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现苗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现苗圃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国有林场现苗圃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此财务制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国有林场现苗圃设财务科,负责该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科置财务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的财务核算、资金管理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等工作。
三、预算管理1. 制定预算:每年底,国有林场现苗圃财务科应根据单位的发展规划、经营情况等综合因素,制定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
2. 预算审批:单位领导对预算进行审批,批准后即可执行。
3. 预算执行: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预算要求。
四、资金管理1. 资金来源:国有林场现苗圃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销售收入等。
2. 资金存储:单位应建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将所有收入存入该账户,并根据需要划拨至相关部门或项目。
3. 资金使用:除了按照预算执行外,单位还需做好资金的收支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五、财务核算1. 日常核算:单位每月需对财务收支进行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2. 年度结账:每年底需对财务进行年度结账,编制年度财务报表。
3. 财务审计:每年度需对财务进行审计,确保准确无误。
六、制度执行1. 财务制度宣传:单位需定期对财务制度进行宣传教育,确保全员了解并遵守。
2. 财务制度执行: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单位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处罚甚至辞退等。
八、附则本制度由国有林场现苗圃财务科负责解释。
以上即为国有林场现苗圃财务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通过该制度的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单位的经济利益。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17〕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适应国有林场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林业生产特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7年6月26日附件: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加强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林场(苗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国有林场(苗圃)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以下简称林场) 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林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场的方针;正确处理林场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林场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树立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以及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国营苗圃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营苗圃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苗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营苗圃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依法设立,依法管理,依法监督。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苗圃财务状况。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第四条国营苗圃设立财务部,负责苗圃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职责:(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财务管理。
(二)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合理使用资金。
(三)负责财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和财务分析。
(四)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
(五)负责税务申报、税务筹划和税务风险防范。
(六)负责财务审计和内部审计。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资金来源合法,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
(三)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资金筹集:(一)苗圃资金筹集应遵循国家相关政策,合理确定资金规模。
(二)资金筹集渠道包括政府拨款、企业自筹、银行贷款等。
第八条资金使用:(一)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资金使用应遵循先支付、后报销的原则。
(三)资金使用应遵循效益性原则,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财务核算第九条财务核算遵循以下原则:(一)会计科目设置合理,会计科目使用规范。
(二)会计凭证编制齐全,会计凭证审核严格。
(三)会计账簿设置规范,会计账簿登记及时、准确。
(四)会计报表编制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条财务核算内容:(一)资产核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
(二)负债核算: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款项等。
(三)所有者权益核算: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
(四)收入核算:销售、租赁、技术服务等收入。
(五)支出核算:工资、福利、折旧、维修等支出。
苗圃林场财务制度

苗圃林场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苗圃林场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财经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二、收入管理1.苗圃林场的各项收入来源有清楚的记录,包括国家拨款、项目资金、销售收入等,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集。
2.收入的使用根据不同来源的资金划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私自挪用。
3.对于来自项目资金的收入,需按照项目要求进行专项管理,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项目规定。
4.收入的管理应建立相应的账务系统,每日结账,确保数据的及时和准确。
5.对于不同类型的收入,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归集,并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明细列示。
三、支出管理1.苗圃林场的支出应根据预算编制,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节约。
2.支出的审批程序应明确,确保每笔支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支出的分类应细化,便于监督和管理,对于重要支出应进行资金监控。
4.支出的凭证和票据应保存完整,便于查验和核对。
5.支出的执行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
四、资产管理1.苗圃林场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均应进行登记和管理,确保资产清晰、完整。
2.资产的盘点工作应定期进行,对于使用情况不明的资产应进行清理和注销。
3.资产的使用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资产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4.资产的折旧和增值情况应及时记录,便于资产价值的保值和增值。
五、债务管理1.苗圃林场的债务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借贷,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和还款。
2.债务的用途应明确,并根据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挪用。
3.债务的还款应按时进行,确保不影响苗圃林场的正常运作。
4.债务的管理应建立台账,随时查阅和核对。
六、财务监督1.苗圃林场的财务监督应实行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审计和检查。
2.财务监督的内容包括收支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资产情况等,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财务监督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确保苗圃林场经济效益的正常运作。
4.财务监督的结果报告应上报相关主管部门,便于监督和检查。
七、附则1.本制度经苗圃林场财务管理部门审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国有苗圃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苗圃财务管理制度1. 引言国有苗圃作为国有资产,实行国有产权和经济利益的权责分离,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文将针对国有苗圃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阐述,以规范苗圃经济活动,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
2. 资金管理2.1 预算管理国有苗圃应根据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2.2 资金监管国有苗圃的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收入和支出进行全面监管和管理。
特别是对收支情况、资金利用情况和资产价值变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和审核,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3. 费用管理3.1 预付款和预收款管理国有苗圃应当规范预付款和预收款的使用,并在发生前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执行。
3.2 采购管理国有苗圃应当根据规定采取招标、比价、协议供货等方式进行采购,并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验收管理和支付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3.3 职工福利管理国有苗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职工福利管理制度,使职工身心健康、工作积极性提高。
4. 财务报告国有苗圃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公示和报送。
5. 财务审计为检查国有苗圃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合理、是否有效,需要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审计机构应该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和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工作。
6. 纪律和监督国有苗圃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纪律,加强对职工的经济行为的监督和纪律处分,保证企业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
7. 结语国有苗圃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是企业发展和壮大的保证,也是对社会的一种责任和承诺。
国有苗圃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规范和管控企业的经济活动,更好地发挥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林场苗圃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和质量,加强财务监督和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1. 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机构由林场领导班子成员和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组成,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2. 财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财务收支、会计核算、财务监督、财务管理等工作。
三、财务核算1. 林场苗圃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善会计凭证管理,确保会计凭证真实、准确、完整。
2. 林场苗圃应及时记录财务交易和经济业务,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3. 林场苗圃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财务预算1. 林场苗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明确支出和收入预算,经过审批后实施。
2. 林场苗圃应按照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整,确保财务预算的有效执行。
五、财务监督1. 林场苗圃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强化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 林场苗圃领导班子成员应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预防和纠正财务风险。
3. 林场苗圃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财务工作的审核和审计。
六、财务管理1. 林场苗圃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日常财务管理活动。
2. 林场苗圃应合理安排财务资源,提高财务效益,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3. 林场苗圃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杜绝挪用财务资金行为。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林场苗圃应加强对本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职工熟悉本制度内容,并严格执行。
3.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理。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林场苗圃财务管理机构所有。
以上是关于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最新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最新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一、组织机构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机构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日常的财务工作和核算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财务预算、财务报表、财务决算,对苗圃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同时,苗圃应设立审计部门,对财务管理进行独立监督和核查,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核算制度国有林场苗圃应建立健全的核算制度,包括资产核算、成本核算、财务预算等方面。
资产核算是苗圃的核心工作之一,要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和核算规范,确保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成本核算是苗圃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对各项费用进行合理分摊和核算,确保成本控制和效益提升。
财务预算是苗圃财务管理的基础,要编制周密的财务预算,为苗圃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三、资金管理国有林场苗圃的资金管理制度应健全,包括资金预算、资金调配、资金监督等方面。
资金预算是苗圃的经营规划的基础,要根据苗圃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科学编制资金预算,实现资金的合理调配和利用。
资金调配是苗圃资金管理的关键环节,要根据经营需要对资金进行合理分配,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资金监督是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要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督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查,防止资金浪费和挪用。
四、财务监督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监督应严格执行,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方面。
内部监督是苗圃自身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外部监督是由相关监管部门对苗圃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审查,要积极配合外部监督,接受审计和验收,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综上所述,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对苗圃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苗圃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核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推动苗圃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提升。
希望国有林场苗圃能够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中不断取得新的成绩,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有林场 苗圃 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一、总则国有林场苗圃是国家控制和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单位,具体从事林木苗木的培育、生产、销售等业务。
为了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保障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安全,特制定本财务制度。
二、财务管理组织机构1.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负责人为财务总监,直接下设出纳员和会计人员。
2. 财务总监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章,监督、检查并协调各级财务人员的工作。
3. 出纳员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现金管理和支付工作。
4. 会计人员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等工作。
三、财务管理制度1. 收支管理(1)国有林场苗圃的收支应当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挪用资金。
(2)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的收入、支出及账务管理系统,对所有款项进行科学管理和监督。
(3)国有林场苗圃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缴纳各类税费,并保证纳税行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财务核算(1)国有林场苗圃应当按照国家财务规定,建立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准确反映国有林场苗圃的经济业务情况。
(2)国有林场苗圃应当按照国家财务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并按时报送相关部门。
3. 财务监督(1)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和政策。
(2)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配合审计工作的开展。
4. 资金管理(1)国有林场苗圃的资金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不得私存、挪用、侵占资金。
(2)国有林场苗圃的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5. 风险管理(1)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规避经营风险,保障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安全。
(2)国有林场苗圃应当对可能引发风险的情况进行预警和预防,避免发生损失。
四、财务管理流程1. 预算编制国有林场苗圃每年应当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并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 预算执行国有林场苗圃应当严格执行年度预算,不得擅自超支或挪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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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加强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林场(苗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国有林场(苗圃)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以下简称林场) 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林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场的方针;正确处理林场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林场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树立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以及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林场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其中规模较大的林场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林场财务工作实行场长负责制。
具有一定规模的林场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协助场长管理林场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林场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依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根据林场经营计划,统一管理林场财务活动,包括负责财务预决算、资金筹集、运用和管理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场事业发展。
第八条林场内部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林场的二级财务机构。
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林场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林场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林场财务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林场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条林场预算是指林场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林场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林场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对林场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部门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林场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林场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林场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林场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林场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
林场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林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
预算执行中,对财政补助收入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影响预算执行的,林场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财政补助收入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林场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林场决算是指林场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林场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
林场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林场应及时调整和处理。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六条收入是指林场为开展林业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林场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林场按预算隶属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
基本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经常性补助,包括人员经费补助和日常公用经费补助;项目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营林基础设施建设、必要的营造林所需生产资料购置、设备和基础设施维护、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的造林护林、林木良种培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设计和方案编制,以及公益林管护等专项补助。
(二)营林业务收入, 即林场在林业活动中销售林木(苗木)、林产品、林地流转等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林场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林场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林场在林业活动之外,非独立核算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培训、租赁、餐饮、旅游及林下经济等活动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科研项目收入、教学项目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国家征占用林地给予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第十八条林场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林场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条支出是指林场开展林业活动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林场支出包括:(一)财政补助支出,即林场使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林场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林场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包括营林基础设施建设、必要的营造林所需生产资料购置、设备和基础设施维护、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的造林护林、林木良种培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设计和方案编制,以及公益林管护支出等。
(二)营林业务支出,即林场在林业活动中发生的业务支出,包括销售林木(苗木)、林产品、林地流转等相应的成本费用支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即林场上缴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林场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独立核算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经营支出,即林场在林业活动之外,非独立核算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培训、租赁、餐饮、旅游和林下经济等活动的支出。
(六)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科研项目支出、税费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林场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林场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林场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林场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林场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林场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并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及时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按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林场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制度。
第二十六条林场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管理规范。
第六章成本费用管理第二十七条林场应当根据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和定期向社会公布森林资源状况以及森林资源管理的需要,实行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成本费用是指林场进行林木(苗木)生产所发生的育苗、造林、抚育、管护等各项生产费用,以及开展营林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营林成本、营林业务支出、营林管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林场营林成本核算应采用制造成本法,核算林木(苗木)的生产成本。
(一)营林成本的核算内容。
营林成本的核算内容应包括苗木培育成本、造抚成本、管护费用三部分。
苗木培育成本指林场自行培育苗木过程中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从处理种子催芽、整地、作床、播种、插条、育苗、换床、育大苗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以及到苗木出圃阶段田间管理发生的人工费、物料费等。
造抚成本指从造林开始至成林验收合格前的成本。
造抚成本由造林费用和抚育费用组成,其中造林费用指林木郁闭前的造林作业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调查设计、整地、栽植和补植等;抚育费用指造林之后至成林验收合格之前所发生的抚育费用,包括松土、除草、抗旱、防冻、施肥等。
管护费用指林木成林验收合格之后至采伐(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所发生的为预防和消除森林的各项破坏和灾害,保障林木健康生长,避免或减少森林资源损失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森林保护费、抚育间伐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以及其他管护费等。
(二)营林成本的核算对象和范围。
林场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将整个营林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和间接费用,根据不同类型林木(苗木)相应的林种、树种、或林班(小班)等确定具体的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成本计算单归集林木(苗木)的生产成本,核算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其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其他直接费用等直接支出应直接计入营林成本,间接费用应分配计入营林成本。
直接材料,是指营林生产中耗用的自产或外购的种子、苗木、肥料、农药、燃料和动力、修理用材料和零件等材料。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林木(苗木)生产人员的薪酬,包括林场开支的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其他直接费用,是指除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外的营林作业费等直接费用,如委托生产费等。
间接费用,是指林场为林木(苗木)生产而开展的辅助性生产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间接材料、间接人工、机械作业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长期管护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三)营林成本的核算期。
林场应根据林木(苗木)生产组织特点,对发生的苗木培育成本、造抚成本以及管护费用,一般应按月份进行核算,有特殊要求的可按季度或按年度进行定期核算,但林场每年度必须进行营林成本的核算与结转。
(四)营林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营造的林木(苗木)验收合格时,应将各类林木(苗木)的培育成本、造林成本、抚育成本结转至相应的林木(苗木)资产成本;验收合格后到采伐(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各类林木(苗木)的管护费用采用先累积后按一定分配标准(如面积、蓄积量、千株数等),分摊转入相应的林木(苗木)的营林成本或林木(苗木)资产或营林业务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