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案例一:二手房面积纠纷李先生在购买二手房时,与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的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
然而,在入住后,李先生委托测量公司对房屋进行测量,结果显示房屋实际面积只有90平方米。
李先生要求卖方退还差价,并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但实际测量结果却只有90平方米,属于合同约定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卖方的违约行为,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购房款、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等。
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可以要求卖方退还差价,即购房款的10%作为补偿,并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相应的权利证书。
如果卖方无法提供符合约定的权利证书,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李先生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退还购房款。
综上所述,李先生在这个案例中可以要求卖方退还差价,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二手房产权纠纷张女士在购买二手房时,与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的房屋为私产。
然而,在购房后,张女士发现该房屋实际上为国有产权。
张女士要求卖方退还购房款,并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屋为私产,但实际情况却是国有产权,属于合同约定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卖方的违约行为,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购房款、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等。
在这个案例中,张女士可以要求卖方退还购房款,并解除合同。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相应的权利证书。
二手房买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二手房交易逐渐成为购房者的主要选择之一。
然而,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不规范等原因,时常会出现各种法律纠纷。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参考。
二、案例概述2018年5月,张某(以下简称“买方”)与李某(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买方购买李某名下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余款150万元约定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2018年7月,买方开始装修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起砂、管道漏水等。
买方遂与卖方协商解决,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导致纠纷产生。
三、纠纷焦点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卖方责任?2. 买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承担何种责任?四、案例分析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卖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卖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向买方提供房屋的质量说明,也未保证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出卖人应当保证所售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因此,卖方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房屋质量问题应属于卖方责任。
2. 买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第1篇示例: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某一商品或者服务交付给买方,而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的权利义务协定书的通称。
在日常生活中,买卖合同无处不在,尤其是在房地产买卖领域。
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双方之间可能发生争议,引发纠纷。
下面我们以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为例,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案例描述:小明与小王在二手房交易平台上达成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小明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小王。
双方签订了合同并付款,但在交割时,小明拒绝交房,称房产价值已增长,要求重新协商价格。
小王认为合同已生效,拒绝重新协商,双方陷入僵局。
分析:这起案例涉及到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问题。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旦双方就合同的要素达成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即构成有效合同。
在本案中,双方已签署了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合同应被认定为有效。
根据合同法,各方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小明未按合同约定交房,构成违约。
解决途径:对于这类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双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在第三方的协助下进行协商,重新确定房产的价值,重新签订合同,达成共识;2. 仲裁申请: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专业仲裁员进行调解并做出公正裁决;3. 诉讼起诉: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依法确认合同有效性,强制履行。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买卖合同纠纷时,双方首先要保持冷静,理性分析问题,寻找解决的最佳方式。
避免情绪干扰拖延解决问题的步伐。
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尽量明确规定各种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和义务与责任,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最重要的是,各方应保持信任和善意,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解决问题,共同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双方需要理性对待,积极寻求解决途径,最终达成协议。
只有通过合法、公正的方式解决纠纷,才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愿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遵守合同,守信用,避免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
奎屯二手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奎屯市,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北部,是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重要城市之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奎屯市的房地产市场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然而,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法律纠纷事件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购房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以期为二手房交易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张先生(以下简称“原告”)与李女士(以下简称“被告”)在奎屯市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名下位于奎屯市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告发现被告名下存在多笔债务,且房屋产权存在争议。
原告遂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定金及赔偿损失。
被告拒绝退还定金,双方陷入纠纷。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原告定金?2. 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损失?3. 产权争议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四、案例分析1. 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原告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未能保证房屋产权的清晰。
因此,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定金。
2. 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因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其购房计划受阻,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3. 产权争议是否影响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被告名下房屋存在产权争议,导致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办理。
根据法律规定,产权争议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仍然有效。
二手房法律纠纷案例分享(3篇)

第1篇导语: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二手房交易日益活跃。
然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也难免出现各种法律纠纷。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从购房合同、产权过户、房屋质量问题等方面,探讨二手房法律纠纷的解决之道。
一、案例背景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李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款50万元,剩余150万元在过户前付清。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支付了首付款。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张先生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李女士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并非其责任,拒绝赔偿。
于是,张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法院。
二、纠纷焦点本案的纠纷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范围;2. 张先生是否可以要求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3. 法院如何判决本案。
三、案例分析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范围。
2. 张先生是否可以要求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先生可以要求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范围;其次,张先生在过户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有充分证据证明。
3. 法院如何判决本案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当依法判决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如下:(1)要求李女士退还张先生已支付的50万元首付款;(2)赔偿张先生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包括维修费用、搬迁费用等;(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纠纷解决之道1. 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房屋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二手房交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以下简称张某)与被告李某(以下简称李某)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出售给张某,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张某发现涉案房产存在多项权属纠纷,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并赔偿因其无法购房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涉案房产是否存在权属纠纷?2. 张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3. 李某是否应返还张某的定金?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涉案房产确实存在多项权属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纠纷、相邻权纠纷等。
2. 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对涉案房产的权属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但在发现权属纠纷后,立即与李某沟通,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
3. 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也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属纠纷的处理方式。
法院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张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张某有权解除合同。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张某无法购房,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应当按照约定交付。
本案中,张某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李某应予以返还。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解除张某与李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2. 李某返还张某定金10万元。
3. 李某赔偿张某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手房买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张先生看中了一套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二手房,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为200万元。
经过与房东李女士的协商,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支付200万元购房款,李女士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内,李女士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直至2018年11月,仍未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张先生多次催促李女士履行过户义务,但李女士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张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履行过户义务,并赔偿因其拖延过户而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女士是否应履行过户义务?2. 张先生因李女士拖延过户所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赔偿?三、法院判决1. 关于过户义务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李女士作为房屋的出卖方,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内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因此,李女士应当履行过户义务。
2. 关于损失赔偿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李女士因拖延过户,导致张先生在购房过程中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包括房屋升值损失、贷款利息损失等。
因此,李女士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纠纷案例。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1)房屋产权纠纷:房屋可能存在权属不清、被查封等情况,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
(2)房屋质量问题:房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3)合同纠纷:合同条款不明确、违约责任不明确等,可能导致交易纠纷。
2. 预防法律风险的建议:(1)在购房前,详细了解房屋的权属情况,确保房屋产权清晰。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也频频发生。
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最基本的约定,但有些买卖双方并不能很好地遵守合同,从而引起合同纠纷。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一个真实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某年某月某日,小王在网上看到了一套心仪已久的二手房,房子地段优越,户型合理,小王决定购买。
经过一番周折,小王与房主达成了初步买卖意向,于是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定金。
然而,在后续的房屋过户过程中,小王却发现房屋的权属证明并不清晰,存在一定的风险。
小王多次要求房主提供清晰的房屋权属证明,但房主却一直拖延时间。
最终,在离交付尾款的日子越来越近时,小王实在无法再忍受,决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在合同终止后,双方因为定金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严重的纠纷。
房主认为小王单方面终止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要求返还定金;而小王则认为由于房屋权属证明不清晰,存在合同履行的风险,因此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随后,小王向法院起诉了房主,要求返还定金以及赔偿损失。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审查了双方的证据,并邀请了相关的权属证明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最终,鉴定结果证实了房屋权属存在一定争议,这对小王的主张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了:因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小王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同时,法院认定房主应当承担部分违约责任,赔偿小王的损失。
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结束了这场令人头疼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合同的严格履行至关重要。
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当及时沟通,并有权要求对方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篇2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介绍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因为一些不同意见引发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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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刘先生于2008 年5月19日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双方办妥了 房屋交接手续。5月22日,刘先生一家户籍 迁入该房屋。2008年10月15日,王女士户 籍迁出诉争房屋,但该房屋内仍留有王女 士女儿,女婿及外孙的户籍未迁出。刘先 生因王女士尚有户籍未迁出,故没有将房 款尾款1万元支付。 2009年6月中旬,刘先生诉至法院称,王 女士违反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至今未 将留在系争房屋内其女儿等3人户籍迁出, 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以总房价306万元为基 数,承担每天千分之一违约金。
法庭上,王女士辩称对买卖房屋事实没有 异议。但认为首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违 约金计算方式是指房屋交付,并不是户籍 迁出;其次她本人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 将户籍迁出该房屋,却无力要求女儿一家 的户籍迁出;再次虽然女儿一家的户籍没 有迁出,但这对刘先生没有产生任何损失, 且刘先生也扣除了房款的尾款1万元;最后 刘先生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太高,要求按 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
但是就在签订合同后的第5天,陈丽突然收到 了刘南飞的律师函,律师函的内容大致是他认为 双方签订的合同将202万的房价分割为1398000元 的房款和662000元的装修、家电、家具款,他认 为这种行为涉嫌做低房价,因此提出合同是无效 的,并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接函后陈丽随即联 系了刘南飞和中介,提出如果刘南飞愿意继续的 话,他可以在增加一些,但是刘南飞表示做低房 价违法,合同无效。中介公司居间沟通后刘南飞 提出加价13万,陈丽认为这太高了,只同意加3万 元,双方未能谈妥,签订合同后的第7天,刘南飞 将40万首付款在未经过陈丽同意的情况也退还到 他们的银行账号内。陈丽看没有协商的可能性, 决定诉诸法律解决纠纷。
经张小姐发出催告函后,仍不愿意与签订买卖合 同。为此,张小姐将林女士母女告上法庭,要求 依法判令返还原告定金3万元整,并支付逾期签署 《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违约金3万元。 林女士母女辩称,在签订居间协议后,中介公司 并未将居间协议给交与。且中介公司为让张小姐 少缴税,将房价做低。了解到这样的做法存在后 遗症,故之后未答应签订买卖合同。现同意返还 已交给中介公司代为保管的3万元,不同意另行赔 偿3万元。 作为第三人的中介公司述称,林女士确实是违 约的一方,应当承担向张小姐双倍返还定金的义 务,但中介公司不同意现在直接向张小姐返还3万 元,待法院判决后再对该款进行处理。
《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 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 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 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双倍返还定金。 在居间合同中收取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该 定金的担保对象也是将来签订买卖合同,至于签 订居间合同的人是否是产权人在所不论。 从上面两点可以看出房屋买卖的居间合同一旦签 字就生效,哪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的均应该承 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首先要肯定的是居间合同依然是有效的合同, 但是该合同的效力仅仅及于签订居间合同的人, 而不是及于未签字的产权人。 理由如下: 居间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 合同,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将来某个确定的 时间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而房屋买卖合同的 目的是变更房屋的产权,所以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换句话说居间合同并非以直接改变房屋的产权为 目的,所以居间合同并非必须要有所有产权人签 字。
案例二 张丹、张皓系兄妹关系、崔阿姨是他们的母亲, 崔阿姨和故去的老伴共同拥有一套位于徐汇区东 安路上的房屋,但是崔阿姨的老伴去世后房屋的 产权人一直没有更改,依然是崔阿姨和她的老伴 的名字,2009年6月崔阿姨想把该房屋卖掉,在中 介公司挂牌后半个月的时间就有人看中了该房屋, 对于价格等方面都很满意,所以就签订了居间合 同,签合同的当天是张丹陪崔阿姨一起去的,签 字的时候也是两个人一起签字的,由于中间涉及 到要更正产权人的名字再交易,所以约定的签约 日期为三个月以内,8月份上海的房价又经历了一 轮又一轮的涨价,加上产证尚未出来,所以在张 丹和崔阿姨不想卖房子了,所以就以另外一个继 承人张皓不同意出售为由拒绝交易,同样也只愿 意退还定金5万元,不愿意双倍返还。
本案总结: 第一、户籍问题可诉还是不可诉 按照法律规定户籍迁入和迁出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是如果 是因为户籍的迁入和迁出导致的违约金赔偿问题法院可以受 理,正如本案,如果刘先生诉王女士的女儿一家迁出户口那 么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是基于未迁出的事实要求王女士按 照承诺承担违约金是可以受理的。 第二、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违约金,一旦任何一方出现违 约行为均可以适用,但是违约金的约定并非是毫无限制的, 法律规定违约金如果过高的,以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调整, 本案中以日计算违约金,按照千分之一的标准是明显过高的, 一般法院判案的标准是万分之五,最终法院就是按照这个标 准确定,所以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并非越高越好,而是要结合 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三、部分产权人签订的居间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一、 张先生、冯女士是夫妻关系,张先生是刘阿婆的 儿子,早年他们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普 陀区白玉路上的房屋一套,09年6月份他们想把房 屋卖掉买一个比较大一点的房屋,所以就把房屋 委托一家中介公司出售,2009年7月初经过中介公 司的居间介绍,张先生与郭先生签订了一份居间 合同,并且收取了郭先生5万元定金,但是只有张 先生一人在协商签字,收据也是张先生一人签字, 协议约定30天内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到 期后由于房价一直上涨所以张先生就萌生了毁约 的念头,所以在30天尚未到期的时候通知郭先生 由于自己的母亲刘阿婆不愿意出售房屋,居间协 议刘阿婆未签字所以是无效的,只愿意返还50000 元,不愿意双倍返还。
房屋买卖纠纷案例分析
一、户口纠纷 2008年4月上旬,刘先生与王女士 签订了二手房合同,王女士将自己名 下地处淮海路某号房屋,以306万元价 格出售给刘先生。合同还约定:每逾 期1日,应支付总房价的千分之一违约 金。在售房补充条款中还记载:“双 方应于交房当日至物业管理处办理物 业更名手续;并于2008年11月28日前 迁出该房屋原有全部户口;若违约, 刘先生有权将房屋尾款人民币壹万元, 不再支付给王女士。”
四、母亲签订的居间合同女儿不认,如何解决
今年4月23日,张小姐通过中介公司签下《房地产 买卖居间协议》向林女士母女购买坐落于闵行区 腾冲路上的一套101.2平方米的房产,总价130万 元。张小姐为表示对中介公司居间提供的房地产 之购买诚意,向中介公司支付意向金3万元,称若 林女士签下协议,则同意将意向金转为定金。同 时约定,买卖双方在林女士签署本协议后的22日 内,即2009年5月15日前共同签订《上海市房地产 买卖合同》,若林女士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 则应向张小姐双倍返还定金;若张小姐未能履行 本条所述事项,则已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协议 落款处由林女士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协议签订后, 张小姐支付了定金3万元,并交由中介公司代为保 管。同时,林女士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买卖定 金保管书》。然而,林女士未依约在约定日期签
经查,在居间协议签订当日,林女士出具 承诺函一份,主要内容为:系争房产为林 女士与女儿共同共有,其本人承诺女儿同 意依据居间协议的买卖条件出售该房屋, 且保证女儿能按居间协议约定与买受方签 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履行相关 义务。若由于女儿原因而导致本次交易不 能完全履行或履行不能,或不能与买受方 按照居间协议的买卖条件交易过户,则其 本人愿意向买受方返还定金3万元整,并支 付买受方违约金3万元,同时愿意向中介公 司支付居间补偿费2.6万元。
中介公司辩称,其在居间促成双方交易前不 可能要求出售方提供健康情况证明及家庭成员生 存情况。而房东妻子去世的情况是其与郭先生同 时知晓的,故不存在隐瞒相关重要事实。因郭先 生与李先生已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按居间协 议约定理应支付佣金,因此,不同意郭先生诉讼 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凭借 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向客户提供经过调查、核 实的房屋信息。本案中,中介方对出售方李先生 之妻情况失查,对之后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带来隐 患,故中介方的居间行为存有瑕疵,应承担相应 违约责任。而郭先生本身亦对出售方情况有了解 之义务,故其对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存在过错。根 据协议约定及违约情况,法院酌定由中介方返还 郭先生佣金6000元;对郭先生其余诉求因无法律 及合同依据,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违约金约定,不仅是指房屋的交付, 还包含出售房需将所售房屋内的户籍迁出清空。 按照合同约定王女士有义务在2008年11月28日前, 将所售房屋内的户籍前全部迁出,但直至本案法 庭辩论终结,该房屋内尚有王女士女儿一家3人户 籍未迁出。而王女士抗辩无力要求儿子一家户籍 迁出,该抗辩理由不属于法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免 责理由,应承担违约责任。刘先生要求以总房价 106万元为基数,承担自2009年1月16日起至户籍 全部迁出日的违约金符合约定,但所主张的计算 标准王女士请求予以调整,遂法院酌情调整为每 日万分之五为妥,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败诉。
我们都知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 应当要经过全体产权人签字才能生效,或者尽管 产权人未签字,但是事后明确追认的合同依然有 效,否则合同将因为侵害了产权的合法权益而归 于无效,真是因为很多人对于上述观念非常熟悉, 所以才导致了对居间合同是不是必须也要产权人 全部签字才生效的误解,正如上文讲到的一样, 居间合同实际上是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 目的是预约,目的是限制签字的人应该保证届时 签订买卖合同,如果能够届时签订的就是合法的 履行了约定,否则就构成违约,明白了居间合同 的性质和目的就明白了为什么居间合同不是一定 要产权人签字才生效的道理。
法院认为,买卖双方及第三人中介公司签 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当事人真 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 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林女士收取了3万元定金后不愿意签署《上 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 约。张小姐诉请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计6万元, 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其中的3万元由中 介公司保管,故由中介公司直接返还,林 女士母女需另行赔付3万元。故林女士母女 的辩解,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