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司关于开展2009年度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意见及数据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意见及数据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8.05.19•【文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主权领土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意见及数据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监测中心、信息中心、技术中心、中国海监总队:为保障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工作的顺利实施,明确各单位职责,规范数据资料管理,我们制定了《关于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的意见》和《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数据资料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的意见2、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数据资料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关于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的意见为了明确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工作中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和任务,保证系统的有效运行,依据《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文件,制定本意见。
一、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关系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的业务化运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海域管理司负责全国系统业务化运行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沿海省、市海域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系统业务化运行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监管中心”)为系统业务化运行管理的最高执行机构,在业务上对海域管理司负责,并接受海域管理司领导;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同步数据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同步数据中心”)和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网管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网管中心”)按分工负责专项技术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国家监管中心的指导和协调。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字[2003]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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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2003年3月31日国海管字[2003]110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局属各单位:为了加强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管理,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执业市场秩序,保证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经与国家计委协商,我局拟定了《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现下发试行。
各有关单位在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工作中,请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我局。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1、总则1.1 本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配套制度之一。
1.2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项目根据《海域使用论证大纲》的要求设立。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系指论证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大纲编制、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模拟计算及编写报告等收取的费用。
1.3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计算公式为:海域使用论证总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数值计算费用+报告编写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各单项调查费用总和;单项调查收费=野外调查(或取样)费+测试分析费;各单项调查、分析、计算费=收费基价×附加调整系数。
1.4 以下各项费用未列入本标准收费项目,应由委托方负责支付。
具体经费额度由委托方和论证方根据各分项目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包括项目如下:1.4.1 勘察队伍调遣费:包括仪器设备运输费、装卸费及人员差旅费等;1.4.2 临时基础设施及现场准备费:勘测现场的搭建路桥、清除障碍、接通电源、水源等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费,与勘测有关的青苗补偿费、海上养殖赔偿费和土地占用费等;1.4.3 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费、加工费及运杂费等;1.4 4 冬季作业的取暖设施及燃料费;1.4.5 租船费及其它设施的租用费;1.4.6 专家评审会议费用。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司关于申报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无居民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司关于申报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推荐单位以及海岛使用金评估推荐
单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海岛函[2012]21号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2012.12.26
【实施日期】2012.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司关于申报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推荐
单位以及海岛使用金评估推荐单位的通知
(海岛函[2012]21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了满足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需求,进一步提高海岛保护规划编制和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工作效率,加快推动海岛使用金评估工作,我局决定于近期增补一批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和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推荐单位,并确定一批海岛使用金评估推荐单位。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推荐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海域使用论。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6.03.27•【文号】国海管字[2006]134号•【施行日期】2006.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海管字〔2006〕134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中国海监总队、北海、东海、南海分局,监测中心、信息中心、技术中心:《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于2006年3月13日国家海洋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意见》精神,抓紧推进有关工作。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项目是贯彻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重要工作内容,对提高海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重大作用。
为了确保系统长期、稳定、有效的运行,国家对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并提出系统建设与管理的具体意见如下:一、系统建设的原则和框架系统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4项原则: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系统建设和运行由国家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2.需求主导,服务管理。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内容要围绕海域管理现实需求,为实际管理工作服务,内容设定上要有针对性,宁缺勿滥。
3.讲求实效,重点突出。
系统建设要由简单到复杂、简便实用,重点保证系统能够长期稳定地业务化运行。
4.统一标准、形成体系。
制订统一的数据采集、传输、处理、评价和信息发布技术标准,强化管理与技术相结合,形成完善的业务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由基本系统和附加系统两部分组成,基本系统由国家根据管理需求统一建设和管理,建设和运行经费由国家财政安排;附加系统由地方根据各自的需求建设,建设和运行经费由地方安排,并纳入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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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切实发挥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技术把关作用,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质量,根据《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组建省级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一)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级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的评审专家总人数应不少于30人。
入库专家一般应从本地区内选聘,可以采取由省级海域管理部门直接考察选聘,也可以通过专家所在单位推荐的办法选聘。
被选聘的专家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也必须保证能够履行评审专家的职责。
市、县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不组建评审专家库。
(二)选聘省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在专业上必须能够满足评审工作的需要,一般应包括海洋环境类(含海洋水文气象、海洋化学、海洋地质、海洋环境监测及评价)、海洋生物类(含海洋生物、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等专业)、海洋工程类(海洋测量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水利工程、海水利用及其他)以及区域经济、区划规划等方面的专家。
入选省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要参加国家海洋局组织的海域使用管理业务培训。
二、成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三)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分别成立不同类型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
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涉海规划,坚持保护优先、陆海统筹。
(三)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四条 保护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案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 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关决策部 署制定。
本办法实施期限至 2020 年。期满后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海岛海域保护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监督。发现资金违规使用、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自然 资源部和生态环境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保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 门、自然资源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四)能力建设。支持海域、海岛监视监管系统,海洋生态环境观测监测建设,开展海洋防灾减 灾,海洋调查等。
(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
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 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审核保护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保护资金预算并下达,组织实施全过程 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10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且以其他单位文号行文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备注海域管理类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2关于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590号)3关于在广东省海域实施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国海管字〔2010〕480号)4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海管字〔2010〕83号5关于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6号)6关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海管字〔2010〕4号)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8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206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00号)10关于印发分类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的通知(海办管字〔2009〕20号)1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73号)12关于印发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有关技术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65号)13关于改进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8〕37号)14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24号)15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4号)16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国海管字〔2007〕193号)17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16号)18关于加强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管字〔2007〕91号)19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海管字〔2007〕22号)20关于印发《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7〕18号)21关于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的通知(海办发〔2007〕15号)22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23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6〕28号)24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25关于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6〕245号)26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函〔2006〕3号)27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4〕21号)28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管字〔2004〕90号)29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字〔2003〕110号)30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3〕18号)3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10号)32关于印发《全国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177号)33关于印发《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的通知(国海发〔2000〕11号)海岛管理类34关于印发《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25号)35关于印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16号)36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岛字〔2010〕661号)37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岛字〔2010〕659号)38关于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办字〔2010〕649号)39关于尽快公布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6号)40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4号)41关于公布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3号)42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48号)43关于公布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名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34号)44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10号)正在修订,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一致之处,按新颁布的执行海洋环境保护类45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的通知(国海发〔2010〕21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视工作有效应对海洋环境灾害与突发事件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10〕15号)47关于实施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10〕635号)48关于印发《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10〕44号)49关于规范海洋环境公报(信息)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511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163号)51关于印发《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3号)52关于印发《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2号)53关于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525号)5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55关于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64号)56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645号)57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8号)58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6号)59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26号)60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470号)61关于印发《海洋倾倒区选划大纲和选划报告编制格式及报批要求》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89号)62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23号)63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346号)6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65关于倾废航行数据记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办字〔2002〕30号)66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21号)67关于印发《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2〕19号)68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8)69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7号)70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国海管发〔1995〕063号)71关于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法发〔1996〕251号)72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2〕479号)海洋预报减灾类73关于印发《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监发〔1996〕101号)74关于颁发《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3〕251号)海洋科技类75关于印发《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字〔2007〕430号)76关于印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财字〔2007〕303号)77关于印发《海洋科技成果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1〕34号)78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科发〔1998〕006号)79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发〔1997〕111号)海洋法制及执法类80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9〕22号)81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海法字〔2009〕834号)82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规字〔2008〕430号)83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28号)84关于印发《海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示范文本样式的通知(国海发〔2007〕2号)85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5〕5号)86关于印发《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办字〔2006〕332号])87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3〕344号)——结束——。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局属各单位:现将《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十周年。
全国海域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推进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围填海管理、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建设、海域整治和修复等四项工作,切实规范海域使用秩序,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充分发挥海域管理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统筹协调,完成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一)完成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2002年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基础上,制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
(二)完成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经国家海洋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成果评审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三)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
在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得到国务院批准之前,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海洋功能区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凡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地区[2009]297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地区〔2009〕2976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海洋厅(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沿海地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围填海成为利用海域资源、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途径。
但近年来,一些地区也出现了围填海规模增长过快、海岸和近岸海域资源利用粗放、局部海域生态环境破坏严重、防灾减灾能力明显降低等问题;同时,围填海长期缺乏科学规划和总体控制,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也造成了一定影响。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批示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整顿和规范围填海秩序,保障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修编海洋功能区划,科学确定围填海规模海洋功能区划是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海洋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引导和调控海域使用、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的重要依据和手段,也是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和围填海项目审批的依据。
目前,国家海洋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启动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
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快开展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并在2010年底前完成成果报批工作。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总体要求,并注意做好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09.15•【文号】海管字[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的通知(海管字〔2009〕77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咨询中心,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2009年9月3日,我局组织召开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
现将张宏声副局长、于青松司长、吕彩霞副司长的讲话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开创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新局面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张宏声同志们: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
首先,我代表国家海洋局向到会的各位专家、各位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并衷心感谢大家多年来对海洋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这次会议是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国家海洋局全面履行新“三定”方案、海洋管理工作面临新机遇的背景下召开的。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海域使用论证工作,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全面推进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海域使用论证是海域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其根本作用在于对项目用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为行政审批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撑。
自论证工作开展以来,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技术体系,形成了一支业务素质较高、专业结构较合理的论证专业队伍,培养了一批责任心强、敬业奉献、工作水平高的专业技术骨干。
同时,国家和地方还组建了多层次、专业配备合理的评审专家队伍,制定了较为规范的评审办法,为保证论证报告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多年的实践证明,海域使用论证已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配置海域资源,实现科学用海、科学管海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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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司关于开展2009年度海域使用论
证单位资质年检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海管函[2009]11号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2009.03.20
【实施日期】2009.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司关于开展2009年度海域使用论证单位
资质年检的通知
(海管函[2009]11号)
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
为加强对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管理,保证海域使用论证质量与水平,根据《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我局将开展2009年度(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年检范围为2008年以前取得海域使用论证甲级、乙级、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
2008年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因取得资质不满一年,在本次年检中仅须上报年检材料备
案,我局不做年检结论。
二、年检材料:
(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年检表一式两份(电子文档同时发送到邮箱zizhi@ 和soazizhi@);
(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副本;
(三)当年完成的海域使用论证合同复印件及专家评审意见(含专家组及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
(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其他涉及资质等级标准的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年检程序:
(一)受检单位首先进行自检自查,填写申报表,形成自检报告,并于2009年3月31
日前将上述年检材料上报海域和海岛管理司。
上报材料不及时或者材料不全、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按未提交年检申报材料处理。
(二)我局对年检材料组织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检查。
年检结果在我局网站上公布()。
四、联系人:孙娟
联系电话:(010)68026935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国家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司
邮编:100860
附件: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年检表
国家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司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年检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律用钢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2、年检时限为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
3、年检单位要如实填写有关情况,如有弄虚作假或者瞒报少报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表二中技术负责人可填写1~2名(请根据新的资质分级标准的要求进行调整,技术负责人同时作为技术骨干人员在表三中填写)。
5、表三中技术骨干人员名单按海洋地质类、海洋工程类、海洋生物类、物理海洋类、测绘、环境科学类、海洋化学类、经济管理类专业顺序填写,同专业按高中级顺序填写。
6、表五为当年全部海域使用论证项目。
合同金额必须填写。
7、表三、四、五栏目中不足者可另加相同尺寸的附页。
8、表六内容包括:执业情况及重要变更事项;质量保证体系(内部质量审查制度)及执行情况;完成计量认证情况;对资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单位具有的技术专利和特长
以及参加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及业务建设情况也可填写在表六中。
一、单位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