以宏观的视野,对世界范围内的各个“法系”进行了全面而又深入的介绍,而对于各法系框架下的概念、原则与特色制度等又探幽发微,抽丝剥茧般地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剖析,充分彰显了作者对理论研究的整体关怀与具体把握;从结构上来看,作者在对前贤先进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既有批判又有继承,通过运用“功能比较”的方法,超越了狭隘的民族主义和意识形态的羁绊,对不同法系国家、同一法系下的不同国家乃至不同社会制度下国家的法律制度展开比较法研究,从而为世界上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之网”打上了“扭结”,使读者获得了一个对“法律世界”的总体性了解与具体性认知,正因为如此,这也就决定了,对于这样一本己在比较法学领域广获承认并备受推崇的经典作品,笔者无法再妄作评论,而只是就笔者读罢该书之后的认识(所思、所感、所想)进行初步的梳理与归纳,也算是对自己读书、学习的一个小结。
比较法课件

德茨威格特认为比较法一方面以法律为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一种思维活动。
沈宗灵(1)对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及体系的比较研究(2)同一国家不同法律及体系的比较研究(3)包括本国法与外国法或外国法与外国法之间的比较(4)应在深层次上对法律体系赖以存在的和作用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进行比较研究日本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的概括比较全面:比较法是这样一种法学部门或方法: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它在各种法律秩序的精神与样式的联系上,揭示各法律秩序的形态学上的特征以及它们相互间在类型上的亲缘性;作为其特殊性,比较法主要研究各种法律秩序中可比较的各种法律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以认识和完善法制为课题。
2 比较法的范围属于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对不同法律体系的法或拥有不同管辖权的法律体系的法的比较。
国内法的各学科中都广泛应用了比较的方法,不能算作比较法。
对一国内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比较,是否属于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对一国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是否属于比较法的范围?二比较法的本质和研究对象比较法的本质是研究方法还是一门独立学科?是否具有独特的研究对象和功能?各个部门法都有其特定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有其具体的法律规则。
比较法既没有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则。
其主要特征和方法在于比较。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言,“就像因自我观察而受折磨的人多数是病人一样,有理由去为本身的方法论费心忙碌的科学,也常常成为病态的科学,健康的人和健康的科学并不如此操心去知晓自己。
三比较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比较法与法理学: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知识,原理。
这些也是比较法中必不可少的。
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是比较法的基础,比较法的研究丰富和发展法理学(2)比较法与法制史:法制史内容丰富,可以对各国法律制度进行纵向比较,有助于比较法的研究(3)比较法与国际公法:国际公法的法律渊源得益于比较法(4)比较法与国内部门法(5)与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的研究和适用有赖于比较法Schleisiger.Docxschleisiger.docx第二节比较法的历史发展一相关学说1 自然法和比较法--自然法对普适性法律的追求—格老秀斯自然法与自然、神以及理性一样,是普遍合理的、为任何时代的任何民族所共通的东西。
比较法的框架和方法论

比较法的框架和方法论朱景文教授分五个部分介绍了“比较法的框架和方法论”的内容:1、比较法的框架。
在这个部分里,朱景文教授向我们解释了什么是比较法以及如何界定比较法。
比较法不是一门法律,而是法律的比较,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
并不是一切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同一国家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法的比较、同一法律制度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比较以及单一制国家的不同地区的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的范畴。
朱景文教授从正反两方面进行概括和列举,使我们很清楚地知道了比较法的内涵和外延。
在简单地介绍了比较法的三个层次——叙述的比较法、评价的比较法和沿革的比较法后,朱景文教授详细地说明了三种比较法各自的方法。
2、叙述的比较法的方法。
叙述的比较法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外国法的原样认识外国法。
由德国法学家马克斯.莱茵斯坦的那句对法学院新生的著名告诫(暂时忘记你们曾经学过的法律。
永远不要以你们所在国家看问题方式观察问题。
),朱景文教授问:“我们本国法对于学习外国法是优势还是劣势?”这个问题发人深思,在场的同学们意见不一致,在我看来既是优势也是劣势,关键是要扬长避短,把所学和已掌握的知识融会贯通于地对未知领域的知识的学习中。
朱景文教授还介绍了判断和获得正确、真实和可靠的外国法的原样方法,例如查看外国最近的教科书、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信息优势等,这些获取材料的方法对于法学院学生来说很实用,很便捷。
3、评价的比较法的方法论。
评价的比较法的方法论的前提是法律制度之间具有可比性,而可比性即是要使比较有意义比较的对象之间必须具有的某种共同性。
在一般意义上,两个国家的法律具有的可比性是指规则的可比性和问题的可比性。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是由诸多因素造成的,这些因素包括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历史因素、地理因素、文化因素、种族因素等等,差异就是在无数的偶然加必然的作用中形成的。
在评价一个国家制度时要运用正确的评价标准,自然法学的正义标准、实证法学的规范标准和法社会学的社会标准等都是适当的标准,在评价的过程中还要谨慎地对待评价中的意识形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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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相同类型社会制度法的研究; 结构比较和功能比较主要适用于范围较大的对象的研究, 适用 于不同法律传统或不同类型社会制度法的研究, 尤其是功能比较, 更适用于在法文化、社会制 度等方面有着重大差异的那些法的比较研究。 比较方式的选用并不是绝对的, 并且, 在很多情 况下学者也交叉地使用这些技术方式: 或者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相交叉, 或者规范比较与结构 比较相交叉, 或者规范比较、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三者交错使用。例如达维的《当代主要法律体 系》和茨威格特、克茨的《比较法总论》, 就是分别以结构比较和功能比较为主再辅之以其他技 术方式进行比较研究的。学者就是通过这些各不相同的比较方式的综合运用, 全方位地由浅入 深地逐层剖析其所研究的对象, 以达到各不相同的研究目的。
① [ 德 ]K·茨威格特、H ·克茨:《比较法总论》, 潘汉典、米健等译, 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 第 53 页。 ② [ 德 ]K·茨威格特、H ·克茨:《比较法总论》, 潘汉典、米健等译, 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 第 53 页。 ③ 徐国滢:《法学研究方法的历史演进》,《法律科学》1992 年第 4 期。
法 商 研 究
法学比较研究
1997 年第 1 期 (总第 57 期)
规范比较、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
——比较法方法论研究
饶 艾
在比较法理论的研究中, 比较法方法论的研究应该说是薄弱的一环, 中外学术界概莫能 外。 当代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德国学者 K·茨威格特和 H ·克茨就曾这样说过:“迄今关于比较 法的方法很少有系统的论著。”① 在我国, 即使是比较法大家沈宗灵先生的权威著作《比较法总 论》对此问题也着墨甚少。究其原因, 除了比较法学科的研究本身仍处在起步阶段, 其诸多理论 均需建立完善, 以及该理论有一定的难度之外, 没有受到学术界应有的足够重视, 恐怕也是一 个方面。 有学者这样说过:“某些学科如果必须忙于从事探讨自己的方法论, 就是带病的科 学。”② 或许, 为避嫌, 比较法学家便纷纷远离该学科方法论的研究, 而将注意力放在比较法领 域的其他方面, 如比较法的学科性质、比较法的功能作用、法系理论, 等等。然而, 比较法方法论 的研究却有着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它不仅是“思想方法”, 而且还是“工作方法”, 即它不仅 是比较法研究的方法论, 而且还是一种可供研究者操作的具体的工具或技术。
一
关于比较法方法论问题, 中外学者的有关论著均认为就是“比较”的方法。而众多学者在关 于比较法方法的论述中又是对“比较”的对象从不同的角度及范围进行具体的分类, 从而形成 了比较法研究方法上的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双 边比较和多边比较, 等等。 其实, 这仍是对比较法学的一种潜意识的误解。 比较法作为一门独 立的学科, 其研究所采用的方法不应该仅仅是比较的方法; 反过来, 比较的方法对于任何一门 学科都是重要的方法。 笔者认为, 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研究方法, 是比较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所普遍使用的一般的方法。 关于法律学科的研究方法,“英 国 19 世纪末著名的法学家詹姆斯·V ·布赖斯在其所著《历史与法理学研究》一书中对此最 早作了专门论述, 他将法律科学中所运用的方法归结为四种, 即形而上学方法或先验方法、分 析方法、历史方法、比较方法。”③ 在我国, 法学的研究方法一般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社会调 查方法、历史考察方法及比较分析法。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这些方法都必须重视并给以理论上的 承认。 实际上, 在比较法的研究中, 在运用比较方法的同时, 必然交替地运用其他方法。 而且, 比较法学者应以更敏锐的眼光、更广阔的视野吸收其他学科最先进的方法以充实自身的研究
在立法比较、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的关系问题上, 笔者认为, 首先, 它们是相互独立的各不 相同的研究方式; 其次, 三者并非毫无联系、相互排斥, 而是相互补充, 互为完善的。规范比较所 研究的是书本上的法律, 可以说是静态的比较; 功能比较所研究的则是实践中的法律, 可以说 是动态的比较; 规范比较为功能比较的基础, 功能比较则是规范比较的升华。 从规范比较到功 能比较的发展变化, 实际上是比较法发展变化在方法论上的缩影。 在比较法发展的初期, 其比 较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具有同一法律传统的大陆法内部, 因而规范比较占绝对优势, 且获得了顺 利发展。随着比较研究对象范围的逐步扩大, 即由单纯的大陆法内部扩展到具有不同法律传统 的大陆法与英美法各国之间, 从而导致了功能比较的诞生。 尤其是“二战”之后, 错综复杂的法 系现象促进了功能比较的进一步发展并迎来了它自己的“黄金时代”。 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尽 管是两种不同的比较方式, 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但是二者也有其共性, 相对于法的形式而言, 均 是对法的实质内容或内在素质的比较研究, 且互为补充和完善。 结构比较, 则是相对于法的内 在素质而言的, 是对法的外在形式的比较研究, 不涉及法的规则、功能, 但它却是对法的内在素 质比较研究的一个补充。 其出现与发展也是由单纯的规范比较不能满足需要而引起的。 在规 范比较、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这三种比较方式的难易程度上, 规范比较最简单, 只需将同类规 则加以对照, 即可找出所比较的二者的异同, 完成比较的任务。在此基础上, 可以认为规范比较 为比较方式的第一层次。功能比较则是最高层次的比较, 它的难度也最大。结构比较是处在规 范比较与功能比较之间的比较方式, 一般而言它的难度稍大于规范比较, 但又小于功能比较。 这三种比较方式的综合运用, 就构成了一个立体的全方位的比较法研究方法系统。通过这种综 合性的比较, 比较法研究的目的将会得到更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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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体系, 如采用在第三次科技浪潮中所兴起的一系列科学方法——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 耗散结构论、协同论和突变论等。 狭义上的研究方法, 是作为比较法学科基础和标志的“比较” 的方法, 它不完全等同于任何一门学科都可以使用的那种一般意义上的比较方法, 它“是法律 科学研究的一种专门的、带有特定含义的方法。”① 笔者认为, 比较法这种专门的、带有特定含 义的“比较”的方法, 应该是一种进行法律比较研究的专门技术, 是在社会科学领域起到同自然 科学之实验所起的作用的专门的操作技术, 并且是适合于任何法律比较的一种统一的技术。它 是比较研究的具体方式和具体步骤有机的统一体。比较的具体方式源于对法的全面认识, 或者 是以对法这一社会现象方方面面的研究为基础的。 从哲学的角度看, 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物, 法 首先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体, 其内容即法的内在规定, 其形式即法的外在结构。其次, 法又是静 态形式和动态效果的统一体。静态形式即法的规范和法的结构, 动态效果就是在人类社会中所 起的作用或功能。 因此, 对法这一社会现象进行立体透视就应该看到它主要包括规范、结构与 功能三方面。而由法的这三方面内容所决定的“比较”的方式就相应是规范比较、结构比较和功 能比较三种。 这种法的规范比较、结构比较和功能比较的方式和使用这种比较技术的步骤, 即 比较的各方式和具体的比较过程的总和, 就是比较法狭义上的“比较”的方法。
收集资料。 搜集所要进行比较的有关法律材料以及与比较对象相关的一些背景材料。 这 是进行比较的全部过程的第一步, 是整个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对材料的收集应尽可能全 面, 不仅应有直接的法律材料, 而且要有其他一些间接的“旁证”, 像一国的政治、经济、人文、历 史、地理等诸多因素。 并且, 收集资料的过程并不是简单地把资料堆积起来, 而是有所选择, 并 进行适当的归类整理, 以使收集的资料能在下一步工作中发挥作用。 而资料的选择, 又要同研 究者所准备采用的技术方式相一致, 比较方式不同, 资料的选择和取舍也就应该有所不同。 所 以, 收集资料尽管是比较研究的准备阶段, 但工作量却不小, 不能忽视。
其次, 是如何比, 即进行比较的具体步骤问题。 掌握了进行比较研究的具体工具——规范 比较、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这些不同的比较方式, 对于比较法的方法论来说, 这还不够, 还必须 了解如何使用这些工具或技术方式进行具体的研究, 即进一步掌握进行比较的具体步骤。
那么, 比较研究的进行究竟有没有一个固定的“格式”或基本的步骤呢?应该说这种固定的 “格式”是不存在的。 然而, 中外比较法学者对比较的一些环节均有过论述, 归纳起来, 最基本 的, 不可缺少的就是收集资料、分析比较、追寻原因、展开评价四步。
三
比较研究的具体过程, 也是比较法方法论所不可缺少的一个内容。 首先, 它存在一个对具体的比较技术进行选择的问题。 选择技术的原则是不褒一贬一, 而 应交错使用, 使之互相补充。 但一般而言, 应以其中一种比较方式为主再辅之以其他。 以哪种 方式为主, 要视研究对象范围的大小、研究目的不同以及研究者所掌握资料的多寡等具体情况 而定。笔者认为, 一般来说, 规范比较主要适用于范围较小的对象的研究, 适用于同一法律传统
① 储有德:《比较法学基础》, 上海科学院出版社 1988 年版, 第 50 页。 ② 参见李放主编:《比较法教程》, 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 第 29 页。 ③ 《国外比较法学论文选辑》, 王飞泉译, 群众出版社 1是从问题出发, 只要被比较的国家存在相同的或类似的问题, 就可以对它们关于该 问题的不同解决办法进行比较。这种比较的出现大大扩展了可比性的范围。(2) 功能比较摆脱 了在规范比较中容易受到的本国法律概念的限制。 因为不同地区或国家往往有与自己的历史 传统相适应的独特的法律概念, 如果法律比较只是建立在对规范的比较上, 即建立在对相同法 律概念的对照上, 那局限性就太大了。 并且, 不同地区或国家, 即使法律概念相同, 其内涵也并 非完全一致。 单纯以相同的法律概念为基础进行比较, 其可靠程度又不大。 (3) 功能比较对执 行同一功能的不同规范采取灵活态度, 有时“化整为零”, 即把一个国家的某些法律制度分解为 几个单独的部份, 使其中一个部份同另一国家执行着同样功能的某一法律制度相对应; 有时又 “化零为整”, 即把几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合并为执行某一功能的整体, 使这个整体与另一国家执 行着同一功能的法律制度相对应。 这种转化在法律结构和法律概念有较大差别的国家之间的 比较研究上具有重要作用。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