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变更
新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是什么-

Whenever I look at the sky, I don't like to talk again, and whenever I talk, I dare not look at the sky agai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新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是什么?新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根据本条规定,子女可以随其父亲或母亲的姓。
随父姓或随母姓,就是指以其父母的姓作为自己的姓氏,也就是说子女的姓氏与其父亲的姓或其母亲的姓相同。
父母在子女出生后,可以协商以谁的姓作为子女的姓氏。
一、新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是什么?新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根据本条规定,子女可以随其父亲或母亲的姓。
随父姓或随母姓,就是指以其父母的姓作为自己的姓氏,也就是说子女的姓氏与其父亲的姓或其母亲的姓相同。
父母在子女出生后,可以协商以谁的姓作为子女的姓氏。
这是主要考虑到夫妻男女平等,夫妻双方对其子女的姓氏应有同等的决定权。
而且又考虑到中国人基于传统上子嗣观念,每当连生女孩后,还想生男孩,这样做,不但有违家庭计划生育原则,也不利于母亲的身体健康,增加家庭负担。
规定子女可从母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遏制无节制生育的弊害。
实际上,子女在出生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父母确定子女的姓氏是父母行使亲权的体现。
子女在成年后,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由随父姓改为随母姓,或由随母姓改为随父姓。
二、婚生子女的姓氏如何确定?非婚生子女,大多随母姓,也可以随生父的姓。
继子女可以保留自己原来的姓,即其父或母再婚前使用的姓,也可以随后父或后母的姓。
如果继子女已有辨别能力的话,应当尊重其自己的意见。
如果继子女小时候,改随后父或后母的姓,其成年后,有权利改回其原来使用的姓。
在收养关系下,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确立,作为身份关系的一种标志,养子女的姓氏应当发生相应的变化,以表明其身份关系的变化。
婚姻法解释三全文及解读

婚姻法解释(jiěshì)三全文及解读(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shěngpàn)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qīn zǐ jiàn dìnɡ)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年或者不能独立(dúlì)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解释对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注意性规定。
虽然婚姻法在此之前已经有规定,但在婚姻法解释三实施之前,子女要维护自己的权利起诉到法院,很多时候遇到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
而该条解释明确了女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父母一方或双方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个人财产生产管理的收益包括孳息和因经营管理而得的收益。
其实,自然增值不应视为收益。
而是个人财产的原来的状态,只是其交换价格的增加,如房价上涨、股票价格上涨、股东权益的增加。
而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指国债的利息、银行存款利息、房屋单纯出租的租金、牛羊在没有经过夫妻共同饲养管理时的产子等。
但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用一方房屋进行经营的收益、对牛养进行饲养后产出的子、对土地进行耕种而收获的作物等系劳动和生产经营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jiānhù)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是对《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十八条;《民通意见》第20条在婚姻家庭中的具体运用。
即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时,其他有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8.09•【文号】法释[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8.13•【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一一年八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两岸婚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发展,两岸婚姻成为连接两岸人民情感的重要纽带。
为了保障两岸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涉及两岸婚姻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婚姻登记、法律适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对两岸婚姻法律规定进行概述。
一、婚姻登记1. 登记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和《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两岸婚姻登记机关分别为大陆各级民政部门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
2. 登记程序(1)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应当双方亲自到大陆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台湾居民申请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有效身份证明;②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 登记效力两岸婚姻登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享受婚姻法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法律适用1. 法律冲突在两岸婚姻中,可能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以下情形适用台湾地区法律:(1)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台湾地区法律的;(2)涉及财产关系的,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2. 法律适用原则(1)平等原则:两岸婚姻当事人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受地域、国籍等因素的限制。
(2)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适用法律,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
(3)从优原则: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优先考虑对当事人更有利的法律。
三、子女抚养1. 抚养权两岸婚姻子女的抚养权,应当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确定。
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由一方抚养子女;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2. 抚养费(1)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的,子女抚养费按照大陆法律的规定执行。
(2)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参照适用台湾地区法律。
3. 探望权两岸婚姻子女的探望权,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约定探望方式、时间和次数;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新婚姻法规定协议离婚2024年

新婚姻法规定协议离婚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协议离婚的目的1.2 协议离婚的法律依据1.3 协议离婚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协议离婚的双方2.1 男方基本信息2.2 女方基本信息2.3 双方同意离婚的声明第三章:子女抚养3.1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3.2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3.3 子女教育和医疗保障第四章:财产分割4.1 共同财产的界定4.2 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4.3 个人财产的确认第五章:债务处理5.1 共同债务的确认5.2 共同债务的分担5.3 个人债务的处理第六章:生活帮助6.1 经济帮助的提供6.2 生活帮助的期限6.3 生活帮助的方式第七章:协议的变更与解除7.1 协议变更的条件7.2 协议解除的条件7.3 变更与解除的程序第八章:违约责任8.1 违约情形8.2 违约处理方式8.3 违约赔偿第九章: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机构9.3 争议解决费用第十章:附则10.1 协议生效条件10.2 协议的解释权10.3 其他约定第十一章:签字栏11.1 男方签字11.2 女方签字11.3 签订时间11.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协议离婚的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离婚的意愿及离婚后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1.2 协议离婚的法律依据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3 协议离婚的基本原则协议离婚应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协议离婚的双方2.1 男方基本信息男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______。
2.2 女方基本信息女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______。
2.3 双方同意离婚的声明双方自愿同意离婚,并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处理离婚后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子女抚养3.1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子女姓名:______,抚养权归______方。
3.2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为:,支付金额为:。
新婚姻法二十六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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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二十六条内容: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现如今的中国对于婚姻的认识相比较以前来说,人们对于人权的保护已经非常的成熟了,以前对于婚姻的认识就是,结婚都是父母安排,结婚之后只能跟定一个人即使对方死了,也只能守寡,不能二婚,不然变会被世人唾弃,而现在,因为婚姻法的颁布,婚姻自由了,可以结婚离婚。
那么新婚姻法二十六条内容规定如何?一、新婚姻法二十六条内容规定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收养是一方当事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通过收养行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
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1950年婚姻法就对收养制度作出过规定,1980年婚姻法进一步对养子女的法律地位及养子女和养父母、生父母的法律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
1991年12月29日我国第一部收养法正式公布,并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收养法确定了平等、自愿,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成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收养活动应当遵守的原则,而且对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的程序等内容都作出了规定。
1998年11月,在全面总结收养法实施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又通过了对收养法修改的决定。
在坚持原收养法所确立的原则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了收养的条件并完善了收养的程序,使合法的收养关系能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收养法的规定,合法收养关系的确立应当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1、收养关系各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离婚纠纷案件是⼀种⾮常常见的案件类型,为正确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最⾼⼈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下⾯是店铺整理的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2⽉24⽇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2001年12⽉27⽇起施⾏。
⼆○○⼀年⼗⼆⽉⼆⼗五⽇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民法院适⽤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第四⼗三条、第四⼗五条、第四⼗六条所称的“家庭暴⼒”,是指⾏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限制⼈⾝⾃由或者其他⼿段,给其家庭成员的⾝体、精神等⽅⾯造成⼀定伤害后果的⾏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构成虐待。
第⼆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第四⼗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双⽅根据婚姻法第⼋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从双⽅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活的男⼥,起诉到⼈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双⽅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双⽅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文字号】法释〔2003〕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12.25【实施日期】2004.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9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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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有什么变动精选
一、新婚姻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将法律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在法律责任一章,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新修改的婚姻法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四、新修改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
今后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五、新修改的婚姻法确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婚姻法另有规定以外的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
(一)、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三)、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四)、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五)、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六)、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六、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婚姻法中离婚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7、明确规定禁止“包二奶”等行为。
8、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扩展资料:
婚姻法中离婚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参考资料:新婚姻法_百度百科
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三)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五)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六)因感情
4、新婚姻法首次提出探视权和尊重父母婚姻权的问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5、夫妻双方财产占有、分割应遵循的规则是与旧的婚姻法相差最大的地方。
新婚姻法规定:对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二)
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新婚姻法首次提出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