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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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的选择与实务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选择与实务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选择与实务处理很多科技企业早期处于研发阶段,获得政府大量的补贴支持(比如领军人才补贴等),同时市场尚未打开,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订单很少,为了满足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的要求,不少企业选择将收到的政府财政补贴申报为不征税收入,实务中财务和税务处理都存在不少问题。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不征税收入的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红头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专款专用的最常见的方式是开银行专户,目前苏州园区是统一执行的)。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务中关注点有:1、必须是政府部门拨付的资金,事业单位性质(比如各类产业研究院)的机构拨付的资金不满足不征税要求;2、政府部门要求县级以上,县级以下的(比如街道)政府财政资金不满足不征税要求;3、资金必须专项用途,无用途限制的政府财政资金(比如研发后补助)不满足不征税要求;4、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必须单独进行核算,意味着没有进行专帐核算的企业不符合不征税要求。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在所得税处理上既不同于免税收入,也不同于征税的政府补助和企业的经营收入;在会计处理上,不征税收入又不同于营业收入和其他营业外收入。

这样,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处理就具有相对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本文以现行会计准则和最新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讨论研究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确认、计量,以及相应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

不征税收入的最新规定和一般特征(一)最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以上列举的三个条件,凡属于财政性资金,不论属于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付,专门用途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一般都有书面文件资料。

第三点强调的专门核算,收入单列也不成问题,但对于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一般难以办到,因为在财政资金用于专项用途时,多数情况下均同时要求企业配套投入,企业配套资金与财政拨款同用于某项建设,人为地将项目中的具体支出归属财政资金支出和企业配套资金支出,只能流于形式。

(二)所得税处理规范财税[2011]70号规定:(1)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2)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不征税收入资金确认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政府部门的,应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收到不征税收入如何做账如何申报

收到不征税收入如何做账如何申报

收到不征税收入如何做账如何申报不征税收入,如果是指增值税不征税收入,则入账时全额计入收入,分录为: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如果是免税,还是要区分出增值税来,再将免税的增值税额计为营业外收入,分录: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然后做免征处理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税收减免贷:营业外收入在财务年报中,并不需要体现.但是企业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表里要填列相关位置做纳税调减.关于财会〔2017〕15号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其中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新准则还对总额法计算做了新的科目设置,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准则呢,这样说了估计呢,大伙没太明白,这其实要多学语文和数学的结合学,这个学我们暂且叫实际案例学,接下来给大家拿个例子分析一下:案例实务华丰公司为了进行本市区的节能环保改造,2018年6月购置了一批设备,已经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并向政府申请财政补助.当月底,华丰公司收到当地政府财政资金100万元,作为购置设备的补助,适合不征税收入条件.该批设备的不含税价格为500万元,以直线法折旧,会计折旧年限为10年.1. 如果该公司选择以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单位:万元)(1)企业购置设备时:借:固定资产50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贷:银行存款585(2)收到政府财政资金时:借:银行存款100贷:递延收益100(3)2018年,该设备计提折旧:500/120*6=25。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一般包括收入优惠、扣除优惠、所得优惠、税率优惠和税款优惠。

免税收入作为典型的税收优惠。

对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在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上的差异作简要阐述。

一、收入的确定原则汇算清缴所有报表的填写。

国税总局都在相关文件中作了详实的说明。

企业在进行申报时应把握以下原则:收入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可想当然地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在于:免税收入是一个税收优惠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范畴。

列入不征税收入的项目一般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来说属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二、不征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一)税法对不征税收入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作了进一步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

浅谈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问题

浅谈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问题

浅谈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问题作者:李馥香来源:《财税月刊》2016年第01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政府为了体现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鼓励或扶持特定行业、地区或领域的发展,通常会对有关企业予以经济支持。

政府补助,在会计核算方面,一般按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政府补助的规定核算;在税务处理方面,则有可能可以按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

企业在判断哪些政府补助可以按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容易产生错误,特别对于同期收到多项政府补助又存在多种税收优惠的企业,在不征税收入会计核算和管理上很容易产生混乱。

基于这一背景,本文以我国企业为对象,结合税务与会计方面的理论,对不征税收入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简要分析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的定义,明确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提出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的注意事项及税务、账务处理。

关键词不征税收入;政府补助;税务处理;会计核算一、政府补助、不征税收的定义会计核算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税法方面,不征税收入包括:一、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其中第一项及第二项均强调纳入“财政管理”,拨款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而不是企业;或性质为纳入财政管理的代收款。

这两项不属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范畴。

因此,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只有符合第三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的规定,才可以按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

二、企业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应当具备的条件财税〔2009〕87 号及其后财税〔2011〕70号文规定,政府补助应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为: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资金;2、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3、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4、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不征税收入”账务处理

“不征税收入”账务处理
款利 息
税 、集体福利 和个人 消费等项 目时视同销 售按 照适用税 率缴 纳增值税 。 四是小规模 纳税企 业销售 自己使 用过 的固定资产 和旧货 ,按 2 %征 收率缴 纳增 值税 。小规模纳税 人销售 自己使用过 的除 固定 资产 以外 的物 品,应按 3 %的征收率
缴纳增值税 。
借 款 利 息 总额 为该 年度 内 每 一计 算 期 不得 扣 除 的借 款 利 息额 之 和 。 因此 , 须要 比较 必
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 企业 2 0 年 1 08 2月 3 1 日前 购 进 的 固 定 资 产 没 进 行 固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的抵 扣 , 用 于 非 应 税 、 外借款所 发生 的利息 ,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
额 时 扣 除 。 算 不 得扣 除 的 利 息 公式 : 计 当计 算 期 问未 缴 足 注 册 资 本 额 ≤该 期 问 借 款 额 时 ,企 业 每 一 计 算 期 不 得 扣 除 的 借 款 利
是 困家投资和专项借款不属于应税
另有规定 的除外。对于 由财政拨付的国家
投 资 和 政 府 向 企 业 的 贷 款 资 金 则 没 有 明
确 。《 通知》 I , 指 叶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 I 资金 ,除属于 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
归 还 本 金 的 以 外 ,均 应 计入 企业 当年 收入
利 、个人 等项 目时按 照 4 %征收率减 半缴 纳增值税 ; 企业 2 0 0 9年 1 1日以后购进 月
二是 国务 院批准 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 征税 收入 。《 通知》 出,对企业取得的由 指
国务 院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规 定 专 项 用 途
4 %征收率 减半征 收增值税 ;一般 纳税人

“不征税收入”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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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的三种类型: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 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 收入。由于企业涉及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多 种多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针对某类具体项目的收入能否界定 为不征税收入一直是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热点。纳税人应分清应税收入 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从而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一是国家投资和专项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 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由财政拨付的国家投资和政 府向企业的贷款资金则没有明确。《通知》指出,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 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 业当年收入总额。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 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而“资金使用后要 求归还本金”应当是政府借款给企业的行为,付不付息不做明确规定, 但本金一定要归还,这是借款与拨款的根本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 企业的支持形式可能是低息或者免息。投资与借款具体行为与收入无 关,也就不是所得税应税收入。
二是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
《通知》指出,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 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从收人总额中减除。此项规定是针对政府委托企业代办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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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的款项,有专门的用途,纳税人应当关注:该类收入必须是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不能混做他用;批准级别是国 务院,地方政府委托代行职能的专项资金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应视 为应税收入;在做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同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 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 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应设立专账,专款专用,准确核算与之相关的项目,避开不必要 的涉税风险。 三是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内涵。 《通知》指出,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 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 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投资和 借款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为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 内涵,纳税人应当关注以下方面: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的资金都是财政性资金,不局限于财政拨款的单一形式;直接减免应并 入应税收入的只有增值税,其他税种的直接减免不并人应税收人;即征 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形式,即由税务部门先 足额征收。然后由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退还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只要是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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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商业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月份含税销售收入3.09万元,2月份含税销售收入9.27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

会计处理如下:
一、1月份会计处理
1.计提增值税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30,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900
2.根据财会〔2013〕24号和财税〔2015〕96号文件规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900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900
3.计提城建税及附加为0
二、2月份会计处理
1.计提增值税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9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700
2.计提城建税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2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89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81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54
3.根据财会〔2013〕24号和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81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54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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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如何处理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收益;免税收入是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只是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

不征税收入包括: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的三种类型: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由于企业涉及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多种多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针对某类具体项目的收入能否界定为不征税收入一直是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热点。

纳税人应分清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从而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一是国家投资和专项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由财政拨
付的国家投资和政府向企业的贷款资金则没有明确。

《通知》指出,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应当是政府借款给企业的行为,付不付息不做明确规定,但本金一定要归还,这是借款与拨款的根本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企业的支持形式可能是低息或者免息。

投资与借款具体行为与收入无关,也就不是所得税应税收入。

二是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

《通知》指出,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人总额中减除。

此项规定是针对政府委托企业代办某些公益事业的款项,有专门的用途,纳税人应当关注:该类收入必须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不能混做他用;批准级别是国务院,地方政府委托代行职能的专项资金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应视为应税收入;在做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同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应设立专账,专款专用,准确核算与之相关的项目,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三是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内涵。

《通知》指出,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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