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件 长沙杨章保律师
杨章保律师所承办的部分案例

1、原郴州市市委书记李某某夫妇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审理机构(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字号:(2007)长中刑二初字第0019号;审理机构(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字号:(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91号2、原郴州市人民政府市长、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周某某受贿案审理机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字号:(2009)湘高法刑终第165号3、原衡阳市人大常委主任胡某某玩忽职守、受贿案审理机构:湖南省高级人民民法院,文书文号:(2014)湘高法刑二终字第83号。
该案属于衡阳市破坏选举系列案之一。
4、原郴州市组织部长刘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审理机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字号:(2008)长中刑二初字第0087号5、原湖南省移民局局长熊某某夫妇受贿案审理机构: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字号:(2009)衡中法刑初字第08号6、原任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某某受贿案审理机构: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字号:(2013)张中刑初字第1号7、原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杨某某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审理机构(一审):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字号:(2012)衡中刑二初字08号;审理机构(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字号:(2013)湘高法刑二终字第38号8、原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罗某某受贿案审理机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字号:(2010)湘高法刑二终字第50号9、原南航股份湖南分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受贿案审理机构: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字号:(2011)衡中法刑二初字第07号10、原湖南省人民政府驻珠海办事处主任邓某某贪污罪、挪用公款案审理机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字号:(2008)湘高法刑再终字16号二审以当事人犯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杨章保律师为当事人申诉,该案由湖南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告当事人无罪。
敲诈勒索案件 长沙杨章保律师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1)怀中刑二终字第36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传印,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怀化市鹤城区。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0月14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刚,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怀化市鹤城区,系上诉人李传印长子。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0月14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怀化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胡颖,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辩护人马建凌,湖南鹤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荣,男,1982年1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怀化市鹤城区,系上诉人李传印次子。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0月14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怀化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聂波,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辩护人蒲卫国,湖南鹤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传印、李刚、李荣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作出(2010)怀鹤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传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被告人李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被告人李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责令被告人李传印退赔被害人陈放明经济损失420万元及奥迪牌轿车一辆;被告人李刚、李荣在190万元的范围内与被告人李传印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原审被告人李传印、李刚、李荣均不服。
李传印上诉称:1、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 119号旧房改造工程由他和李瑛华合伙开发,李瑛华单方无权将该工程转让给陈放明。
故意杀人案件 长沙杨章保律师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衡中法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惠清,男,1942年2月7曰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耒阳市公平圩镇花禾村2组。
系被害人李高良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白玉,女,.1952年7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耒阳市公平圩镇花禾村2组。
系被害人李高良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小娟,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耒阳市公平圩镇花禾村2组。
系被害人李高良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伟晗,男,2000年8月16曰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住耒阳市公平圩镇花禾村2组。
系被害人李高炱之长子。
法定代理人李小娟,基本情况同前,系李伟晗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伟晨,男,2002年6月7曰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住耒阳市公平圩镇花禾村2组。
系被害人李高良乏次子。
法定代理人李小娟,基本情况同前,系李伟晨之母。
上述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刘先进,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佐星,又名李新星,绰号李新乃、猪家老爹,男, 1981年8月4曰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耒阳市公平圩镇小泉村六祖。
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卞2008 年3月4日被逮捕。
现押耒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湘衡检刑诉字(2008)第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佐屋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岳中、代理检察员曾琴出庭支持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惠清、李小娟及其诉讼代理人刘先进,被告人李佐星及其辩护人杨章保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份开始,耒阳市公平圩镇小泉村、花禾村两村部分村民为了给武广高速铁路横冲梁场送石料,多次发生斗殴事件。
潘亚武涉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潘亚武涉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编号:XXXXX
被告人:潘亚武
性别:男
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
籍贯:XXXXX
住址:XXXXX
职业:XXXXX
审理机关:XXX市中级法院
案号:XXXXX
二审刑事判决书
原审判决案由:潘亚武被控故意杀人罪,XXX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潘亚武犯有故意
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XXX万元。
一审判决及上诉理由:潘亚武及其辩护人对原审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请求,认为原判事实认定不准确、证据不足,请求对潘亚武判决量刑进行审查。
本院经过合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判决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潘亚武及其辩护人对罪名提出的反驳与辩解不成立,上诉理由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遂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原判决认定事实及罪名,不予改变。
二、维持原判决量刑结果,不予变更。
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潘亚武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申诉期届满,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X
审判员:XXXX
书记员:XXXX
XX年XX月XX日。
【湖南大案回眸】长沙市宁乡县公安局抓获一名潜逃23年的故意杀人逃犯

长沙市宁乡县公安局抓获一名潜逃23年的故意杀人逃犯2011年11月29日,长沙市宁乡县公安局通过缜密侦查,将潜逃23年的故意杀人逃犯易某法抓获归案,为“清网行动”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1988年8月15日,易某法因盗窃林木被本村看山员刘富才发现后产生报复之心,携带木棍闯入刘富才家中将其打死后潜逃。
多年来,宁乡县公安局一直未放松对易某法的追捕,多次组织警力赴易某法曾打过工的江西铜鼓、宜丰、广西金龙江、南丹、湖南怀化、郴州、醴陵等地进行追捕未果。
“清网行动”开展以来,宁乡县公安局明确由刑侦大队牵头,组织当年承办此案的民警组成专案组,对易某法的活动轨迹重新进行分析研判。
据原办案民警回忆,2004年10月,根据群众反映易某法在郴州市玛瑙山锰矿打工,宁乡县公安局派人赶到该矿抓捕未果。
但通过调查了解到,易某法曾化名“王麻子”,在该矿从事采矿、倒卖矿石生意,会讲一口流利的郴州话,并与一情妇姘居。
专案组分析易某法仍在郴州地区活动的可能性极大,决定再次组织人员赴郴州进行追捕。
2011年10月26日,刑侦大队教导员陈海军、副大队长傅涛、民警夏学愚赶赴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玛瑙山矿区进行调查。
经玛瑙山矿区保卫科及集镇上的治安积极分子反映,的确有一名自称益阳安化籍的“王麻子”在矿区做事,而且“王麻子”在一次醉酒后曾跟人说过因山林纠纷打死了一名看山员。
该人年龄50多岁,身高1.67米左右,长方脸,衣着朴素,头发较短,会讲宁乡、郴州话,性格内向,戒备心极强,不愿与当地人交往,看见外来人员及警车就躲避。
时值玛瑙山矿区进行整顿,一些小矿已停工,“王麻子”于10月26日一早已离开了矿区。
经过专案组在郴州6天的秘密调查,基本认定“王麻子”就是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易某法。
宁乡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漆曙光在听取了专案组的情况汇报后指示:将易某法列为“清网行动”一号追捕逃犯,务必尽快将其抓获归案。
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刘志良作出专门部署:进一步加大侦查追捕力度,从易某法的所有社会关系中寻求突破口,利用相关侦查手段,全力开展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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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上诉人杨红玉故意伤害一案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上诉人杨红玉故意伤害一案上诉人杨红玉故意伤害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长中刑一终字020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红玉,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望城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望城县乔口镇湛水村下竹湾组。
201X年3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
201X年12月10日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现在居住地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友明,男,1956年10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望城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望城县乔口镇湛水村下竹湾组。
201X年3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
201X年2月3日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现在居住地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培连,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望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望城县乔口镇湛水村下竹湾组。
201X年3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现在居住地候审。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杨胜,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良山镇船形村2组1号,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墙湾39号馨园招待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彩云,女,1943年2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良山镇船形村8组57号,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墙湾39号。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芝兰,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良山镇茶亭村2组5号,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墙湾39号。
“疑罪从无”新样本的背后
“疑罪从无”新样本的背后-法律“疑罪从无”新样本的背后文/陈晓英近日,法院依“疑罪从无”原则改判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又添一起。
在经历长达12年的审理,3次判死刑、3次重审之后,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爱云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曾爱云因犯罪证据不足,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判无罪。
曾爱云实现了从死刑犯到无罪释放的颠覆,彰显出“疑罪从无”理念已经在司法实务中被充分吸收运用,成为司法人权保障的重要一环。
发生在12年前的“湘潭大学情杀案”,因为被告人曾爱云3次被做出判处死刑的判决,而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上周,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曾爱云无罪;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湘潭市中院给出的判决理由是: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杀害被害人周玉衡的证据中,曾爱云的有罪供述、陈华章指证其杀人的供述等的真实性均存疑,不能采信。
这是典型的“疑罪从无”的判决。
有分析人士认为,我们需要肯定这种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观念转变背后的法治进步,更需从司法的自我否定、强化内省中阅读出法治精神的担当和勇气。
历史教训一再表明,只有坚持“疑罪从无”,才能有效防止错案。
毕竟,司法审判并非儿戏,尤其是在生杀予夺之时,不能搞“差不多”,也来不得“基本上”,必须黑是黑、白是白,当黑白难辨时,就只能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疑罪从无”南县教师“杀妻”案改判无罪据不完全统计,党的十八大后,全国各地纠正了重大错案20余起,其中大部分是司法机关本着“疑罪从无”的理念予以纠正的。
湖南省南县教师陈新平被认定为杀害妻子的凶手,曾被判无期徒刑并羁押5年。
历经6年,审理6次,3次判决2次发回重审,2013年9月13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改判陈新平无罪。
事情起于2007年5月28日。
受贿案件判决(关于自首的认定)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长中刑二初字第006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男,1 9 5 2年9月1 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大学文化,捕前系湖南省无线电监测站站长,住长沙市桐荫里37号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宿舍1栋501房。
2 0 06年9月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 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 2006)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受贿罪,于2 0 0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林才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杨章保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以来,时任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省无委办)副主任、湖南省无线电监测站(下称监测站)站长的被告人孙XX,利用职务之便,为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嵘兴公司)董事长王x荣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王x荣贿赂5次,共计人民币4 00万元、美金23.5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证人王x荣、黄x达等的证言,深圳发展银行等银行的凭证材料,被告人孙XX的供述与辩解以及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特将被告人孙XX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XX辩称,其是因十年前王承荣给其送了房子被“两规,的,被指控的事是自己主动交待的,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
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XX有自首情节,且退还了全部赃款,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请求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7年以来,时任省无委办副主任、监测站站长的被告人孙XX,利用职务之便,为深圳嵘兴公司董事长王x荣谋取利益,向王x荣索贿5次,共计人民币400万元、美金23.5万元。
故意杀人案件判决书(被告人亲属妥善处理被害人后事,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对被告人可从宽)长沙杨章保律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湘髙法刑一终字第34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XX,男,1967年7月25曰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耒阳市蔡子池办事处梅桥村2组。
2006年2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曰被逮捕.现押耒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XX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0 0六年八月八日作出(2006)衡中法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梁XX及其辩护人杨章保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5年5月,被告人梁XX 在耒阳市“湘情休闲中心”按摩时认识了江西省上烧市朝阳乡西园村妇女杨某某,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梁XX想与妻子曾XX 离婚,而与杨某某结婚。
同年12月19曰,梁XX 在耒阳市人民路西湖居委会楼上祖了黄x平的1套住房,并购置了部分生活用品,供与杨某某来耒阳时两人共同生活。
2006年2月1日17时许,梁XX与其妻曾XX一同去租住房搬东西,曾XX 突然问租房内窗帘、空调是不是梁XX买的。
梁XX为掩盖自己的不轨行为,产生杀人恶念,拿起枕头蒙住曾的头部,又用手掐住曾的喉咙,梁XX用一根电源线绕在曾的脖子上,打了一个结后用力拉,直至将线拉断为止。
2 月2曰中午,梁XX到其祖房查看,确认曾XX死亡,遂到公安机关报案谎称其妻失踪。
2月3日,梁XX来到租房内,将尸体肢解并抛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法医尸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梁XX的供述等。
据此,该院判决:被告人梁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梁X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认定上诉人是为了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杀人的证据不足;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起,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杀人案件相比,社会危害性要小;分尸不是杀人的手段,不能视为手段残忍;上诉人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上诉人亲属积极代其为被害人处理后事,避免了矛盾激化,有酌定从轻情节,请求从宽处罚。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判决(关于组织者与成员构成共犯的问题)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0)衡中法刑一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辉,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衡阳市石鼓区环城北路23号904户,住衡阳市石鼓区瑞安大厦1005房。
委托代理人贺榕军、邢丽颖,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尹X,绰号“东北佬”、“东哥”,男,1969年10月15曰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常宁市宜阳镇城东居委会常荫路9号,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香江城市花园10 栋901房。
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1996年3月20 日被原常宁县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
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 年7月16日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月9曰被抓获,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衡阳市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昉,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又名刘X飞、刘X顺,绰号“大飞”,男,1969 年10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消防员”,户籍所在地衡阳县樟木乡伏下村钟山组16-18号,住衡阳市立新开发区84号金碧华庭A栋301房。
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1年 10月31曰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03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6月26日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0年9月26日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09年 10月27曰被抓获,同月30曰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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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7)衡中法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主树,男,1948年8月25曰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耒阳市公平圩镇花禾村4组;系被害人李美平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竹花,女,1946年12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耒阳市公平圩镇花禾村4组;系被害人李美平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秀英,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耒阳市公平圩镇花禾4组;系被害人李美平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跃辉,男,2001年3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住耒阳市公平圩镇花禾村4组;系被害人李之长子。
法定代理人李秀英,基本情况同上,系李跃辉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越清,女,2002年4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住耒阳市公平圩镇花禾村4组;系被害人李美平之女。
法定代理人李秀英,基本情况同上,系李越清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跃彪,男,2005年1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住耒阳市公平圩镇花禾村4组;系被害人李美平之次子。
法定代理人李秀英;基本情况同上,系李跃彪之母。
上述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郑悦峰,湖南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惠清,男,1942年2月7曰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耒阳市公平圩镇花禾村2组;系被害人李高良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白玉,女,1952年7月11曰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耒阳市公平圩镇花禾村2组;系被害人李高良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小娟,女,1983年8月11曰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耒阳市公平圩镇花禾村2组;系被害人李高良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伟晗,男,2000年8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住耒阳市公平圩镇花禾村2组;系被害人李高良长子。
法定代理人李小娟,基本情况同上,系李伟晗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伟晨,男,2002年6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住耒阳市公平圩镇花禾村2组;系被害人李高良之次子。
法定代理人李小娟,基本情况同上,系李伟晨之母。
上述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刘先进,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小年,男,1950年12月24曰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耒阳市公平圩镇小泉村4组。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7月2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8被逮捕。
现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告人李主卫,绰号“网头”,男,1968年10月28日出
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耒阳市公平圩镇小 7良村2组。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被逮捕。
现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 辩护人陈文曲,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告人李志胜,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耒阳市公平圩镇小泉村4组。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7月13曰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 被逮捕。
现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阳享彪,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告人李康军,男,1976年9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
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耒阳市公平圩镇小泉村4组。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被逮捕。
现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海波,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告人李佐龙,绰号“蠢子”,男,1973年7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耒阳市公平圩镇小泉村4组。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被逮捕。
现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樊长春,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湘衡检刑诉字第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年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主卫、李志胜、李康军、李佐龙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益群出庭支持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竹花、李惠清、李白玉、李小娟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主树、李竹花、李秀英、
李跃辉、李越清、李跃彪的诉讼代理人郑悦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惠清、李白玉、李小娟、李伟晗、李伟晨的诉讼代理人刘先进,被告人李小年、李主卫、李志胜、李康军、李佐龙及其辩护人杨章保、陈文曲、阳享彪、陈海波、樊长春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巳审理终结。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年等人与邻村村民因争夺石料生意而产生矛盾,出于报复和争霸乡里的动机,被告人李小年为主纠集本村村民事先准备鸟铳、砍刀、炸药、硫酸等作案工具,并组织被告人李主卫、李志胜、李康军、李佐龙及其他村民与邻村村民持械进行大规模械斗,导致二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李小年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主卫、李志胜、李康军、李佐龙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小年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主卫、李志胜、李康军、李佐龙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小年、李主卫、李志胜、李康军、李佐龙及其辩护人辩称,五
被告人的行为均系正当防卫,应当宣告无罪。
经查,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釆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被告人李小年在与邻村村民发生矛盾后在村民大会上公然宣布“这些事都是由我家引起的,打死人了,坐牢由我负责。
”尔后又与李志胜等人积极准备作案凶器,作好了随时与对方进行械斗的准备,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侵害对方的不法意图,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故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釆纳。
鉴于花禾村村民主动挑起本次械斗,且在械斗前不听取小泉村两位老人的劝阻,反将两位老人打伤被害人一方本身具有较大过错,对五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花禾村村民的过错行为可以成为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情节的建议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釆纳。
被告人李佐龙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小年、李主卫、李志胜、李康军、李佐龙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因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五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李小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李主卫、李志胜、李康军、李佐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二:!、(四)项,对被告人李佐龙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囯刑法》第三十七条,对被告人李小年、李主卫、李志胜、李康军、李佐龙并共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小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李主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曰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0日起至2011年7月9日止〉;三、被告人李志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曰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3日起至2010年7月12日止〉;
四、被告人李康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曰折抵刑期一曰,即自2006年7月13日起至2009年7月12日止〕;
五、被告人李佐龙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
六、被告人李小年、李主卫、李志胜、李康军、李佐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主树、李竹花、李秀英、李跃辉、李越清、李跃彪经济损失(含丧葬费68519.20元、死亡赔偿金67796.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0261元)134916. 40元的80%,共计107933.12 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惠清、李白玉、李小娟、李伟晗、李伟晨经济损失(含丧葬费6859.20元、死亡赔偿金67796.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0261元)134916. 40元的80%计107933.12元。
五被告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齐国安
审判员:李自蹊
审判员:谷芝兰
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