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两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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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两委关系及主要职责

村两委关系及主要职责

村两委关系及主要职责
村两委是指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委员会,是中国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核心机构。

村两委的关系是协调合作的关系,彼此互相监督和配合,共同为村民服务。

村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 组织实施村民自治,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和实施权力;
2. 组织管理村级公共事务,包括管理农田水利、村级资产和资源、村内环境卫生等;
3. 组织实施乡村经济建设,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4. 组织实施农村社会事务管理,包括民生保障、农村信访、社会救助等;
5. 组织协调村民群众利益关系,解决群众矛盾和问题;
6. 组织和管理基层社区服务设施,如卫生室、文化活动场所等;
7. 组织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
8. 组织发展村级组织,促进村民自治和文明村建设;
村民代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 代表村民行使民主权力,参与决策、监督和评议村级事务;
2. 组织民主选举和选任村委会成员;
3. 参加协商、听证等村级民主决策议事程序,反映村民诉求;
4. 审查和监督村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
5. 代表村民参与村级财务管理和执法监督;
6. 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解决社会矛盾和群众诉求;
7. 撰写和提出议案、提案,推动村级事务的改革和发展;
8. 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和社区建设,提高村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总体而言,村两委的关系紧密合作,互相协作为村民提供基层公共服务,促进农村发展和村民福祉。

两委关系11

两委关系11

“两委”关系不协调的几种表现: 两委”关系不协调的几种表现:
大体表现为三种情况: 大体表现为三种情况: 包揽型:村党支部越俎代庖,村委会形同虚设; 包揽型:村党支部越俎代庖,村委会形同虚设; 游离型:村委会极端自治,党支部无原则退缩; 游离型:村委会极端自治,党支部无原则退缩; 对立型: 对立型:村党支部越俎代庖与村委会极端自治相互 碰撞,形成“两委”的绝对冲突。 碰撞,形成“两委”的绝对冲突。
2
解决两委关系问题的实践探索
“一肩挑” 一肩挑” 一肩挑” “一肩挑”就是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 会主任由一人兼任,作为配套措施, 会主任由一人兼任,作为配套措施,实行 两委”成员交叉任职, 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即党组织成员 可以兼任村委会成员,反之亦然。 可以兼任村委会成员,反之亦然。
“一肩挑”的优点: 一肩挑”的优点: 可以比较好的解决两委矛盾, 可以比较好的解决两委矛盾,实现加强党的领导和推 进村民自治的有机统一;同时,可以减少村干部的数量, 进村民自治的有机统一;同时,可以减少村干部的数量, 减轻农民负担。 减轻农民负担。 弊端: 弊端: 1、“一肩挑”表面上解决了两委矛盾,却掩盖了两 、 一肩挑”表面上解决了两委矛盾, 委矛盾的本质。把组织间的冲突, 委矛盾的本质。把组织间的冲突,转化成了个人所扮演 的角色之间的冲突。 的角色之间的冲突。 2、“一肩挑”在实施过程中很容易破坏民主选举 、 一肩挑” 的公正性。 的公正性。 3、村支书、村主任由一人担任,很容易导致权力 、村支书、村主任由一人担任, 过分集中,从而出现一人大权独揽的局面。 过分集中,从而出现一人大权独揽的局面。
关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定位
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 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党支部在 村民自治中发挥“领导核心”的作用。 村民自治中发挥“领导核心”的作用。 这种领导核心是从政治上来讲的。 这种领导核心是从政治上来讲的。是指村党支部要 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凝聚、 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凝聚、团结和引导广大村 使其在村民自治中真正当家作主。 民,使其在村民自治中真正当家作主。 要明确区分领导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党支部实际发挥 的三大功能。 的三大功能。 它们分别是: 它们分别是:地方党员接受党中央领导和教育的战斗 堡垒;领导村民自治; 堡垒;领导村民自治;部分党员干部权利的代表和 表达机构。 表达机构。

农村“两委关系”:障碍与对策

农村“两委关系”:障碍与对策

---------------------------------------------------------------范文最新推荐------------------------------------------------------ 农村“两委关系”:障碍与对策农村“两委关系”:障碍与对策农村“两委关系”:障碍与对策实行民主自治,尤其是村委会直选,给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带来了深刻变化,同时对党在农村中开展工作的领导方式和活动方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深化,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其中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即“两委”关系成为当前农村中非常突出并亟需解决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存在,不但影响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而且直接影响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影响农村的稳定及各项工作的开展。

为了更深入地探讨和研究这个问题,我们结合“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的开展,对全区农村“两委关系”现状进行了调研,总结了基层实践的一些有益做法和新鲜经验。

一、全区农村“两委关系”现状我区村级体制改革工作,从试点到全面铺开,历时近四个月,至20xx年10月24日止,全区14个乡镇所辖的148个行政村、1248个村民小组全部完成了村级体制改革工作。

通过民主选举,一大批年富力强、有一定文化基础、群众拥护的优秀人才充实进了村组班子,为我区跨世纪的农村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经过近一年半来的村民自治实践,我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了很大的进展,全面推行在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已逐步成为村组干部和广大村民的自觉意识,极大部分村级1 / 25组织能够积极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依法开展村民自治。

据调查,全区148个行政村中,“两委关系”协调较好的有98个,占66.2;一般的34个,占23;较差的有16个,仅占10.8。

统计数字表明,“两委关系”协调和基本协调是全区“两委关系”的主流,也是村民自治最值得肯定的方面。

村两委关系及主要职责

村两委关系及主要职责

村两委关系及主要职责村两委关系及主要职责一、(一)理顺两委关系农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村民自治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村委会必须自觉接受党支部的领导。

依据《村委会组织法》所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重大事情要及时向党支部请示汇报。

村党支部书记是村里的“一把手”,主持村里全面工作,对村级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村委会主任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抓好村务工作。

村两委成员要自觉维护村党支部的集体领导和班子团结,积极主动地做好分管的工作,共同把村里的事情管好、办好。

(二)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村里的人事工作安排、较大数额财务开支、集体资产管理、社会稳定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做出决定。

3、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积极开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三级联创”活动,按照“五个好”目标要求努力争创“五好村党支部”。

4、对党员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做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建立“干部长期受教育,群众长期得实惠”有效机制。

5、负责村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认真落实村两委与镇党委政府签定的“三位一体”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

6、支部班子要关心群众的生产、生活,倾听群众的呼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

要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三)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村民委员会要自觉维护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实行“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积极主动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工作。

健全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关键要理顺村两委关系

健全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关键要理顺村两委关系

要在进一步建立健全5 项制度上下功
夫。 要建立健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工作 规范, 明确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职责范 围、 议事规范和决策程序, 进一步理顺 村“ 两委”关系。 要坚持和完善村党组 织和村民委员会按期换届选举制度。 坚 持定期民主评议党员、 民主评议干部的
能依法办事, 不尊重村民的合法权利,
推动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但是也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建立健全村民自 治运行机制, 当前
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村
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 “ 两委” 关系不协 调。有的村委会与村党支部 “ 两驾马 车” ,村主任与党支部书记争大小,比 高低。有的村主任以 自己是全村村民 选举产生为由,不服从村党组织的领 导, 甚至与村党组织对着干; 有的地方 村党支部不能正确领导村民自治,不
让村民自治运行机制更和谐
在抓好制度建设的同时, 要着力提
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 加强
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教育和引导。 这是加 强党的领导、 依法实行村民自 保证 治,
要解决上述问题,最根本的就是
建立健全村党支部领导的充满活力的 村民自 治运行机制, 从机制、 制度、 职 责、 程序等方面理顺村级组织关系, 以 此规范村干部的行为,形成村级组织 运转协调、 高效服务的工作格局。 村党 组织要加强对村委会的领导,支持村 委会依法开展工作 ; 村委会要自 觉把 自己置于党组织的领导之下,积极主 动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乡镇政 府应当尊重村委会的法律地位,支持 其工作; 村委会应当积极取得乡镇政 府的指导、 支持和帮助, 在履行村民自 治职能的同时,积极完成乡镇政府布 置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 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 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 导, 保障村民正确使用民主权利, 确保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领导、有秩 序、有步骤地进行。

理顺农村两委关系

理顺农村两委关系

理顺农村两委关系农村两委是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重要形式,是实现农村民主、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人员变动等多种因素影响,农村两委之间的关系时有发生紧张甚至矛盾的情况,这不仅影响了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也对农村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因此,理顺农村两委关系,加强两委之间的密切合作,既是当前的紧迫任务,也是促进农村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一、认识问题在理顺农村两委关系的过程中,首先需要认识和识别问题。

在实践中,农村两委之间出现矛盾和分歧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情况需要采用不同的解决方式。

具体而言,农村两委之间的矛盾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角色不清由于在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中,两委是同等地位的,但是两委之间的职责、权力分配不同,如果双方在此问题上没有明确界定,容易造成相互侵权、指责扯皮等问题,进而引发矛盾。

2、人员变动由于农村两委成员组成比较复杂,人员变动频繁,如果两委之间的交流不够及时、充分,会导致新老人员角色边界不清、问题不及时解决等问题。

3、利益分配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中,有时会出现一些利益分配问题,比如说财务分配、项目分配等,如果利益分配不合理,就会给两委之间的关系带来一定的影响。

4、沟通不畅由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成员从基层干部和群众中选出,涉及职业、学历、性格等各个方面,这样就会造成交流中的撞墙问题。

此外,由于现实上两委之间的交流难免存在一定的语言、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如果没有采取有效的沟通方式,将会让矛盾的情况愈演愈烈。

二、解决问题理顺农村两委关系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按照不同的情况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具体如下:1、明确各自职责通过明确各自职责,规定民主程序,公开公正评价绩效,特别是两委成员间要互相敬重和支持,不搞利益协调、不膜拜权贵、坚持民主决策、规范制度化运作。

2、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在两委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通过工作会议、群众代表大会、干群联欢会等各种方式促进交流,让双方在水平与业务上能力匹配,相互协助、积极配合,建立互信和沟通,逐步消解问题。

村两委关系及主要职责

村两委关系及主要职责

村两委关系及主要职责
一、村两委关系及主要职责
(一)理顺两委关系
农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村民自治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村委会必须自觉接受党支部的领导。

依据《村委会组织法》所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重大事情要及时向党支部请示汇报。

村党支部书记是村里的“一把手”,主持村里全面工作,对村级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村委会主任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抓好村务工作。

村两委成员要自觉维护村党支部的集体领导和班子团结,积极主动地做好分管的工作,共同把村里的事情管好、办好。

(二)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村里的人事工作安排、较大数额财务开支、集体资产管理、社会稳定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做出决定。

村民自治背景下农村“两委”关系的多维审视

村民自治背景下农村“两委”关系的多维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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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5月 2 第 3期 ( 第 1 9期 )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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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民 自治 背 景下 农 村 委 ( 支 部 与村 委 会 ) 两 党 关 系 所 涉爰 问腰 的 实质 , 如 何正 确 把 握 、 理 坚 持 是 魁
党 的 领 导 与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 大 基 层 民 主 扩 的 关 系 , 也 是 当 代 中 国 政 治 发 展 中 的 一 个 基 本 而 这 重 大 的 问 题 。虽 然 从 理 论 上 说 , 持 党 的 领 导 与 发 坚 展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是 完 全 统 一 的 . 是 现 实 往 往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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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筒舟 : 友 洛 (90 ) 男 , 南 洛 阳人 . 南 河 河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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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基 础 。 这 些 规 定 也 是 坚 持 党 的 领 导 与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民主政 治 双 赢 双强 目标 在法 规 和制 度 上 的体 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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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农村两委关系的解析视角【原文出处】求实【原刊地名】南昌【原刊期号】200512【原刊页号】99~102【分类号】D4【分类名】中国政治【复印期号】200604【标题注释】[基金项目]2005年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中国乡村政策:利益、行为与效率的研究视角》(05sh1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陈洪生【作者简介】作者单位: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南昌330003【内容提要】农村两委关系问题是村民自治后选举时期乡村治理中的一个凸显的现实问题。

村民自治的两委关系的政策设计体现出了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模式,即所谓的“鸟笼型村民自治”模式,而这种法理上的设计为村民自治实践遗留下了一个国家控制与政府主导乡村社会的有力管道。

【摘要题】地方政府与基层政权【关键词】村民自治/两委关系/政府主导/村党支部/村委会【参考文献】[1]崔智友. 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J]. 中国社会科学,2001,(3).[2]徐勇.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 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3]王禹. 我国村民自治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中共中央党校党的建设原理教研室.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M].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5]这一条款是新增内容。

可是,之前的《村组法(试行)》并没有对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可见,党和政府在总结《村组法(试行)》的实践经验后,已经意识到了给农村基层党组织定位的必要性。

[6]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2年10月12日)[EB/OL]. http: //news. xinhuanet. com/ziliao/2003—01/20/content—697148. htm.[7]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一一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EB/OL]http: //news. xinhuanet. com/newscenter/2002-11/17/content—632278. htm.[8]景跃进. 当代中国农村“两委关系”的微观解析与宏观透视[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9]毛丹. 乡村组织化和乡村民主——浙江萧山市尖山下村观察[J].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8年春季卷.[10]徐增阳,任宝玉. “一肩挑”真能解决“两委”冲突吗——村支部与村委会冲突的三种类型及解决思路[J. ]中国农村观察,2002,(1).[11]刘军宁. 民主之路如何起步?——20年政改路径回顾[EB/OL]http: //www. non. org/zwgingo/liujunning/textfiles/15b. htm;刘军宁. 什么妨碍了村民自治?[EB/OL].http: //news. bbc, co. uk/hi/chinese/china-news/new-sid1359000/13595592. stm.[12]张荣臣,李聚山. 九十年代党员党支部工作实用手册[M].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13]姚锐敏,汪青松等. 乡村治理中的村级党组织领导[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4]熊哲文. 村民自治中几层重要关系的法律分析[J].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1,(4).[15]胡荣. 理性选择与制度实施——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个案研究[M]. 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16]柳金财. 影响大陆农村自治制度运作的因素探讨[J]. 中共研究(台北),2001,(1).[17]邹静琴. 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乡村关系的调适与重构[J].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3,(1).[18]何增科. 农村治理转型与制度创新——河北省武安市“一制三化”经验的调查与思考[J]. 社会经济体制比较,2003,(6).[19]王振耀,白钢,王仲田. 中国村民自治前沿[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一、前言何谓两委关系?农村两委关系是指村民自治实施过程当中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那么,村民自治政策制定者在两委关系问题上作出了什么样的政策安排呢?这种安排在实践当中的运作情况又如何?它会产生什么样的政策后果?这些问题,将构成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农村中的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是村庄众多乡村组织中的两个最为主要的活动主体,是村庄政治舞台上的两个最主要的权力组织载体。

村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乡村最基层的组织形式,一方面要受制于《中国共产党章程》,另一方面又要受《村组法》的规范与约束;而村民委员会则是村民自治政策的直接产物,因而主要依据《村组法》行事。

那么,在村民自治条件下,这两个权力中心谁主谁次?谁又能体现村民自治的真实意图?这里首先涉及到村民自治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即村民自治中的自治主体问题。

崔智友认为,现在对村民自治中的自治主体有三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个人,村民自治就是一个或几个自然村的村民自己组织起来办理自己的事务;第二种意见认为,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委员会;第三种意见则认为,村民自治的实质是以村为单位的“村自治”,在法律上,实行自治的“村”应当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1]徐勇则认为,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农村的人民群众,而不是地方,因而反对将“村民自治”与带有地方自治性质的“村自治”相提并论。

如果“村民自治”等同于“村自治”,那么,就无法理解村民自治过程中党的核心领导作用。

而村民自治与村自治的概念差别还关系到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如国家的高度集中统一领导与人民群众的自治权、乡镇政权与村民自治、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村的政务与村务之间的关系等。

[2] (P15-16) 王禹对徐勇上述观点则不以为然。

他认为,村民自治的地域范围是村,即按自然村落划分的居住单位,自治的主体是居住在农村的村民。

村民自治是村民的一种权利,村民通过集体的形式来行使自治权,村民自治的实质是村自治,因此,村民自治与村自治的概念是一致的。

[3] (P53-54)笔者认为王禹的观点言之有理。

村民自治实际上就是村自治,1)从自治主体上讲,村庄自治的主体不是抽象的“村庄”,也一定要落实到一定的人和组织。

这与村民自治并无二致;2)从自治形式上讲,自治不是无组织的自治,村民总是要组织到一个组织结构当中,并通过组织来行使自己的自治权。

无论是村民自治还是村自治,都是有组织的自治;3)从自治内容上讲,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是自治的基本内容,脱离开这些基本内容,就无所谓自治。

村庄自治也不例外。

4)从自治性质上说,村民自治与村庄自治均趋向于促进乡村社会自主性的不断生长。

因而,如果仅仅从党的核心领导作用这个角度来看待村民自治,那么就难免会有削足适履之嫌。

即使从村民自治的法律规定来讲,村民自治的真实含义也体现着村民的自治主体地位,而村民委员会则是乡村基层自治性群众组织,是村民行使自治权力的组织载体,而最终目标是全村村民依法有权管理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全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一切违背这个政策原则的政策设计与政策运行都将可能偏离村民自治的实质。

因此,在确立了村民自治的自治主体之后,我们再来面对农村两委关系问题,可能就会显得游刃有余。

那么,农村两委关系的政策设计与政策运行究竟如何?是否违背了村民自治的基本的政策原则?我们有必要来具体讨论之。

二、两委关系的政策设计无论是民主取向还是治理取向,村民自治的政策设计并没有脱离开中国的宏观政治构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问题。

在村民自治实行前的很长一段时期里,乡村社会一直实行党政合一体制,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

可是,政府在架构具有民主性质的村民自治制度时,不得不要面临党的领导核心与村民自治权利相互关系的问题。

换言之,政府一方面想推进国家民主化,一方面却又要考虑政党政治因素,或国家有效控制乡村社会的因素。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4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可见,法律明文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使村民自治权。

可是,我国由于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因此,从中央到地方乃至基层,都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这种基本的政治安排必然要反映在国家政治生活当中,并体现在各种政策运行中。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2条规定:“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1990年12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批转《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提出要“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把村党支部进一步建设成为坚强的、充满活力的领导核心”。

[4] (P124-126)即便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它也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第3条)[5]。

随后,在1999年2月13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2条指出:“农村党支部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中国农村党支部一向被认为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扮演着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的角色。

而且在后来的历次全国党代会的政治报告中,党中央特别强调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

比如党的十四大报告就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各级党委要采取得力措施,努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团结和带领群众进行改革和建设的战斗堡垒。

农村要进一步搞好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6] 而后党的十六大报告又重申了这个观点:“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

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并要求“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探索让干部经常受教育、使农民长期得实惠的有效途径。

”[7]由此,与村民自治实行以前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形成反差的是,这样的政策安排导致了村庄二元权力结构[8] (P197-199)的形成,并继而派生出村庄公共职能的分割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协调好农村两委关系,政府的策略无疑倾向于将村民委员会置于党支部的领导之下,使党支部成为政治上和法律上的权力中心,赋予党支部在村级政治中具有不可挑战的“领导地位”,以实现党对乡村社会的政治领导与国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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