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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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闲置宅基地政策

农村闲置宅基地政策

农村闲置宅基地政策在现在我国为了推进农村的快速发展,振兴战略助⼒。

出台了农村宅基地政策,来盘活利⽤农村闲置农房与宅基地。

在此,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农村闲置宅基地政策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家阅读,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农村闲置宅基地政策1、⿎励农民⾃愿有偿退出早在2017年,国家就提出了对于闲置宅基地及房屋的处置办法,在试点地区,也开始实施了⿎励农民⾃愿有偿退出的相关政策。

据悉,在将会加⼤⼒度,进⼀步⿎励不需要宅基地及房屋的农民⾃愿退出闲置的宅基地,在农民选择退出的同时,可以获得丰厚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农民朋友的利益。

2、宅基地复垦在⼩编的家乡,就有实施这样的政策,不少闲置的宅基地也都通过复垦的⽅式加以利⽤,避免造成资源浪费的现象。

据悉,通过宅基地的复垦能够很好的保障农村的可耕地红线,从原则上来说,复垦的宅基地也会交予农民使⽤,⽽且,农民在复垦之后还可以获得⼀定的经济赔偿。

所以,闲置宅基地复垦也不失是⼀种很好的解决⽅式。

3、闲置宅基地及农房的多元化利⽤⽬前,在多数的农村地区纷纷都在开展乡村旅游、乡村民宿等新型产业,⽽通过政策⿎励、优惠补贴等多种⽅式就能够很好地将闲置农房与宅基地利⽤到乡村新型产业发展中来,如此,既解决了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闲置问题,⼜能给农民带来⼀定的经济收⼊,提升⼟地资源的利⽤效率,何乐为不为呢?⼆、相关法规⽬前《⼟地管理法》、《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及《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等有关宅基地的法律⽂件中的规定指的都是宅基地上的住房,对没有建筑的空宅基地在赠与⽅⾯尚⽆法律依据。

在其中,⼤家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地随房⾛”,宅基地赠与的条件还是⽐较严苛的。

决定赠与给亲属之前,⾃⼰得有稳定的住所。

受赠的亲属⾸要条件是本村户⼝,还必须遵从“⼀户⼀宅”原则,就是说受赠的亲属要满⾜缺房、原来住房⾯积没有达到当地规定的占⽤标准等情况。

⼤家如果还需要其他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店铺会给你最专业的答复。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解读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解读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解读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是指国家鼓励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一户居住的房屋的
政策。

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批准给予村民的用于居住和生产的土地,是农民基本的生产生活用地。

一户一宅政策的出台使得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方式有了更多的选择,也为农民提
供了更好的住房条件。

根据政策,每个农户只要符合条件,就有权利在宅基地上建造自己的住房,这对于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而言,一户一宅政策要求农户遵守一系列条件,包括:宅基地使用期限、
建筑面积、建筑风格等方面的规定。

对于宅基地使用期限方面,按照政策规定,农户可以在宅基地上建房的使用期限为50年。

这意味着,在一户一宅政策的框架下,农民可以在宅基地上持续居住,享受自己建造的住房带来的福利。

另外,根据政策要求,农民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建筑面积也有限制。

根据不
同的地区和规划要求,建筑面积通常为150平方米左右。

这样的限制是为了保护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防止过度扩张和浪费土地资源。

此外,政策还对农民的建筑风格进行了规定。

根据不同地区和乡村风貌要求,
农民在建房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建筑风格和材料使用规范,保护乡村的传统文化和风貌。

总的来说,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出台对于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提
高生活质量、促进乡村振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政府也将加强对该政策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公平公正的执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是什么(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最新规定)

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是什么(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最新规定)

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是什么(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最新规定)【引言】近年来,随着拆迁政策的不断完善拆迁补偿也变得越来越合理,因为拆迁“一夜暴富”的情况越来越少,但大家对于老家宅基地的关注度却并没有降低,毕竟宅基地拆迁后至少还能分到一套房子也值不少钱。

但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现在很大一部分生活、居住在农村的中、青年都早已变更为城镇户口,然而由于宅基地特殊的土地性质,如何继承老家宅基地就变成了一个现实的问题,今天就来和大家说说“父母过世后,老家宅基地该如何继承”。

【父母过世宅基地如何继承】很多生活在农村的居民普遍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宅基地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然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本质上属于村集体组织土地,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一般情况下,这个使用权是没有期限限制的),简单理解就是宅基地是村里面的地,但是村民可以用于盖房子保障自己的住房需求。

1.与父母在同一户头上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而非以“人”为单位使用的,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是归属于一户居民的,所以如果子女与父母在同一户口上,并且属于所在村子的村集体组织成员,那么父母过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自然就“落”到子女名下,无需“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与父母属于同一村集体组织村民但已经分户或已经变更为城镇户口宅基地的“继承”问题,需要分为宅基地(土地)和地上房屋(地上物)两个部分。

宅基地(土地):前面说到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组织土地,不属于村民个人财产,所以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宅基地不属于村民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作为村民的遗产被继承。

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是什么(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最新规定)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是什么(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最新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2、农村宅基地在土地分类中属于哪一类?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土地分类的方法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所有制性质划分,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按照土地用途划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

其中,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因此,从土地性质和用途上来说,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按照2017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土地进一步分为耕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其他土地等12类。

其中,农村宅基地属于住宅用地,农村道路占地属于交通运输用地。

3、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4、哪些主体可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在“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中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什么规定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什么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什么规定改革的七项原则: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保障农民权益,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循序渐进、试点先行,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深化农村改革要聚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等5大领域。

《方案》针对五大关键领域,提出26个方面的改革举措,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对此,陈锡文表示,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放在首位,对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来说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和作用。

“不仅因为在整个农村经济当中集体经济所占的比重很大,更因为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与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密切相关。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

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

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

宅基地2023最新政策是什么

宅基地2023最新政策是什么

宅基地2023最新政策是什么宅基地2023最新政策(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是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调整或非法收回农户承包地。

要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台账、证书和依法确立的承包关系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对于一些疑难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

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二)坚持确权确地为主。

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

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

对通过“互换并地”或“土地股份合作”实行统一经营的,要将承包权确认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农户。

土地经营权没有流转的,承包权、经营权应登记为同一主体;已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应按照流转合同的期限,登记给流入方。

要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经营收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以行政手段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三)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

农民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是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

村组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切实做到农民的事让农民自己做主。

充分发挥老党员和老干部熟悉情况、调解纷争的积极作用。

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表格材料要经过农户签字认可;对于外出不在家的农户,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到户到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

(四)坚持进度服从质量。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长久大计,必须做细做实,确保质量。

严禁“核账不测地、顶数不确权”的做法。

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资源,科学把握进度;抓好试点,分期分批,积极稳妥推进。

不搞齐步走,不强求百分之百。

要把握好关键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

宅基地可以买卖吗不可以宅基地不可以买卖。

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宅基地实施方案

宅基地实施方案

宅基地实施方案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建设农民个人住房的土地,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宅基地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规范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村居民居住条件改善、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宅基地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宅基地管理政策。

1. 依法合规。

宅基地的规划、使用和管理需遵循国家土地管理法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规划审批和登记备案。

2. 公平合理。

宅基地分配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不公平现象。

3. 划定范围。

对于宅基地的范围划定,应充分考虑农村土地资源、自然环境和农民实际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宅基地范围。

二、宅基地建设标准。

1. 规划设计。

宅基地建设应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土地利用规划,科学合理进行规划设计,确保建设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2. 建筑质量。

宅基地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标准,保证房屋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3. 生活便利设施。

在宅基地建设中,应考虑到农民的生活便利,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三、宅基地管理维护。

1. 宅基地权属登记。

对于宅基地的权属登记工作,应加强宣传和指导,确保农民了解自己的宅基地权益,提高宅基地的使用率和保护意识。

2. 宅基地规划管理。

加强对宅基地规划的管理,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防止乱占乱建现象的发生。

3. 宅基地维护保护。

建立健全宅基地维护保护机制,加强对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宅基地的长期稳定使用。

四、宅基地政策宣传。

1. 政策解读。

加强对宅基地政策的宣传和解读,让农民充分了解宅基地政策的内容和意义,增强农民对宅基地政策的认同和支持。

2. 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对宅基地管理的知识水平,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规章制度意识。

3. 政策落实。

加强对宅基地政策的落实和执行,确保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取得实际成效。

总结,宅基地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_四川省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_四川省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_四川省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关于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1、村民建住宅用宅基地要优先使用村内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尤其不能占用基本农田。

在整合村内宅基地时,不得强制村民退出宅基地,也不能违背村民意愿集中建社区、上楼居住。

2、最新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规定,宅基地可以改建、扩建或重建独立住房,但需要遵循相关规定,符合土地用途规划和建筑设计等标准,且不能超出规定面积,不能进行商业开发或出租。

3、下面是关于农村建房的最新政策:农村宅基地政策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建房的基础,因此宅基地政策对农村建房有着重要的影响。

4、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有哪些?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5、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解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坚持不变不换,新证老证将同步存在各地要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宅基地建房最新政策1、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2、最新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规定,宅基地可以改建、扩建或重建独立住房,但需要遵循相关规定,符合土地用途规划和建筑设计等标准,且不能超出规定面积,不能进行商业开发或出租。

3、农村自建房政策最新规定具体如下:农村新建房屋、扩建或翻新重建,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到120平方米,各地的村委再根据村里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4、一般来说,每户农村居民最多只能拥有一份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3)宅基地的使用期限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期满后需要进行续期或重新分配。

村民建住宅用宅基地要优先使用村内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尤其不能占用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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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这种情况是指,一户村民虽然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各处宅基地的面积总和加起来也没有超过当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这样的情形是合法的,可以认定为一宅并进行宅基地确权。

2、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有些一户多宅是管理部门当年衔接有误造成的,国土部门出台的意见已经说明,要合法保护,对这类一户多宅进行确权。

比如有的农户子女,多年前因为到外地读书或当兵户口迁出,后来又想迁回农村,这时公安部门和国土部门可能互相踢皮球,一方说要有独立的宅基地才能批户口,一方又说要有户口才能批宅基地,结果最终因为衔接问题造成一户多宅。

3、因农房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虽然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农房继承却是受法律保护的,加上“地随房走”的原则,因此继承农房之后,形成的一户多宅,也不能被归为非法,仍然可以进行土地确权。

4、宅基地合法交易宅基地交易只要是在合法范围内,都受到法律保护。

在很多农村地区都有这样的情况,比如家里儿子长大了要成家,但是申请宅基地是批不下来的,只能在村内进行宅基地交易。

这样的情况下,在没有分户之前,就造成了一户多宅。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初始登记提供土地批复、宅基地审批表,换发证书提供原土地使用证,涉及转让(买卖)、继承(原权利人死亡)、赠与、置换(互换),户主更名、原土地证户主名称有误更正、争议纠纷已调处等原因发生的变更登记以及丢失补证还应提供下列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明材料:6、闲置的宅基地如何确认对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但已满二年未建房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报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

农户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重新依照审批程序批准,待房屋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7、宅基地转让的情况如何处理(1)已经发生转让且受让人在本村有户口的,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登记发证。

(2)已经发生转让但在本村无户口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宅基地如何审批?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流程一般分为6个步骤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建成后,可以到当地国土部门进行土地初始登记,申领宅基地使用权证。

如果是属于转让房产而隐形交易土地使用权的,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申领宅基地使用权证。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条件《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

根据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

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松开的记忆,飘落的莫名的尘埃,像起伏的微风,拂过脑海,留下一份情愁。

一条街,没有那些人,那些身影,却能来回徘徊穿梭。

街,行走时,纵然漫长,漫长,有时只为听一颗流动的心的呓语。

沉默,倔强,回望,忘记,记住,一切像断了的弦,有时希望生活简单就好,有时却又莫名的颓废其中。

有些路,只能一个人走;有些事,只能一个人去经历。

粗读加缪、萨特的存在主义,它告诉我,人就是非理性的存在。

光秃秃的枝桠、清寂的清晨、流动的阳光,飘落于心,或快意,或寂寥,映照心境,然而,有时却只属于那一刻。

总之,一切只是心情。

人生的画面一幅幅地剪辑,最后拼凑出的是一张五彩斑斓的水彩画,有艳丽的火红色,凝重的墨黑以及一抹忧郁的天蓝色。

人的记忆很奇特,那些曾经的过往,就像一幅幅的背景图,只有一个瞬间,却没有以前或以后。

比如,只能记得某个瞬间的微笑,只能在记忆的痕迹寻觅某时刻骑着单车穿过路口拐角的瞬间,却都不知晓为何微笑,为何穿过街角。

一切,有时荒诞得像一场莫名情景剧。

然而,这就是生活。

曾经的梦,曾经的痛,曾经的歌,曾经的热情相拥,曾经的璀璨星空。

也许,多年以后,再也见不到的那些人,和着记忆的碎片飘荡而来,曾经伴着我们走过春华秋实。

天空蔚蓝,杜鹃纷飞,飞过季节,曾经萍水相逢,欢聚一堂,蓦然回首,唯歌声飘留。

让人忆起《米拉波桥》里的诗句:夜幕降临,钟声悠悠,时光已逝,唯我独留。

人在天涯,绵绵的思绪随着微风飘浮,从布满礁石的心灵海滩上穿过千山万水,来到游荡的身躯里,刻下一篇篇笺章。

而这,或许在多年以后,当再次翻动时,原以为什么都已改变,松开的记忆,飘落的莫名的尘埃,像起伏的微风,拂过脑海,留下一份情愁。

一条街,没有那些人,那些身影,却能来回徘徊穿梭。

街,行走时,纵然漫长,漫长,有时只为听一颗流动的心的呓语。

沉默,倔强,回望,忘记,记住,一切像断了的弦,有时希望生活简单就好,有时却又莫名的颓废其中。

有些路,只能一个人走;有些事,只能一个人去经历。

粗读加缪、萨特的存在主义,它告诉我,人就是非理性的存在。

光秃秃的枝桠、清寂的清晨、流动的阳光,飘落于心,或快意,或寂寥,映照心境,然而,有时却只属于那一刻。

总之,一切只是心情。

人生的画面一幅幅地剪辑,最后拼凑出的是一张五彩斑斓的水彩画,有艳丽的火红色,凝重的墨黑以及一抹忧郁的天蓝色。

人的记忆很奇特,那些曾经的过往,就像一幅幅的背景图,只有一个瞬间,却没有以前或以后。

比如,只能记得某个瞬间的微笑,只能在记忆的痕迹寻觅某时刻骑着单车穿过路口拐角的瞬间,却都不知晓为何微笑,为何穿过街角。

一切,有时荒诞得像一场莫名情景剧。

然而,这就是生活。

曾经的梦,曾经的痛,曾经的歌,曾经的热情相拥,曾经的璀璨星空。

若能觅得一方喜欢的山水,在空旷的风里,种上淡暖如许,清欢如许。

我愿用无尘的诗句,沾染些许晨露,轻叩那些老去的时光,让曾经的你我,重走一遍依旧开满鲜花的小径。

时光里的我们,不说话。

只是凝望着彼此旧时的模样,任凭花落清溪,任凭日暮烟霞。

陌上的时光,匆匆如流。

指尖,一直贪恋着世间所有的暖香。

而那些没有着落过往,早已随风而散。

往事已旧,一切,终会在念与不念,忘与不忘之间,莞尔一笑,变得风轻云淡。

岁月的风,就这样翩跹而过。

还好,总有一些不离不弃的相伴,安暖着岁月的荣辱沧桑。

然后,在玲珑的小字里尘埃落定。

珍惜着,不早也不晚的缘分。

愿你永远在我文字的四季,可以与那些草木葳蕤的深情一样,青青又青青。

纵使某天,错过了所有,只剩下一个人忧伤,也不要怪罪时光。

时光里那些牵过的手,给错的爱,都是情不由衷。

开始与结束,一样美丽。

我们应该,原谅时光,记住爱!那些过往里的施与舍,恩与惠,何必计较太多。

我们在山水间喂养清风,在草木间描摹明月,云淡风轻一天又一天。

任凭年华一去不返,依旧无怨无悔,不负岁月,不负时光。

那些风花雪月的重逢与离别,终将陨落在时光深处,被过往的烟尘一一覆盖。

当时光里,那些被岁月漂白的光阴,再回首时,风住尘香,缘已渺渺,我们也不必遗憾。

苍茫处,风景依旧,繁华笙歌,人事无恙。

那些散落在流年深处的芬芳,也是依旧静美如初,相宜静好。

不如,安静着,于寂寂红尘中,为自己开一扇般若门,将一切浮云过往都放逐在红尘之外,只留一颗琉璃心,只守一池为我而开的莲荷,一粥一饭,一笔一墨,闲渡流年。

未来的路,那么远。

从未想过会遇见谁,也从未想过会错过谁。

今朝,一壶浊酒,一扑流萤,几许明媚,几许嫣然,我依然是那个朴素的琉璃女子。

不敷衍,不趋势,简单的行走,简单的生活,简单的爱与被爱。

当时光里,那些被光阴漂白的过往,再回首时,风住尘香,缘已渺渺,我们也不必遗憾。

苍茫处,风景依旧,繁华笙歌,人事无恙。

那些散落在流年深处的芬芳,也是依旧静美如初,相宜静好。

若是,光阴辞去旧年,初心不改。

我依然愿意,在心里种半亩花田,在文字里养一个春天。

这样,无论你来不来,在不在,我都一样安静的开落。

那样,你偶尔回眸,看到的风景,都是春天般,含着香,透着暖。

喜欢让心在那一刻,静如菩提明镜。

那么,且许我一程走旧的岁月,温一壶经年的雨水,煮一段曾经的往事,不提花开,不说花落。

就让那所有的喜怒哀乐,淡暖清欢,如茶般,氤氲出缕缕清香。

而你我,亦愈来愈通透,有了茶的芬芳,即使喝到无味,亦有一股回甘,令人回味留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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