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免责和平安险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考点精华版本

2014年司法考试名师强化班国际经济法讲义买卖。
保险。
运输。
支付(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注意:《2010年通则》和《2000年通则》没有相互替代关系,二者都属于有效状态,供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1)基本特点A 、共解释了11个术语,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 (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 (完税后交货)B 、除了EXW 和DDP ,其余的9个术语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2) FOB 、CIF 和CFR (装运合同) 区别:术语后港口名 价格构成 安排运输 投保 FOB 装运港 交易成本 买方 买方 CIF 目的港 成+运+保 卖方 卖方 CFR目的港成+运卖方买方共同点:①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 ②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③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④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 :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一、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惯例:贸易术语公约适用范围主要内容 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制度(基本同《合同法》)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违约救济(基本同《合同法》) 货物的风险转移国际货物运输法(托承收三方)提单承运人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被三方)险别:承保范围责任期间和除外责任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买卖双方和银行之间)托收信用证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3)FCA、CIP和CPT(装运合同)①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②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装运地);③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④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4)两个新增贸易术语:DAP和DAT①共同点:卖方均需将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地(到运合同)②区别:DAP(运到)、DAT(运到+卸下)(5)根据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对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 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
国际经济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二)s

例题4 例题
中国公司与瑞典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蜡烛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 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每箱32美元, 9月装船。199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商门检验合 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Qimen"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左右的 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 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约定的贸易条件,中国方 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Qimen"轮与一 日本籍"海城丸"号发生碰撞,导致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舱的700箱 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附近的避 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Qimen"到达目 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 收货人只能按市价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 温度过高所致。
仓至仓责任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30天 其他
二、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保险人的承保范围 1、陆运险 2、陆运一切险 (二)责任期间 仓至仓,60天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
及时提货,有损失要及时告知 对遭受危险的货物,及时保全,避免损失扩大 在向保险人索赔时,提供所涉单证
国际货代计算案例题

国际货代计算题1、某外贸公司按CIF价格条件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合同总金额为10000美元,加一成投保平安险、短量险,保险费率分别为0.8%和和0.2%,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是多少?参考答案:保险金额=CIFX(1+投保加成)=USD10000X(1+10%)=USD11000保险费=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USD11000X(0.8%+0.2%)=USD88+USD22=USD110所以保险金额为11000美元,保险费为110美元2、某进出口公司出口某种货物100件,每件重300公斤,成交价为CFR釜山,总金额50000元人民币,运价为每吨300元人民币,出口税率为10%,问该公司应该付多少运费?应付多少出口关税?(要求列明计算过程)解:(1)先计算应付运费:总运费=0.30吨X100件X300(元/吨)=9000元人民币(2)计算离岸价格离岸价=CFR-总运费=50000-9000=41000(元)(3)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41000/(1+10%)=37272.27(元)(4)出口关税=完税价格X出口税率=3727.227(元)3、出口商以CFR成交一批货物,货物成交价为USD350000。
出口商委托货运代理人查问这批货物从装货港到卸货港的海运费。
货运代理人从船公司那里得知运输这批货物按从价运费的方式计收运费,并且“Ad.Val.”是0.6%。
作为货运代理人,请告诉出口商运输这批货物所需要支付的海运费是多少?(要求列明计算过程)。
解:FOB=CFR/(1+ Ad.Val.)=350000/(1+0.6%)=350000/1.006=347912.53海运运费=347912.53X0.6%=2087.47元.4、某出口公司委托一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代办一小桶以海运方式出口到国外。
货物重量为0.5吨,小桶(圆的)的直径为0.7米,桶高为1米。
货代最后为货主找到一杂货班轮公司实际承运货物。
杨帆-国际经济法

(3) 根据收货人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交持有人”)、指示提单(凭**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3月5日实施)
(1)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则要赔偿 ④雇用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海牙、维斯比可免责,汉堡、海商法要赔偿)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1、风险
2、损失
共同海损:
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后果: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
3、险别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
C、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合同中准据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选择将完全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合同中贸易术语的选择只能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
D、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必须是书面形式);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对公约允许转致、反致提出保留)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运输中的货物保险选择

运输中的货物保险选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面临各种潜在的风险,如损坏、丢失、被盗等。
为了有效保护货物的安全与利益,货物保险成为了商家和物流公司普遍选择的手段之一。
本文将探讨运输中的货物保险选择,并提供一些建议。
一、货物保险种类在运输中,有多种类型的货物保险可供选择。
常见的货物保险种类包括:1. 全保(All Risk):全保是最常见的货物保险类型,保险公司对货物承担一切风险,包括损坏、丢失等。
这种保险适用于高价值的货物或长途国际运输。
2. 一般平安险(General Average):一般平安险是指在船舶运输中,因不可抗力或船舶故障导致一部分货物丢失或损坏时,由船舶运营商与承运人共同承担损失的保险。
这种保险适用于海上运输。
3. 盗窃险(Theft Insurance):盗窃险主要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盗窃的风险。
这种保险适用于物流环节风险较高或运输路线危险地区。
4. 运输法律责任险(Carrier's Liability Insurance):运输法律责任险是由承运人购买的保险,保障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这种保险适用于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运输损失或延误。
二、选择货物保险的因素在选择货物保险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货物价值:货物的价值是选择货物保险的重要依据。
对于高价值的货物,建议选择全保,以覆盖一切潜在风险。
2. 运输方式:不同的运输方式可能面临不同的风险,如海上运输可能会受到海难、天气等因素的影响,空运则可能面临货物损坏或丢失等问题。
根据实际运输方式选择相应的货物保险。
3. 运输路线:不同的运输路线可能存在不同的风险,如经过地理环境恶劣的地区或高风险地区,或是运输距离较长的国际运输。
需根据运输路线的特点选择相应的货物保险,以减少风险损失。
4. 承运人保险:了解承运人是否已经购买保险,以及保险的范围和金额。
如果承运人已经购买了保险,并且可以覆盖货物的全部价值和风险,那么商家可以不必再另外购买货物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重要考试题含答案

已装船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喜马拉雅条款源于“阿德勒诉狄克逊” 一案,是指船公司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和限制赔偿金额的权利,同样适用于雇用人员和代理人的条款。
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未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
第四章保险部分1.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
在英美国家,保险合同由投保人通过()作为代理人才能订立。
答案:保险经纪人2.载明保险标的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单称为(),该价值就是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价值。
答案:定值保险单3.在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下列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属于海上运输保险损失归类中的()。
答案:共同海损4.()又称开口保单,与流动保单类似。
只是在保单中未规定保险总金额。
承保货物一经启运,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后,保单自动生效。
答案:预约保单5.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附加险包括()、()和()三种。
答案: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单选: 2.黄曲霉素险属于( D )。
A .水渍险B .一般附加险C.特殊附加险D .特别附加险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保险索赔时效是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最多不超过多长时间?( A )A .二年B .一年C.6 个月D .五年5.货物经过委付后,保险公司取得向有过失的第三方代位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额超过保险公司的赔付额,这时( C )。
A .应将超过部分退还给被保险人B. 向第三方追偿以其对被保险人的赔付额为限C. 不必将超出部分退还被保险人D .视情况而定9.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会遇到各种意外风险,与航行有关的触礁风险属于(B)。
A .自然灾害B .意外事故C. 一般外来风险D .特殊外来风险多选:1. 特殊附加险包括(ABC )。
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单据

三、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
(一)正面内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装、件数、重量和体积及运输危 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承运人的名称和营业地点; 3、船舶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还要增加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的地点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2、运输契约,或称运输契约的凭证。海运提单上 规定了承运方与货物关系方(即船方与货方)各自的 权利和义务,成为一项正式契约。
3、货物所有权凭证,即物权凭证。海运提单实际 上代表了货物,凭其可以占有、转让、流通和抵 押,而海运提单的转让构成货物所有权的转让。 海运提单成了流通证券或半流通证券。
二、约束提单的国际公约
(三)可承担的费用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海上费用主要包括:
1、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Expenses) 是指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被保险的货物在承保范 围内出险时,主动采取抢救和防护措施而支出的合 理费用。
2、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是指在标的 物在承保范围内出险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 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动并获成功而支付的费用。
(二)背面条款
提单背面是印定的提单条款和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责任的条款
1、首要条款。说明该提单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规则。
2、定义条款。对与提单有关术语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 条款。
3、司法管辖权条款。规定当事人之间的争执或纠纷受哪一国法 律管辖
简述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简述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一、平安险概述平安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一种基本险别,它是一种低风险的保险,承保除了“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那么,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哪些方面呢?下面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
二、平安险的责任范围1.平安险的基本责任范围平安险的基本责任范围是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因雷击、暴风、暴雨、海啸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等意外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4)因外来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或推定全损。
2.平安险的特别附加责任范围特别附加责任是指在保险单中规定的附加条款,扩展承保保险标的在特定情况下遭受的损失。
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可以通过特别附加责任的扩展来增加保险保障的范围。
特别附加责任的扩展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承保特定地区或特定运输工具的风险,例如加保“船舶互撞保险条款”后,可以扩展承保船舶互撞责任的损失赔偿;(2)承保特殊风险或附加风险,例如加保“海运战争条款”后,可以扩展承保战争风险和罢工风险的损失赔偿;(3)扩展承保特定运输方式的损失赔偿,例如加保“陆运战争条款”后,可以扩展承保陆运方式下战争风险的损失赔偿。
三、平安险的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特定事项。
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中,有以下几种常见的除外责任:1.战争风险: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和海盗等造成的损失不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内,但可以通过加保战争条款来扩展承保。
2.核辐射风险:核辐射所造成的损失也是平安险的除外责任之一。
此外,在某些特定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核辐射风险可能被列为单独的附加险别。
3.故意损坏风险:由于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内。
例如,偷窃、藏匿或暴力行为所导致的货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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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来源:作者:第四条(2)规定:不论是承运人或是船舶,对于由下列原因所引起或造成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任。
"第一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所雇用的其他人员在驾驶上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
"第二项: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所引起的除外"第三项: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第四项:天灾"第五项:战争行为"第六项:公敌行为"第七项:君主、统治者或者人民的逮捕或管制或司法扣押"第八项:检疫限制"第九项:托运人或货主或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为"第十项: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闭、停工或者强制停工"第十一项:暴动和骚乱第十二项: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第十三项:由于货物的隐蔽缺陷、性质或者潜在缺陷所引起的容易质量或重量的亏损或其他任何灭失或损害。
第十四项:包装不固第十五项:标志不清或不适当第十六项:适当注意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第十七项: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项免责利益的人应负举证责任,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又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雇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平安险原来只保全损,即承保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现在责任范围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或在装卸、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情况下,被抢救的货物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 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4.与被保险货物有关的费用,包括:(1)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这项费用可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负责,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装载保险货物的船舶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3)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5.根据运输合同中“船舶互有责任碰撞条款”的规定,应由船方偿还货方的损失。
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平安险的范围最小,单独海损不赔。
以下的赔偿范围你要记住:1. 因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2.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3. 在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4. 在装卸、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除包括平安险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有11个,课本上有。
需要注意的是,平安险和水渍险里都提到了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平安险是负责全部货物损失,水渍险是可以负责部分货物损失。
分清这点就思路就清晰了。
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来源:作者:时间:2010/11/29推荐合同法律师: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免责事项(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所雇用的其他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有疏忽或过失。
这是所有免责事项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也是免除承运人的雇员全部疏忽责任的惟一条款。
以往法律上从来不会明文的规定任何人对自己的疏忽或行为过失所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免责事项(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所雇用的其他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有疏忽或过失。
这是所有免责事项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也是免除承运人的雇员全部疏忽责任的惟一条款。
以往法律上从来不会明文的规定任何人对自己的疏忽或行为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用负,在《哈特法》的出现是破天荒头一回。
在100多年前的海上运输业仍然是一个教具危险性的事业,而正是这项事业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和外贸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鼓励航运业的发展,美国的立法当局对船东的利益作出了适当的让步。
当然要享受权利必要先履行义务,如果造成意外的原因是由于未尽基本义务,那么承运人就不能享受免责。
所谓驾驶上的过失,是指船舶开航后,船长、船员在驾驶船舶中所发生的判断上或操纵的错误,例如,船舶在航行中,由于船长在驾驶操作上的疏忽,发生触礁、搁浅或碰撞等责任事故,致使船上货物受损,承运人可以免责;所谓"船舶管理上的过失",是指船长、船员管理船舶方面缺乏应有的注意,如未适时关闭进水阀门、使用抽水泵不当等,如因此而使货物受损,承运人亦可以免除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该项免责条款适用的对象是承运人的雇员,包括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而不包括承运人本身,此外,该项免责条款适用的范围是上述对象的过失行为,不包括主观上存在故意的行为。
实践中,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很难区分,因为两者相互联系,但是它们的性质不同,管船过失可以免责,而管货过失不能免责。
如果某项行为主要是针对船舶本身而作的,虽然它对货物也产生了间接影响,但这项行为仍属管理船舶的行为,承运人可以免责。
反之,如果某项行为主要是针对货物作出的,虽也与船舶有间接关系,但仍属于管理货物的行为,也就意味着,如果存在疏忽或过失而使货物受损,承运人则不能免责。
例如,一艘船舶在寒冷天气了,燃油舱内燃油结块,船员对燃油舱进行加热,使燃油能流动,,但没有及时停止加热,使装在燃油舱上的石蜡货物因融化而受损,船员的这一过失属于管理船舶这的过失;又如,某轮在航行这遇的大风浪,需要往压载舱打压载水,以提高船舶的稳定性,但船员误将海水打入货舱,使货物受到湿损,这一过失也属于管理船舶的过失;再如,某船运输水泥,航运途中,船员为了查看舱内货物打开舱盖,但出舱时忘记关上,后因甲板上浪,海水进入货舱是货物受损,这一过失属于管理货物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船舶引起火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包括由于船长、船员或装卸人员的疏忽而引起的火灾,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而蔓延起来的火灾,或由于其他原因所造成的火灾,承运人对于这类火灾所引起的货物损失,以及因扑灭火灾而造成的货物损失,可以免除责任。
但是,如果火灾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参与所引起的,承运人不能免责。
当承运人是公司时,承运人本人包括法人代表,公司中负责具体工作的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
此外,如果火灾是由于船舶不造航所引起的,承运人也不能免责,除非他能证明他已尽到谨慎处理的责任使船舶适航。
例如,船员不小心烟火引起的火灾,免责;而承运人明知轮机人员经常在机舱内违章明火作业而未加阻止引起的火灾,不能免责;承运人为骗保险金指使船员纵火烧毁船舶,不能免责。
(3)天灾,海难这一免责条款的应理解为不能合理预见,超出了一艘适航船舶所能抵御范围的海上风险。
即海难危险是承运人在航行前无法预料,在危险发生后元法避免和无法抵御的,而且也不是因为船舶不适航或承运人的管货过失所造成的。
例如;八、九级的风浪并不一定是海难,因为冬天在北大西洋航行容易遇到大风浪,要预备行走该航线就应能经受起这种大风浪。
天灾与海难很难区分,两者的惟一区别是天灾不涉及人为因素,纯属自然灾害,如海上风暴、严重冰冻等。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指一国政府或有关部门所采取的禁止装货或卸货、禁运、封港、扣押、没收充公等行为;如两国关系恶化,一国政府下令扣押在该国港口的另一国商船。
司法扣押,如船舶未支付有关费用,港务监督机关禁止船舶离港,但不包括因债权债务纠纷,法院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行为。
例如,一轮自高雄装运香蕉至日本,因高雄刚发生过霍乱,日本政府下令对来自高雄的船舶一律进行熏蒸,经过8天的熏蒸,该船香蕉全部变质,承运人可以援引检疫限制免责。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罢工是发达国家常有的事,如澳大利亚、英国、美国、日本等。
如果船舶装载着易腐烂的货物并未抵达已知正在罢工的目的港,并且有理由相信在短期内不会结束罢工,船东有责任为谨慎妥善照料货物而合理的将货物改卸在临近而货方又方便提货的港口,不能任由货物随船舶驶入原港口延滞变坏。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8)托运人或者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包装良好是托运人的义务之一。
它是指包装方式、强度或状态能够承受装卸和运送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正常风险。
承运人在装船时如果发现货物包装存在缺陷,应当如实在提单上批注,否则承运人不能要求免责。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所谓潜在缺陷,一般是指一个合格的专业人员。
以一般应有的注意所不能发现的缺陷,它通常是指船舶结构方面的缺点,即船壳、机器及船舶附属品的缺陷,如船舶钢板的例钉松移、冷藏舱的橡皮联节漏水等。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