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政府会计制度》2019年1月1日全面执行![001]
![《政府会计制度》2019年1月1日全面执行![001]](https://img.taocdn.com/s3/m/962fa138f78a6529657d530d.png)
《政府会计制度》2019年1月1日全面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
距离2019年1月1日全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越来越近,你知道什么是政府会计制度以及它所包含的制度内容吗?为了各位做财务的小伙伴们对制度更好的了解,接下来,一起学习一下吧!什么是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是对政府财政收支的数目、性质、用途、关系和过程进行全面而准确地记录与整理的程序和方法,它是预算执行情况的客观而直观的反映。
核算对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存在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实施时间政府会计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改革背景及意义政府会计制度改革,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也是一项艰巨的政治任务。
背景①《预算法》的要求20XX年新修订的《预算法》提出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
背景②十九大报告背景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全面、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政策,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实施绩效管理就要从财务报告、财务数据来分析和控制,这也需要合适的政府会计制度。
背景③现行制度难以准确反映政府机关家底现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主要以提供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决算报告为目的,无法准确完整反映政府资产负债“家底“,以及政府的运行成本等情况,难以满足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信息需求。
背景④会计信息可比性低现行政府会计领域多项制度并存,体系繁杂,内容交叉,核算口径不一致,造成不同部门、单位的会计信息可比性不高,通过汇总、调整编制的政府财务报告信息质量较低。
意义①提高数据完整性政府会计制度实施,能够全面反映单位预算执行信息和财务信息,提高政府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预算管理水平。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1.14•【文号】财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的要求,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和《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财预〔2018〕209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1月14日附件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的要求,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及《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财预〔2018〕209号,以下简称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公开平台),是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由财政部组织建设的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官方平台,注册网站名称为“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注册网站域名为。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财政局,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平台公开地方政府债务相关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cb99d1a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80.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2015年3月18日附件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第四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
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全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进行其他投资决策过程中,也要充分发挥相关工程咨询单位的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建立“短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咨询评估范围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一)投资审批咨询评估,具体包括:1.专项规划,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资的专项规划(含规划调整);2.项目建议书,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3.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项目申请报告,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5.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具体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6.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开展的项目其他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粤府办〔2018〕5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8〕5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我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部署,为解决当前政务数据资源条块分割、标准不一、“信息孤岛”突出、开发利用水平低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促进政务数据资源深度开发利用,为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我省行政区域内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交换、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数据资源所有权归政府所有。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务部门应明确本部门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机构,承担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等相关工作。
省级政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运营中心和第三方机构作为服务提供方,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章编目采集第八条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
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彬政办发〔2019〕5号
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彬政办发〔2019〕5号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挂牌机构、直属事业机构、派出机构:现将《彬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8日彬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债务举借、使用、偿还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陕政发〔2015〕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
政府债务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分为:(1)一般债务,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偿还的债务。
(2)专项债务,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债务。
政府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债务。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
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
(二)规范举债。
严格在省级政府统一发行政府债券的融资机制进行举借,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行为。
(三)自担风险。
分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由政府偿还,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四)规模控制。
在市政府批准的债务限额内,实行总量控制,并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711号发文日期:2019年04月03日施行日期:2019年05月15日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2019年会计继续教育题目及答案
一、单选题1、()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A、会计人员B、管理人员C、行政人员D、监督人员【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答案解析】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2、会计核算包括()环节。
A、一B、二C、三D、四【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答案解析】会计核算包括确认、计量、报告三环节。
3、()作为单位财务会计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本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主要领导人的得力参谋和助手。
A、出纳B、会计C、总会计师D、会计主管【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答案解析】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会计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本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主要领导人的得力参谋和助手。
4、新规定要求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分。
A、12C、36D、90【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答案解析】新规定要求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5、新规定要求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要求对专业科目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
A、二分之一B、三分之一C、三分之二D、四分之三【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答案解析】新规定要求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要求对专业科目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6、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A、三B、四C、五D、六【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答案解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介绍教学课件
(财预[2016]155号)
(财预[2017]89号)
(财预[2017]62号) (财预[2017]97号) (财预[2018]28号) (财库[2018]61号) (财库[2019]23号) (财预[2018]209号) (财库[2019]23号) (财预[2020]94号)
7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8 《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9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10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11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12 《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分析
➢ 《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 (财预[2017]89号)
• 募投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建设的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 专项收入的现金流收入,且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
• 债券偿还: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应当按照该项目对应的专项债 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项目收益偿还到 期债券本金。
9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分析
➢ 2019年国常会:专项债不得用于土储、房地产、置换债等,五个领域是重点投向
2019年9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的措施,带动有效投资支持补短板扩内需。明 确,将“按规定提前下达明年专项债部分新增额度”。同时,明确了这部分新增额度,是“根据地方重大项目建设需 要,按规定提前下达”的。即新增额度主要应当是使用在地方重大项目的建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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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切实增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包括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等信息以及预决算公开范围之外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存续期、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引起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投资价值发生增减变化,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公开原则】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二)坚持谁制作、谁负责、谁公开;
(三)坚持突出重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
(四)坚持以公开促改革、以公开促规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公开渠道】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应当在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
财政部门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公开。
预决算范围之外的地方政府债券等信息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发行场所门户网站公开。
财政部设立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或专栏,支持地方财政部门公开地方政府债务(券)相关信息。
第五条【预决算公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随同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
(一)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
(二)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三)随同决算公开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第六条【债券发行安排公开】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月二十日前公开本地区下一月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和再融资债券发行安排,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同时公开多个月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
第七条【新增一般债券发行公开】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一般债券发行前,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公开以下信息:
(一)经济社会发展指标。
包括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二)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三)一般债务情况。
包括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及余额、地区分布、期限结构等;
(四)拟发行一般债券信息。
包括规模、期限、项目、偿债资金安排等;
(五)第三方评估材料。
包括信用评级报告等;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一般债券发行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发行债券编码、利率等信息。
第八条【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公开】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前,提前5个
以上工作日公开以下信息:
(一)经济社会发展指标。
包括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
包括本地区、本级或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市县级政府
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三)专项债务情况。
包括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及余额、地区分布、期限结构等;
(四)拟发行专项债券信息。
包括规模、期限及偿还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信息。
包括项目概况、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等;
(六)第三方评估信息。
包括财务评估报告(重点是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评估)、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
(七)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发行债券编码、利率等信息。
第九条【再融资债券发行公开】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再融资债券发行前,提前5个以上
工作日公开再融资债券发行规模以及原债券名称、代码、发行规模、到期本金规模等信息。
第十条【一般债券存续期公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一般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一般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
(一)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余额、利率、期限、地区分布等情况;
(二)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三)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专项债券存续期公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
(一)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二)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
(三)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违法违规情形公开】涉及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问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问责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问责结果。
第十三条【一般债券重大事项公开】一般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使用一般债券资金地区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重大事项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补救措施,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一般债券持有人。
第十四条【专项债券重大事项公开】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对应项目发生可能影响其收益与融资平衡能力的重大事项的,专项债券资金使用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补救措施,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专项债券持有人。
第十五条【债券资金调整用途公开】地方政府债券存续期内确需调整债券资金用途的,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予以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债券持有人。
第十六条【财政经济信息】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债务信息时,应当根据本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信息公开进展,一并提供本级政府工作报告、预决算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等信息或其网址备查。
第十七条【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本地区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职责分工】财政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和本级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本级使用债券资金的部门和下级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绩效评价范围,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日常监督】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对发现问题的予以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公开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举报。
财政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
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中央转贷地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开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