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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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米兰达警告

解读米兰达警告

死;而自己千辛万苦争取来的权利又 案件中,律师并非法庭的奢侈品,而是 则。伦奎斯特甚至在宣布判决时,高声
79 中国审判新闻月刊 2006.5
CHINA TRIAL
‖读‖书‖
06 法院版司法考试丛书上市
一套6本的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丛书 “ 颠覆”了以往同类司法考试书的写法,将法条
、法理与实例结合在一起,清楚、精炼地展现出 司法考试命题对以上三个要素的要求,几乎囊 括了司法考试视野内所有的法律规范,条分缕 析、详略得当。自2002 年出版以来,不断修订, 日臻完善,深受考生喜爱,累计销量达10多万 套。
特征:墨西哥裔男子,近 30 岁,戴着 眼镜,驾驶一辆 50 年代早期的福特 或车夫罗利特牌车。
一个星期后,芭芭拉和她的姐夫 在街上碰到了劫持她的那辆车,车是 1953 年 产 的 派 卡 德 , 车 牌 号 DEL- 312,注册人是特维拉·N·霍夫 曼。霍夫曼的伙伴,23 岁的恩纳斯托· 米兰达,这个有着强奸犯罪前科的青年 人,就这样进入了警察的视野。1963 年 3 月 13 日,米兰达在自己的家中被捕, 警察把他带到了警局,将他与另外 3 个身高、体重相同但不戴眼镜的人集中 在一起,让芭芭拉辨认。芭芭拉不敢肯 定是米兰达,但她说米兰达是与犯罪嫌 疑人最像的一个。两个小时后,经过了 激烈的思想斗争,米兰达选择了向警方 招供,在书面供认书上签了字,上面有 一句话是说他明白自己的权利。侦探们 如获至宝,在他们看来,一起恶性案件 终于告破,足以向公众作出交代。
极品收藏。但遗憾的是,慕名而来的顾 法官定的,米兰达充其量是个参与者, 权” 问题可以看出东西方文化的差
客寥寥无几,生意极为清淡。常言道,物 或者说成为了这一规则的“ 道具”,以 异。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权贵们看来,法

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

说一说
你怎么看待米兰达权利?
权利之争
支持方理由
1:改变了以往警察误导嫌疑人的做法。嫌疑人被捕后被指
控犯了重罪,一般很容易紧张、焦虑,警察的误导让他们以为和警察合作 对他们有利。因此,米兰达权利有助于解除嫌疑人的心理压力。
2:米兰达权利的实施实际上对警方和法庭取证都有 利。从现实的角度看,有了米兰达权利,警察知道他们应该怎么做,才
能使犯罪嫌疑人的供词被法庭所接受,法庭在确定供词时也知道应该寻 找哪些证据。
反对方理由 1 提出合理问话不同于拷问逼供。得到证词和证据,
发现事实真相,伸张正义更重要。
2 增加破案难度。犯罪嫌疑人的极度不配合增加了破案的
困难度,很多审讯浪费时间精力却没结果。

“ 米兰达警告”的出现,是基于这 样一种理论:每一种权力的诞生,都会产 生如影随形的权力腐败。为了防止此种权 力腐败,必须建立对此种权力的制约。 而“米兰达警告”的出现,恰恰就是为 了防止警察滥用权力,造成对公民人身权 利的伤害。
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是指美国警察(包括检察官)根据美 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一案的判例中,最终确立的米兰达规则。在讯问 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必须明白无误的告知其有 权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即刑事案件嫌疑犯有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而行使沉默权和 要求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
2005年3月28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 然归来。3月30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 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 人民法院重审此案。4月1日,佘祥林走出监 狱,被准许取保候审。4月13日,京山县人民 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此案,当庭宣判佘祥林无 罪。

美国法律案例_米兰达(3篇)

美国法律案例_米兰达(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法律案例“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是指在美国刑事司法中,警察在逮捕嫌疑人或对其询问前必须告知其权利的一种程序。

这一案例起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对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介绍“米兰达”警告的起源、背景、内容及其对美国刑事司法的影响。

二、背景1963年,亚利桑那州一名名叫埃德温·米兰达(Edwin Miranda)的嫌疑人因涉嫌绑架和谋杀而被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警察未告知米兰达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也未告知其有权聘请律师。

审讯过程中,米兰达在未得到充分法律咨询的情况下,自愿承认了犯罪事实。

然而,在随后的审判中,米兰达的上诉律师认为,审讯过程中米兰达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此要求撤销判决。

三、案件审理1966年,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驳回了米兰达的上诉。

随后,米兰达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于1966年6月13日作出了判决。

四、判决内容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警察在逮捕嫌疑人或对其询问前,必须告知其以下权利:1. 有权保持沉默;2. 一切陈述都可用作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3. 有权聘请律师;4. 如果无力聘请律师,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这些权利被统称为“米兰达权利”。

法院要求,在嫌疑人被正式逮捕后,警察必须告知其这些权利,并征得其自愿放弃。

五、影响“米兰达”警告自1966年判决以来,对美国刑事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保护嫌疑人权利:米兰达警告确保了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有权了解自己的权利,避免了无辜者被错误定罪。

2. 提高案件质量:米兰达警告要求警察在审讯前告知嫌疑人权利,有利于收集更有力的证据,提高案件质量。

3. 促进司法公正:米兰达警告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4. 影响国际刑事司法:米兰达警告成为国际刑事司法的重要参考,许多国家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借鉴了这一原则。

六、总结“米兰达”警告作为美国刑事司法的重要制度,对保护嫌疑人权利、提高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

米兰达警告案例资料

米兰达警告案例资料

米兰达警告案例资料米兰达警告案例是指由工程师阿米尔·米兰达于1960年提出的一个经典案例,该案例涉及到一种被称为“米兰达警告”的设计原则。

米兰达警告是指当用户在使用产品时,遇到潜在的危险或错误操作时,通过设计合适的警告机制来提醒用户注意,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关于米兰达警告案例的一些具体资料。

1. 案例背景米兰达警告案例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当时阿米尔·米兰达是一名航空工程师,他注意到在飞机上经常发生一些可避免的错误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他意识到这些错误操作往往是由于用户对产品的功能和操作流程不熟悉所致,因此提出了米兰达警告的设计原则。

2. 米兰达警告的原则米兰达警告的设计原则包括三个方面:可见性、可理解性和可行性。

可见性要求警告信息能够在用户使用产品时显眼地出现,不容易被忽略。

可理解性要求警告信息能够被用户理解,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或复杂的语句。

可行性要求警告信息提供具体的应对措施,告诉用户如何避免危险或错误操作。

3. 警告的种类根据米兰达警告的原则,警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警示性警告、禁止性警告和提示性警告。

警示性警告用于提醒用户注意潜在的危险,禁止性警告用于告诉用户某些操作是禁止的,提示性警告用于提供一些额外的信息或建议。

4. 案例分析米兰达警告案例中最著名的一个例子是飞机座椅上的警示标志。

在飞机的座椅上,通常会有一个标志,上面画有一个人的图标,示意禁止站立。

这个标志就是一个禁止性警告,告诉乘客禁止在起飞、降落或紧急情况下站立。

这个标志的可见性很高,乘客在坐下时很容易看到,而且图标很容易理解,即使是不懂英文的乘客也能明白它的含义。

5. 另一个案例是汽车上的警示灯。

在现代汽车中,有很多警示灯用于提醒驾驶员注意车辆的状态。

比如,发动机故障灯会在发动机出现故障时亮起,提醒驾驶员需要检修车辆。

这个警示灯的可见性很高,放在驾驶员仪表板上,驾驶员很容易注意到。

而且,灯的颜色和形状也很容易理解,红色的发动机故障灯表示严重故障需要立即处理。

米兰达案与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案与米兰达警告

第二单元米兰达案与“米兰达警告”第一节引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 1966)”一案的判决,是20世纪美国宪政史上最重要、最具争议性的司法判决之一。

“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s) :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审问之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得到律师的帮助和建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问时在场;如果你希望聘请律师但却雇不起,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律师。

“米兰达警告”英文原文是:“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talk to a lawyer and have him present while you are being questioned. If you cannot afford to hire a lawyer,one will be appointed to represent youbefore questioning,if you wish one.”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宪法第6条修正案则规定,犯罪被告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二节米兰达案与“米兰达警告”1963年,恩纳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首府凤凰城(Phoenix City)被捕。

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讯。

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米兰达案时,检察官在法庭上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签字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

根据最高法院1963年著名的“吉迪恩诉温赖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 1963)的判例,主审法官指定了一位名叫莫尔(Alvin Moore)的法律援助律师为米兰达辩护。

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米兰达规则和米兰达警告是同义词,已合并。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

“你有权保持沉默。

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

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

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目录1基本内容1.1 英文原文1.2 中文翻译2名词由来2.1 案件解读2.2 争议2.3 意义3相关判例1基本内容英文原文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中文翻译“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米兰达法则是米兰达警告。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

完整的是“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说的一切都可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

”西方社会确保人有沉默的权利,即警方不能在不尊重嫌疑人人权的前提下进行有罪推定。

西方人之所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宁肯让犯人跑掉,也不让法律跑掉,因为他们信奉的基本原则是无罪推定。

而起诉一方却必须运用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有罪。

做不到这一点,就当把被告当场释放。

米兰达法则的来由是:1963年,米兰达因为涉嫌对一名女孩进行抢劫、绑架而被警方逮捕,在警局接受讯问,并在一份供认书上签了名,法庭根据米兰达的供词而判其有罪。

随后,米兰达进行上诉,称自己的供述是受到警方胁迫而做的,并且警方在讯问前没有告知他享有法律规定的公民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这个案件就这么一层层地告上去了,历时三年。

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作出最终裁决,确认米兰达在接受讯问前有权知道自己的法定权利,警方有义务将它告知嫌疑人,否则不能讯问。

最后,米兰达之前的供词被认定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这个案件对美国司法和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开始美国的警察就说这工作没法干了,案子没法审了,但是他们仍然默默的接受了这一现实。

从这儿以后,美国警方都在询问嫌疑人的时候会阐明: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接受审讯的时候请一个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不知道你是否完全了解你以上的权力,这便是米兰达法则的来由。

米兰达

米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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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 析(Ⅱ)
➢ 波斯纳法官认为,普通法在本质上是讲求效率的。具体地看, 普通法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判例法;法官造法。法官审理案件或 遵循判例,或创造出为后人遵循的判例。司法实践,凡被遵循 的判例与被修正的判例相比,都应该是更有生命力的,更能为 人们所接受的判例。这一过程,实际上反映了效率的本质—— 优胜劣汰,有效率的继续生存,无效率的遭到淘汰。
– 但是,“米兰达告诫”终已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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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厄尔·沃伦1969年退休时这样 说。 德怀特·D.艾森豪威尔总统于1953年任命他为首席 法官。他和八位同事,面对公民自由方面易于感情用 事种种问题,把宪法解释为每位美国人权利的主要保 护者,不论他多么的低微无权。沃伦的领导才能使许 多人大感吃惊。他原是加利福尼亚州管法律和治安的 总检查长,后来当了三任加利福尼亚州州长。这位和 蔼可亲的政治家并没有多少迹象表明,他后来会如此 深远的改变了美国的社会和政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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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故 事
• 故事主角之五: 哈兰(John M. Harlan)大法官 怀特(Byron R. White)大法官
– 持反对意见的哈兰大法官认为:“鉴于犯罪行为的社会代价 极大,这种新规则,只配称之为一种危险的实验”。
– 持异议的怀特大法官表示:“最高法院的新规则将把杀人犯、 强奸犯和其他罪犯送回大街,送回产生犯罪的环境中,让罪 犯在兴高采烈之时重复罪行”。
他支持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扣留在美日本人和日裔,
在经济方面工作出色,为二战后直到1960年代中期的
近20年繁荣打下了基础,并为加州建设了声望卓著的
公立大学系统,为两代加州人提供了质高价廉的高等
教育。沃伦在1948年曾作为副总统候选人和托马
斯·杜威搭档参加美国总统大选,但以微弱之差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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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警告米兰达规则和米兰达警告是同义词,已合并。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

“你有权保持沉默。

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

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

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目录1基本内容1.1 英文原文1.2 中文翻译2名词由来2.1 案件解读2.2 争议2.3 意义3相关判例1基本内容英文原文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中文翻译“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

美国法典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5.如果你希望跟你对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米兰达权利历史中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1971年:“哈里斯诉纽约”(Harris vs. New York)一案的裁决经常被称为是对米兰达权利的第一次打击。

最高法院裁决,没有被告知米兰达权利的被告所做陈述可以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

1975年:“俄勒冈州诉哈斯”(Oregon vs Hass)一案最高法院裁决,即使犯罪嫌疑人要求有律师在场后,警方讯问所得陈述仍然可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

1999年:弗吉尼亚州里士满(Richmond, Virginia)联邦上诉法院裁决,公诉人可采用未向他宣读其权利前所做的供状。

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

[1]2名词由来——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

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

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

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

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

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

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

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

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

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

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1)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

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

米兰达案判决30多年来,这条法律规定如今在美国是妇孺皆知。

因此,嫌疑人被捕后,一般都是开口就说:“我要对我的律师说话”或“在同我的律师谈话之前我不想谈任何东西。

”[2]案件解读1、“米兰达”案的焦点是被讯问者所做的招供和他签名的供认书是否应该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

审讯与供认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部分,也是法庭争辩的焦点。

在许多情况下,犯罪的实物证据,如杀人凶器等作案工具,警察无法全部找到或根本没有,而又找不到证人。

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的口供就成了主要的甚至是惟一的证据。

从警察的角度来说,从嫌疑人口中最大限度地掏出有罪的证词就成了首要任务。

但这样做的结果,往往容易造成警察滥用职权而形成冤狱。

根据这种情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过去几十年中通过一系列判例,制定了一整套限制警察审讯时滥用权力的法律。

“米兰达警告”对于文化程度低、经济窘迫而且对法律了解少的人尤其有利。

2、由于现实情况千变万化,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强硬地要求警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执行“米兰达警告”是不现实的。

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和一些州法院通过一些案例确定了“公共安全例外”和“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救例外”等规则。

3、“米兰达规则”本身是以5票对4票的微弱多数通过的,联邦最高法院内部存在尖锐的分歧。

怀特大法官在他的反对意见中指出:“在不计其数的案件中,本院的这一规则将使杀人犯、强奸犯或者其他罪犯重新回到街道或产生他的环境中,随时继续犯罪。

因此,人的尊严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损失了。

真正担心的还不是这一新的判决对于……刑法的灾难性后果,而在于它对于那些依赖公共权力保护的人们的影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米兰达”案判决时,引起了强烈的政治反响。

警察和地区检察官们把它视为对其控制犯罪能力的当头一棒,多数新闻媒体的评论也持反对态度。

争议米兰达权利确立后遇到了不少阻力和挑战,在是否继续实行米兰达权利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少争议。

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只要自愿坦白自己的罪行,其供词就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

在1997发生的一起银行抢劫案中,案犯迪克森自愿向联邦调查局人员供认在弗吉尼亚等地抢劫银行的罪行,当时一个联邦上诉法庭就根据1968年国会通过的上述法律,宣判迪克森的认罪供词有效。

但是,案子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之后,联邦最高法院以七比二再次确认了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中所确立的米兰达权利。

但是,迄今为止,学术界在米兰达权利问题上的分歧仍然存在。

密西根州大学法律教授卡米萨尔指出,米兰达权利改变了以往警察误导嫌疑人的做法。

他说,米兰达权利确立之前,警察从不告诉犯罪嫌疑人有请律师和保持沉默的权利,他们认为让嫌疑人回答讯问是想当然的事。

如果嫌疑人说不知道案情,警察会对他说,我们已经掌握了证据,你与我们合作,大家的日子都好过,而且我们会减轻对你的指控。

嫌疑人被捕后被指控犯了重罪,一般很容易紧张、焦虑,警察的误导让他们以为和警察合作对他们有利。

因此,米兰达权利有助于解除嫌疑人的心理压力。

马里兰州检察院培训部主任多恩律师认为,米兰达权利的实施实际上对警方和法庭取证都有利。

他说,从现实的角度看,有了米兰达权利,你就有章可循,警察知道他们应该怎么做,才能使犯罪嫌疑人的供词被法庭所接受,法庭在确定供词时也知道应该寻找哪些证据。

密西根大学法学教授卡米萨尔认为,米兰达权利不仅要继续执行下去,而且还要增加新的内容。

他建议对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

他说,没有录音和录像,我们就不知道在讯问嫌疑人的过程中,警察是什么时候告诉嫌疑人他的权利的,因此我们非常需要对当时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

有趣的是,警察常常会把嫌疑人的供词录像后让人看,这就好像是让人在电影放了一半后才开始看,但是我们想看的是影片的开头,了解他们在讯问嫌疑人之前说了些什么。

但是,也有不同的意见。

乔治梅森大学法学教授奥尼尔认为,米兰达权利也许是个好的政策,但是却不是宪法所规定的。

他说,在刑事调查中,拷问逼供是一回事,提出合理问话则是另外一回事,即使被问话的人没有被告知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我认为宪法并没有规定警察在讯问嫌疑人之前要告诉他们的权利。

警察有时会出错,犯罪嫌疑人自己也会说漏嘴而认罪。

在这种情况下,不把嫌疑人的供罪作为在法庭上证明他有罪的证据,和警察出错相比,问题要更严重。

比如在杀人案的调查中,警察在告知嫌疑人米兰达权利上虽然出了一个小的技术错误,但是却得到了嫌疑人认罪的供词,这两个哪个更重要呢,发现事实真相,伸张正义,还是遵守米兰达权利的要求呢?显然,得到证词和证据更重要。

菲尼克斯市警察局发言人莫拉莱斯指出,对警察们来说,他们已经接受了米兰达权利这个现实。

他说:“辩论总会存在,有人会说,米兰达权利还不够,也有人会说,米兰达权利走得太远,但是,对警察来说,我们已经习以为常,而且把它看作是我们工作的行为准则,它和其它规定没有什么不同,我们必须加以遵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现任首席法官兰奎斯特2000年在宣判迪克森一案时说过,米兰达权利已经深深植根于警察的日常工作中,以致于它已成为我们民族文化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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