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定增】解读IPO二级市场定增

【新三板定增】解读IPO二级市场定增
【新三板定增】解读IPO二级市场定增

【新三板定增】解读IPO二级市场定增

什么是定向增发?

已经上市的公司,如果为了融资而发行新股,被称为再融资。定向增发是被广泛采用的一种再融资手段,意为: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募得资金通常被上市公司用来补充资金、并购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

上市公司为什么要定向增发新股?

定增已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手段,据统计,其总体融资额不断扩大,已超过IPO成为A股市场第一大融资来源。同时作为再融资手段的一种,相比配股不仅不会造成股价大跌,而且还会明显刺激股价上升。

投资人怎么看定向增发?

定向增发在经投资人竞价的定价机制中,投资人对最终定价有一定的影响力。而折价定价使得投资人能获得比其他投资者成本更低、安全边际更高、投资风险更低的综合优势,达到比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者赚得更多、亏得更少的投资效果。

定向增发股票对股价的影响怎样?

可以说,能够得到证监会审核通过进行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一般都是基本面相对较好的公司,定增的股票本身质地较优,一般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在同行业股票中有较好的超额收益能力,具备长线投资特点。

定增的折价率到底有多少?

投资定增的一大优势,就是能够折价买入已上市企业的股份。折价包括两部分:首先,定增的价格通常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折为底价。其次,定增方案公布后,股价往往上涨。因此待定向增发实施完毕时,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价格已经远高于定增的价格。这之间形成的差价称为折价。

定向增发锁定期结束后,平均收益是多少?

定增项目通常有1年时间的锁定期。以增发公告日来划分定增所处年份,以定增份上市日的股价来计算项目的退出收益率,根据的数据,2009-2013年的定增平均退出收益率分别为78.90% 、45.67%、4.98%、29.48%和39.13%。

只有百万资金,如何参与定增?

定增市场是典型的机构投资市场,单笔投资金额远远超出个人投资者的资金能力。所以参与定向增发的玩家大多是股票市场上的主流投资机构。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保险公司、资管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社保基金等。

哪些因素会影响定增产品的收益?

除了折价率,定向增发投资收益率受大盘同期涨跌幅的影响更大,权重达到70%。

如果要对某一具体的定增投资的成败影响因素按重要性排序,股票市场大盘的点位及后续运行趋势可排第一,其次是拟投资目标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状况,再次则是拟投资目标公司自身的基本面状况及其股票的特质。

可以说,机构投资者实施定向增发项目投资时大盘的点位、估值水平、后续走势决定了大部分定向增发投资项目的盈亏及盈亏水平。

在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横向、纵向比较都相对合理或低估时,投资获益的概率很大。如果股票市场整体在高位下行机率较大,则应停止投资。同时,机构投资者还应注意在拟投资目标公司所处行业及公司自身的估值均处于合理水平或低估时进行投资,而不是相反。

什么时候投资定增产品最好?

从获得绝对收益的投资需求出发,在股市底部区域折价买入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之后股市进入牛市周期,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至解禁后变现卖出,定增投资获利的概率及获利的幅度最好。

从获得超额收益的投资需求出发,在股市盘整周期投资定增项目,获取超额收益的机率最大。

在股市已经明显进入牛市周期时投资定向增发策略产品,投资跑输大盘的概率反而更高。

对投资人来说,A股大盘从2000点左右开始往上走,是投资定向增发策略产品的最佳时点。没错,就是现在。你问会不会亏?只要选股注意攻守搭配,20-50%的收益是行业标配。

这类产品唯一的问题就是时间窗口太短。大盘从跌破2000点,经过长时间的低位盘整后开始往上走算起,知道冲破3000点,留给投资人的时间至多一年到两年。如果算上市场预热和产品设计的时间,时间窗口就更短了。就数据,定向增发策略产品的发售有明显的周期性。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新三板开始实施做市商制度,针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定向增

发策略产品是一块洼地。

选择定增产品需要注意什么?

选购定增产品,首先应关注时间匹配的程度。尽量选择投资与募资时间较为匹配的对冲基金,以减少资金闲置带来的损失。如不能确定二者是否匹配,应尽量选择可提供垫资服务的基金,以避免造成资金闲置或错失投资机会。

其次,应该关注定增产品是否有风险对冲安排。定增投资是一种单边做多的投资品种,应利用股指期货、衍生品等组合投资工具、投资策略、投资方法达到发挥定向增发投资的优点、防范其缺点的目的。这样一来,定向增发投资就可成为适用于股票市场上升、盘整、下跌全行情走势的业务与盈利模式。

第三,定向增发投资是一次性买卖,要想获得好的投资收益,买得好很重要,而卖得好也同样决定最终的投资业绩。基金管理人应建立止损,甚至止盈的减持机制。

第四,要考虑定向增发资金用途。当所募集资金被用于非主营业务或进行研发时,其风险往往偏高,可能为投资者带来损失。

第五,尽管定向增发产品有较高的收益,但是其中也暗藏风险,由于定增产品合同条款较为宽泛,产品管理人具有很大自主权,如果上市公司选择上出现问题,投资者就会蒙受巨额损失。所以,回款之前,不妨要求产品发行方将你参与定增的股票或股票池发过来看一下。

第六,注意自己所认购的定向增发策略基金有没有结构化设计。所谓结构化意味着资金分为优先级、中间级和次级份额。作为一种杠杆安排,结构化设计在带来数倍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应当慎重。

新三板转板IPO步骤、注意事项及律师工作注意事项

新三板转板IPO步骤、注意事项及律师工作注意事项 一、新三板公司转板的政策现状 首先建立新三板的时候,是定义为一个独立市场的,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重要一环,意味着,新三板并非是沪深交易所的“预备队”。现在新三板实行的是类注册制,从理论上来说要比沪深股市所实行的核准制更加市场化。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果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都竞相去转板,这显然不符合新三板的发展方向。也因为这样,新三板在研究提高挂牌公司流动性时,从来没有把转板作为最重要的选项。 另外,从沪深交易所的角度来说,承接新三板转板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目前新三板挂牌公司符合在沪深交易所相关板块上市条件的,估计至少也在2000家以上,这个数字远远大于眼下向监管部门提交公开上市申请的公司,其规模大约是已过会公司的三倍之多。显然,如果按“符合条件”就可转板的原则来操作,那么沪深两市将面临极大的扩容压力,市场是否能承受,也是令人担忧的。而如果不是“符合条件”就可转板,那么该让什么样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呢?显然沪深交易所还没有相应的制度准备。因此转板还只停留在讨论、研究的层面,实际操作还有很长的距离。现在有不少新三板挂牌公司主动申请暂停交易,准备改到沪深交易所上市,他们这样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对转板缺乏信心,宁愿选择排队等待。 解决问题的出路也许就在于新三板提高自身的流动性以及融资能力,更好地服务于挂牌公司,使得这些挂牌公司愿意并且能利用新三板市场实现更大的发展,新三板转板是件大事,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更牵涉新三板自身的定位以及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框架。在这方面的任何实际举措,都应该慎重再慎重。 二、新三板的转板(IPO)步骤简析 第一步:IPO辅导

新三板法律意见书

新三板法律意见书 导语: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欢迎借鉴与阅读! 新三板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截止到XX年底,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将达到200家左右。与IPO企业不同的一个方面是,法律和政策对新三板企业挂牌时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格式还没有具体的规范,实践中,多是由律师参照IPO法律意见来撰写新三板的法律意见书,因此,很多已挂牌的新三板企业的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体系以及信息批露程度上也多有不同之处。为此,笔者拟通过对部分已挂牌的企业的法律意见书的共同和不同处进行对比分析,来总结一下新三板法律意见书的特点,并试图得出一些结论,以作为新三律师尽职调查和撰写法律意见书的工作参考。 一、对比的部分法律意见书 (一)XX年12月12日,《关于北京沃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二)XX年8月31日,《关于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法律

意见书》。 (三)XX年8月26日,《关于腾龙电子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四)XX年12月23日,《关于北京世纪阿姆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五)XX年12月8日,《关于北京航峰科伟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六)XX年6月20日,《关于北京东方互联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七)XX年10月26日,《关于北京莱富特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法律意见书》。 (八)XX年7月17日,《关于赛亿科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九)XX年1月8日,《关于中科国信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二、挂牌新三板企业法律意见书内容共性 (一)首部 1、释义

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协议(XX)

股票认购协议 发行人: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利成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西环广场T210C11、10C12号房间认购人: 身份证号: 鉴于: 发行人本次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具体发行数量以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为准,认购人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中的【】万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认购股份数量 认购人认购股份数量共为【】万股。若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决议日至发行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完成登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本次认购的股份数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条认购价格及价款 认购人的认购价格为【10】元/股,认股价款共为人民币【】万元。 公司在董事会决议日至股份认购股权登记日期间预计会发生年度现金分红与转增,本认购价格已做充分考虑未来股票除权、除息情况,根据除权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整,除息不需要对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条认购方式

认购人将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 第四条交割 1、各方同意,除非经有权一方豁免,认购人只有在发行人及有关各方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才按本协议的约定缴纳认购价款(认购人支付认购价款之日为付款日): (1)发行人的陈述与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付款日均是真实和准确的;(2)根据适用法律和发行人签署的任何合同的规定,进行本次发行需要向合同相对方发出的通知和/或取得的同意(若有)均已发出或取得,且不会因为本次发行的完成而中断或不利影响发行人正在进行的经营、业务或交易; (3)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发行的适用法律,政府机构的判决、裁决、裁定、禁令或命令,除已经披露给认购人的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已经或将要对本次发行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或经合理预见可能发生的诉讼、判决、裁决、禁令或命令; (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付款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商业、技术、法律、财务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认购人的投资决策机构应已批准本次发行和交易文件,且该等批准在付款日完全有效; (6)发行人没有发生任何超出正常运营范围的事项。 2、认购人应在上述先决条件完成后或有关先决事项被认购人共同豁免后,按照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发布的认购公告的通知日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认购款,一次性将认购款划入发行人银行账户。发行人应在收到认购人支付的认购款后,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在5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的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登记之日为交割日。发行人承诺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在交割日是真实和准确的。 第五条新股限售情况

新三板定增详解

新三板定增详解 定向增发作为新三板股权融资的主要功能,对解决挂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梳理了新三板已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过程中的全部问题,可以做为董监高定向增发工作的指导。良心干货,必须收藏。(定向发行优先股的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新三板定向增发的特点 1)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股份可以先发行,后备案。 2)企业符合豁免条件则可进行定向发行,无须审核; 3)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针对特定投资者,不超过35人;

4)投资者可以与挂牌企业协商谈判确定发行价格; 定向增发的对象 1)公司股东 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 核心员工的认定程序: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被认定为核心员工的前提是该员工与挂牌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即该员工

需与挂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子公司员工未与挂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则不能被认定为挂牌公司的核心员工。 3)机构投资者 A: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B: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 引入外资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行业准入、外汇等相关规定。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4)金融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银行理财产品,以及由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金融产品参与新三板企业的定增,无论是私募基金,还是券商资管计划,都必须是依法发行且在基金业协会获得备案。 5)与公司无关的其他自然人投资者 要求此类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资产市值500万 元人民币以上(证券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6)QFII、RQFII 所有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规定的合格境外机

新三板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股份有限公司 与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关于 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年【】月

目录 1释义 (3) 2股份发行及认购 (4) 3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5) 4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5) 5陈述和保证 (6) 6税费的承担 (6) 7信息披露和保密 (7) 8不可抗力 (7) 9违约责任 (7) 10协议生效 (8) 11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8) 12协议文本与其他 (8)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市签署: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市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为【】万元,股份总数为【】万股。 2. 乙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市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3. 甲方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缓解公司流动资金压力,保障公司经营的正常发展。 为此,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释义 1.1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名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甲方指【】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指 本协议指发行人与认购人签署的《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及其任何副本 本次交易指甲方本次向认购人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的 行为; 先决条件指指本协议第4条所述的发行人向认购人发行股份、 认购人认购股份所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 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 双方、协议双方指发行人、认购人 一方,或任何一方指发行人、认购人中的任何一方 元指人民币元 1.2本协议的条款标题仅为了方便阅读,不影响对协议任何条款的理解。 2股份发行及认购 发行人同意在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向认购人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新三板定增对象

新三板定增对象 新三板定增是新三板企业在股权融资中最常见的行为,也是新三板的企业功能之一,在新三板定增的时候,法律对于定增对象是有做明确的规定,新三板定增对象不能够超过数额。律伴网小编给你提供一些新三板定增对象意见。 新三板定增对象: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参与新三板定增的原因 (1)新三板作为股权转让系统,其交易功能尚还不发达。在协议转让方式下,新三板市场整体交易量稀少,投资者很难获得买入的机会。未来定向增发会是新三板企业股票融资的主流方式。投资者通过参与新三板企业定向增发,提前获取筹码,享受将来流动性迅速放开带来的溢价; (2)新三板定向发行融资规模相对较小,规定定向增发对象人数不超过35人,因此单笔投资金额最少只需十几万元即可参与,无需占用大量资金; (3)新三板定向发行不设锁定期,定增股票上市后可直接交易,避免了锁定风险; (4)新三板定向发行价格可协商谈判来确定,避免买入价格过高的风险。 新三板定增的内容 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挂牌公司在挂牌后进行定向发行股票融资,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在一年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于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企业一般要在找到投资者后方可进行公告,因此投资信息相对封闭。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交易: (1)选择一家从事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经纪业务的主办券商; (2)提供满足新三板投资要求的证明材料,和主办券商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新三板定增的特点:

新三板收购法律意见书(样本)

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室 电话:021-6155**** 邮编:200031

目录 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部分声明及释义 (2) 一、声明 (2) 二、释义 (3) 第二部分正文 (4)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5)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6) 三、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 (7) 四、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 (8) 五、本次收购的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10) 六、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10) 七、本次收购对被收购人的影响 (12) 八、收购人买卖公司股票及收购人与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 (15) 九、结论性意见 (15)

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前言 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某某(以下简称“收购人”)委托,作为其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其为本次收购而编制的《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收购人本次收购某某公司事项的相关法律事实进行了充分的审核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新三板上市企业增资扩股协议书范本

新三板上市企业增资扩股协议书范本

目录 第一条定义 (5) 第二条投资的前提条件 (7) 第三条新发行股份的认购 (7) 第四条变更登记手续 (11) 第五条股份回购及转让 (12) 第六条经营目标 (13) 第七条公司治理 (15) 第八条上市前的股份转让 (18) 第九条新投资者进入的限制 (19) 第十条竞业禁止 (19)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的占有与使用 (20) 第十二条清算财产的分配 (20) 第十三条债务和或有债务 (20)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21) 第十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2) 第十六条保证和承诺 (22) 第十七条通知及送达 (23) 第十八条违约及其责任 (25) 第十九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25) 第二十条争议解决 (26) 第二十一条附则 (26)

附件一、标的公司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和关联企业的详细情况 (30) 附件二、本次增资前标的公司股本结构 (34) 附件三、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名单 (35) 附件四、投资完成后义务 (35) 附件五、原股东和标的公司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36) 附件六、关联交易 (43) 附件七、重大债务 (44) 附件八、诉讼清单 (44) 附件九、知识产权清单 (44) 附表一、《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46)

增资协议 本增资协议书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中国北京签订: 投资方:甲方: 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注册地址: 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股东:xxx(自然人或法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xxx(自然人或法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上为标的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其他股东) 标的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市xx区(见法律备忘录),现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万元,总股本为xxxx万股,标的公司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和关联企业的详细情况见本协议附件一; 2. 标的公司现有登记股东共计xxx左右,其中xxx(自然人或法人)以净资产

新三板挂牌案例参考

新三板挂牌案例参考 一、公司全部营业收入来自于小额偶发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问题 公司全部营业收入来自于小额偶发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二、事实 (1)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情况(《公开转让说明书》第21页) 公司仅在2011年度和2012年度有营业收入,2013年1月—8月未产生营业收入。 (2)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均来源于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公开转让说明书》第122页)(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2.1条要求:“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具体规定。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三、分析 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2011年和2012年发生的两笔关联交易(报告期内的所有交易)认定为偶发性的关联交易。但是《指引》规定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公司在报告期内仅发生两笔小额偶发性关联交易且在最近一期没有营业收入,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商榷。但是该案例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解释提供了借鉴意义。 二、未分配利润为负情况下变更股份公司 一、问题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负情况下变更股份公司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二、律师答复 依据大华会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3]005695号),2013 年 8 月 31 日,公司的资产合计为 5,959,910.24元;公司负债合计为946,492.98 元(其中 2013 年 8 月 31 日,控股股东吴辉与公司达成协议,将公司应付控股股东吴辉债务豁免了 100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5,013,417.26 元,也就是经审计净资产 5,013,417.26 元。

新三板公司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新三板公司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甲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人电话乙方有限公司(认购方或称资产计划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人电话鉴于1.甲方(以下简称公司)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公司。 2.乙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员工持股计划》之规定,经自愿平等协商,就本次定向发行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向发行价格和数量甲方同意向乙方定向发行股,每股发行价格为元,乙方同意以元/股的价格认购甲方本次定向发行的股股份。 第二条认购方式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定向发行股份的认股款元足额汇入甲方为本次定向发行专门开 立的账户。 第三条限售期及禁售期3.1此次发行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股票授予之日(即乙方认购发行股票之日)起个月。 股票在授予给乙方并完成中登公司登记后即行锁定,乙方根据本计划获授的股票(包括乙方因甲方转增股本、派送红股等原因而获得的新的股份)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2股票解除限售后,乙方持有的股份可以一次性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 第四条定向发行手续4.1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日期,将足额的定向发行认缴款汇入甲方开立的定向发行帐户。 4.2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办理验资、工商变更登记、股份登记所必须之资料并配合办理相关事宜。 第五条双方权利与义务5.1乙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一次性足额支付全部认购款项。 5.2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的本次定向发行的认股款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及时办理在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让系统备案手续、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相关事宜。 5.3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过户后乙方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在股票解除限售之前,乙方获授的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股利)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4乙方因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第六条保密双方一致确认,因履行本合同而取得对方信息及资料均为保密信息,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进行传播,否则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

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资法律意见书新动向

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资法律意见书新动向

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资法律意见书新动向 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的法律意见书之前并无统一的模板,每个律所都有自己内部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官网公开披露的定向增资法律意见书可谓五花八门。不过最近股转系统官网上公布了《关于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要点>等文件的通知》,公布了统一的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标准模板。根据最近挂牌公司定向增资项目收到的反馈意见,均会要求律所尽量按照法律意见书模板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模板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具体详见附件): 1、本次定向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2、本次定向发行的对象; 3、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4、本次定向发行的法律文件; 5、本次定向发行有无优先认购安排; 6、本次定向发行前公司股东及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况; 7、其他; 8、结论意见。 尽调过程中需要重点核查的内容: 1、核查截至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止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原有股东人数加上定向增发新增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发行;若超过200人,则需由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2、重点核查发行对象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要求,比如500万元投资门槛、除原股东外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等,核查是否取得新三板合格投资者证明。若发行对象是做市商,则还需要核查做市商的做市资格,可以通过核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股转公司核发的《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以及通过股转系统官网核查。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的规定,自然人作为合格投资者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要求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第二,要求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对于第一条件中的500万元市值如何核查认定存在分歧。

新三板股份认购协议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e4832436.html, 新三板股份认购协议 新三板股份认购是双方经友好协商,为充分发挥双方的资源优势,促进彼此企业的高速发展,为股东谋求最大回报,所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书。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你献上一份认购协议书的样本。 新三板股份认购协议书样本 1、甲、乙双方均系依照注册地相关法律之规定成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是由深圳集团、广东投资有限公司、江苏股份企业等五家股东参股共同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其高科技产业、国际贸易等方面在业内享有一定的声誉,曾成功地承建或参与项目、软件等重大工程设计、建设和研发,企业经济发展迅速。因此,20XX年第二次股东大

会通过了企业增资扩股的协议,现正在招募增资扩股股东。 3、甲方已经详细阅览乙方的增资扩股计划书,并一步对乙方进行了考察和了解,愿意参加乙方的增资扩股活动。 据此,为充分发挥双方的资源优势,促进彼此企业的高速发展,为股东谋求最大回报,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参与并认购乙方增资扩股股份协议如下: 第一条认股及投资目的:甲、乙双方同意以发挥各自的优势资源为基础,建立全方位、多功能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保证双方在长期的战略合作中利益共享,促进发展。 第二条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 1、增资扩股额度的规定:乙方计划本次的增资扩股总额为5000万股整。增资扩股后企业股本总额达到10000万股。 2、认购份额规定:除原有老古董以外,参与本次增资扩股的新股东,以占乙方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1%的比例为份额进行认购,但认购总份额不得超过乙方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25%。

新三板今日再迎政策利好,定增新规过渡期需要这样做!

国务院8月8日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全文,规划指出: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完善企业兼并重组机制,鼓励 发展多种形式的并购融资。 规划强调:要深化创业板市场改革,健全适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制度 安排,扩大服务实体经济覆盖面。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并购、交易等功能。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增强服务小微企业能力。打通各类资 本市场,加强不同层次资本市场在促进创新创业融资上的有机衔接。 几乎和国务院的文件同步,股转系统昨日发布文件——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 问题解答(三),进一步规范了挂牌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的监管要求, 明确了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股票发 行方案的信息披露要求。 核心要点包括:挂牌公司作为特殊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也就是说不能以公司名义进行对赌;限制挂牌公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 强制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不能进行权益分派;挂牌公司未来再融资时,如果新投资方与挂牌公司约定了优于本次发行的条款,则相关条款自动适 用于本次发行认购方; 发行认购方有权不经挂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挂牌公司派驻董事或者派驻 的董事对挂牌公司经营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 今日(8月9日)股转再一次发出文件进一步明确新三板定增新规的过渡期适 用安排。 文件指出,自《股票发行问答(三)》公布之日起,挂牌公司发行股票应当按 照本问答的规定执行,现就有关过渡安排通知如下: 一、对于尚未提交股票发行备案材料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问答(三)》的要求披露发行方案(已经披露发行方案的,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 新披露)、建立并披露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资法律意见书新动向(同名43457)

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资法律意见书新动向 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的法律意见书之前并无统一的模板,每个律所都有自己内部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官网公开披露的定向增资法律意见书可谓五花八门。不过最近股转系统官网上公布了《关于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要点>等文件的通知》,公布了统一的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标准模板。根据最近挂牌公司定向增资项目收到的反馈意见,均会要求律所尽量按照法律意见书模板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模板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具体详见附件): 、本次定向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本次定向发行的对象;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本次定向发行的法律文件; 、本次定向发行有无优先认购安排; 、本次定向发行前公司股东及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况; 、其他; 、结论意见。 尽调过程中需要重点核查的内容: 、核查截至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止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原有股东人数加上定向增发新增股东人数,未超过人的,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发行;若超过人,则需由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重点核查发行对象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要求,比如万元投资门槛、除原股东外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名等,核查是否取得新三板合格投资者证明。若发行对象是做市商,则还需要核查做市商的做市资格,可以通过核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股转公司核发的《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以及通过股转系统官网核查。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的规定,自然人作为合格投资者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要求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万元人民币以上;第二,要求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对于第一条件中的万元市值如何核查认定存在分歧。 对“前一交易日”的界定就存在分歧,前一交易日到底是新三板账户开户的前一交易日?还是签订股份认购合同的前一交易日?若投资者开立新三板账户前符合万元要求,由于市场波动,过一段时间市值低于万元是否就不是合格投资者了?若要求自然人投资者签署股份认购合同前提供万元证券资产市值的证明,是否过于严苛也不方便实际开立证明的操作?我们的倾向意见是:自然人开立了

新三板公司章程起草注意事项

新三板公司章程起草注意事项 在2015年岁末,资本市场最吸引眼球的莫过于万科的股权之争了,围绕着收购与反收购、控制权争夺等焦点,在当事各方你来我往大显身手的同时,也有业内同行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对万科的公司章程进行了仔细的研读和分析,并提出各式论断。由此可见,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相当于宪法对一个国家,是公司最重要的治理规则,也是公司有效运行的基础。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公司章程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 因此,公司章程并非一个简单的范本就能放之四海而皆准,更不能认为章程仅仅是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尤其对于拟登陆资本市场的公司而言更为重要。本文拟结合新三板挂牌、定增及相关实务,对新三板公司章程的起草注意事项略作梳理。 一、新三板公司章程起草的法律依据虽然公司章程之于公司类似宪法之于国家,但对于公司章程而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合法合规。因此,起草新三板公司章程,下列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是章程条款的来源和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新三板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其组织形式在公司法分类上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其章程制定需要符合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对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十一项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股份公司章程制定,对上述法定内容均需要涉及,当然并不等于照搬照抄公司法的条文。 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在新三板向全国扩容以前,很多挂牌公司的章程基本是参考上市公司章程来制定的,虽然都是资本市场,但是由于各个证券市场服务对象的成熟度不同、交易规则不同等等因素,上市公司的章程也不能照搬为新三板公司所用。为了监督和引导非上市公众公司内部治理,应新三板向全国扩容的需要,证监会于2013年1月4日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3号指引》)。至此,新三板公司章程制定 有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和规范。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股转系统的业务规则 除了《公司法》和《3号指引》对新三板公司章程内容和必备条款进行规范外,股转公司的业务规则和证监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其他监管办法也会授权部分事项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因此,在起草时,也应结合挂牌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设计。 二、新三板公司章程的内容 从新三板公司章程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层次。

股权投资新三板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股权投资:新三板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对赌协议,又叫价值调整协议(VAM: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它实际上是一种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触发约定的条件,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正是由于期权属性,从上市审核角度出发,对赌协议对于上市主体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影响股权的稳定性,由于对赌协议中包含投资方行权的可能,而行权的价格往往较低甚至免费,因此会损害原有股东的权利,从而影响股权的稳定性; 2、影响公司的控制权,触发对赌协议后投资方有可能要求获取更多的股权,也有可能要求增加董事的席位,无论如何,都有可能影响到公司原有股权架构下的控制权; 3、影响公司的现金流量,在股权回购的对赌条款下,出于回购资金的需求,往往会诱发原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影响公司的现金流。 无论是出现上述那种情况,或者是因为为了避免触发对赌条款,从而追求企业的超常规发展,都有可能损害公司的健康发展,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因此,证监会对于拟上市公司的对赌协议是绝对禁止的。 但随着新三板全国性的扩容,在公司挂牌备案或是已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过程中浮现了不少的对赌协议,比较显著的有以下一些案例: 案例一:与股东对赌回购 2014年3月27日,皇冠幕墙(430336)发布定向发行公告,公司定向发行200万股,融资1000万,新增一名股东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武清国投),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定向发行的股份。 同时披露的还有武清国投与公司前两大股东欧洪荣、黄海龙的对赌条款,条款要求皇冠幕墙自2014年起,连续三年,每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保持15%增幅;如触发条款,武清国投有权要求欧洪荣、黄海龙以其实际出资额1000万+5%的年收益水平的价格受让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股份。完成定向发行后,欧洪荣、黄海龙以及武清国投所占公司股份比例分别为:46.609%、28.742%以及4.334%。 项目律师就该回购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上述条款为皇冠幕墙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欧洪荣、黄海龙与武清国投附条件股份转让条款,双方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自愿订立,内容不影响皇冠幕墙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条款合法有效。假使条件成就,执行该条款,股份变更不会导致皇冠幕墙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影响挂牌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案例分析: 1、对赌协议签署方为控股股东与投资方,不涉及上市主体; 2、即使触发对赌协议,对于公司的控制权不产生影响,进而说明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案例二:挂牌成功后解除对赌 2014年1月22日,欧迅体育披露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2013年5月23日公司进行第三次增资时,新增股东上海屹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鼎

新三板定向增发规定

新三板定向增发规定 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也叫定向增发,为什么要进行定向增发呢?那么对于新三板定向增发规定有哪些内容呢?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新三板定向增发规定: 1、新三板交易对投资者有何要求?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 (2)集合信托、银行理财、券商资管、投资基金等金融资产或产品; (3)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2、投资者如何参与新三板交易? (1)选择一家从事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经纪业务的主办券商; (2)提供满足新三板投资要求的证明材料,和主办券商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3、新三板股票交易制度有哪些?

目前主要采用协议转让、做市商方式;转让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主办券商按照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申报,申报当日有效;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 4、什么是新三板定增?有什么特点? 新三板定增,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新三板定向发行具有以下特点: (1)企业可以在挂牌前、挂牌时、挂牌后定向发行融资,发行后再备案; (2)企业符合豁免条件则可进行定向发行,无须审核; (3)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针对特定投资者,不超过35人; (4)投资者可以与企业协商谈判确定发行价格; (5)定向发行新增的股份不设立锁定期。 5、新三板定增流程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可豁免核准? 新三板定增的流程有:(1)确定发行对象,签订认购协议;(2)董事会就定增方案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通过;(3)证监会审核并核准;(4)储架发行,发行后向证监会备案;(5)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后股东不超过200人或者一年内股票融资总额低于净资产20%的企业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新三板定增由于属于非公开发行,企业一般要在找到投资者后方可进行公告,因此投资信息相对封闭。 6、投资者为什么要参与新三板定增? (1)新三板市场整体交易量稀少,投资者很难获得买入的机会。定向发行是未来新三板企业股票融资的主要方式,投资者通过参与新三板企业定向增发,提前获取筹码,享受将来流动性迅速放开带来的溢价。

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备案文件目录及备案审查要点-股转系统

一、需要公开披露的文件 1-1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1-2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 1-3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东大会决议 1-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5法律意见书 1-6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拟购买、出售资产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如有)1-7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 1-8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9律师专业意见 二、无需公开披露的文件(公司相关文件) 2-1 备案申请表 2-2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备案申请报告 2-3 重大资产重组的协议或合同 2-4 有关部门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 2-5 本次股票发行的验资报告 2-6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三、无需公开披露的文件(标的资产相关文件) 3-1 标的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如有) 3-2 与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有关的资质证明或批准文件(如有) 3-3 标的资产权属完成转移的证明文件 四、无需公开披露的文件(其他文件) 4-1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情况说明(如有) 4-2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重组备案审查要点: 一、文件格式审查 1、指南中列明的各项文件(包括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是否齐全,是否与指南 要求一致 2、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重组报告书、财务顾问意见、律师意见、审计 评估报告等内容是否与已披露的文件内容相一致 二、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 1、是否介绍了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 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2、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一致 3、是否披露了相关协议、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的执 行情况 4、涉及募集配套资金的,是否参照股票发行相关监管要求,披露了募集配套资 金的具体实施情况 5、是否存在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三、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最新】新三板定增股份认购合同模板

股份定向认购合同 甲方: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方) 法定代表人:XXX 乙方:XXX(股份认购方) 身份证号码:XXX 鉴于:XXX 1、甲方(以下简称公司)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公司,股票简称:XXX ,股票代码:XXX ,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 2、乙方为甲方的董事,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未持有甲方股份。 为充分发挥双方的资源优势,促进甲方的快速发展,为股东谋求最大回报,甲方同意参照2014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对乙方进行定向发行股份,乙方同意参与本次定向发行。为实现本次定向发行之目的,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自愿平等协商,就本次定向发行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向发行价格和数量 1.1甲方同意向乙方定向发行股,每股发行价格为元,乙方同意以元/股的价格认购甲方本次定向发行的股股份。 第二条限售期和认购方式 2.1限售期:XXX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本次股票发行而持有的新增股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转让,除此以外的股东因本次股票发行而持有的新增股份可以一次性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 2.2支付方式:XXX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定向发行股份的认股款元足额汇入甲方为本次定向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2.3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的本次定向发行的认股款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及时办理在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让系统备案手续、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 3.1自乙方本次定向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之日起,乙方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切权利。 第四条声明、承诺与保证 4.1甲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XXX 4.1.1甲方是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并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须的授权或批准,本协议系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4.1.2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的《公司章程》,也不存在与甲方既往已签订的协议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4.1.3甲方最近24个月无重大违法行为,亦无足以妨碍或影响本次定向发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或有负债事项; 4.1.4甲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4.2乙方声明、承诺与保证如下:XXX 4.2.1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本协议系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4.2.2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乙方的《公司章程》,也不存在与乙方既往已签订的协议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4.2.3乙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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