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今日再迎政策利好,定增新规过渡期需要这样做!
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规则解析

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规则解析新三板定向增发,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其作为新三板股权融资的主要功能,对解决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规则及流程:新三板定向增发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发行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
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和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规则、流程的不同:1、股东人数定向发行后累计超过200人或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以下简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应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发行对象情况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股东人数定向发行后未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发行后应直接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备案。
2、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挂牌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主办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发表意见,挂牌公司在发行验资完毕后填报备案登记表,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及挂牌手续。
二、定向发行时点1、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
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
另,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并不是一个强制要求,拟挂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来决定是否进行股权融资,避免了股份大比例稀释的情况出现。
2、储架发行(挂牌后增发)是相对于传统发行的概念。
一般是指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的基础上,发行人一次注册,多次发行的机制。
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
史上最详细的新三板并购重组操作流程

史上最详细的新三板并购重组操作流程新三板并购全程指引⼀、新三板并购政策、风险解读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产业的升级转型,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浪潮渐⾏渐近。
国家通过出台⼀系列法规性⽂件,建⽴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的基本框架。
整个框架在某些⽅⾯仍需坚持和沿⽤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但是在某些⽅⾯,例如在监管制度,相⽐上市公司制度更灵活,也更⿎励中⼩微企业在尽可能宽松的制度环境下积极参与并购重组,实现⾮上市公众公司的做⼤做强。
需要注意的是,并购是⼀个复杂的系统⼯程,它不仅仅是资本交易,还涉及到并购的法律、政策环境、社会背景和公司的⽂化等诸多因素,企业必须注意并购前后的风险事项。
1.国家⿎励中⼩企业积极参与并购重组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产业的升级转型,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浪潮渐⾏渐近。
作为我国实体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企业将会成为推动我国并购事业发展的重要⼒量。
为了⽀持中⼩企业开展并购以及给⾮上市公众公司提供并购重组具体的法律以及法规指导,国家陆续出台⼀系列法规性⽂件,建⽴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的基本框架。
其中,《⾮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法》和《⾮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管理⽅法》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整体程序,信息披露要求,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为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并购与被并购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持。
图表1 ⾮上市公众公司并购和重组的制度体系(节选部分)法律法规《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性⽂件《国务院关于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部门规章《⾮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法》《⾮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管理⽅法》业务细则《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报备指南》⾃律规则《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上市公众公司发⾏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资产重组⽂件报送指南》资料来源:《新三板市场运作与创新》由于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已经运⾏多年,在实践上被证明是成熟且⾏之有效的制度。
023年的新三板交易规则是什么?

2023年的新三板交易规则是什么?新三板在交易所交易吗新三板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在场外市场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交易平台)。
新三板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属于场外市场,不能满足在主板上市的中小企业就可以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交易。
挂牌是证券公司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公司股份并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而是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
新三板分为2个层级:创新层:开通前1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100万及以上,两年的股票交易经验,风险承受能力C4及以上。
基础层:开通前1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200万及以上,两年的股票交易经验,风险承受能力C4及以上。
注:精选层已改革为北交所,精选层开通需要满足50万的资产。
新三板交易规则:1、开盘集合竞价:9:15-9:25,期间接受限价订单,大宗交易成交确认申报,禁止撤单。
9:25-9:30,接受大宗交易成交确认申报。
2、连续竞价:9:30-11:30,13:00-14:57,接受限价订单、市价订单,大宗交易成交确认申报。
基础层竞价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交易日的9:30、10:30、11:30、14:00、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创新层竞价股票:交易主机自9:30起(含9:30)每10分钟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3、收盘集合竞价:14:57-15:00,接受限价订单,大宗交易成交确认申报,并且禁止撤单。
15:00-15:30,接受大宗交易成交确认申报。
4、价格涨跌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为50%,涨幅限制比例为100%。
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分析一只股票的盘口据悉,盘口上包括了股票当天的走势状况,分析一只股票的盘口大小主要包括五个部分,分别是委托比;五档买卖挂单;开盘价收盘价、涨跌幅、最低最高价、量比、内外盘、总成交量;换手率、总股本流通股本、净资产、收益、动态市盈率;买卖成交单。
在股票是市场中股票的盘口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实时盘面数据窗口。
新三板定增规则

新三板定增规则新三板定增规则是指在新三板市场进行定向增发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市场秩序,新三板定增规则设立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要求,确保定增行为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新三板定增规则对定增对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规定,定增对象可以是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原股东、新股东或其他特定机构,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定增对象必须具备一定的实力和资质,以确保其能够履行相关承诺和义务。
新三板定增规则对定增方式和定增价格进行了明确规定。
定增方式主要包括协议定增和公开定增两种形式。
协议定增是指挂牌公司与定增对象之间通过协商确定定增方式和价格,而公开定增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竞价方式确定定增价格。
定增价格必须合理、公正、公平,不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新三板定增规则对定增数量和募资金额进行了限制。
根据规定,定增数量不得超过挂牌公司总股本的30%,募资金额不得超过挂牌公司总股本的50%。
这样的限制可以防止定增过度 dilution 挂牌公司原有股东的利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新三板定增规则还对信息披露进行了详细规定。
挂牌公司在进行定增时,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如定增方案、募资用途、定增对象身份、募资结果等。
这样的规定可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定增事项,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新三板定增规则对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一旦挂牌公司及相关方违反了定增规则,将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包括罚款、停牌、责令改正等。
这样的处罚措施可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新三板定增规则是为了规范和保护新三板市场的有效运行而设立的。
通过明确定增对象、规范定增方式和价格、限制定增数量和募资金额、强化信息披露和处罚违规行为等措施,新三板定增规则有效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未来,我们期待新三板定增规则能够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为新三板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洪三板:证监会欲做出全面部署 新三板或迎来重磅利好

证监会欲做出全面部署新三板或迎来重磅利好据媒体报道,证监会层面近日即将公布关于全面支持新三板市场发展的文件,该文件包括分层等制度安排。
如果该报道属实的话,这将是证监会层面首次发文对新三板发展做出全面部署。
因此,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即将迎来第二波政策红利期。
其实,这已不是政策层面第一次发布跟新三板相关的文件:2013年,国务院曾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要求充分发挥新三板的融资等作用。
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完善新三板市场,建立小额、便捷、灵活、多元的投融资机制。
2015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新三板向创业板转板试点。
2015年9月24日,国务院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强化新三板融资、并购、交易等功能,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
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业板、新三板等上市挂牌。
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副总经理、新闻发言人隋强近日透露:“下一步新三板将研究确定内部分层的基本原则、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安排,择机实施市场内部分层。
结合市场分层,探索制度创新,形成差异化的服务和监管安排,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加大对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挂牌公司的重点孵化培育。
”隋强同时介绍,“今后将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同时提高市场融资功能。
完善股票发行制度,鼓励挂牌同时发行,优化发行定价机制。
增加产品供给,推出优先股、公司债券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等融资工具,制定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探索有利于风险管理的指数产品,强化金融体系的协同效应。
”。
新三板重大利好消息发布(附政策原文)

新三板重大利好消息发布(附政策原文)12月26日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打破券商牌照垄断的现实,真的来了!!一、指导证券公司做好推荐挂牌与持续督导服务工作,全面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与水平一是提升服务能力。
证券公司应高度重视挂牌公司推荐业务,注重从投资人视角完善企业选择标准,提高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着力打造满足中小微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融资、并购等需求的全产业链服务体系;高度重视挂牌公司持续督导和服务工作,切实帮助企业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解读:这条重点在于构建券商在新三板领域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推荐挂牌只是最小的一块,主办券商应该成为企业的“终身财务顾问”,打通新三板全产业链服务。
二是拓宽服务广度。
已取得全国股转系统推荐业务备案的证券公司可由其分公司直接开展推荐业务。
分公司直接开展推荐业务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公司总部应对内核、申报等环节进行集中管理,并在业务承揽、尽职调查、申报文件制作、持续督导等环节统一执业标准,保证执业质量。
解读:分公司可以直接从事推荐业务,分公司不再成为券商“经纪业务”的分公司,而是“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直接参与推荐业务,必然更能发挥其对当地金融市场和当地企业的资源优势,可以预见到,明年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将进一步激增。
三是创新收费方式。
允许主办券商探索股权支付、期权支付等新型收费模式,建立与挂牌公司互利共赢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解读:证监会为券商收费难出了个妙招!新三板大多公司小得连挂牌费都付得艰难,以后有办法了,直接用公司股权支付,这样的尝试,也将倒逼券商选择优质并具有高成长的公司推荐。
四是扩大推荐队伍。
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其他机构经我会备案后,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推荐业务。
解读:狼们真的来了!这一点将彻底打破券商牌照垄断的情况,今后,“基子”、“期子”、“PE”都可以直接从事推荐业务,相信不久后,IPO、并购…也都不再是券商的“独家通道”。
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股份比例的要求
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股份比例的要求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新三板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作为新三板挂牌企业的重要融资方式之一,定向增发股份也备受关注。
那么,针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股份的比例有哪些具体要求呢?本文将以此为主题深入探讨。
一、定向增发股份的定义定向增发股份是指上市公司在不向现有股东供股的情况下,向特定的投资者增发股份的行为。
这其中,特定的投资者多指的是机构投资者或者大股东,通过这种方式,公司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提高公司的资本金构成,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发展动力。
二、定向增发股份的比例规定根据《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进行定向增发股份时,需满足以下要求:1.比例限制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的股份数量应当控制在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0以内,即定向增发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三成。
这个比例限制的设定,既可以满足公司融资的需求,又可以控制股份稀释的情况,对于公司和投资者都是一种保护。
2.审批程序在进行定向增发股份时,公司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经过我国证监会的审核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这一系列严格的审批程序,可以有效地确保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3.定向对象定向增发的对象通常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投资者、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公司需要确保定向对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有效防范潜在的违规操作和风险。
4.定增用途定向增发的使用情况应当明确,资金用途应当合理。
公司在定向增发后应合理安排增发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定向增发股份的意义与影响定向增发股份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1.融资渠道丰富定向增发股份为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了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企业扩大融资规模,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新三板定增方案
新三板定增方案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新三板市场作为一个创新型的股权融资平台,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其中。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和推动新三板市场的发展,相关部门近期发布了新三板定增方案,以进一步规范定增行为并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背景介绍新三板市场自成立以来,发展迅猛,吸引了大量中小微型企业的关注和参与。
然而,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定增行为逐渐出现不规范和风险隐患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决定制定新的定增方案,对市场进行进一步规范和监管。
二、定增方案的主要内容1. 条件限制:新定增方案将明确规定企业进行定增的条件。
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实绩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合规要求。
同时,对于风险较高的行业或企业,将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限制。
2. 定增方式:新定增方案将明确规定定增的方式和方式选择的原则。
企业可以选择多种方式进行定增,如定向增发、优先股、可转债等。
选择定增方式时,企业应该充分考虑自身发展需要和市场的反应。
3. 定增的规模和比例:定增方案将详细规定定增的规模和比例。
对于单一投资者的定增,将设置最高比例限制,以避免资金过度集中和投资者利益受损。
定增的规模应该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符,并经过审查机构的认可。
4. 定增资金的使用:新定增方案将要求企业明确定增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监督企业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此举旨在防止企业滥用定增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5. 定增信息披露:新定增方案将进一步规范定增信息的披露要求,强化企业的信息透明度。
企业在进行定增时,应准确、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定增的目的、规模、比例、使用计划等。
三、新三板市场的影响新定增方案的发布对于新三板市场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1. 规范市场秩序:新定增方案将强化对市场的监管,促使市场参与者依法依规进行定增,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的健康发展水平。
2. 提升市场信心:通过明确定增的条件和要求,合规的企业能够更好地吸引投资者的关注和信任,提升市场的信心和稳定性。
新三板定向增发规定
新三板定向增发规定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也叫定向增发,为什么要进行定向增发呢?那么对于新三板定向增发规定有哪些内容呢?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新三板定向增发规定:1、新三板交易对投资者有何要求?(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2)集合信托、银行理财、券商资管、投资基金等金融资产或产品;(3)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2、投资者如何参与新三板交易?(1)选择一家从事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经纪业务的主办券商;(2)提供满足新三板投资要求的证明材料,和主办券商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3、新三板股票交易制度有哪些?目前主要采用协议转让、做市商方式;转让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主办券商按照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申报,申报当日有效;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
4、什么是新三板定增?有什么特点?新三板定增,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新三板定向发行具有以下特点:(1)企业可以在挂牌前、挂牌时、挂牌后定向发行融资,发行后再备案;(2)企业符合豁免条件则可进行定向发行,无须审核;(3)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针对特定投资者,不超过35人;(4)投资者可以与企业协商谈判确定发行价格;(5)定向发行新增的股份不设立锁定期。
5、新三板定增流程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可豁免核准?新三板定增的流程有:(1)确定发行对象,签订认购协议;(2)董事会就定增方案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通过;(3)证监会审核并核准;(4)储架发行,发行后向证监会备案;(5)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新三板分层制度即将落地!分层方案或现"三大调整"
新三板分层制度即将落地!分层方案或现"三大调整"标准三修改后更加严格。
按照原方案,企业和做市商串通满足要求是很容易达到的。
有一些企业都在努力达到这个标准。
按照此前统计,满足标准三进入创新层的企业超过50%。
若要修改,则会减少很多。
监管层的目的就是要打破一些企业为了上创新层而进行准备的企业。
新三板分层制度正渐行渐近。
按照监管层此前安排,新三板分层机制将在5月份正式实施。
日前,全国股转系统正在开展挂牌公司分层信息揭示第二轮仿真测试。
此前据报道,证监会正在审议新三板分层方案,证监会同意批复以后,再由全国股转系统正式对外发布。
而就在分层制度即将落地前夜,业内盛传原有分层方案被调整。
对标准一和标准三的有关指标进行了修改,在共同标准中增加了近一年累计融资额不低于1000万的要求。
有知情人士表示,最终方案对之前公布的意见稿有所修改。
但截至目前,该传闻尚未得到权威部门的最终确认。
不过,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的多位新三板从业人士认为,标准修改可能性很大,且方案或最快于周末正式对外公布。
分层制度或现三大修改在流传的方案中,分层制度共进行了三处修改。
在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股东人数为参考的标准一种,删除了“最近3个月日均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的规定。
即取消了股东人数的限制。
对以市值+股东权益+做市商家数为参考的标准三中,将“最近3个月日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修改为“最近成交60个做市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并增加了“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在共同标准中,对挂牌企业的融资提出了要求。
原方案的要求是挂牌以来(包括挂牌同时)完成过融资的要求。
在修改方案中,则变更为最近12个月(每年4月份最后一个转让日为截止日)完成过股票发行融资(包括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且累计融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修改的方案对对正常的企业没有影响,最大的影响是那些为了上创新层而准备上创新层的企业。
对分不到却勉强做到、希望满足标准三的企业是一种打击,能够会净化市场,是很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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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8月8日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全文,规划指出: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完善企业兼并重组机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并购融资。
规划强调:要深化创业板市场改革,健全适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扩大服务实体经济覆盖面。
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并购、交易等功能。
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增强服务小微企业能力。
打通各类资本市场,加强不同层次资本市场在促进创新创业融资上的有机衔接。
几乎和国务院的文件同步,股转系统昨日发布文件——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进一步规范了挂牌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的监管要求,明确了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股票发行方案的信息披露要求。
核心要点包括:挂牌公司作为特殊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也就是说不能以公司名义进行对赌;限制挂牌公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强制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不能进行权益分派;挂牌公司未来再融资时,如果新投资方与挂牌公司约定了优于本次发行的条款,则相关条款自动适用于本次发行认购方;发行认购方有权不经挂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挂牌公司派驻董事或者派驻的董事对挂牌公司经营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
今日(8月9日)股转再一次发出文件进一步明确新三板定增新规的过渡期适用安排。
文件指出,自《股票发行问答(三)》公布之日起,挂牌公司发行股票应当按照本问答的规定执行,现就有关过渡安排通知如下:一、对于尚未提交股票发行备案材料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问答(三)》的要求披露发行方案(已经披露发行方案的,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披露)、建立并披露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对于已经提交股票发行备案材料、尚未取得股份登记函的挂牌公司,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募集资金从认购账户转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主办券商核查后向全国股转公司补充提交专项核查报告及三方监管协议。
三、对于自2015年1月1日至本问答公布之日已经取得股份登记函的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主办券商应当在本问答公布之日起30个转让日内完成以下工作:1、如果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挂牌公司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剩余募集资金转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主办券商应当在核查后,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及三方监管协议;2、如果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的,主办券商应当在核查后,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第一路演记者根据昨日(8月8日)国务院文件全文和股转系统的文件,进行了精简和提炼,以让读者有一个清晰的阅读脉络。
一“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关于新三板的最新指示(一)发展支持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完善企业兼并重组机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并购融资。
深化创业板市场改革,健全适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扩大服务实体经济覆盖面。
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并购、交易等功能。
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增强服务小微企业能力。
打通各类资本市场,加强不同层次资本市场在促进创新创业融资上的有机衔接。
开发符合创新需求的金融服务,推进高收益债券及股债相结合的融资方式。
发挥沪深交易所股权质押融资机制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项目收益债,募集资金用于加大创新投入。
加快发展支持节能环保等领域的绿色金融。
(二)促进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深化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建立从实验研究、中试到生产的全过程、多元化和差异性的科技创新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
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符合创新特点的结构性、复合性金融产品开发,加大对企业创新活动的金融支持力度。
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方式,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实现投贷联动,支持科技项目开展众包众筹。
加快发展科技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发起或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探索保险资金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企业发展。
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和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探索和规范发展服务创新的互联网金融。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科技保险奖补机制和再保险制度。
二股转系统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一、挂牌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有哪些监管要求?答:挂牌公司发行股票除满足《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监管要求:(一)募集资金的使用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挂牌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挂牌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就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挂牌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三)股票发行方案的信息披露要求1、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1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流动资金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测算的过程。
2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列明拟偿还贷款的明细情况,披露募集资金偿还贷款对挂牌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3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当结合项目立项文件、工程施工预算、采购协议及其他资金使用计划量化说明资金需求和资金投入安排。
4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收购的,应当对标的资产与挂牌公司主业的相关程度、协同效应进行说明,列明收购后对挂牌公司资产质量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5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非股权资产(是指构成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的,发行前挂牌公司应当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在发行方案中披露交易价格,并有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的支持。
6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说明。
包括但不限于:挂牌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金额、具体用途及剩余资金安排;本次配套募集资金与本次重组事项的相关性,募集资金金额是否与挂牌公司及标的资产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相匹配等。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募集资金用途、合理性、必要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明确披露募集资金用途、资金需求的测算过程及募集资金的投入安排。
2、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前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投入资金金额以及对挂牌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中就挂牌公司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等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中签订的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以下简称“特殊条款”)应当符合哪些监管要求?答: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中存在特殊条款的,应当满足以下监管要求:(一)认购协议应当经过挂牌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认购协议不存在以下情形:1挂牌公司作为特殊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
2限制挂牌公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
3强制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不能进行权益分派。
4挂牌公司未来再融资时,如果新投资方与挂牌公司约定了优于本次发行的条款,则相关条款自动适用于本次发行认购方。
5发行认购方有权不经挂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挂牌公司派驻董事或者派驻的董事对挂牌公司经营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清算权条款。
7其他损害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特殊条款。
(三)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完整披露认购协议中的特殊条款;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分别在“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中就特殊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三、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不包括“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能否进行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业务?挂牌公司的股票发行、收购(包括发行股票构成收购)等业务,如涉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有哪些监管要求?答:根据《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36号),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应当暂停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业务。
收购人在收购挂牌公司时,如收购人控制的企业中包含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或收购人自身为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应当承诺完成收购后不将其控制的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注入挂牌公司。
被收购的挂牌公司不得经营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业务,但以募集资金之外的自有资金购买或者投资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相关资产,在购买标的或者投资对象中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且不成为投资对象第一大股东的除外。
非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以所持有的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相关资产进行认购;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参股或控股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如果其股东或子公司为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应当承诺不以拆借等任何形式将募集资金提供给该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使用。