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劳务工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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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全民合同制工人

劳动法全民合同制工人

劳动法全民合同制工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已成为我国企业用工的主要形式。

全民合同制工人,作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中的一员,是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合同制工人。

他们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益。

本文将从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概念、权益保障、劳动法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概念全民合同制工人,简而言之,就是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合同制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国家出资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设立的事业单位。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用工主要是固定工制度,即所谓的“铁饭碗”。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了用人的自主权,对员工实行合同制(聘任制)。

全民合同工就是在体制改革以后招来的职工。

二、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权益保障1. 平等就业权益根据劳动法规定,全民合同制工人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招聘职工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不得歧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

此外,全民合同制工人还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职业,有权了解招聘单位的招聘条件、岗位信息等。

2. 劳动报酬权益全民合同制工人有权获得与其劳动相适应的劳动报酬。

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拖欠、克扣或者随意降低工资。

同时,企业和事业单位还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3. 休息休假权益全民合同制工人有权享受法定的休息休假。

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不得强迫职工超负荷工作。

此外,企业和事业单位还应当保障职工的节假日权益,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4. 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全民合同制工人有权享有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5. 职业培训权益全民合同制工人有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合同工全民劳务工

合同工全民劳务工

一、合同工合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合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合同工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

特点:1.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具有明确的法律关系;2. 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3. 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4.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全民全民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由全体人民共同拥有、管理的企业。

全民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全民的福利待遇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

特点:1. 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2. 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3. 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4. 福利待遇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5.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

三、劳务工劳务工是指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劳务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产生直接的劳动关系,福利待遇由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劳务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可能不完全,劳动关系适用《民法通则》。

特点:1. 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 由劳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3. 与用人单位之间不产生直接的劳动关系;4. 福利待遇由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5. 社会保险待遇可能不完全;6. 劳动关系适用《民法通则》。

四、区别1. 劳动关系:合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全民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产生直接的劳动关系。

2. 福利待遇:合同工和全民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工的福利待遇由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3. 社会保险:合同工和全民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劳务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可能不完全。

4. 法律适用:合同工和全民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工的劳动关系适用《民法通则》。

合同工_全民_劳务工

合同工_全民_劳务工

一、合同工合同工是指工人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直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

合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与正式员工相同,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合同工在劳动关系中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如劳动法规定的休息休假、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等。

1. 特点:(1)合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明确;(2)合同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福利待遇;(3)合同工在劳动关系中享有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合同工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

二、全民全民是指原来人们常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

全民在劳动关系、福利待遇等方面与合同工相似,但全民在国有企业的背景下,其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 特点:(1)全民属于国有企业,享有国家赋予的特殊地位和待遇;(2)全民在劳动关系中享有一定的稳定性和保障性;(3)全民在福利待遇方面相对较好,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2. 适用范围:全民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

三、劳务工劳务工是指工人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上岗协议,与用人单位不产生直接的劳动关系。

劳务工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共同承担,且在劳动关系中适用民法,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1. 特点:(1)劳务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较为松散;(2)劳务工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共同承担;(3)劳务工在劳动关系中适用民法,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2. 适用范围:劳务工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尤其在劳务派遣领域较为常见。

总结:合同工、全民、劳务工在我国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合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全民属于国有企业,在劳动关系、福利待遇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劳务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较为松散,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共同承担。

了解这三种用工形式的特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全民合同工劳务工

全民合同工劳务工

一、全民全民,原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

在社保领域,全民指的是国有企业职工。

全民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全民职工的福利待遇较为完善,工资待遇也相对较高。

二、合同工合同工,又称正式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合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合同工的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合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享有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劳务工劳务工,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劳动者。

劳务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劳务工的社会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共同承担。

劳务工的福利待遇相对较低,且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不享有经济补偿。

总结如下:1. 全民职工享有较为完善的福利待遇,工资待遇较高;2. 合同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福利待遇较好;3. 劳务工与用人单位不形成劳动关系,福利待遇相对较低。

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用工形式。

同时,劳动者也应了解不同用工形式的权益差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劳动者应主动了解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明确自身权益;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3. 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全民、合同工、劳务工三种用工形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了解这三种用工形式的差异,有助于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做出明智的选择,保障自身权益。

全民合同制和合同制有什么区别

全民合同制和合同制有什么区别

全民合同制和合同制有什么区别全民合同制和合同制的区别。

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全民合同制和合同制是两种不同的用工模式。

全民合同制是指国家对所有劳动者实行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度,由政府或相关机构统一制定标准化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需签订标准化的合同,不需要进行个性化的协商。

而合同制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根据具体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和个人意愿等因素,自行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全民合同制的特点是统一、标准化,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减少劳动争议和纠纷,简化用工程序。

但是,全民合同制也可能限制了劳动者的个性化需求和用人单位的灵活性。

而合同制则更加灵活,能够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个性化需求,但也容易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劳动争议增多。

总的来说,全民合同制和合同制的区别在于统一性与灵活性的不同。

全民合同制更注重统一、标准化,而合同制更注重个性化、
灵活性。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用工模式,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招用全民合同制工人前工龄计算方法

招用全民合同制工人前工龄计算方法

招用全民合同制工人前工龄计算方法一、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概念。

1.1 全民合同制工人是我国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后的一种用工形式。

这一制度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固定工模式,使得企业和工人之间的关系更加灵活,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就像是给企业和工人都松了绑,大家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发展来进行双向选择,不再是以前那种“一锤子买卖”的用工关系。

二、招用前工龄计算的重要性。

2.1 工龄可是个大事儿,它关系到工人的很多权益。

对于全民合同制工人来说,招用前的工龄计算直接影响到工资待遇。

比如说,有的企业工资会随着工龄增长而有一定幅度的提高,这就好比爬楼梯,工龄长一级,工资可能就上一个台阶。

2.2 工龄还和福利待遇挂钩。

像带薪年假的天数、医疗期的长短等,这些都是和工龄紧密相连的。

如果招用前的工龄计算不准确,那工人在这些方面的权益可就大打折扣了。

这就像本来该拿满口袋的福利,结果因为工龄计算不对,只能拿到半口袋,多吃亏呀。

三、招用前工龄计算方法。

3.1 连续工龄的计算。

如果工人在招用前有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的经历,且中间没有间断,那这部分工龄是可以连续计算的。

这就好比一条河流,从源头一直流到现在,没有干涸过,那它的长度就得从源头开始算。

例如,一个工人之前在甲单位工作了3年,中间没有中断就到了现在这个全民合同制的单位,那这3年就应该算在他的总工龄里。

3.2 间断工龄的处理。

要是工作有间断,那就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如果间断是因为企业的原因,比如企业停产整顿等,那这部分间断时间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计算为工龄。

但如果是工人自己的原因,像无故旷工或者主动辞职去旅游休息了一段时间,那这部分时间通常是不能计算为工龄的。

这就像盖房子,要是因为不可抗力少了几块砖,我们可以想办法补上,但要是自己把砖扔了,那就不能怪别人不给算面积了。

四、计算中的特殊情况。

4.1 特殊工种的工龄计算。

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人,在招用前如果有相关特殊工种的工作经历,可能会有特殊的工龄计算政策。

86年全民合同制工人规定

86年全民合同制工人规定

86年全民合同制工人规定
以下就是关于86年全民合同制工人规定的相关内容:
1.养老保险待遇: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自治区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计(83)11号文试行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根据国务院发[1986]77号文件规定,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招收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

此外,对于一些特定情况,如城镇临时工、集体工和计划外用工(含农民占地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可计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

2.工龄计算:对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此外,如果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可以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3.退休条件:劳动合同制工人正常退休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

4.其他注意事项: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从87.1.1号开始给工人买了保险,如果单位没有明细,转到的社保就不认可96年以前的,要到你缴费的社保开出明细单到你现在的社保才可以认。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应该支付到工作的最后1天。

如果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话,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搞明白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劳务工

搞明白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劳务工

搞明白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劳务工找工作,自然要搞明白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问题。

首先,“全民工”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集体工”指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

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两类人在劳动保障、福利等方面都有差异,所以以示区别。

现在这两个称呼几乎纯粹变成了概念和历史名词了,因此不做深究。

法律规定,全员合同制以后,都是合同工(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只要不签合同,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就有可能受到侵害。

那么,正式工、临时工、固定工、编内、编外的概念不是也就废除了吗?貌似其他概念我们都不用去看了。

可是,事实上是这样的吗?不!因为我们生存关心的是个人的经济利益,那么“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让我们质疑合同工对我们经济利益的保障作用。

首先,我们看一份工作,要先看它是国有企事业的还是非国有企业的。

为什么这样呢?看我用用上面的示意图您就明白了。

社会团体按照组织形式分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中介组织、群众团体等。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

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

比如说工商局、税务局、银行、邮局等。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

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

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

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又分为:国有企业、私有企业。

国有企业又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私有企业又分为: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企业、私营企业。

在我国,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多使用编制来管理人员。

国家企事业单位只为两种: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

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现在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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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全民劳务工合同工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篇一:合同工、正式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区别合同工、正式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区别发布时间:20XX年05月14日:中部人才(新闻中心派遣新闻栏目)做HR的,自然要搞明白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问题。

首先,“全民工”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集体工”指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

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两类人在劳动保障、福利等方面都有差异,所以以示区别。

现在这两个称呼几乎纯粹变成了概念和历史名词了,因此不做深究。

法律规定,全员合同制以后,都是合同工(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只要不签合同,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就有可能受到侵害。

那么,正式工、临时工、固定工、编内、编外的概念不是也就废除了吗?貌似其他概念我们都不用去看了。

可是,事实上是这样的吗?不!因为我们生存关心的是个人的经济利益,那么“同工不同酬” 的问题,让我们质疑合同工对我们经济利益的保障作用。

首先,我们看一份工作,要先看它是国有企事业的还是非国有企业的。

为什么这样呢?看我用用上面的示意图您就明白了。

社会团体按照组织形式分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中介组织、群众团体等。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

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

比如说工商局、税务局、银行、邮局等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

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

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

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乂分为:国有企业、私有企业。

国有企业乂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私有企业乂分为: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企业、私营企业。

在我国,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多使用编制来管理人员。

国家企事业单位只为两种: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

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现在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

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原有的人员不能承担现有的工作,因此很多不能入编的人员被聘用,编外人员一般采用人事代理,这是社会趋势,本无话可说,但是说明白了,编外人员就是社会人,关系不在本单位的人。

编制外的人想在单位里得到职务的提升,是根本不可能的,即使你干得再卖命再好。

这些人员享受不到入编人员所应有的待遇和福利,如同“打零工”,因此这样的人员就叫“编外人员”。

在很多单位,特别是那些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大虽存在,有些单位的“编外人员”甚至比正式员工还要多。

这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起初, 这种临时性的“应急”办法对于打破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用人体制的条条框框、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来。

“编外人员”在政治、经济上的待遇都不及正式员工,属于单位里的“二等公民”。

一些“编外人员”即使比“正式员工”干得更好,也享受不到正式员工的相同待遇,这种体制背离了“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等用工法则;而在管理上,“编外人员”则是“防范对象。

所以他们总有一种“低人一等”的感觉,这种客观上的身份歧视,与公平公正的现代理念相去甚远。

而实际上,不合理的机制恰恰给单位的管理带来更多的麻烦。

“一视同仁”、“认事不认人”是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可是因为管理对象存在不同的地位、不同的身份,所以管理制度很难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

比如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在需要减员增效的时候,可以随时对“编外人员” 解聘,可是一部分属于编制内的正式员工还捧着“铁饭碗”与单位“同生同死”,要将他们精简可就没有那么简单。

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区别施用,既影响员工们的工作积极性,也容易造成他们相互间的情绪对立。

同时,“编外人员”因为缺少归宿感、安全感、认同感,所以他们不能安心本职工作,经常跳糟,给单位正常工作造成被动;因为“编外人员”具有很强的临时性,他们往往只注重短期效果,没有长远打算,少数人甚至不惜破坏单位的声誉干一些违规活动。

为什么称“正式工”为“固定工”呢?这应该从“编内” 与“编外”之外的另一个角度来看待。

现在固定工制度转变为劳动合同制度,“固定工”的说法不存在了,但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来看,“正式工”也即“固定工”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合同工”与单位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而“正式工”成了一般意义上的“固定工”。

“临时工”,也被叫做“协议工”、“外地工”。

“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

严格来讲,现在已经不存在“临时工”这个称谓了。

无论国企、民企统称员工。

目前劳动用工中已逐渐减少这种称谓,要么合同工、要么劳务工,出现劳动纠纷后往往很难界定。

他们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非法的侵害。

要知道“劳务工”是什么意思,就要牵扯到“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概念的区另U。

人事代理:人事代理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人事部最早于1995年开始推行,主要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成本,简单说来就是将“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相分离,用人单位只管使用人,而将与人事相关的管理工作,如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委托给合法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处理。

人事代理首先是在高校以及事业单位和没有人事权的外资企业中推行,随后慢慢扩展到国有企业和其他单位。

根据各个地方性法规综合整理,可以将人事代理定义为:是指依法经批准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管理、服务工作。

从对人事代理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实际上是一个民事代理合同,人事代理的双方为依法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和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当事人双方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起源于欧美,是现今在世界各地都非常普遍的一种新型制度。

其产生的原因之一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各企业为了更有竞争力,从而竞相降低成本,人力成本的降低便首当其冲了;其次是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日益严格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的规定,将直接使用劳动者而带来的各种风险和成本降低到最小,比如工伤、社会保险等。

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对于任何一个工作岗位,劳动者都趋之若鹫。

劳务派遣,乂称劳动派遣、劳动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合同,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务,其报酬由用人单位以劳务费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并代发的一种用人方式。

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人事代理同劳务派遣的区别人事代理与劳务派遣从表面上来看都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及其这二者之外的第三方,而且人事代理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都需要给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等。

在很多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实质上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其具体的区别如下:1、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的关系不同。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他们订立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调整和规范。

而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则要具体分析在劳动者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二者是委托关系,受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单位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

2、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同。

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双务合同。

3、调整二者的法律规范不同。

劳务派遣受劳动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人事代理则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4、人事代理的内容同劳务派遣完全不同。

劳务派遣是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其内容是劳动法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人事代理的内容则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在相关规章规定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些地方的政府规章对人事代理的项目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5、实际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完全相同。

在人事代理关系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不仅负有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而且负有劳动法上规定的义务;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下,劳动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由派遣单位来承担的,实际用工单位所承担的义务是基于其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双务合同来确定的,只承担劳动法上的特殊义务,只是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实用。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同劳务派遣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我们不能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否认二者的区别,如果把劳务派遣当作人事代理进行调整势必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社会的稳定构成威胁。

篇二: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临时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区别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问题找工作,自然要搞明白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问题。

首先,“全民工”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集体工”指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

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两类人在劳动保障、福利等方面都有差异,所以以示区别。

现在这两个称呼几乎纯粹变成了概念和历史名词了,因此不做深究。

法律规定,全员合同制以后,都是合同工(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只要不签合同,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就有可能受到侵害。

那么,正式工、临时工、固定工、编内、编外的概念不是也就废除了吗?貌似其他概念我们都不用去看了。

可是,事实上是这样的吗?不!因为我们生存关心的是个人的经济利益,那么“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让我们质疑合同工对我们经济利益的保障作用。

首先,我们看一份工作,要先看它是国有企事业的还是非国有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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