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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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3.07•【文号】财办会〔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督促代理记账机构按要求及时完成备案,并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4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3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2019会计继续教育课后测验答案(一)

2019会计继续教育课后测验答案(一)

2019会计继续教育课后测验试题答案选择:1、会计提供的信息必须(),强调了会计人员诚信的重要性。

A、及时B、真实C、可靠D、完整正确答案:BCD2、《指导意见》指出要把()作为提升会计人员诚信意识的重要环节,加大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力度,发挥行为规X的约束作用,使会计诚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广大会计人员的自觉行动。

A、激励B、惩罚C、教育引导D、监督正确答案:C3、会计人员的下列行为中,将列入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列入“黑”的有()。

A、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B、做假账C、挪用公款D、贪污正确答案:ABCD4、《指导意见》指出应该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会计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将会计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作为()的重要依据,强化会计人员诚信责任。

A、升职加薪B、岗位聘用C、考核评价D、绩效考核正确答案:BC5、下列选项中,属于小企业快要素的是()。

A、净资产B、支出C、资产D、负债正确答案:CD6、小企业会计基本假设包括()。

A、持续经营B、会计主体C、会计分期D、货币计量正确答案:ABCD7、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视为自有资产,体现了()原则。

A、实质重于形式B、重要性C、谨慎性D、可理解性正确答案:A8、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包括的内容有()。

A、实收资本B、资本公积C、盈余公积D、未分配利润正确答案:ABCD9、小企业提取盈余公积的作用不包括()。

A、弥补亏损B、转增资本C、扩大小企业生产经营D、对外投资正确答案:D10、影响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因素的有()。

A、生产性生物资产原值B、预计净残值C、使用寿命D、累计折旧正确答案:ABC11、以下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A、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应计提折旧B、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C、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D、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无需计提折旧正确答案:BCD12、以下不属于影响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因素的是()。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代理记账行业协
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02.02
•【字号】〔2019〕213号
•【施行日期】2019.0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
办法》的通知
〔2019〕213号
各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局及燕山财政分局:
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有关工作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区内已成立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各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注重政策宣传,引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二、区内尚未成立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各区财政部门应建立与民政部门的信息共享互联渠道,及时掌握相关情况,杜绝出现监管真空状态。

三、各区财政部门应在每年年度报备中上报各区行业协会相关情况。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2号)(略)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2月2日。

新制定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学习解读授课资料

新制定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学习解读授课资料
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保障代理记账服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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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2023年《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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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范》的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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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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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范》的全文学习
代理记账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运用专业判断作出相应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27号【发布日期】2005-01-22【生效日期】2005-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 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11.13•【文号】财会〔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会〔202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提高代理记账工作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财政部2023年11月13日附件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督管理,提高代理记账工作水平,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推进代理记账工作闭环管理,夯实法治基础,强化行业监管,打造法治化、规范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提供有力保障,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健全法治体系(一)健全完善法律规章制度。

加快推动会计法修改工作,完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强化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法律责任。

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强化代理记账管理有关要求,优化行政监管方式,细化违法违规情形,明确处理处罚标准。

指导地方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加大行业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力度,营造依法依规执业的良好氛围。

关于印发《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6.23•【文号】[94]财会字第24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废止关于印发《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4)财会字第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为了加强对代理记帐业务的管理,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代理记帐业务的管理,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委托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委托代理记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帐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代理记帐机构开展代理记帐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至少有三名持有会计证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四)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四条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帐资格,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帐许可证书后,方能从事代理记帐业务。

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

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

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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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自愿发起,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和会员服务,督促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协
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优化公平竞争环境、确保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
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行业协会应当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依据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行业协会章程,实行
会务自理、经费自筹、自律管理、自我服务,并使会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本协会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教育引导党员,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七条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其设立及人
员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行业协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

行业协会不得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
性政策。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地区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
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引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跨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其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章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十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下列自律管理:
(一)研究制定本协会的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
(二)推行会员信用承诺,开展会员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
(三)加强会员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实行信息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会员的监督;(四)督促指导会员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协会章程、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的会员进行惩戒;
(六)采取其他有助于本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措施。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
的执业规范和标准。

行业协会制定的执业规范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的规定。

行业协会制定的执业规范和标准由本协会会员约定采用。

第十二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遵纪守法、诚信执业并受
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给予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协会章程、行
业规范,严重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行业协会章程、行业规范进行处理,并在有关处理决定作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行业协会应当做好会员服务,在政策咨询、法律维权、人员培训、经验交流、市场
拓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向会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应当切实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

第十五条行业协会应当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发挥专业调解作用,就行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
议事项制定具体的处置规则和程序,并可以对以下争议事项进行调解:
(一)会员之间的争议事项;
(二)会员与同业非会员单位之间的争议事项;
(三)会员与委托客户之间的争议事项;
(四)会员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事项。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建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应
当符合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

第十七条行业协会的会费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收取。

会费的收取、使用应当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十八条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当按照行业协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应当经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行业协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间非营利组
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本协会的会计核算办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

行业协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章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条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区域内行业协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工作联
系机制,加强备案管理,监督、指导行业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据行业协会
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
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行业协会负责人、理事、会员等的基本情况;
(二)行业协会章程、会费管理办法;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行业协会应当于每年完成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变更登记或准予注销的,行业协会应当在办理完成后的15个
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行业协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在取得审计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对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的公开义务。

第二十六条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政策措施、行业规范和标准时,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主动听取行业协会关于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活动的监管,定期对行业协会执行行业协会章程、开展自律管理、自我服务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行业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人才建设工作,积极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道德水平。

第二十九条行业管理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监管时,应当主动核实并运用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信用档案、激励惩戒等信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行业协会违反行业协会章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行业协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的,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行业协会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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